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生(淮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淮安 223001)
权力监督从偶发到常态的发展趋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和动力,也是监督主体维护其利益的成果和保障。在制度和民意推动下,我国的权力监督发展迅速,对民主建设厥功至伟,并得到学界的理论呼应,但其中的功利冲动并未得到及时省思和规范,其理念分殊和类型区别仍未受到足够重视。虽然学界也常使用功利性监督这一概念,但又止步于此,即使察觉到个中不足,也疏于追问其深层缘由和突破路径。与此同时,在监督实践中,许多个案已明显摆脱功利羁绊,渐具着眼于整体和长远的道义禀赋,却仍未得到理论提升和实践推广。因此,无论是探究功利性监督的成因和出路,还是升华道义性监督的学理和智慧,都需学界以更为典型的体制外监督为分析对象,探讨其理念分殊及其跃升的必然性和现实路径,为优化权力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新的理论贡献。
始终指向权力主体的监督[1]曾与权力运行原始共生,但在政治生活的相当长时间内,权力监督只是一种偶发现象,更多时候则萦绕于思想家的脑际,蛰伏于普遍的权力失范,直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才开启其常态化进程,推动权力生态的持续优化。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生活并非没有权力监督的诉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经济社会基础,自然无法产生相应的理论支撑和制度安排,更遑论常态化的监督实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下,“滥觞于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发展到洛克时期,逐渐形成了君主立宪的政治追求,并为孟德斯鸠最终形成‘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2]。出于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担忧和政治自由的追求,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并建构了“三权分立”学说。而这一学说的演进又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及和成熟为基础,即掌握了经济权力的资产阶级不愿再延续其曾听命和服务于封建统治的角色,要求以议会立法权限制长期专断的王权,确保自身利益的稳定发展,自然也会产生反对专制、制衡权力的进步作用。在此基础上,欧美国家生成了各具特色的分权制度,相关的制度创新在权力制衡中明显改变了权力的垄断或世袭传统。所以,面对“欧洲曾经宣布过的一部最具自由主义色彩的根本法”的黑森宪法,马克思也盛赞道:“没有哪一部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使政府在更大程度上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广泛的监督权。”[4]虽然欧美国家在分权制度定型过程中,并未实现分权学说鼓吹的臻境,甚至渐显议会、政府和利益集团相互勾连、主导公共政策的“政治铁三角”现象,但在宪政保护下,权力制衡仍明显降低了权力的封闭性和私利性,形成了具有制度化潜质的监督机制,并将分权制度推广至许多国家,权力监督也在扬弃中获得了全球性发展。当然,这一自由主义的有限追求也遭到保守主义的强烈反对,如威尔逊认为,“对日常政府工作细节的监督和政府日常管理措施的选择直接施加公众批评,这无疑是一种愚蠢的妨害”[5],熊彼特则断言,“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的水平上”[6],但此举已无法扭转权力监督的制度化趋势。
时至今日,分权制度仍未兑现分权学说的愿景,其成效更是屡遭批判,根本原因就在于分权学说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必要的权力制衡极易蜕变为资产阶级内部的相互掣肘,更会引发基于党争的制度低效,并在掩盖阶级统治实质的同时排斥无产阶级的正当诉求。其实,分权学说的缺陷早在其初创之时就已被卢梭察觉。在他看来,国家是公意的完整体现,主权不可分割,分权必然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7]37。为此,他指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7]87,如果“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作出任何事情来”[7]75。作为超越“三权分立”的理论成果,卢梭的“议行合一”思想始终强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以有效避免“三权分立”的弊端,高效保障公意和主权。作为超越“三权分立”的实践形式,“议行合一”诞生于情势危急的巴黎公社,实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但仍通过低薪[8]55、“国家事务”完全公开[8]96-97、“市政委员”“随时可以罢免”[8]55、壮大社会力量等手段[8]57-58,多维度强化权力监督,防范权力腐败。十月革命之后,列宁强调指出,苏维埃“废除议会制(立法和行政的分立);把国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9],能够“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因而是“民主发展进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10]。不同于“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11],作为新时空中更具特色的创新成就,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的是国家权力集中统一于立法机关,体现了立法权的全权性和至上性以及行政权、监督权和司法权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单向性,进而突出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终极来源的地位,强调了国家权力的同源性及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特点,该制度也因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并和相关制度共同丰富了权力监督的制度资源。
权力监督的制度供给离不开体制内力量的政治自觉,但最终得益于经济社会发展。同样,经济社会发展也对体制外力量产生了类似影响,进而以不断优化的社会资本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及其落实,推动监督力量多元化、监督方式多样化、监督活动常态化和监督生态持续优化。
1689 年,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权利法案》面世后,英国民众开始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长期专断的王权也在显著增多的监督中渐受制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利用三级会议限制了专制君权,伸张和保护了自身权益,并最终形成了《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等制度化成果。此后,法国民众更是积极利用这些制度监督权力,维护其正当权利。在19 世纪末的美国,尽管遭到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排斥,大批记者和作家仍甘冒“扒粪者”的污名,坚持曝光众多严重的腐败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新闻界仍保持这一传统,德鲁·皮尔逊等人倾力主办的《华盛顿走马灯》专事揭发腐败行为,最终被冠以“扒粪公司”的称谓。在此传统长期浸淫下,当代西方从宏观的地方治理结构调整,到中观的权利保障制度化建设,再到微观的监督形式选择,普遍活跃着公众身影[12]。虽然狭隘短视的资本逻辑和资产阶级统治以及行政官僚专家化、行政管理技术化明显抑制了公众的政治参与[13],但也无法逆转权力监督的大众化趋势。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指出:“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14]
1949 年以来,我国的制度优势和政策绩效空前提升了公众的政治信任,激发了公众监督权力的热情,改变了一度单一的体制内监督格局。无论是“三反”“五反”时期的严重腐败,还是数量更多、零星散发的权力失范,都在公众参与中受到惩处,廉政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改革开放之初,因为市场失范、认知偏差和制度乏力等因素的影响,腐败现象显著增多,但公众的监督意识也在持续提升。其间,公众不仅通过立法、行政、监督和司法等途径直接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切身利益,而且以各自的专长和智慧积极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等法定监督者,防止其代表功能弱化或错位,因为“代表的监督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只有强化人民群众对‘代表’的监督,‘代表’才能真正替人民群众行使好监督权”[15]。随着社会风险频发,公众不得不为外致性风险买单的现实,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监督意识,推动了权力监督的加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助推下产生了更大影响,网络监督更是以其匿名、快速、低成本、关注者众多等优势,取得了空前的监督效果。与此同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更是为权力监督的大众化创设了新动力和新空间,公众也因监督权力而产生共情,对权力的理性认知明显坚定了权力监督的国家意志,优化了权力运行的监督生态。
在制度和民意推动下,公众迅速觉醒的权利意识逐步转化为民主能力和监督行动,侵犯民利的权力运行正日益遭到批判和纠正,显著增加的功利成分构成了权力监督的现实动力,但也日渐制约其规范化进程。
由于功利主要指代经济利益,又不排斥各种心理机制相似的情绪性行为,所以功利性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宣泄情绪而实施的权力监督。相对于曾经普遍的腐败和长期蛰伏的权力监督,功利性监督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性。
首先,功利性监督延续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和大众化趋势。在起源或形而上的视角,权力与监督同根同源,因为本质上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权力使得权力主客体同时在场,基于技术需要执掌权力的主体离不开客体的配合与支持,自然要接受后者监督。人类开启政治生活以来,因权力与权利严重失衡,权力监督曾长期蛰伏,但也从未消失,只是因缺乏制度化和大众化的基础而零星散发。因此,功利性监督的常态化不仅意味着相应的制度供给和权力监督的生态化趋势,而且说明权力监督已从体制内的政治颉颃发展成为体制外的日常行为和政治生活的常态。其中,得益于制度化的大众化在巩固制度化成果的基础上,又推动制度化屡攀新高。权力监督长期蛰伏后仍能复苏,并得到制度和民意的空前支持,便是对这一良性互动的确证,也确认了其为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而大众化趋势又可归因为国家和社会的渐趋平衡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经历过改革开放前后的国人对此更是记忆犹新。国家和社会的渐趋平衡使得社会力量能够空前制约国家意志,从而还原了社会派生和决定国家的真实关系,明确了监督制度化的价值取向;权利意识的觉醒明显改变了公众畏惧和迷信权力的传统心理,转而主动审视权力运行,体现出相应的监督能力,并优化了监督制度化的社会资本。在此背景下,功利性监督也渐成一种社会现象和生活方式,并以权力监督的新高度和新阶段,推动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其次,功利性监督满足了监督主体的现实关切。尽管古今中外在功利之外或之上始终不乏更高追求,但也不能否定功利之于个体生存、社会进步的基础性作用。事实上,普遍的功利算计不仅是人们常态的生活方式,而且是一种理性基础上的优先价值,因为“无论是形而上学的思辨还是心理学的实验,都向世界揭示了人性深处隐蔽的向己性成分和自利性的‘幽暗意识’”[16]。同样,马克思也承认“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187。因此,历时地审视权力监督,其进步性就在于长期蛰伏后的重获新生既让权力主体在持续压力中反省和收敛曾经自认合理的自利性,又让权力客体逐步感受到其中的利益相关性,展现其主体性价值,获得自我觉醒、自我成长的动力,进而推动体制内外的常态互动、动态平衡和权力运行的渐趋规范。换而言之,功利性监督既承认了监督主体的生命本能及其发展需要,也为全民提供了自我锻炼和自我提升的舞台。这样,即使情绪性监督也明显优于畏惧或膜拜权力,胜于政治冷漠,因为它既超越了权力客体谨言慎行、被动承受权力影响的传统,反映了权力渐受监督的趋势,预示着更可预期的现实利益,也满足了监督主体的现实关切。
相对其历时视角的进步性,从共时视角检视功利性监督,这一进步性则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其机制和特质仍不足以展现权力发展应有的超越和高远意境,也说明它只是权力监督的起点和基础,而不是全程和全部。一旦止步于此,其中的狭隘或短视就极易背离监督目的,掣肘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功利性监督极易背离监督目的。在权力辩证否定的发展进程中,长期异化使权力的开放性与公共性屡受诟病,基于制度创新和权利觉醒的权力监督便是对这种现象的纠偏。因此,权力监督只有指向权力异化的消失和公共权力的回归,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应有价值。这就意味着,任何有碍异化消除和权力辩证回归的监督都应进行反思和重构。对照这一规定,功利性监督明显放大了监督主体的“自我中心主义”及其诉求的正当性,加剧了监督主体的权利膨胀和义务缺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行为偏差,尤其催生了维权不择手段、牟利不遗余力的现象,因为其内心“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17]187。而功利性监督的普遍化又必然催生监督目的因人而异的主体化倾向,进而以迥异的个人目的代替共性的应然追求,挤占公共利益的应有空间,加剧监督目的的主体化乃至虚无化,以致最终恶化其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甚至重现监督中的“丛林法则”和“一切人反对一切人”[18]的场景,因为无底线地追求自身利益,必然打破主体与他人的利益边界,扰乱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各得其所的秩序,偏离民主法治的价值追求,加剧人类发展的不确定性,背离权力监督的本意和权力之于人类的价值。进而言之,功利性监督极易导致权力监督满足于此,遮蔽其伴随并规范权力运行的原初意图,弱化监督制度和伦理的兴利除弊功能,以致权力监督最终蜕变为自身的对立面和加剧权力异化的异己力量。由此可见,“功利是人们行为最强的动力,但不是最好的动力”[19],因而只能作为监督的阶段性理念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寻求更加高远的价值引领。
其次,功利性监督极易掣肘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关系的权力本质使得所有人都以不同方式置身于权力关系之中,唯此才能保障其社会化生存,并在此层面获得更加全面的发展,因为“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20]。人类历史愈发清晰地表明,功利追求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但不具有终极性,将其终极化不仅不可能体现人的本质,明晰其超越自然属性的突破方向和可能达到的道德高度,而且极易遮蔽人之为人的意义感和生命的成就感,因为“如果把对人的自然欲望的满足作为善的内容,人的自身所具有的无上价值该如何保证?将自然欲望和动物性需求的满足视为终极目标,人与动物何异?”[21]由此可见,监督主体的功利算计只是其自然属性的本能反应,至多只是一种个人理性和私有观念的外化,却明显淡化乃至遗忘其社会属性,造成整个社会的非理性,掣肘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尽管功利性监督体现了主体的主体性意识和自主性潜能,但也催生了狭隘、短视的原子式个体,甚至在无视整体和长远利益中造成了新的方向迷失和意义消失。尤其在功利性监督盛行的当下,许多监督主体以利己之心“人人有之”“历来如此”为由而拒绝修正其行为,一味在其正当利益之外谋求更多获益,甚至怀疑人类不断超越自我的可能,更遑论可以成长的空间和可以达到的高度,以致最终损害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分享,恶化权力监督的应有生态,同时反噬权力监督的原初价值,制约自身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功利性监督的进步性只是历时比较的成就,即使对其正当性的承认,也“不是为了……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那里上升到‘人’”[22],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功利性监督利弊参半的二重性既规定了它突破自我的必要,也意味着它渐趋道义的突破方向。而道义性监督对功利性监督的扬弃不仅进一步凸显了后者的现实局限,而且彰显了自身对权力运行和人的发展的价值引领。
相对于功利性监督,道义性监督主要指监督主体超越自我、着眼于整体和长远的权力监督。作为一种追求高远的监督形式,它并不是对功利性监督的彻底否定,而是选择性继承。
首先,道义性监督规范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和大众化进程。尽管追求道义历来不乏阻力或诱惑,但可以感知的进步仍使世人感受到道义的社会价值及其引领功能,感受到先贤们崇尚“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23]乃至舍生取义的人生境界和生命荣光。在此进程中,日益普遍的功利性监督本身就是权力监督制度化和大众化的体现和结果,也巩固着权力监督的制度供给和民意基础,进而要求权力监督在发展中坚持这一合理成分。换而言之,功利性监督并非完全没有促进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因素,只是对主体利益的过度追求误导了权力监督的资源投放和发展方向及其规范化进程,自然也掣肘了道义的引领功能和成长空间。相比之下,道义性监督对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追求,既让制度建设获得意境高远的价值引领,又让监督行为接受道义审视,从而使二者更少受制于狭隘、短视的冲动,也使权力监督制度化和大众化的方向更加明确、机制更趋合理、进程更少曲折。因此,道义性监督并非只是理论演绎的结果,或是基于现实困境设想的乌托邦,而是具有逻辑依据、现实需求和社会基础的努力目标。在此基础上,道义性监督在任重道远的背景下仍能延续并规范功利性监督的制度化和大众化趋势,必将作为一个更普遍的社会共识,彰显权力监督继续努力的方向和值得拓展的空间。
其次,道义性监督尊重和维护了相关方的正当利益。具有内在演进逻辑的权力监督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且渐有法律和道德依据。功利性监督便是这一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组合,其大众化的原因就在于其直接关乎监督主体的切身利益,既激活了他们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构成了其继续存在的道义基础和社会氛围,并赋予制度化更多的道义支撑。道义性监督能够成长为更高层次的监督形式,同样在于其对功利性监督的选择性继承,既没有否认和剥夺监督主体对正当利益的追求,避免了“德之不厚、行之不远”的可能,又在得大兼小的包容性中为其正当诉求提供了道义支持。不仅如此,它对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观照,既让监督主体的正当利益更具确定性,又尊重和维护了其他人的正当权益,进而确保了全民利益的可预期,优化了权力监督的社会资本和道义的社会基础。此外,“‘道义’主要是道德上的公正,即公平正义”[24]。既然公平正义是道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监督客体的权力主体的正当利益自然也应在道义考量之中,因为他们受到尊重和善待,不仅能感受到监督主体的真诚善意和高远追求,而且能在敬畏权力、理解监督中自觉规范其职务行为,并主动接受权力监督,进而以更小的监督成本,实现更大的监督效益。这样,在各方正当利益皆有保障、更可预期的情况下,道义性监督自然能够在更多认同中成为社会进步的永续动力,权力运行也会日益表现出应有的开放性与公共性,权力的整合与协调功能也将在新的高度实现新的平衡[25]。
道义性监督对功利性监督的选择性继承构成了它的基础性价值,对后者的针对性超越则成就了它的发展性价值,因为它既突破了现实困境,又拓展了新功能和新境界。
首先,道义性监督有助于形成合理的监督目的。尽管监督主体各有其监督诉求,但随着社会进步和理性提升,众多差异明显的诉求仍会形成一个日益扩大和清晰的交集。这个交集既代表了所有监督主体的共识和共同利益及其个性化发展的共同基础,也构成了权力规范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生态,自然能够成为权力监督的永恒目的和核心道义,即彰显和维护权力的开放性与公共性。进而言之,权力监督的目的应当是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公共利益,而不是打压权力、贬低权力主体,即使依法维权也只能止步于同量的利益损失,于事无补的情绪宣泄更应尽力规避。显然,这一目的远非科学的制度保障即可实现,因为制度只能对监督行为作出底线规定,并不能保证所有监督主体都能遵守这一底线,自然遑论空间更加广阔、意境更加高远的道义追求。换而言之,这一目的既无法依赖制度的强制规定,也不能依靠少数人的道义行为,除非绝大多数乃至所有人都能付诸相应的努力,形成充满活力的道义生态。不同于功利性监督立足主体的感官需求,强调其自然属性,道义性监督主要通过主体的道德自律,展现了人性的高贵和生命的意义感。这样,道义性监督的合理性就在于它非但没有否认或剥夺监督主体的正当利益,反而在承认和尊重这一利益的基础上,努力追求个体与整体、当下与长远、能力与心愿的统一和平衡,也必然提升权力的开放性与公共性,因而不是权力监督的“乌托邦”或学界的向壁虚构,必将以其现实性获得监督主体乃至所有人的认同,并转化为他们可持续的行动指南,为意境高远的权力监督提供相应的理念引领。
其次,道义性监督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26]。如果说这一观点最初只是先贤的形而上主张,那么,人类在长期实践中仍将其奉为圭臬,显然在于它科学揭示了人之为人的独特依据,重视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发展其社会属性,呈现了人格尊严和人性高度,理当成为优先理念和行动指南。所以,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道义对欲望的引导和欲望对道义的臣服在“人猿相揖别”之后,又进一步地界分了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正因为人类的历史进程证明了人类能够超越其自然属性,所以更有理由和信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重视其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鉴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7],以不同方式存在于权力关系中的所有人自然都是权力关系的产物,当然也能以各自方式影响权力发展,并在其中获得全面发展所需的道义引领。作为更为合理的监督方式,道义性监督显然更加有利于提升权力的开放性与公共性,为置身其中的人们提供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因为道义性监督仍会“惩前”,也会“治病”,但更加重视“毖后”和“救人”,自然能够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和目的性意义。在此过程中,监督主体视道义为一种公共尺度和行动法则,由此形成的道义氛围必然会催生义在利先、以义导利的共识和行动,进而为更多人明确努力方向,提供现实示范,引导他们在践行道义中追求正当利益和现实幸福,毕竟“道德对幸福具有制约作用;在幸福与道德的这一关系中,道德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28]。而这样的幸福不仅因道义引领而更可持续,而且使人的全面发展更具社会基础。
道义性监督既继承了功利性监督的合理成分,又克服了它的不当诉求,必将在日益普遍和规范的监督实践中渐成主流,从功利到道义的跃升也因此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性的监督生态。当然,提倡道义性监督,是为了在见微知著中明确和坚守权力监督的价值取向,以免其功利化积重难返。事实上,尽管道义性监督备受青睐,功利性监督也不应一概否定,仍有多多益善的现实需要,因为没有后者,前者仍是无源之水。因此,强调权力监督的理念跃升,并非要求全盘否定和即刻根除功利性监督,仅保持纯粹的道义性监督,也非苛求所有新生的权力监督必须遵循道义理念,而是希望在一定量的功利性监督基础上,持续涵养道义性监督的活水之源,形成权力监督道义化的良好生态。
首先,用正当的个体利益凝聚整体利益。功利性监督应当跃升至道义层面,是因为其中的不当诉求需要尽快消除,以免背离监督目的,掣肘权力监督的规范化进程,甚至在内卷中反噬自身;它能够跃升至道义层面,则在于它内含合乎监督目的和权力发展规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合理因素,能够为权力监督和权力文明进程营造良好生态。“只有在人们不只考虑自己,还考虑别人,甚至考虑尚未出世的人时,道德才能得到强化”[29]。因此,在道义的空间维度,监督主体应当自觉检视其诉求的狭隘性,约束其不当诉求,以不断提升整体利益及其对自身正当利益的保障功能,而不能固守“自我中心主义”,以“人人如此”之类的托词,顽固执念于自身的狭隘偏私;否则,他们必将因背离基本道义而遭到道德谴责乃至法律惩处,也会使自身的正当利益在更多空间遭遇不确定。作为监督客体的权力主体既不能因为针对自己的监督而息事宁人,轻忽法定权责,放任监督主体的功利冲动,也不能因事关切己而否认自身的不当行为,更不能蓄意打压监督主体的正当诉求和公共利益。同样,其他力量也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或客观评价监督诉求,为正当诉求营造良好的监督生态。只有当上述各方力量皆能立足整体利益的高度,以各自方式合力维护道义的成长空间,功利性监督的合理成分才能持续壮大,并在不断扩大的利益交集中凝聚成整体利益。
其次,从合理的眼前利益衍生长远利益。在历时视角,权力监督是一个由常态到蛰伏、再到常态的辩证否定过程,只是当下充斥着普遍的功利冲动,但其中的合理因素仍为其优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在此进程中,每一项监督活动都无法回避彰善瘅恶的审视,每一次这样的审视都是功利与道义的消长。就此而言,虽然功利性监督偏重于主体的眼前利益,但由于所有的监督诉求都要接受审视,其中的道义增长必然是一个无法逆转的趋势和值得期待的结果。因此,在道义的时间维度,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作为监督客体和其他力量,都应当认识到特定监督诉求的短视倾向,如实区分其中的正当利益和不当诉求,以不断优化的监督生态来纯洁各方的行为动机,规范其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平衡其利益份额,以确保各方正当利益的可预期。换而言之,上述各方皆应摒弃“历来如此”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利益,在实事求是地律己和律他中检视眼前的监督诉求,推动其中不当诉求和正当利益的消长,为权力监督提供更稳定的生长空间和更优化的权力生态。而此举也必将扬弃传统道义观的绝对性,发展现代道义观的相对性,以夯实道义性监督的基础性,提升其对正当诉求的包容性,进而以社会人的公共品质保障所有人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功利性监督中光大富含道义的监督行为。除了值得肯定的制度化和大众化的因素和趋势以外,功利性监督在目的、手段和结果上的明显差异,还说明其仍是一种利弊参半的监督形式:其利构成了它普遍存在的现实依据和深孚众望的正当因素;其弊则明确了它渐受反思的理由和终被超越的方向。这样,弘扬道义性监督,当然希望它层出不穷,但鉴于监督主体的认知差别和知行落差,更为现实的路径应是在功利性监督中光大富含道义的监督行为,因为其中的道义因素既可能因为制度支持和民意褒扬而发扬光大,并在纷纷效仿中得以普及,也可能因不尽如人意的监督生态而寥若晨星,甚至因正义得不到伸张而渐趋窒息。为此,监督主体应习惯性反思自身诉求的正当性,既要依法维护其正当利益,又应追问权力失范的深层因素,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监督壮举,捍卫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体制内力量也不应苛求监督诉求的尽善尽美,更不应因利益互惠的可能而打压监督主体,而应当认识到道义性监督与自身职责、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进而以更加及时、合理的制度创新,依法约束监督主体的不当诉求,鼓励和支持其正当诉求,催生更多道义性监督。总之,各方力量都应坚持义利兼顾、以义导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监督中的道义行为,让道义在彰善瘅恶中发挥优化功能,确保权力监督最终超越单一的功利考量,由此累积的道义正当性也会由曾经的外在压力跃升为主体的习惯行为,并在更多效仿中成长为全民行动。
其次,充分发挥道义性监督规范个案的示范功能。实践中的道义性监督并不鲜见,一些监督主体也因此屡遭打击,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但多被视为个人壮举,其中的学理和道义正当性仍未能及时发掘,自然遑论其理念引领和相应的监督生态。所以,道义性监督应当在生动实践中寻求突破,尤其应发挥规范个案的示范功能。在功利性监督中拓展道义,是一种值得期待的愿景;在无直接利益关联中担当道义,更是一种超越个人和当下的壮举,也是一种更为纯粹的道义行为和规范个案。尤其值得期待的是,此类壮举的示范功能一旦被发掘,必将产生“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社会动员功能,进而以更为普遍的道义氛围提升全民的道义自觉和实践能力,毕竟“道德并非人类生活的一种‘自然特性’,而是需要构思并注入人类行为的东西;这也就是为什么他们试图制定并强加于人们一种全面的整体的道德规范”[30]。为此,监督主体不仅应超越狭隘或短视的功利冲动,而且应立足人类发展的高度,从规范个案中汲取道义的智慧和力量,借此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同样,监督客体也应从规范个案中检视自身的行为偏差,感受权力监督的道义担当和权力的高远追求,进而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主动规范其职务行为,推动权力文明进程。此外,其他力量也应以各自的智慧和力量支持那些“铁肩担道义”的监督壮举,在不断优化的监督生态中推动更多道义上的知行合一,发掘其中助力人的全面发展的进步机制,全面呈现生命的意义感。
从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的原始共生,到权力监督长期蛰伏和权力运行普遍异化,再到权力监督常态化和权力异化渐受约束,这一辩证否定的发展过程印证了二者之间的天然亲缘和不同程度的共生状态。即使在权力监督常态化的当下,历时合理的功利诉求远未展现权力监督的合理性与生命力,更未穷尽其旨归与全部意义。好在普遍的功利冲动仍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并不同程度地维护了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这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权利意识觉醒,功利性监督不仅会持续增长,而且将会在民意期待中,从单纯的利己发展成为有节制的利己,进而成长为道义性监督,置身其中的人们对功利性监督的扬长避短既能分享道义性监督的福祉,又能沉浸日益浓厚的道义氛围,进而能全要素优化监督机制和义利平衡、道义盛行的监督生态,培育出更多道义壮举。当然,在公民素质依然参差不齐的当下,由于道义性监督仍主要依赖道德手段而非法律途径,在个体性的道德示范和见贤思齐的效仿中达成渐趋普遍的道义行动,所以道义性监督展现的不只是现实中的价值冲突,更是合理继承基础上的超越和可持续发展,即用主体的正当利益拓展道义,用道义保障主体更可预期的正当利益。更令人期待的是,知的信仰将孕育行的担当,普遍的知将催生共同的行,进而推动道义性监督的知行合一,实现现实利益和价值追求的动态平衡和渐趋统一,以逐渐规范的社会自治进一步发掘权力监督在优化政治参与、提升公民素质、促进权力文明中的积极功能。
本文主要关注体制外监督,并不意味着体制内监督不存在功利冲动,或无须追求更高境界,而是因为作为职务行为的体制内监督具有更明确的制度规定和更高的民意期待,不应该仅在功利层面处心积虑而无视道义的引领功能;否则,在体制外监督渐从功利到道义的发展中,体制内监督中的功利企图被察觉的概率会显著增加,面临更大的行政和法律风险,更何况其职权之外的监督行为同样要遵循道义引领。这样,相对于体制内监督中的功利企图因为制度和民意的抑制而渐有收敛,体制外的功利性监督因为社会力量的崛起而风头正劲,却也因为众多因素而使其道义化进程面临诸多变数。由此,这一事实就构成了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也凸显了体制内监督的综合责任,强调了全民的道义担当,即全民应成为冷静的旁观者和客观的评判者,更应成为理性的参与者乃至纯粹的奉献者。换而言之,对道义性监督的希冀,并非无关体制内力量,而是要求他们在与体制外力量的分工协作中,以更高的自律能力践行道义理念,彰显人之为人的意义和成就感,助力权力监督规范化和权力文明进程。
学界业已从价值层面思考权力监督,并对顺逆发展趋势的监督进行臧否,但尚未从功利和道义的层面进行监督类型的学理区分,以及从功利跃升至道义的路径探索,明显掣肘了这一领域研究的意义和权力监督规范化的进程。而本文主旨则说明,就人类理性和权力监督的发展趋势而言,道义的天平将会更加坚定地追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也会日益明显地倾向于整体和长远利益。因此,追问权力监督的价值和伦理,不仅能够明确其发展的目标和路径,避免该领域的内卷,而且能够调动其全要素资源,助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并衍生出该领域的新空间和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