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倩 宋传弘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事物的良性发展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任其发展,规矩、规则乃至规制是事物从量变走向质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演化发展的重要形式,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我国平台经济爆发出巨大的增长能量,平台经济的规模、平台企业数量、经营业态模式、创新驱动发展和竞争力水平都达到全球前列,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平台经济在宽松发展环境中快速成长的同时,也积累了诸多问题,这不仅阻碍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还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垄断问题。因此,需要适宜的规制与监管措施才能够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1]。平台经济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成为政府监管的一项重点任务[2][3]。政策立法层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政府先后出台了指导、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多份文件。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加强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执法实践层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2021年4月和10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对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禁止虎牙与斗鱼合并,并依法对腾讯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分别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平台经济并不是新鲜事物,它的本质是交易的场所[4]。由于人们存在互通有无的现实需求,平台经济就在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近年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催生了交易形式的不断变革,交易行为逐步突破时空限制,在线交易模式获得快速发展。在线交易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具有强大的内生动能,这为互联网模式下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需求基础。从理论文献看,平台经济理论可以追溯到双边市场这一概念,Rochet and Tirole、Armstrong等知名学者对平台经济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提出了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外部性、多属行为等内在特性[5][6]。其中,Rochet and Tirole构建了一个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竞争模型,研究了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Armstrong运用交叉网络外部性等概念,更为细致地分析了双边市场均衡价格的决定因素。平台经济之所以获得超强的发展动能,归因于平台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平台经济促进了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升,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能够以更少的时间、资金、精力的投入获取更高的增益。[7][8]背后主要有两种机制:一是平台经济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减少参与者的搜寻成本;二是平台经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能够有效增加参与者的福利。并且,平台经济的演化能够突破传统经济形态的制约,带来更为显著的社会创新和技术进步。因此,平台经济是契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产物,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正在重塑传统经济形态并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随着平台经济从弱小走向强大,从附属实体经济走向主流地位,现阶段平台经济的生产力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再次面临不匹配问题,滞后的生产关系开始制约生产力发展。从这个层面看,势必也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需要更为有效更具创新的平台经济监管模式。
已有的研究文献主要探讨了平台经济的监管目的和监管策略。第一,从监管目的看,易靖韬等认为主要存在一元论(经济福利目标)和多元论(包含经济福利的多种目标)的分歧[9]。胡凌认为平台的核心要素包含资源、数据、算法和基础服务,所以平台监管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资源有序流动和提高平台基础服务能力[10]。吴沈括和胡然在分析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的基础上,提出反垄断机构需要积极引入数字服务协调员制度,目的是降低数字市场的垄断冲突[11]。叶明和黎业明认为,平台规制应重点考察是否存在不正当提高竞争对手获取用户数据和注意力成本、降低互联网产品质量等因素[12]。孟雁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并没有改变“维护市场竞争”的共识,“促进创新”应该替代“维护公平交易”成为反垄断的立法目标[13]。王世强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平台反垄断与监管的目的是优化数字行业结构、保障资本市场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完善数字创新生态、规避国家安全风险[14]。第二,从监管策略看,平台反垄断不应该过度考虑市场结构,而应重点对平台的溢价和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刘伟等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例,比较了固定惩罚机制和动态惩罚机制的平台行为以及惩罚策略均衡,研究发现提高惩罚力度能够显著提高平台“自律”行为的概率[15]。王勇和冯骅针对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并存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为主,政府公共监管为辅的宏观管理思路[16]。其后,王勇和陈美瑛提出了平台经济治理过程中存在异质性的私人监管与政府规制两种手段,在考虑到平台治理的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不同阶段后,两种手段的分工与协同才是获得最优治理效果的选择[17]。王勇等在更加深入的理论探讨中构建了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公共监管、私人监管和协同监管对卖家质量选择与监管激励的影响,发现只要设定平台企业具有商品治理的连带责任这一条件,协同监管模式将会获得最大的商品质量[18]。张兴刚和肖旭认为监管过程需要考察消费者的互动影响,分析认为消费者维权行为对监管有效性有积极影响,由此在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治理参与”维度[19]。白让让通过考察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和微软公司两起反垄断案件,总结了结构性救济的理论分歧,并提出以“反垄断执法约束运营商行为”和“行业规制塑造市场结构”相互配合的监管新模式[20]。王春英等提出的监管策略较为多元,包含监管前置、平台立法、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培育引进竞争者等策略[21]。焦勇和朱建峰提出平台经济垄断具有多维度的表现形式,应从健全监管模式、塑造监管团队、加强数据保护和建立案例档案方面加强平台经济规制[22]。从制度完善角度看,制度建设、执法水平和司法制度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不可分割的三个方面[23]。张枭回顾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创新,认为当前需要从顶层设计、监测系统、管制手段三方面颠覆性重构反垄断体系[24]。
通过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我们发现较多研究探讨了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问题,较少研究从历史纵向演化发展的视角考察平台出现的原因与发展的动力。并且,现有监管策略多从《反垄断法》发展而来,虽然有所创新,但是针对新阶段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效力仍显不足。基于此,本文重点从平台演化的历史维度进行系统梳理,深入探讨平台经济演化背后的动力机制,从历史发展脉络维度分析平台经济未来演化的战略方向,进而为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实现与时俱进创新提供决策参考。本文的边际贡献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从演化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平台经济在漫长雏形形成时期、规模经济驱动时期、数字技术驱动时期、高质量发展时期四个阶段的演化特征;(2)从平台生态的系统演化视角分析了平台经济的演化动力,主要包含平台经济演化的遗传机制、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3)基于平台经济的演化特征和发展趋势,提出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创新应包含智慧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等内容。
平台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的具体表现形式,平台虽然不生产产品,但能够通过交易撮合带来价值增值。所以,在传统经济形态下就存在平台经济,平台经济并不是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在传统经济形态下,平台经济往往发展空间受限,导致规模相对较低;而信息革命的突飞猛进,打破了平台经济发展的空间约束,平台经济正式成为由数字技术驱动的新经济系统。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平台经济演化存在四大阶段,分别是:漫长雏形形成时期、规模经济驱动时期、数字技术驱动时期和高质量发展时期。
平台经济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互动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出现后,随着生产力水平提升和生产工具的逐步改进,人们能够生产出越来越多用于交易的产品,特别是通过分工合作能够在“干中学”中累积经验诀窍,进一步促进了生产效率提升和生产增益,社会生产力水平在持续提高。但是,生产关系的突破并不简单,尤其是早期人类社会受到自然环境的较大制约,产品交换受制于地理限制和信息阻塞,迫切需要创新平台渠道扩大提升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范围和交易频率,以“集市”为鲜明代表的平台经济应运而生。“集市”之所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成为商品交换的相对集中场所,主要是因为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能够有效促进交易频率和交易效率的提升,这对于早期信息交流并不充分的社会而言是极为必要的,有利于加快商品交换和价值实现的进程。“集市”虽然也存在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供需信息的不匹配性,但是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交换效率,这也是平台经济的早期雏形。因此,“交易需求”是推动平台经济形成发展的理论基础。但在漫长雏形形成时期,各类平台的进入壁垒很低,组织结构也较为松散,平台经济的规模相对较小,平台类型较为单一,且未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平台。
早期的平台经济主要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后的自然产物,并没有太多制度予以规范,也没有形成特定的经济形态。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看,平台发展主要附属于农业生产,是对“男耕女织”小农经济的有益补充,但是受制于封建生产关系影响,平台经济没有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更没有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核心力量。在漫长雏形形成时期,因为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都没有实现较大突破,平台经济始终没有从农耕经济中脱离而独立发展。从国外实践看,同期平台经济在欧洲沿海地区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逐步从农业、手工业脱离出来,成为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例如威尼斯的商业繁荣),推动产品供给与需求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的有效匹配,实际上是实体平台的地理扩张。
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的发明和广泛运用成为最为重要的时代标志,推动了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深刻转变,生产领域的技术累积与技术更新不断加速,推动规模经济效应和劳动生产率的持续快速提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产品与财富实现了几何倍数的增长,大量价廉质优的工业制成品迫切需要能够集聚更多消费者的专业化场所完成分销,催生出相对固定的产品交易渠道。随着产业资本不断扩张和规模经济效应持续放大,作为分销渠道的平台经济逐步向更大范围演化,一批具有独立性、专业化特征的平台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以汽车工业为例,随着以流水线为典型特征的汽车工业逐渐成熟,汽车标准化量产规模迅速扩大,以4S店为主流渠道的汽车营销网络逐步拓展,分散在全球的4S店成为独立的汽车销售专业平台,实现了全球范围内工业制成品的集中生产与分散销售。因此,规模经济驱动时期的平台经济演化发展的第一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并且平台经济发展附属于实体经济并主要承担产品分销功能,实体经济仍然是平台发展的重要基础,甚至决定了平台演化发展的方向、路径和规模。平台无法摆脱空间距离的天然限制,以销售为导向的平台组织架构相对松散,尚不具备生态性,往往表现为工业巨头构建消费平台,服务于自身的产品销售。但随着工业品品种和数量的迅速扩大,平台经济的总体规模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由于行业竞争和用户特征较为明朗,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壁垒逐步提升,专业性平台呈现出强劲的内生动力,平台经济逐渐走向垄断竞争格局。并且,平台开始从工业企业剥离,演化发展成为独立的个体,随着市场专业化程度的逐步提升,细分领域内的平台崭露头角,随着专业化平台创新能力的提升,并由此带来巨大沉没成本的投入,最终形成不利于其他平台发展的专利护城河。
在以信息技术应用为典型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中,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以及全球互通互联网络的出现,催生了一系列新的技术手段、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由此,在物理世界的基础之上,创造了一个由信息数据构成的网络世界,人们能够摆脱空间限制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沟通,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演化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数据信息成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25],网络外部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成为推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因,传统型平台经济在数字化加持下获得发展新生。于我国而言,这一时期可以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网络和信息提供为代表的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时期。1995年成立的瀛海威是中国首家互联网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着信息技术的运用逐步走向大众、服务于普通家庭对开放网络的需求。随后,新浪、腾讯、网易、搜狐等综合门户网站开始提供更加多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阶段是以互联网零售市场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高速发展时期。eBay早在2002年就进入中国,但是受制于互联网用户基础较少和收费模式影响,未能获得较快发展;而我国本土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通过创办免费模式的淘宝网,更加适应国内消费者偏好,从而迅速发展壮大,仅用10年时间就成功上市,市值一度超过8500亿美元。近年来,在线销售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B2C在线销售市场也已经由阿里巴巴、京东和拼多多等巨头所垄断。又如,证券行业领域,传统券商主要通过营业部网点开展证券销售业务,时间成本高且覆盖范围小;而通过蚂蚁金服等数字网络平台,券商可以直接在线销售证券,能够面向全国甚至全球客户实现证券即时销售。
数字技术驱动时期的平台经济发展存在两个鲜明特征。其一,平台生态系统逐步形成。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平台功能主要是达成交易的区域性渠道,交易参与者与平台的关联性较弱,平台组织结构相对松散,稳定性和影响力较弱。数字技术驱动下的平台经济汇集了更广范围、形式多样的平台企业、商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平台企业与附属企业以价值实现为共同理念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平台与平台之间则呈现激烈的竞争关系,竞争失败的结果将导致整个平台生态的没落。其二,平台经济“马太效应”凸显[26]。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平台经济模式可以通过免除平台使用费和交叉补贴的形式迅速获得用户集聚[27],使得越来越多的用户集聚在少数几个头部平台,相关市场逐步融合发展为寡头垄断市场[28],从而形成进入壁垒,头部平台攫取大部分利润。广泛存在的梅特卡夫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和“赢者通吃”现象使得平台存在实施垄断的主观动机与客观事实,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出现了“结构愈发复杂、形式更为隐蔽、影响范围更广”的趋势。
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时期是指,在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双重影响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时期,主要以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为标志。从2020年底开始,我国就转变了此前“包容审慎”的规制思路,进入了“强化反垄断”阶段,国家反垄断机构加快推进平台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切实推动对大型平台的反垄断调查,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释放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信号。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作出182.28亿元罚款的措施,成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性案例[29]。其后,国家对滴滴涉嫌垄断、虎牙与斗鱼合并等案件进行了一系列反垄断调查,政府开始着手规范平台经济发展,表明平台经济逐步从野蛮生长阶段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平台以及平台经济构成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载体,如何推动平台经济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并赋能实体经济成为重要命题。
应该看到,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显著提升了平台经济的规模效益和网络外部效益,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高效的交易体验;同时,由于头部平台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市场地位,为了巩固垄断优势、追求超额利润,平台企业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较强动机,可以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达到实际垄断的效果,导致行业整体效率的下降。例如,平台能够利用优势的数据资源实现差异化定价策略,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30][31],从而出现了“数据垄断”这一全新的垄断形式[32][33],可能带来潜在的数据驱动型并购,带来创新损害与数据市场秩序的破坏[34]。由此可见,由于平台经济发展内在矛盾的转变,如何平衡平台、平台附属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构建以合作共赢、协作共生为基础的生态系统成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此,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时期的显著特征是有为政府的介入,通过反垄断行政手段推动平台经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再次均衡,规制平台发展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从而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由于经济演化过程会受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影响,经济演化要复杂于生物演化[35]。因此,平台经济既具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特征,又存在平台参与者主观行为不确定性特征。本文从平台生态的系统演化视角,将平台经济演化的动力机制归纳为遗传机制、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这也构成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理论基础。
平台经济从漫长雏形形成时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时期,虽然在形式、架构、载体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在习惯、惯例、组织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基本特质得以延续,保障了平台经济生态系统在不同时期的演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稳定的功能价值、制度体系和运行规律,这些沉淀下来的内在特质共同组成了平台经济生态系统演化发展的遗传机制,是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发展升级的内生动力。
第一,平台经济有效匹配供需信息的功能未发生改变。无论是线下平台还是线上平台,平台经济最核心的功能就是有效匹配各方信息,不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并实现价值增值,无论在哪个发展阶段,平台经济的这种内在属性都没有发生改变。平台经济促进信息有效匹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依托平台能够使信息交流的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供需双方参与者可以在相对统一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信息交换并达成交易,从而大幅度提高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效率,促成潜在需求转变成为真实的交易。一个典型事实就是农村地区的“赶集”现象,每周都会约定一个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集会,方便附近村民和货商参与买卖,在短时间内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平台信息内容的可预期性有利于提高信息交换的有效性,人们会根据供给与需求信息的差异性选择不同的专业平台,提高平台参与者获取有效信息的可预期性,增进供需信息交流效率。例如,货运需求用户会选择专业性的货拉拉等平台,外卖需求用户会选择美团等平台,商品服务需求用户会选择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房屋买卖和租赁用户会选择链家、安居客等平台。
第二,平台经济降低信息搜寻成本的属性未发生改变。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交易场所,平台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交易的达成。相对于松散的交易行为,平台经济能够引导多方合作形成可预测的交易模式,在产品类型、服务规范、参与主体、品牌渠道等方面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组织惯例,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在漫长雏形形成时期,用户想要搜寻自己所需要的特定商品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或交通成本,获取信息的范围也相对局限,平台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促进交易效率;在规模经济驱动时期,规模化生产厂商可以通过广告形式加大产品宣传力度,通过多级分销渠道进入用户视野,从而降低特定用户的搜寻成本;在数字技术驱动时期,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提升了信息搜索的范围和时效,用户通过专业平台能够精准获取所需商品服务的信息。因此,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是平台经济的根本属性,也是推动平台经济持续演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变异机制也称为创新机制,原意是指新事物的产生过程,平台经济演化的变异机制主要形式包括现有要素重新组合和数据等新要素的投入使用,二者共同推动平台经济形成丰富多彩的要素组合系统,构成平台经济演化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
第一,平台经济现有要素的重新组合。平台经济的构成要素包含劳动、资本、技术等,但不同阶段平台经济各要素的组成结构存在明显差异。规模经济驱动时期,平台发展的核心是如何占据有利的地理场所和宣传扩大平台影响力,因此资本要素投入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要素构成中占据优势份额,而劳动要素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所占份额相对较低。数字技术驱动时期,平台经济的要素组合形式发生较大改变,主要表现在资本投入的重点不再是有形场所,而是转向以虚拟平台、代码程序为典型代表的知识技术要素,平台竞争更加依赖于人才的创新能力,在要素构成中人力资本的核心作用逐步凸显。从技术范式变迁的视角看,平台经济的核心逻辑和底层架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平台从早期的信息中介演变成为赋能实体,平台内部的诸多参与者构成协作共生的关系,进一步推动资源在价值共创的目标下实现优化配置,催生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
第二,平台经济全新要素的投入。逐步突破时空限制是平台经济演化升级的核心特征,而新要素的不断加入是提升平台能级的关键因素。在平台形成初期,较多平台由熟人网络所构成,在小范围内实现产销数据的交流。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台经济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组织信息和资源,会展、广播、电视等信息宣传方式不断丰富,推动平台逐步从熟人网络走向区域网络。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信息的大范围低成本传播,加速了传统平台供需资源和全球市场的配置对接,为构建全国性专业化平台经济创造了条件。现阶段,平台经济的新要素愈发起到关键作用,尤其数据资源已成为平台企业的独特要素,为平台企业研究消费特征、消费者行为、消费行为变迁、消费模式演化提供丰富土壤,构成平台企业持续创新和新模式新业态涌现的动力基础。
选择机制是复杂系统在演化进程中寻求进化道路的自我更新机制,是建立在遗传机制和变异机制基础上,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要求,平台经济的特定发展模式。平台经济生态的形成包含了创新扩散、生存价值选择、信息价值评价、路径依赖等制度演化规律,最终表现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选择过程。
第一,竞争性选择机制在平台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新的互联网业态平台模式出现后,市场机制会吸引大量资本竞相涌入新兴业态,推动诸多小型平台企业追逐市场份额,促使新型平台经济规模迅速扩散壮大,同时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形成优胜劣汰的产业竞争生态。例如,2010年是“团购元年”,仅用1年多的时间市场中各类团购网站就达到5000余家,但在随后几个月的“千团大战”中,团购网站迅速下降到不足1000家,最终在资本、用户体验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美团”赢得了团购市场的垄断地位。此后,美团利用优势市场地位和数据资源,逐步向生活团购APP和美食外卖电商平台转型,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平台垄断地位不断巩固。从团购案例中可以发现,头部平台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也是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由消费者用脚投票胜出。
第二,制度演化机制是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在平台经济新业态成长初期,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源要素进入该市场,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性政策,因而催生了各种模式业态的创新发展。因此,宽松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平台的蓬勃发展。当平台企业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后,随之而来的是外部性问题,一方面是网络外部性需要继续推动平台企业做优做强,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势必会产生攫取超额利润、实施垄断行为的动机,这又要求政策引导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度规范的缺失将影响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因此,随着平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壮大成熟,规制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从而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网约车平台、P2P借贷平台等新型平台经济模式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规制政策体系逐步趋严,制度演化对平台经济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基于前文平台经济演化四个阶段和三大动力机制分析,本节继续对未来平台经济演化方向进行探索性分析。具体而言,平台经济发展正呈现业态新型化、模式多样化、生态多元化等特征,可以概括为互联网平台与实体平台相并存、大型垄断性平台与专业化平台相并存、传统业态模式平台和新兴业态模式平台相并存、平台经济自我监管与政府监管相并存的发展趋势。
第一,互联网平台与实体平台相并存。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发展呈现迅猛势头,逐步脱离实体平台附属角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载体,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平台存在显著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未来互联网平台仍将引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但是,平台经济根本上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在平台经济演化的遗传机制和选择机制影响下,互联网平台也不会全面替代实体平台,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注重用户体验的领域很难被互联网平台所替代,尤其是服务行业,服务的价值实现过程只能在服务过程中得以完成,并不具备保存的特质。例如理发服务,用户可以在互联网进行预约,确定服务时间和内容,但互联网平台无法单独完成理发服务的过程;再如电影行业,尽管在线观影成本更低、更加便捷,但在线观影无法提供线下影院独特的音响视觉效果和现场观影感受,并且缺少情侣、亲人休闲交流的温馨环境,这些线下业态很难被互联网平台所替代,在选择机制的影响下,平台经济将进入到影片资源整合和信息提供等领域。二是互联网平台过度替代实体平台可能对社会总福利造成不利冲击。典型案例是社区团购领域,在资本力量的加持下社区团购网络平台能够对小超市、菜店等进行整合,但整合的代价可能是社会福利的损失,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就是冲击社会中低层商贩的就业空间。因此,必须对关系基本民生领域平台的扩张加强管控,限制资本无序扩张。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不再是实体平台的附属,也不能代替实体平台独立存在,而是对实体平台的重要补充,二者将相互促进、互动发展、长期共存。
第二,大型垄断性平台与专业化平台相并存。两种类型平台共存的主要原因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显著差异性,根本上是由平台经济的遗传机制和变异机制所决定,其中遗传机制决定了消费者习惯于先进入市场的大型垄断性平台,而变异机制决定了市场中也会存在专业化细分领域的平台。大型垄断性平台作为市场的先入者,具有较强的用户基础,能够提供品种齐全的商品服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效应。例如,《中国网络零售发展研究报告(2020)》数据显示,2020年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几大头部电商平台依然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分别为32.5%、22.8%、16.0%、10.1%,合计占比81.4%,牢牢占据了网络零售市场的主要份额。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具备综合商品销售能力的寡头垄断电商平台,普遍能够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需求,并促使消费者形成消费习惯依赖,因此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除了四巨头之外,仍然存在众多专业领域的电商平台,如服装领域的唯品会、电器领域的苏宁易购、酒水领域的酒仙网等。虽然相对于大型垄断性平台来说,专业化平台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专业化平台通过深耕某一特定的市场赛道,有利于不断积累细分领域客户群体和加固细分领域市场壁垒,能够更好地满足特定消费者的需求,牢牢占据缝隙市场,随着电商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同样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大型垄断性平台和专业化平台分别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圈层和消费群体,服务功能上建立了差异竞争、互为补充的关系,二者共存发展有利于组成丰富稳定的平台生态。
第三,传统业态模式平台和新兴业态模式平台相并存。以在线销售、本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传统业态主要关系居民衣食住行等民生领域,只要居民需求存在,受消费习惯和路径依赖影响,这些传统业态依然会持续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1)》显示,2021年网上零售额达到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2.0%,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5%,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同时,在技术驱动和资本推动下,平台经济演化的变异机制促使越来越多的服务场景能够在网络空间实现,催生出一系列“互联网+”服务模式,平台经济新兴服务业态呈现繁荣发展趋势。例如,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发展迅速,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98亿,同比增长38.7%,占网民整体的28.9%。相对应,我国互联网医院总数已超1600家,对医疗资源的再均衡形成了有效补充,具有较大发展前景。再者就是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随着工业大数据和云计算的飞速发展,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慧化也会催生一系列工业互联网平台,该领域将会成为新业态模式爆发式增长的重要方向。
第四,平台经济自我监管与政府监管相并存。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平台经济已经度过了粗放发展时期,随着平台经济资源整合能力的进一步强化,客户资源和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向具有垄断地位的平台集中,因此加强垄断性平台监管将成为常态。一方面,在强监管模式下平台企业实行自我监管是最优选择,通过健全平台自我监管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巨额罚款,成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政府绝不会放任平台经济野蛮生长,面向平台经济的规范制度和反垄断机制将逐步完善[36]。《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平台反垄断的认定、处罚标准、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相关部门开展反垄断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例如,2021年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新东方、好未来、高途、掌门教育等在线教育行业实施了严格规制,为防止互联网平台无序扩张树立了样板。因此,平台经济的自我监管和政府监管缺一不可,二者共筑平台经济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的监管保障措施。
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的特殊性,诸多平台为了更大程度利用网络外部性而实施低价或者免费策略,这种策略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反垄断认定条款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垄断行为。因此,必须根据平台经济演化的动力和未来发展方向,创新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思路,实现效率提升和公平竞争的双赢,避免出现传统监管模式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悖论[37][38]。平台经济在发展中所表现出的种种问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据此,本文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创新,推动平台经济的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
一是智慧监管。平台经济演化的变异机制决定了数据要素对平台演化具有的重要作用,表明依托大数据进行智慧监管是关键环节。信息技术不仅能够为平台经济提供强劲发展动力和全新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为智慧监管提供更多技术手段[39]。借助数字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模式,加强“算法+大数据”的双重垄断监管。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政府可以将监管前移,从事后监管走向事前和事中监管,对重点平台进行数字化和实时化的信息监测、源头追溯、违法识别,实现全过程智能化在线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提升智慧监管顶层设计水平,多方面汇总各部门监管数据,综合印证平台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垄断现象识别准确度,增强监管有效性。例如,“浙江公平在线”作为全国首个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大数据自动抓取识别模型,能够有效识别垄断行为并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于成本价销售”“纵向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进行靶向监管。
二是协同监管。平台经济具有多样化、多元化演化发展的内生动力,综合型垄断平台企业更是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态势,平台服务功能已经涉及电商、社交、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建立明确的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优化联合监管效率,避免平台跨界行为出现监管疏漏[40]。针对新形势下平台企业跨界经营现象,要从全局视角进行科学客观的反垄断认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平台经济综合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各方监管力量,对平台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管[41]。同时,还需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实施体制创新,建立统一标准、及时互动的协调监管平台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集中监管统一执法和部门协同执法,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此外,应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联通和共享,通过汇总多维度高频数据,并对不同维度的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建立平台企业全方位监管体系,规避平台企业共谋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信用监管。实行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应充分借助市场自身力量,建立内生监管长效机制,在政策设计环节中应该充分利用平台经济演化的遗传机制、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将监管机制内生于演化机制之中。信用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兼顾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和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信用监管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借助平台经济的演化动力,变政府“被动监管”为企业“主动监督”,大力推行信用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升长期效率、树立守信风尚。一方面,应大力推动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平台企业增强自我监管意识,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信用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平台企业信用生态。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同步健全社会信用监管奖惩机制,构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平台企业自我监管效果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平台企业要强化日常监管,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平台企业实行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平台企业自我监管动力。企业自我监管和社会信用监管应同步建设、相互补充,最终推动形成以企业监管为主体、政府监管为补充的平台经济信用监管体系[42][43]。
本文首先从演化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平台经济在漫长雏形形成时期、规模经济驱动时期、数字技术驱动时期、高质量发展时期四个阶段的演化特征,从演化逻辑、成长进程、典型案例等维度考察了不同时期平台经济演化的异同点。其次,基于达尔文主义的分析框架,从遗传机制、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三个视角系统分析了平台经济的演化动力,展望提出未来平台经济发展将呈现出互联网平台与实体平台并存、大型垄断性平台与专业化平台并存、传统业态模式平台和新兴业态模式平台并存、平台经济自我监管与政府监管并存的演化趋势。最后,基于平台经济的演化特征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应加快推动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创新,综合运用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手段,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演化经济学视野下的平台经济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质变,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也不是只存在于信息革命时代的新课题。平台经济的演化发展是一个长期存在且连续升级的过程,在社会生产力逐步扩大和居民消费逐渐升级的漫长历程中,商品交换需求的增长一直是平台经济不断成长的根本动力。现阶段,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平台的快速扩张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客观条件,但平台经济演化依然遵循着客观演化规律。因此,实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并不是新生事物,应当科学把握平台经济演化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立足平台经济演化的动态视角推动监管创新,从而减少垄断型平台的负面影响,更好地放大平台经济的福利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