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云 王艳芳 武晓琪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农民工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人户分离”的进城农村剩余劳动力[1],也被称为“移动人口”,人在城市打工,户口保留在农村,在城乡之间移动,但尚未与农村土地与农业脱离,其本质上仍是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一方面给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农村空心化、非农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呼唤“剩余劳动力”的回归,合理认识农民工的价值对于传承农业文化遗产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探讨了农民工与农民工档案的时代内涵,探析农民工档案与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关联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从维护其关联性角度切入,旨在增强人们对农民工档案与农业文化遗产关联性的认识,为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和农民工档案研究提供参考和思路。
农民工是流向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的大规模流出,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但也深刻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如叶兴庆认为,年轻劳动力相继离开,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因缺乏高质量劳动力而导致出现生产性衰落。[2]王亚华认为,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引发的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导致农村集体行动能力下降,削弱了农民的村庄归属感。[3]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亟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加快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4]可以说,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的参与者,被城市需要;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也呼唤着外出农民,即农民工的回归。
有关农民工档案的概念,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李缨等认为农民工档案是“劳动者个人自然状况以及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真实记录”[5];成杏丽认为农民工档案是农民档案的一部分,为政府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决策依据”[6];廖标标认为农民工档案具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服务“三农”建设的“双重”功能。[7]另外,在农民工输入地城市,农民工档案还常被定位为“新型流动人员”档案,如张雯丽建议流动人员法规中“应弥补农民工档案的缺失”。[8]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从现代劳动力合理配置角度考虑问题,农民工档案能够证明其所培训的课程和所拥有的技能,为农民工维权、合理流动、身份认同、安置、社会融入等提供服务和支撑。此外,农民工档案融入城市流动人口档案有其合理性,但这是一种应然而非实然,实际上,农民工档案无法如大学生这类流动人员档案,可按程序、合规范形成,也无法在人才服务中心获得一席保管之地,农民工档案要在农民工频繁的流动过程中“档随人走”,却又常常被搁置为无头档案,因而农民工档案关联为新型流动人口档案,实质上难以获得预期的管理效果。
农民工是进城务工农民的代称,主要区别于城市工人,未脱离农村而存在,本身就具有农民的身份,同时也是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人。因此,农民工档案不能仅被当作走出乡村走入城市务工的劳动力资源档案而与农村、农户割裂,否则农民工档案也会无所归依或不可持续。
农业文化遗产是“地方性遗产”,主要包括以活态形式出现的传统农耕经验与技术。其中,农业生产的经验知识具有个性化特征,难以被复制和替代,依靠世代言传身教得以传承下来。可以说,农民在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活态”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农民代代相传,只有农民活态传承,才能延续乡土社会的传统生活和经验。此外,正如闵庆文、孙业红所说,“农民是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之一。”[9]而农民工大多是农村中的青壮年,是农民中的主力军,更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力军。正如王亚华等所述,“中国农村的外出务工者,绝大多数是村里有生产经营能力、有开拓精神或年轻力壮的农民,他们既是村庄建设的主力军,也是乡土文化与传统的继承者。”[10]如今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工作已与农业无关,传统农业后继无人,呼唤着作为农民主力的农民工的回归。因此,应加深对农民工与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关联性的认识,重视并保护农民工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身份。
农民工档案以人事档案为主,主要体现了劳动力配置的人事管理功能,一般是由某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体现了把农民工作为劳动力进行管理,而非农民工自我身份认同的工具,表现为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可。但是,从农民工个人对农民工档案的信息反馈来看,农民工对这类档案缺乏认同感,如殷文君写道:“农民工群体知道要讨要应得的工资,而档案因其‘无用性’,变成了对农民工群体可有可无的东西,自然受到了农民工群体的普遍忽视。”[11]此外,农民工档案是根据城市干部、工人档案这类人事档案而发明的名称,但“农民”并非是一种职业称呼,那么冠以“农民”的工人也不是一个职业称呼,而是身份称呼。换句话说,农民工档案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社会认同还需要农民工本人的认同。笔者认为,农民工档案作为人事档案为保证延续性,按理应“以个人为单位”贯穿一人一生的工作历程,但它并没有延承农民工作为曾经的农民的历史身份及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人的身份。农民工档案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视其与农村、农户,特别是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农民工档案的可持续发展,就需回溯、链接到其输出地农村家乡的农民身份,尊重其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身份。
农民工档案不仅要反映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应反映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乡土特质,既要溯源也要可持续发展。
农民工来自于一个个农户,农民工档案应关联到输出地农村和农户档案。在农民工档案相关研究中,农民工档案被认为是农民档案、农村劳动力资源档案的一部分,如成杏丽认为农民工档案是农民档案的一部分,“以建立农民档案为契机,在其基础上建立农民工档案,一举两得”[12];张丽雯建议农民工档案“输出地建档,输入地更新”。[13]这类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农民原住地或输出地档案与农民工档案常常被割裂开来,“农民工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产生的档案记录着农民工的农民身份。这些农民档案仅反映了与农民身份相关的信息(如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而对这些档案的利用只能在原行政村进行。”[14]此外,农民工本人常认为这类档案“无用”甚至“麻烦”[15],对这类档案建档增加了其负担。将农民工档案视为农户档案的延伸,对追踪记录农民的动向,充分反映其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传承者的一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民工档案可持续发展要得到农民工本人的认同和配合,尊重其曾经的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农民的身份,与输出地农村档案、农户档案相链接,使其认识到农民工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工的另一重身份是隐性的农耕文明传承人,这一身份需要在城市务工过程中得到承认和尊重。农民工与乡土的联系,还绵延在乡土社会关系中,农民身份常以熟识的村民的口碑为证,这种“身份”也会延续到城市,如“农民工参与到具体的工程项目中来,并不是通过传统的正规社会招聘程序,一般都是通过劳务派遣、乡贤推荐或者是中介工头的多头联系等方式实现。”[16]乡土社会的农耕技艺、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在农艺文献中,还存在于熟人社会“无文字”交流、宗族制度、家谱和村史中,它们多方面构成乡土社会的隐性档案秩序。[17]
农业文化遗产以农民为核心载体,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依靠的还是农民群体。农业特殊种植技能的标本化、文献化,只是保存历史的静态手段,如果农业文化遗产失去活力,最终也会消逝。因而,正如乡村振兴需要新农人的回归,农业文化遗产也需要农民工的回归,农民工档案应反映其作为农民以及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群像,帮助农民工群体回归其文化本体,让其感知自己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工档案是农民在现代化、工业化后“职业”变迁的产物,同时也是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人——农民的身份证明的一部分,一方面可为现代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服务,另一方面也发挥着链接农民工与农业文化遗产的纽带作用。因此,应重视农民工作为隐性的农业遗产传承人的身份,城市务工单位应该为其立档,户籍所在地的村落更应该为其立档。通过链接农民工输出地的农村、农户档案,反映农民群体传承农业文化遗产的群像等方式维护农民工档案与农业文化遗产传承的关联性,从而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以及传承农业文化遗产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