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鑫
(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4)
契约文书作为史料的学术价值(1)学界对于契约文书未有严格的定义,狭义的契约文书可单指契约,这里采用广义的契约文书概念。从杨国桢所提出的“中国契约学”、郑振满等学者倡导的“民间历史文献学”、黄正建等所建立的“中国古文书学”等众多提法来看,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契约文书有着大致相同的概念区间。笔者认为大约可以总结为对除典籍之外,日常生活中种种以手写为主、较为原始的记载约定的文书的泛指。其性质既包括官文书、也包括私文书;其存在形态既有散件、也有簿册;其材质也多种多样,不止限于数量占比最多的纸质文书,甲骨、简牍、青铜、石碑等等都可以作为契约文书的载体。本文无意追根溯源至上古西周铜器铭文的契约文书,仅举其数量的大端,将丰富多彩的清代民国契约文书作为史料研究的对象范围。,受到了海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认为其“已成为重新探研中国历史的主要史料之一”[1],有关研究相当丰富。不少学者对于契约文书研究状况进行了回顾和归纳,目前综述性文章侧重于对契约文书研究的主题内容进行归纳梳理,详细地展示了契约文书研究的丰硕成果(2)目前的学术史梳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区域为范围,分类整理某一区域的契约文书研究,往往与此地域的契约文书收集出版情况紧密结合;另一类是以时段为界限,整体总结某一时段的契约文书研究,以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研究的主题内容的列举和归纳为主。。在研究的整体过程中,从历史资料的发现利用至历史研究结果的产生,学术范式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总结契约文书研究时,不少学者注意到了具体研究内容背后指向的理论范式及其转换。杨国桢对于契约文书研究路径和方法的变迁做出了简要切实的勾勒,认为契约文书研究在20世纪初以来,首先“进入民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视野,进而发展成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和历史学的中国社会经济史两个分支学科”,而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风气转变”,被更多的学科研究者所关注[1]。岸本美绪注意到了研究范式和时代背景在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关键作用,认为研究者们在其研究中出现观点和结论的不同,“与其说是因为认识到的事实不一样,还不如说终究反映了研究者们观察历史上存在的社会秩序时所立足的多种角度或立场……这种角度或立场的不同归根结底也是来自于研究者们面对自己所置身的现实生活环境而采取的态度”[2]313。此外,其他研究者在回顾总结契约文书研究时也或多或少关注到了学术范式转换[3-4],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对研究范式的叙述都是在其论述的范围内简单说明,未见有著述专门对契约文书研究范式以及其背后的转换思路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总结。本文试图综合分析契约文书的研究路径变迁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研究范式,描述契约文书研究范式的整体结构,厘清研究范式转换和演变之间的关联,从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现状进行体系性的说明解释和理论层面的整体把握。
对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全国开展的大规模旧惯调查,在清末以来的“西学东渐”的学术背景之下,契约文书从搜集整理到研究主题都深受西方的概念和理论的影响。清末民国时期主要将西方概念简单移植于中国社会的契约关系,到20世纪70年代将契约中反映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在西方理论框架中进行定位、调适,这样以西方为中心的学术范式深刻影响了20世纪前中期的契约文书研究。清末民初,以了解和调查中国的民商事惯习为目的,中日等国开始收集和研究契约文书等民间原始文献,最初的研究主要以法学的研究取径来对中国民间社会中的旧惯进行定义和定性,并将其纳入西方法理下的民法体系。二战后,契约文书的研究和讨论大部分转入历史学的领域,发展成以日本学者为主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取径、以中国学者为主的社会经济史研究取径这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径。这两种契约文书的史学研究路径都深受西方概念和理论的影响,因此在研究方法上难免以西方的概念理论和历史进程为参照坐标,将契约文书中所描述的中国民间社会用西方的理论来重述或对比、调适。
早在清末民国数次民商事旧惯调查中,契约文书的收集就已经开始,而契约文书的研究是在各种调查报告书中初露端倪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日两国以认识和了解中国社会情况为直接目的,在近代知识转型的学理背景下在中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民商事旧惯调查。调查中发现的大量契约账簿等民间文书材料,表明地方社会是在大量活跃和成熟的契约活动基础上建立起事实上的民事规范的。旧惯调查中形成的各种社会调查报告体现了有关学者将中国各式各样的风俗习惯放在西方化的民法体系中以债权、物权、亲属、婚姻、继承等条目进行分类的初步尝试[5]。
契约文书研究最初主要在民法学的范畴内开展,深受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范式和框架影响。学者们在理解和把握这些中国基层社会的契约关系时,最先尝试的研究方法就是将传统民事契约关系作为民间习惯法的体现,将西方已经成熟的法律概念体系类推、比附于中国的契约文书内容,而中国固有的特殊惯习的界定则在这样西式的类型化和条理化过程中引发了争论。清末民国中国法制掀起了近代化的浪潮,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以对西方大陆法系的大规模移植为主要方法进行改造和革新。虽然立法过程中开展了大规模的旧惯调查,但其基本纂修思路仍仿行西方法制,“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6],与当时知识分子“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的立法理想相违[7],传统的民事契约关系反而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处于南橘北枳的尴尬境地。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运行机制,契约文书中所反映的众多中国特有的交易行为和制度习惯,如典、永佃权、田面权等,在进入西方化的法律和法理范畴时,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8-9]。20世纪前中期中日学界以民法学为主的契约文书研究,其内容主要是对于中国地方社会契约关系的法权概念进行界定和讨论,可以说此时对传统中国地方社会的契约关系的研究范式,是通过西方近代法律的概念和理论对民间自生惯习进行重述和整合的。
在二战后契约文书研究转向了历史学的领域,此前对于民事契约关系中的法权讨论走向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路径,研究的内容大大扩展和深化,研究的范式和关怀是在西方理论之下试图对于中国整体社会进行定性的分析。在二战至20世纪70年代,契约文书研究的中国法制史路径以日本学界为主力,研究内容扩大为从土地类契约文书来思考中国古代民事法权观念和民间契约关系的性质。这一时期的研究仍深受西方理论的影响,日本学界对于契约文书中土地所有权形态的争论,以及契约中体现的宗族意识和王土意识等讨论,其实都是在共同体和现代化相关主题的研究范式下进行的,以西方作为参考标准,将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和日本进行对比[10]。例如契约文书中出现的买卖典当田面这一种特殊的契约形式,就引发了日本以及后来中国学界对于田面田底属于何种产权性质的激烈争论,这一争论之所以影响重大是因为对此种产权概念的定义和定性,关系到当时社会的主佃关系的性质,从而关系到传统中国社会是以地主占支配的封建性社会,抑或存在个人完全支配的西方现代化现象的重要问题。仁井田陞试图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找到这种特殊惯习的位置,他将中国这样“一田二主”的特殊情况与现代法中个人的全面的支配形态的所有权相比较,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支配权[11]。在此基础上引发了学界对“一田二主”性质激烈的争论,藤井宏等人看来是佃户的耕种权而产生的,有着能够牵制地主所有权的作用;而在草野靖等人眼中则是佃户“与地主所有权并不抵触的工本请求权”的结果[2]298。依托契约文书材料,传统中国土地产权观念和形态、民众的财产交易中的权利关系等等议题在这一阶段开始有了大量的研究。究其讨论的根本目的,是试图定位中国社会在现代性的社会发展历程中处于何种阶段。
这一时期以西方为中心的学术范式在契约文书研究中影响深刻,体现在契约文书研究中西式的概念用语、理论框架、研究主题等方面,实质就是以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为模板来讨论中国社会的现代性问题,这一思维方式与当时社会的现实政治背景紧密相联。战后学界普遍将契约文书中呈现的传统土地交易惯习与西方近代化进程中的现象进行比较,来讨论明清以来的土地所有权是否存在一元化绝对化的性质,并延伸为是否可以由此证明当时中国社会已经存在西方近代化的一些表征;而在契约文书中大量反映出来的亲族先买权、找价活卖、田面田底等现象,是否又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源自共同体关系的非西方的“前近代”限制表现。这一时期研究的理论预设过于强烈,导致了研究内容多关注于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产权是属于西欧近代化绝对化的土地所有,还是仍存留强烈封建性质的宗族、王土的限制等这类问题。海量的契约文书的发现说明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由庞大复杂的契约关系构成,但中国社会出现的种种契约现象却相悖于西方近代化进程中的“契约自由”等重要契约理念。传统中国是否属于“契约社会”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就是中国社会有无现代性的问题。不同国家的学者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有所不同,日本学界的学术讨论根源是想探究日本社会应定位为与中国相同的亚洲型社会还是西欧型社会,以及日本现代化该往何处去的本国现实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以日本学者为主力的契约文书中国法制史研究都是在世界史的参照和关怀下进行的,将中国社会与西方的封建和近代社会相对比,来观察其中的民事契约关系和民事秩序规范的特征。
如果说以日本学界为主导的契约文书研究主要从中国法制史的方向切入,那么中国学界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则更多是以社会经济史为研究路径开拓出一片天地。从大方向的学理角度来说,契约文书研究的学术发端于20世纪初梁启超倡导的“新史学”,建立区别于帝王将相旧史学的“民史”,强调账簿族谱等民间文书的重要性,“在寻常百姓家故纸堆中往往可以得极珍贵之史料”[12]。在这场“眼光向下”的“史学革命”的深刻影响下[13],中国历史学研究视角开始转向民间地方社会,对于史料的概念范畴也扩充到了以往所忽视的契约账簿族谱等民间文书,开始在现代历史学的学科范畴内来发掘整理契约文书并且进行学术研究。
在“新史学”浪潮的影响下,以傅衣凌、梁方仲等人为代表的“社会经济史学派”开启了对于契约文书的历史学研究,其影响深远。傅衣凌在研究范式上开创了将社会史与经济史相结合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派”,在史料运用中强调“以民间文献(契约文书)证史”的方法,创立了以契约文书来研究区域经济史的先河,不仅在中国史学界影响深远至今,还远播至美日等国际汉学界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14-15]。这一研究取径的现实背景是傅衣凌在二战时期为躲避战乱,在福建农村老家偶然发现了一批明末至民国的闽北契约文书。傅衣凌本人受到“新史学”的影响,加之他在中日两国受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训练,使得他极其重视这偶然得来的契约文书史料。他利用这批资料,“从地权的转移与地价、租佃关系、借贷情况等方面系统地研究永安农村社会经济的结构”,撰写文章并整理出版《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16]。傅衣凌以史料中发现的福建“赔田”的一田二主式的契约关系来讨论土地租佃形式和福建地方社会的经济形态,指向的是曾经争议纷纷的传统中国的封建地主所有制、阶级关系与社会分期等问题。傅衣凌后来基于契约文书等史料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结构论”“弹性论”等解释模式,其背后的学术范式还是以西方近代化阶段为参照标准,来讨论中国社会的性质问题,但傅衣凌已经察觉到了二者之间的不同,并且“广泛的搜集史料,作为立论的根据”,其中对福建契约文书的发现和研究促成了他能够借助新材料来认识中国农村社会性质,从历史实际出发分析中西历史发展的不同[17]。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契约文书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沿着傅衣凌的研究方法继续发展,以杨国桢的专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最为突出,有着“承前启后之功”[18]。在学术继承和延续方面,他师承傅衣凌,在研究中继续以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等基本问题为学术关怀和范式指导,“进一步论证和丰富了傅衣凌先生建立的中国传统社会解释模式”。此书突破和发展在史料搜集和利用的程度上,收集并分析了全国八省大量的土地契约文书,最重要的是对明清土地所有权形态的内部结构和演变的研究,突破以往“机械地套用近代欧洲所有权范畴来分析中国传统的地权关系”,也打破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的“绝对的、一元的土地所有权观念”,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以私人、乡族、国家的三重所有并存,并且呈现互相结合或排斥的此消彼长的运动形态,私人所有权在其中有着上升的趋势[19]。此外,他在研究主题上突破了以往研究对于生产关系的偏重,选择研究明清土地所有权形态问题,开启了契约文书研究此后几十年对于地权问题的热点关注。相较于以往研究中大量出现的对于西方概念理论教条化公式化的套用,杨国桢的契约文书研究在史料运用、研究主题和对于地权问题的认知上都有了新的探索和突破,虽然对于中国社会的解释难免还有着理论架构和范式的局限性,但杨国桢的学术观点和思维方式为此后契约文书研究的发展和学术范式的更新开拓了新局面。
这一时期的契约文书研究往往都是利用土地契约文书来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形态问题,这既是基于史料的原因,即土地类文书的数量在契约文书的发现整理中占了绝大多数;又是因为这一时期中国史学界受到线性进化论、决定论、阶级分析等西方理论尤其是唯物史学范式的深刻影响,对于土地制度、地权形态等议题极度重视,普遍认为这是关联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的关键性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起,在史学界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大论战中,土地制度即为讨论的要点之一。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出的“五朵金花”大讨论中专门提出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从此土地制度问题即是“经济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20]。当时对于传统乡村及地权形态的主流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属于自然经济,其中最为突出的弊病是地权集中,农民阶级受到地主的剥削,地主掌握全国大部分(80%或60%)田地,具有主导的性质,所以将传统中国划分为封建地主经济社会[21-22]。傅衣凌、杨国桢等人的契约文书研究都从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交易关系和地权结构来回应“资本主义萌芽”和封建地主所有制度等议题。可以说“新史学”以来直至唯物史观等史学理论范式的兴起使得社会经济史研究飞速发展,而正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的展开,使得人们愈加重视以土地交易活动为主的契约文书,并以社会经济史取径对其进行研究。因此早期研究者使用契约文书进行研究,往往以区域社会的土地产权和土地制度来探索中国整体的经济社会结构与性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契约文书研究蓬勃发展,学术范式经历了整体性的转变,体现在研究的多个方面:在概念术语的使用上,契约文书研究者意识到了西方学术概念在中国历史解释的适用性问题,尝试用契约文书中本土的表达用语进行讨论和研究,显示出背后研究思维的转向;在研究意识上,对于社会阶段论的反思使得研究者不再试图从中国社会的契约关系中寻找西方封建和近代的要素,转向深入研究文本,从中发掘中国社会自身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契约文书研究在极力避免任何西方化的理论,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反而更加兼容并包,在实证的原则上积极吸收多元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这一时期契约文书研究的中国法制史路径和社会经济史路径,其基本问题还是对于中国社会秩序和性质的讨论,但研究范式和认知已经突破了前一时期以西方为中心的导向,转向了“在中国发现历史”,这与社会现实和学界整体的发展密不可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契约文书研究的中国法制史路径逐渐摆脱了以往对于西方理论概念移植和套用的研究方式,尝试使用中国本土语境中生发的词汇表达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质结构和运行秩序。研究中话语系统的转变体现了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的转换,以西方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及其暗含的西方优越性的价值观在世界范围内遭到了质疑和反思,以中国本土的语汇和语境为研究的重心和焦点,表现了研究者尝试寻找中国社会自身的特殊性质的主张。以寺田浩明为代表,他突破前一时期学者在土地实体上对于地权概念的讨论,着眼于土地契约文书中每每出现的“业”一词。他认为在契约文书中体现的交易对象并不是物理实体的土地,而是抽象意义上的在这块土地上经营和收益的“业主权”,因此将各类土地交易惯行理解为是在不同程度地获得经营收益的正当性。寺田浩明立足于契约文书中对传统社会结构自有的表达和认知,脱离西式思维概念,突破性地将土地契约关系的种种结构类型纳入进一个相对完善的法秩序理论体系[23]347-351。以中国民众自身对于社会的观念和理解作为分析研究社会结构的中心,这样的研究方式使得寺田浩明提出前人未有的新见解,是对于之前“整个明清土地法研究的范式转换”[2]302-305。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契约文书和地方档案的大量开放出版以及中国学者与海外学者的交流渐趋频繁,契约文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中外都有了长足发展,探索更加深入。目前的研究大多结合契约文书、司法档案等多种类型材料,多以研究民事纠纷的主体和场所、调解依据和机制等为研究内容,探究大量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契约关系如何构成了基层社会在国家成文法、司法审判实践以及民间旧有惯习之间的运行秩序。中外研究者借助大量契约文书等民间地方文献,从民间契约关系的运作,开始研究支撑和维系民间契约活动的法律稳定性是如何产生并存在等这种更广阔的问题。例如通过“找价回赎”“典卖”等契约实践和审判表达,研究者发现国家官方正式法律和司法制度表达,与民间非正式的情理的妥协和调解实践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二元系统。黄宗智将这样的契约关系其理解为法律制度在正式与非正式之外的“第三”或“中间”领域[24-25],寺田浩明则认为是处于一个不断有人“倡首”标准有人“唱和”调解的循环反复的动态契约秩序[26]。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秩序仿佛处于“拥挤的电车”动态模糊模式之中。在默然均衡的总体状态之中,随时会出现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张而“互相调整进退”的情况,传统中国社会就在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动态安静的状态中持续运行[27]。岸本美绪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在解决和处理争端时并没有一定之规,只能为恢复事实上的一时安定和互相容忍的局面,而采取了在判决中常见的“中”的平衡之道[23]455-456。愈来愈多的研究者通过契约文书等文献资料自身的内容表述来理解当时当地民众的语言和情境,突破西方化的统一平等原则下民事权利的解释思维,纷纷尝试建立一套属于中国基层地方社会的运行机制解释体系。
总体来说,20世纪80年代之后契约文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从以西方的概念理论为中心,转换为一种以中国历史实际为重心的研究范式。学者立足于当时民众日常生活所使用的称呼和观念认识,来分析其所处的社会结构,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海内外史学界发展迅速的一种方法论倾向和潮流。并且由于现实和学术等方面的原因,中外各国学者开始质疑和反思以西方为中心的理论前提对于其他国家的适用性,学者们有意识地“避免西方式的或者欧洲中心论的先入之见”[28],更加关注当时的人们是以什么样观念来如何行为活动的。可以发现这其中,既有类似现代化“权利诉求”的现象,也存在事实上的“不确定的权利”等残缺的权利;既形成了较为均衡稳定的法或情理的秩序,但又有着“前商业逻辑”这样不固定于形式规定,执行灵活裁决的审判方式。但学者们“未必关心中国与西方两者对立性的对比,而是通过人视图公正解决土地纠纷时构思方面的多样性……思考中国人的思维方式”[23]376,以此寻找中国社会自身的内在逻辑和特殊性质。这样的研究范式和视角理念的转变带来了研究方式的转换:学者们对于宏大理论的预设和关注相对减弱,着重利用契约文书和地方档案对于传统法秩序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尝试从本土语境出发建立符合中国民间社会历史实际的解释模式。目前不同学者提出了多样的答案,每一种解释都从各自的角度提供了对于中国社会秩序的理解,这样多元化甚至互相对立的观点也许更有益于我们立体地认识历史的实际状态。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契约文书的社会经济史研究路径也经历了范式的转换,首先是通过地权问题来反思和突破以往主流的封建地主制经济理论。这一时期的范式和方法是学者通过对于马克思理论的深入学习和重新思考之后,从地权分配、主佃关系等多种角度对以往较为固化和教条的封建地主经济说法进行回应和反思。他们的论据主要来源之一是土地类文书。秦晖利用关中农村的一批地籍文书,发现从清代直至土改前关中的基尼系数都很低,地权分散,土地买卖率低,租佃率低;并且多是雇工为主的“经营地主”,几乎没有商品化农业,由此提出了著名的“关中模式”:“关中无地主”“关中无租佃”“关中有封建”[29-31],以“关中”这一特殊个例证明了以往对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地权集中论和租佃关系决定论的封建社会认知的局限性。赵冈对浙江遂安鱼鳞册、清代河北获鹿县的编审册等南北不同地区的地籍账簿文书进行统计和比较并且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于以往地权论调中的“永远集中论”“永远兼并论”[32]和以地主为主导的租佃制度进行了反驳和修正,认为南北的基尼系数差异并不明显,土地越来越零细化,地权分配也渐趋平均,地主在土地交易中也并不居于统治地位[33-37]。这一时期的文书研究方法已经受到了社会科学的影响,从整体定性的思路转换为更为细致的区域定量分析和历史计量统计。
在20世纪末,中国的契约文书研究完成了从阶级分析范式到现代化理论范式的转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龙登高和曹树基等人基于大量契约文书,构建了传统中国地权形态的体系性解释框架,强调市场的逻辑,他们认为清中期以后传统中国已经存在较为自由且高效的农村土地市场和民间交易秩序。“土地产权形态的理论建构。在学界以往的研究中,具有深度的系统论述颇感缺乏”[38]。龙登高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概念将土地权利分为多种产权形态,并且通过区分不同层次和时段的土地权利交易,独特地建立起了多样化的地权交易体系。龙登高不仅对传统中国地权问题做出了整体性的解释框架,他还尝试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自由灵活的多层次的地权形态市场。多样丰富的地权交易形式和地权形态提供了多种选择,在缺乏金融工具的情况下,可以随机应变使用土地进行资金融通[39-40]。中国大量自由流转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场的论断,使得他的研究更具范式革新的意义。曹树基虽然与龙登高对于传统中国产权制度的解释体系有所不同,但二者的理论本质相同,都是认为传统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不是由以往所理解的阶级力量对比等原因造成,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曹树基通过押金与租金的大量计算,把各种地权交易形态成功地囊括进一个解释结构。同时他也跨越地区差异,试图证明传统中国存在“一个形式与内容基本统一的乡村土地市场”,对以往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经济形态的讨论提出挑战[41]。
20世纪80年代以来契约文书的社会经济史路径,实现了从政治现实色彩浓厚的西方理论为中心到重视实证的“中国中心观”的范式转换。在中国经济腾飞和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这样的转换是在反思与革新的两个环节下完成的:史学研究者反思以往对于唯物史观的僵化教条的解释思维,突破阶级斗争论、地主制经济论、资本主义萌芽论等研究议题和思维模式,使得学界一方面开始重视以往被遮蔽的20世纪前半期优秀史家和著作,另一方面借鉴吸收各种社会科学方法,将研究重心转向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等相关问题。在这其中虽然史学观念和话语体系都有很大转变,但也要注意内在学理脉络之间的延续。市场理论所讨论的现代化问题,其实也是从另一角度来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问题,其研究内容是对前一时期认识误区的反思并进行理论框架的革新。但与前一时期有些理论预设过于强烈的研究相比,这一时期学者研究范式不同在于“对相关问题所做的解释,并不是以某种理论的推导,更不是模型的演绎,而是来源于本书所还原的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新见”[38]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多元化史学潮流的影响和契约文书材料大量发现出版的背景下,契约文书研究继续向纵深发展,研究范式也呈现出新的转变。以往契约文书的中国法制史路径和社会经济史路径研究可以说是从中国法秩序和社会经济形态两个角度,对于中国整体历史进行评价和理论争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契约文书研究则明显地表现出对于这种宏大叙事的疏离,出现越来越专门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学者在研究方法上广泛接纳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同时更加重视契约文书的史料本身,于是在研究方向上表现为微观区域史倾向和多种专题史研究的兴起。这固然是学术研究深入和成熟的表现,但也出现了范式转换下“失范”导致的研究碎片化问题,大量微观研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加深对于历史认知理解的深化。危机的出现也蕴藏着研究范式的转机,目前学界也普遍认识到碎片化危机的存在并且进行反思和突破性尝试。
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契约文书研究大约可以分为两种范式倾向:一种是对于以往社会经济史研究近代化范式的进一步深入,通过土地及其相关赋役制度的研究内容来观察国家对于民间社会的管理手段与控制程度;另一种则是通过关注以往史学叙事中“失语”的群体、探索地方性和“边缘性”领域,试图建立从中国本土出发的新研究范式。前者的研究积淀已久,由于近年来新发现了大量鱼鳞图册、保甲册、实征册等账簿文书,使得研究者可以将国家对于地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问题,在核算技术和管理手段等细部层面继续深入,其暗含的研究范式是在回应以资源调控和行政整合为表现的国家权力带来的近代化转型问题,是前述以市场为主导理论的近代化问题研究的另一面向(3)在20世纪90年代栾成显利用徽州文书中发现的黄册文书,对于明代黄册制度有了深入推进。在此之后随着徽州文书的发现整理,汪庆元、刘道胜、黄忠鑫等人利用其中的各种土地赋役类账簿资料,对于明清时期的徽州土地管理和赋役征收有了详细深刻的理解。。而后一种研究范式则体现了超越传统近代化范式的尝试,通过拓展研究课题和对象的范围,表现了“要在由传统经济史出发而构建的整体论式的架构笼罩之外,寻求以更微观的单位深描诠释基层社会文化的可能性”[42]。其现实背景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全球化和多极发展的趋势,学理背景则是社会科学和现代化的部分理论受到质疑和冲击,历史学界经历了社会史以及后来文化史的转向。契约文书研究也在此影响之下表现出范式转换的努力,在史料类型上超越土地类文书资料,拓展到票据、账簿、书信、日用类书等其他类型和内容的契约文书资料,其研究主题也超越土地关系和交易制度等,涉及商业史、金融史、家族史、性别史、书籍史、社会网络、日常生活、祭祀科仪等广泛内容。总体来说,相对于过去的研究,现在的研究者大多淡薄了对于宏观理论的直接关怀,较少做出定性式的评判,而是以微观区域或个例的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试图从不同的视角深入和增进对于中国历史上地方社会的理解。
契约文书研究在不断深入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范式转换下“失范”的困境。这是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整个学界的范式发展趋势密不可分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史学,有越来越走向细密化的趋势”[43]。契约文书研究也在专门化和区域化的同时,对于契约文书等地方民间文献的大量运用,反而使得一些研究“地方史色彩日益浓重,碎片化倾向日趋明显”,究其原因则在于对于宏观理论的疏离导致了研究范式的缺失,于是转从契约文书等史料为出发点选择研究方向和题目,反而受制于史料的局限性。以徽州文书研究为例,“1990年代以来的徽学研究成果,其研究对象多局限于某一村落、某一家族或某种文献、某个人物,而这与徽州文书等民间文献和地方文献记载内容的特殊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44]。契约文书是基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直接记载,具有具体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有着涵盖范围狭窄、雷同和细碎的局限。如果止步于材料的考证,而没有范式理论的指引,不仅难以与学术界的基本议题进行对话,也难以深入对于中国区域和整体社会的理解和认知。
近年来不少学者也已经认识到了契约文书研究中的范式问题,从理论建构层面提出了整体史或总体史的研究范式,在史学研究的实践中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研究实践中,“华南学派”的研究方式可供借鉴,在积极搜寻契约文书等民间史料的同时,也注重学科前沿的共同理论范式的构建,努力挖掘在以往叙事逻辑之外的中国社会历史解释。目前契约文书研究也在具体的研究中表现出对于总体史的思考,如曹树基通过中西簿记方式的对比来讨论复式记账法在传统中国是否存在,从核算技术的视角来进一步思考中国近代化理论[45-46];刘永华通过对排日账等日记类账簿的研究,探讨当时乡村的生活空间范围、农业生产、社会交往、贸易以及宗教活动等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47-48],丰富了学界对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生活的认知。目前学界普遍意识到要立足于对区域社会的深入了解基础上来书写中国社会的总体史,倡导将区域的契约文书研究从单向片面的地方性知识研究,转换为多元复杂、多维互动的总体史方法范式[49]。在长时段历史过程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多层次的脉络化背景之中,多维度多方向地考察契约文书所表现的区域社会的个性和整体性。作为方法范畴的总体史、比较史等越来越受到契约文书研究者的关注[50]。研究者们也提升了对于以往研究深厚的南方区域之外的如华北区域等其他区域的兴趣和关注,试图以区域比较的视野看总体中国,也许会带来关乎到学科研究范式转换的理论创新和突破意义。
“没有哪一部历史书不是依托某一观念和预设写出来的,而且只有从这种观念和预设来衡量,这些历史书才有意义”[51]。契约文书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必须建立在对史料客观考证的基础上,但也绝不能脱离理论范式的导引和创新。回顾契约文书研究历程,研究范式在不同时期都对于研究的基本关怀、研究主题、史料选择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契约文书范式的转换和更新也对于重构整体中国历史叙事有着重要贡献。而近年来历史理论和现实社会的变化,导致了“利用民间契约文书进行史学研究,跟不上民间契约文书搜集的步伐”[52],迫切要求契约文书研究进行范式转换和创新。目前学界对于总体史和区域比较的倡导和实践有利于开拓研究视野和思维、促进研究范式的突破和创新,有望开创契约文书研究和中国史研究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