市场竞争如何影响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
——兼论“限薪令”的调节效应

2022-03-26 08:35田利辉鲍静海
关键词:变量上市水平

王 薇, 田利辉, 鲍静海

(1.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2.河北大学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中心, 河北 保定 071000;

3.南开大学 金融发展研究院, 天津 30007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推动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践行高质量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必然要求。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是关键。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我国国有企业亟须提升技术创新。2020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在创新引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那么,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本文认为,在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推动。

市场竞争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早期研究认为,创新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征。如果企业间竞争强度过大,利润下降会减损企业创新投入,不利于创新产出[1]。Scherer[2]等少数学者实证研究支持了上述结论。后续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市场竞争能够通过在位威胁、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降低经理人代理成本[3],增强创新投入[4],改善创新产出[5],进而驱动企业长期价值增加[6]。

国有企业是我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市场竞争是否能够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张杰等[7]以我国国家统计局1997—2007年的工业企业数据库为样本,分析市场竞争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技术创新的单独影响,发现在我国情景下市场竞争只对民营企业创新投入产生激励效应,而对一般国有企业①未产生激励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国有产权所引致的稳定就业等多元目标、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经理人行为行政化等[8-9],导致市场竞争难以通过提升公司的治理能力来提高公司的创新水平。这一发现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在学者认识中的低效形象,即多数研究认为,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和创新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分析文献,本文认为,市场竞争能否对企业技术创新实现正向影响取决于其公司治理水平。民营企业往往通过构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通过市场竞争带来的利润压力来约束管理者行为,进而对企业创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市场竞争提升民营企业创新的主要途径是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而市场竞争不能提升国有企业创新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其治理弊病。那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市场竞争能否提升治理到位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水平?这一问题对于高质量发展要求下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有上市企业脱胎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经资本市场建设,已基本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治理质量与国有非上市企业差异显著。张杰等[7]关于市场竞争难以提升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发现基于一般国有企业,并未区分国有上市企业和国有非上市企业。实际上,已经有少数文献发现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投入的正向作用。例如,以2007—2012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何玉润等[4]发现虽然弱于家族控股上市企业,但是市场竞争一定程度上能够正向提升国有上市公司的研发强度。以2009—2014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徐晓萍等[10]实证发现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够显著地提升国有上市公司的创新投入。然而,创新投入并不等于创新产出,以专利为代表的创新产出才是企业创新能力的真实体现,相关文献尚无关注。同时,也无专门文献研讨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机制,需要更为深入的分析。可见,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限薪令”是国有企业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限薪令”是指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2014),文件将央企高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分别限制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国有企业经理人“天价薪酬”、薪酬与公司业绩倒挂以及薪酬黏性不对称等激励机制扭曲的问题[11]。“限薪令”这一行政治理机制改变了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影响了经理人行为,最终影响了企业绩效[12]。那么,第二次实施至今的“限薪令”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间的关系产生影响?已有研究尚未进行关注,本文也进行了专门考察。

因此,本文以2003—2019年我国A股上市企业构成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立足于产权理论、公司治理理论,探究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公司创新产出的影响,分析“限薪令”的调节效应,研讨其影响机制。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如下:市场竞争能否促进治理质量较高的国有上市公司创新产出?“限薪令”如何影响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间的关系?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上述问题,不仅能够为提升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理论参考和路径指引,而且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产权理论的认识。

研究结果发现,市场竞争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并且“限薪令”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即市场竞争和“限薪令”在国有企业创新治理方面存在协同效应。分析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机制,发现政策性负担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即市场竞争通过降低国有上市企业政策性负担进而促进了创新产出。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竞争的创新效应只有在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国有上市企业才能实现,佐证了本文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产权并非企业创新的直接因变量,公司治理水平才是。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国有上市企业创新发展可以由市场竞争推动。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贡献如下:(1)与已有研究发现不同,发现市场竞争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这表明产权并非企业创新水平的直接因变量,而是公司治理水平,发展了产权理论。(2)考察了“限薪令”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发现“限薪令”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意味着竞争这一市场机制和“限薪令”这一行政机制在国企创新治理方面存在协同效应,发展了“限薪令”相关研究。(3)揭示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发现市场竞争通过削弱国有上市企业政策性负担进而带来了创新产出的提升,深化了市场竞争与国有企业创新的研究。(4)为认识和评价国有企业绩效提供了新视角。本文结论表明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卓越成效,培育了一批治理质量较高的国有上市企业,其可以由市场经济推动创新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反驳了传统的“国有企业低效论”,深化了人们对国有企业效率的认识,拓展了国有企业绩效评价领域的研究视角。

二、研究假设

(一)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分析

市场竞争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热点。多数研究认为,市场竞争能够通过在位威胁假说、激励假说、信息假说改善企业治理,进而促进创新。在位威胁假说认为,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会减少企业利润、增加现金流波动性和破产风险,这会威胁到管理者的在位机会[7],迫使其减少懒惰和低效率投资[5-6],积极从事创新等能够提升企业价值的活动,有利于提升创新产出[13];另一方面,高竞争的市场会通过带动行业内相关科技专业人才的积累,直接导致企业外部技术人才供给增加,威胁企业内部研发人员的在位机会,促使其减少懒惰,增强持续创新的动力[14]。激励假说认为,竞争越激烈,企业开发新产品面临的市场空间越大,预期利润可能越多,因此管理者从事创新活动的预期利润和回报更高,创新激励更强[15]。此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管理层面临声誉激励,即只有通过更好的业绩表现,才能树立声誉,从而在人力资本市场上获得更高溢价,获得声誉报酬[16]。信息假说认为,市场中竞争程度越高,利润或价格信号所反映的企业内部信息越充分,股东和投资者越能够有效地获取管理层经营绩效信息,以缓解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股东监督,约束管理层败德行为[3]。

从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竞争对于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是建立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治理体系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及其经理人并非以利润为主要目标,那么利润的下降不会威胁到经理人在位机会,潜在的超额利润也不会加强经理人激励,企业业绩或产品价格也无法充分反映经理人努力工作程度。此时,市场竞争就难以通过在位威胁假说、激励假说、信息假说提升企业创新产出。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已有多数研究所发现的市场竞争难以提升一般国有企业创新产出的原因所在,即在于一般国有企业的目标偏离了利润最大化轨道,产生治理扭曲[8-9]。

但是,国有上市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在治理质量方面显著不同。在资本市场治理建设下,国有上市企业明确了市场法人主体地位,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治理框架,构建了“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业绩考核制度确立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体地位和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激励考核体系[17];通过设立两权分离的金字塔股权结构实行简政释权,推进政企分离[18];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改善股东治理[19];通过引入非国有董事加强董事会治理[20]。国有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治理质量大幅提升[10]。甚至有研究发现,国有上市企业在提升经理人薪酬业绩敏感性[17]、约束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18]方面并不弱于民营上市企业。

因此,随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治理体系的建立,市场竞争能够促进国有上市公司创新产出。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市场竞争能够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

(二)“限薪令”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之间的调节效应

国有股东监督不足导致国企内部人控制现象严峻,国有企业高管能够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谋取超额报酬,进而产生了“天价薪酬”、薪酬业绩倒挂和薪酬黏性不对称的治理异象[13],损害了国企绩效。为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2014),分别被称为第一次“限薪令”和第二次“限薪令”,将央企高管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分别限制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理论上讲,“限薪令”实施能够约束高管权力寻租,形成更加合理的薪酬激励体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21]。然而,两次“限薪令”的实施效果不同。大多数研究认为,2009年“限薪令”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而2014年以来的第二次“限薪令”具有实际约束力,缩小了央企高管的货币薪酬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12]。由前文可见,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作用是建立在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基础之上的。因此,2014年实施至今的第二次“限薪令”可能能够通过缓解国有企业激励扭曲,进而提升治理质量,强化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限薪令”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

(三)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机制分析

市场竞争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通过何种渠道影响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理解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机理。结合国有企业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本文认为,市场竞争能够通过降低政策性负担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

作为国有上市企业控股股东,政府既希望提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又有动机利用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实现稳定就业、增加税收等政策性目标[22],后者形成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政策性负担会挤占研发投入等正常运营资金,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干扰,导致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企业政策性亏损,损害了国有企业绩效[23],不利于企业创新活动开展。市场竞争加剧带来利润空间下降和竞争压力增加,这会提高国有上市企业承担政策性负担的成本。如果股东要求高竞争环境中的国有上市企业承担更多的就业、税收等负担,可能直接导致国有上市企业利润减损,甚至陷入亏损困境,损害股东的利润。因此,较高的市场竞争中,股东可能更倾向于降低行政干预,减少国有上市企业政策性负担,以维持国有企业利润,实现股东的利润目标。政策性负担的降低不仅能够缓解研发资金占用,而且有助于提升企业治理质量,最终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产出。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市场竞争能够通过降低政策性负担从而提升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计

1.基准回归模型

本文设定模型(1)检验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因果关系:

Yi,t+1=β0+β1Comi,t+β2Coni,t+β3Indi+
β4Yeart+εi,t

(1)

其中,Yi,t+1为企业的创新产出,为本文的因变量;Com代表市场竞争,为本文主要解释变量,Con为企业特征控制变量,Ind为行业虚拟变量,Year为年份虚拟变量,ε为残差项,i表示第i家企业,t表示第t期。 为避免自变量与因变量由于反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解释变量中所有财务变量和治理变量均采取一阶滞后项。

2.调节效应检验模型

参考温忠麟等[24],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限薪令”(Limit)调节变量及其与市场竞争变量的交乘项,构建如下调节效应模型检验假设2:

Yi,t+1=η0+η1Comi,t+η2Limiti,t+η3Comi,t×
Limiti,t+η4Coni,t+η5Indi+η6Yeart+εi,t

(2)

其中,通过考察Com×Limit的系数可以分析调节效应。

3.影响机制检验模型

参考温忠麟等[24],在模型(1)的基础上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机制,具体如下:

Mi,t=α0+α1Comi,t+α2Coni,t+α3Indi+
α4Yeart+εi,t

(3)

Yi,t+1=γ0+γ1Mi,t+γ2Comi,t+γ3Coni,t+
γ4Indi+γ5Yeart+εi,t

(4)

其中,M为中介变量,政策性负担;Y表示企业的创新产出。通过观察模型(3)中系数α1及模型(4)中系数γ1、γ2的方向及显著性,可以判断中介变量是否存在中介效应。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创新产出。已有研究多采用专利衡量创新产出。我国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的创新性最高、价值作用最大、投资者认可度最高。因此,本文将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作为创新产出的代理变量,记为Patent1。同时,考虑到发明专利授予存在滞后性,参考周铭山、张倩倩[25],同时将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创新产出的另一代理变量,记为Patent2。

2.解释变量

市场竞争。按竞争表征层次,市场竞争的度量指标可分为行业层面指标和企业层面指标。由于上市公司仅为行业中部分优质企业代表,基于上市公司数据计算的市场集中度、行业中竞争者数量等行业层面代理变量不仅难以反映真实的行业竞争程度,存在较大偏误,而且无法刻画不同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因此,本文选取企业层面市场竞争变量。国外学者通常采用垄断租金衡量企业层面的市场竞争程度[6,26],近年来逐渐被国内学者所用[27]。因此,本文参考Januszewski et al.[26]、韩忠雪和周婷婷[27],选取垄断租金作为市场竞争代理变量,记为Com1。具体而言,垄断租金=[经折旧摊销调整的息税前利润-(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五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通货膨胀率)]/总资产,其中五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采用我国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贷款利率②。考虑到2019年及之后的LPR改革,本文将五年期及以上长期贷款利率经LPR调整,同时以平均总资产衡量企业资产规模,重新计算垄断租金,记为Com2,以增强指标的稳健性。

3.调节变量

参考杨青等[12]文献,根据第二次“限薪令”执行的时点,将2014年之前的年份视为政策出台前,记Limit为0;之后年份视为政策出台后,记Limit为1③。

4.中介变量

为了对产品市场竞争作用于企业创新的机制进行检验,选取应付税款占比(Tax)作为政策性负担的代理变量。分税制背景下,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股东有动机和能力干预辖区内的国有企业缴纳足够的税收,以满足社会性支出[28],并且政府干预程度越高的企业,税收负担越重[29]。因此,选取应付税款与营业收入之比衡量政策性负担。

5.控制变量

参考田利辉等[18],选取如下控制变量:公司规模(Lnasset),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Debtratio),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企业年龄(Age),为年份减去企业注册时间加1;资产收益率(Roa),为净利润与期末总资产之比;成长机会(Qa),为托宾Q,即市值与资产之比;现金比率(Cashratio),为货币资金与总资产之比;独立董事比例(Independent),为独立董事数量与董事数量之比;两职合一(Tjob),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Tjob为1,否则为0;股权集中度(Shrcr3),为前五大股东持股占比;两权分离(Seperation),为所有权与控制权之差。同时,本文控制了行业(Ind)和年份(Year)虚拟变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国家统计局。由于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与盈利特征与非金融上市企业显著不同,而非金融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因此样本选择过程中参考姜付秀等[3]、田利辉等[18],剔除了金融类公司;同时,本文剔除了ST公司数据,因为ST公司为多年经营困难、面临退市警告的公司,难以依靠其发展技术创新,同时市场竞争对其创新行为的影响可能与其他正常经营企业不同。鉴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数据从2003年开始披露,专利数据披露至2019年,因此样本研究期间为2003—2019年。此外,为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对息税前利润、折旧与摊销、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进行上下0.5%的缩尾处理。经过筛选,本文最终研究样本为3 543家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形成一个2003—2019年连续17年含有35 214个观测样本的非平衡面板。其中,国有上市企业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具体地,按CSMAR数据库中的企业股权性质进行划分,当企业股权性质为国有时,为国有上市企业;当股权性质为民营时,则为民营上市企业。表1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创新代理变量发明专利授权数量Patent1的均值为7.170,标准差为72.241;发明专利申请数量Patent2的均值为18.076,标准差为170.906。这体现了专利数据方差大于均值的统计特征。市场竞争代理变量Com1均值为0.031,标准差为0.107;Com2的均值为0.032,标准差为0.081。值得注意的是,垄断租金代理变量的最小值为负值,这与韩忠雪、周婷婷[27]的数据发现相一致,表明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考虑到专利数据的计数特征和方差大于均值的事实,当创新产出代理变量为被解释变量时,均采用负二项回归,其他均采用固定效应的OLS回归。同时,为避免反向因果关系可能引致的内生性问题,解释变量中财务变量和治理变量均滞后一阶。

(一)基准回归分析

表2汇报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L.Com1还是L.Com2表征市场竞争,其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值,表明较高的市场竞争能够显著提升国有企业创新产出,验证了假设1。这与已有文献结论相左[7],表明即使政府控股,市场竞争也能够显著提升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佐证了本文的理论分析。

(二)“限薪令”的调节效应

表3基于模型(2)考察了“限薪令”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关系的调节效应。从中可以看出,交乘项L.Com1×Limit、L.Com2×Limit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值,表明“限薪令”实施后,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强,即“限薪令”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

表2 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统计量。

为了剔除2009年第一次“限薪令”的影响,本文在模型(2)中同时引入了第一次“限薪令”虚拟变量Limit0及其与市场竞争的交乘项,发现其回归系数并不显著,与已有研究一致;而第二次“限薪令”虚拟变量Limit与市场竞争的交乘项L.Com1×Limit、L.Com2×Limit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负,表明第二次“限薪令”的实施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囿于篇幅所限,结果不在此列示。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基准回归结果的准确性,本文进行了系列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本文在基准回归中,通过解释变量采用一阶滞后项的方式避免由于反向因果关系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但仍然存在可能由于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地,采用市场竞争的一阶滞后项作为其工具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可以看出,市场竞争代理变量Com1、Com2对Patent1、Patent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值,与前文结论一致,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3 限薪令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关系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统计量。

表4 内生性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统计量。

2.回归方法检验

考虑到专利数据方差大于均值的特征事实,基准回归采用了负二项回归。为验证回归方法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选取被解释变量为LnPatent1、LnPatent2,利用Tobit模型进行分析。具体地,LnPatent1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加1的对数值,LnPatent2为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加1的对数值,所得结果如表5所示。可见,L.Com1、L.Com2对LnPatent1、LnPatent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值,与前文基准结果相一致,验证了回归方法的稳健性。

表5 Tobit模型的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T值。

3.市场竞争变量替换检验

市场竞争是本文的重要解释变量。在垄断租金之外,本文同时参考陈志斌、王诗雨[30],选取勒纳指数Com3作为市场竞争的代理变量。勒纳指数是企业综合盈利能力的表征,勒纳指数越高,企业盈利能力越强,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壁垒越高,因此勒纳指数的上升意味着产品市场竞争弱化。此外,参考何玉润等[4]文献,选取行业内市场势力Com4衡量市场竞争。具体地,行业内市场势力采用价格成本边际衡量,为营业利润边际(折旧+息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该值越大,表明行业内市场势力越强,企业面临的竞争越弱。

回归结果④显示,L.Com3、L.Com4对Patent1、Patent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当市场竞争代理变量为勒纳指数、行业内市场势力时,其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负,即市场竞争加剧能够显著促进政府控股上市企业创新产出,验证了本文解释变量的稳健性。

4.其他稳健性检验

(1)创新产出变量检验。专利数据是本文重要的数据来源,但是专利原始数据存在大量缺失值。国泰安数据库的专利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的专利资料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因此本文认为,未披露专利数据的企业很可能是没有相关专利,故而将其缺失值设置为零。同时,为了增强数据的可靠性,本文进一步保留了专利数据缺失值,重新对基准回归进行检验,所得结果⑤与前文结论基本一致,验证了本文数据的稳健性。

(2)子样本检验。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数据均从2007年开始披露,因此2007年及之后创新数据可能披露更加完善。因此,本文利用2007年及之后的子样本,重新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检验,所得结果⑥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验证了本文的基准结果的稳健性。

五、影响机制分析

前文可见,高市场竞争会约束国有股东的政府干预,减少国有上市企业政策性负担,有利于企业创新产出。以应付税负占比(Tax)作为政策性负担的度量,利用中介效应模型(3)和模型(4)进行检验,所得结果如表6所示。

表6列(1)、列(4)为模型(3)的回归结果,列(2)、列(3)、列(5)、列(6)为模型(4)的回归结果。从列(1)、列(4)可以看出,L.Com1、L.Com2对L.Tax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值,表明市场竞争能够显著降低国有上市企业政策性负担。表6中列(2)、列(3)、列(5)、列(6)的结果表明,L.Tax的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L.Com1、L.Com2的回归系数在控制了税负占比后仍然显著为负,同时系数的绝对值相较基础回归的系数绝对值整体有所下降,这说明在控制了政策性负担以后,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作用有所减弱。这一结果表明,政策性负担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即市场竞争通过降低政策性负担提高了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3。

表6 政策性负担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列(1)、列(4)为控制个体固定效应的OLS回归结果,括号内为T统计量;其他列为负二项回归结果,括号内为Z统计量。

六、进一步研究

由前述理论分析可见,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效应的实现以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为条件。虽然国有上市公司建立了相对统一且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但是治理水平仍然存在异质性分布。按本文理论主张,对于治理水平较低的国有上市企业,市场竞争也难以发挥创新效应。因此,为进一步验证前文理论分析,本文进一步对国有上市公司按治理水平高低进行分组回归。

田利辉等[18]认为,从产出角度而言,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能够反映管理层在对股东财富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低效率决策、不当投资或者偷懒等情况,可以直接度量企业总体代理成本。因此,本文参考田利辉等[18],选取总资产周产率衡量企业治理水平。具体地,当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高于或等于全样本行业年度均值时,认为其公司治理水平较高;当企业总资产周转率低于全样本行业年度均值时,则认为其公司治理水平较低。表7汇报了将国有上市公司按公司治理水平进行分组的回归结果。

从表7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公司高治理水平组,市场竞争代理变量L.Com1、L.Com2对Patent1、Patent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在公司低治理水平组,市场竞争代理变量L.Com1、L.Com2对Patent1、Patent2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一结果表明,只有在高治理水平的国有上市公司中,市场竞争才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新产出。这意味着,市场竞争创新效应的必要前提是公司较高的治理水平,进一步佐证了前文的理论分析。

表7 按治理水平分组的回归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统计量。

七、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以2003—2019年连续17年A股上市企业构成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本文深入探究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公司创新产出的影响,分析“限薪令”对市场竞争与国有上市企业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研讨其影响机制。本文研究结果发现:(1)市场竞争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并且在考虑内生性、替换回归方法、更换市场竞争衡量指标、专利原值检验和子样本检验后,这一结果仍然是稳健的。(2)“限薪令”的实施强化了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正向影响,即市场竞争和“限薪令”在国有企业创新、治理等方面存在协同效应。(3)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市场竞争能够通过降低政策性负担进而促进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4)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竞争加剧只能显著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较高国有上市企业的创新产出。

本文研究结果有如下两点启示:第一,产权并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决定因素,而是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在较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前提下,市场竞争能够促进国有上市公司创新产出。第二,“限薪令”具有正外部性,能够与市场竞争产生协同效应。虽然“限薪令”是行政措施,但是其提高了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行效率,即强化了竞争这一市场机制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实施的正向影响。

(二)政策启示

基于本文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可以依靠国有上市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国有上市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优质代表。众多国有上市企业承担着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由本文可见,历经资本市场建设,国有上市企业治理水平大幅提升,市场竞争能够进一步促进其创新产出。因此,可以依靠市场经济助推我国国有上市企业技术创新,开发国内、国际新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可以依靠大力发展国有上市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2)应适当培育国有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文研究发现,市场竞争能够提升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应打破相对垄断行业的制度限制,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的庇护,引入相对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3)应鼓励未上市国有企业通过上市改变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质量。上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上市不仅带来企业融资结构的变化,而且带来治理的变迁。本文研究发现,不同于非上市企业,市场竞争能够提升企业治理水平高的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这表明,上市促进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提升了企业治理水平。另外,市场机制在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中发挥着正向促进作用。因此,可以通过企业上市和市场竞争推动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

(4)持之以恒地推进政企分离,剥离政策性负担,不断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本文机制发现表明,市场竞争对国有上市企业的创新效应来源于政策性负担的削弱。这表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是正确的,历经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国有上市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当前,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部分具有核心技术或专利的国有企业陷入亏损,其中包括相当部分非国有上市企业,其背后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现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机制仍存在非市场化部分,部分公司的治理水平仍然较低,而非根源于国有产权性质。因此,应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道路,继续推进政企分离,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的非市场化机制,解决束缚国有企业市场化的相关制度,推动具有核心技术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国有企业继续发展,而非一概而论地推进私有化改革。

注 释:

①本文所指的一般国有企业,既包含国有上市企业,又包含大量的国有非上市企业。

②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考虑到LPR于2019年10月才实施,实施较晚,对银行本年度信贷影响有限,因此Com1指标中的“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利率”采用我国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2019年10月之前的贷款利率,该利率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③鉴于2009年“限薪令”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杨青等,2018),因此指标设定中没有剔除2009年“限薪令”的影响。后续回归分析中重新考虑了2009年“限薪令”的影响,实证结果稳健。

④⑤⑥因篇幅限制,实证结果未展示,留存备索。作者邮箱:E-mail:wangwei_shin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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