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琴,郑伟平
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传统中,实践行动始于人的慎思与选择,行动理由的抉择最终成就了人的德性[1](72-76)。人们如何在不同的行动理由之间作出抉择?何种行动理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个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具有“成人之道”的意义与价值。该问题与行动理由的本质问题不同。后者考察的是“行动理由是什么”,它有着一些候选项,如信念、知识或事实。对于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传统行动哲学以“信念—欲望”的经典行动模型为基础,主张信念是行动的正当理由。主体的信念归赋容易受到实用侵入和情感侵入的影响,这挑战了信念规范的普适性。霍桑(John Haw⁃thorne)和斯坦利(Jason Stanley)等学者则主张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2](578)。国内学者对信念规范普遍持否定态度,如徐竹认为信念只说明了主体视角中的行动合理性[3](148);王华平认为将信念作为行动理由是一种向人的心灵深处寻求行动说明的尝试,存在方向性错误[4](32)。合适理由的知识规范[5](49)在弱化了知识规范的规范力程度的同时遗留了一个“隐患”,即无法体现知识之于行动理由的优先性和独特性。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创新来源于德性知识论的认知成就(Epistemic Achievement)思想。真信念只是一种认知成功(Epistemic Success),知识则是一种认知成就。基于某个信念,人们可以碰巧购买到中奖的那张彩票。此时人们的信念是真的,在认知上也是成功的。如果人们购买到中奖的彩票不是基于运气,而是知识,那么此时人们的行动是基于认知成就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为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提出了一种基于认知成就的新辩护方式。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传统。强调知识在实践行动中的规范性作用,对于善的行动的实现,以及成就人成为怎样的人具有重要意义。
行动理由的信念规范的理论正当性来源于“信念—欲望”的经典行动模型。该模型以休谟的动机理论为基础。休谟的动机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个行动者具有做某事的欲望,并相信采取某种行动能够实现欲望时,该行动者才会寻找一个行动理由来范导他采取相应的实践行动[6](76)。欲望和信念都从驱动理由的层面,即构成行动的动机或激发行动的层面,讨论实践行动的理由。具体而言,“信念—欲望”的经典行动模型具有两种适切方向。信念反映了世界,表现为人对世界的适切;而欲望反映了人的心灵,表现为世界对人的心灵状态的适切。某个主体非常着急地赶往火车站,是因为他相信火车快要开了,而且他想要赶上火车。
“信念—欲望”的经典行动模型不仅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理由与说明,还在一定程度上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辩护与支持。信念等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的规范理由是可能的。克利福德(William Clif⁃ford)以“信念—欲望”的行动模型为基础,对信念与行动的规范性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在他看来,人们不可能将信念和信念所支持的行动完全区分开来,真正的信念会对主体的行动产生影响[7](168)。当人们谴责主体的行动时,往往不可避免地会谴责支持主体行动的信念。人们对信念的谴责不仅涉及道德伦理层面,还涉及认知层面。主体的信念在认知上应该是充分的。如果主体赶往火车站的行动受到谴责,那么他的信念“火车快开走了”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认知现实(火车还有很久才开)而受到谴责。
当代知识论学家进一步刻画了行动理由的信念规范的具体内容与原则。笔者将信念规范总结为强、弱两种形式。弱形式的信念规范主张,行动的正当理由是得到辩护的(justified)①在当代知识论研究中,“Justified”一词在字面上被翻译为“辩护的”“确证的”“证成的”等,它的基础含义是“有理由的”。信念。格肯(Mikkel Gerken)认为:主体的信念获得保证(warrant)的程度能够满足语境对主体的认知要求,因而得到保证的信念足以成为行动理由[8](530)。例如,我根据以往彩票中奖概率的归纳结果,有理由相信编号为15 的彩票可以中奖,那么该信念便可以支持我买编号为15 的那张彩票。笔者将这种弱形式的信念规范表述为:
主体将命题p 作为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当且仅当该主体有理由相信命题p。
根据这种弱形式的表述,作为行动理由的信念不一定为真。有理由的信念从主体的视角反映了信念对行动的支持关系。在“疑邻盗斧”这个出自《列子·说符》的典故中,主人公丢了一把斧子,他通过观察邻居的言行举止和神色状态,有理由相信邻居偷了他的斧子,如他的理由可能是邻居最近几天神色慌张、行动诡异等。实际上他并不知道究竟是谁偷了斧子。不论邻居是否真的偷了斧子,典故中的主人公所获得的证据都使其有理由相信“邻居偷了斧子”。对典故的主人公而言,他基于“邻居偷了斧子”的信念,选择将邻居告到衙门的行动便是恰当的。
强形式的信念规范要么认为行动的正当理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9](472),要么将关于知识的二阶信念作为行动的正当理由[10](266)。不论强形式的信念规范的具体表述形式如何,强形式的信念规范反映了更高的认知要求:作为行动理由的信念不仅需要是有理由的,并且还应该是真的。信念对行动的规范性关系,不仅体现为信念在实践推理中支持了行动,还表现为信念为人们提供了评判行动对错的标准。一个好的行动理由需要与世界相符合,具有一定的事实性。笔者将强形式的信念规范表述为:
主体将命题p 作为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当且仅当,该主体有理由相信命题p 且命题p 为真。
根据这种强形式的表述,我们可以对“疑邻盗斧”的典故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如果邻居事实上偷了斧子,那么典故中的主人公相信“邻居偷了斧子”在认知上是正确的,他基于该信念选择将邻居告到衙门的行动便是恰当的。如果邻居没有偷斧子,那么主人公的信念在认知上是假的,是不正确的,基于该信念的行动也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不同的语境对主体的认知要求是不同的。总体而言,主体在具体语境中通过较少的认知努力可以很容易获得相应的信念。因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援引信念作为行动理由是非常普遍的。主体相信外面在下雨,所以带伞出门;主体相信火车快开走了,所以着急地跑进火车站。诸如此类的生活场景都体现了信念规范的主要优势——符合日常认知语境的常识。
然而由于容易受到实用因素或情感因素的影响,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是不充分的。“高风险的银行案例”等思想实验表明,实际风险等实用因素能够影响某个主体的认知归赋[11](102)。高风险的银行案例中的主体需要在周六上午将支票兑现。如果不能成功兑现支票,情况将会变得非常糟糕,它就会跳票。主体记得两周前他看到银行在周六上午营业。对主体而言,此时的实际风险较高,他只是有理由相信“银行在周六上午营业”,并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他最好去银行确认一下营业时间,而不是仅仅凭借自身的记忆而选择周六上午去银行将支票兑现。根据信念规范,主体如果相信银行在周六上午营业,那么他选择周六上午去银行办理业务是恰当的。该案例构成了信念规范的反例,仅仅将信念作为支持主体行动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悲伤的母亲案例”[12](60)则表明,主体的信念归赋同样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这使得信念作为行动的理由在认知上还不够充分。在该案例中,尽管儿子已经去世,但是由于母亲在情感上不愿意接受这一事实,她不相信儿子已经去世。与此同时,母亲的一些相关行动却仍然能够在理性支配之下完成,如她帮助处理儿子的后事,填写表格和处理遗产等。根据信念规范,母亲如果不相信儿子已经死去,那么她也不应当处理儿子的后事。该案例同样对信念规范构成了挑战。总之,上述反例表明,行动理由的信念规范存在规范力不足的问题。
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是不充分的,而在同样的语境中,知识对主体的认知要求高于信念,知识比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更具有充分性。日常生活中人们关于知识与行动关系的直觉表明,知识能够对行动理由发挥必要性的规范作用。人们往往在对行动进行批评、辩护或开脱时提及知识的概念[13](97)。“明知故犯”和“不知者不罪”等中文成语是这些情况的典型表达。西方知识论学家也主张:“知识归赋的一个作用便是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辩护。”[14](10)在某个特定的语境中,如果将知识归赋予某个主体,那么主体将该知识作为行动理由便是恰当的,其行动也能得到辩护;如果主体不具有知识,那么其行动得不到好的辩护。可见知识与行动是密切相关的,这种关联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体现为“知行合一”的思想。中国哲学中有“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15](4)的说法,意即:知识是行动的前提条件;行动则是知识的结果,体现了知识对行动发挥范导作用。
基于上述考量,霍桑、斯坦利和范特(Jeremy Fantl)等学者提出了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以下简称为KNA,Knowledge Norm of Action),即认为知识是行动的正当理由[16](132-133)。他们对于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正当性的理解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知识对行动理由的充分性作用,有的侧重于知识的必要性作用,有的则关注知识的充分必要性作用。本文选取了KNA 的一种主流理解[2](578),并将其总结如下:
KNA:在主体的实践推理或行动理由依赖于命题p 的时候,该主体将命题p 作为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当且仅当他知道命题p。
KNA 表明,知识规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知识与行动相关。如果主体所具有的知识与某个具体行动是无关的,也就谈不上知识为行动提供范导或辩护了。主体选择何时去往火车站乘坐火车与“火车在早上九点发车”相关,而与“火车站有数十班火车”等命题无关,他不需要知道具体有几班火车。“恰当的”表明知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力,而是一种可允许的(permissible)规范力。具体而言,KNA 不要求主体将所有相关的知识作为行动理由,而只是关注语境中所要求的某个与行动相关的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正当性。“当且仅当”则表明知识规范具有两个方向的内容。从左往右体现了知识之于行动理由规范的充分性;从右往左则体现了知识之于行动理由规范的必要性。
KNA 对“将命题p 作为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的评价标准和界定不明确,这使其面临反例的挑战。当人们说“恰当的”一词时,可以从多重维度进行理解,比如是否满足认知要求、是否符合行动主体的实践利益、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等。因而当人们说一个规范是恰当的时候,该规范在某个方面是好的,它可以是认知规范、审慎规范或道德规范等。一个规范在认知上是好的,它不一定在其他方面也是好的。规范的多样性使得KNA 面临反例的挑战。在外科医生案例[17](176)中,医生在手术前已经知道病人需要做手术的具体部位,他仍然选择再次检查病人的病历,而不是基于自己的知识直接进行手术。这反驳了KNA 的充分性。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医生要遵守道德规范。他必须在术前再次检查病人的病历,只有这样才符合相应的手术准则和制度。同样,葛梯尔型案例①本文将主体形成碰巧为真的信念作为合理行动的理由的案例称为“葛梯尔型案例”,葛梯尔型案例的实例包括葛梯尔提出的两个反例和温度计案例等。看似反驳了知识规范的必要性,实则反映了人们对于“恰当的”概念的理解不同。
针对KNA 存在的上述的问题,有的国内学者提出了“合适理由的知识规范”(以下简称为KNA*),试图进一步完善知识规范。这种规范的具体内容为:
KNA*:在行动者S 的实践推理是P-依赖的条件下,那么:S 把p 作为合适理由是认知上可允许的,当且仅当,S 知道p。[5](52)
相比于KNA,KNA*有两处主要的调整。第一,将“行动的理由”替换为“合适理由”。在KNA*的支持者们看来,这一变化避免了颇有争议的“理性行动”概念,从而可以避免纯概念之争[5](52)。“行动的理由”主要侧重于对行动的合理性解释,与理性行动相关。然而目前关于理性行动的讨论仍然存在概念上的争论,比如人工智能领域将理性行动理解为主体的行动在认知上是正确的,而经济学领域则侧重于认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才是理性的。KNA*使用“合适理由”概念可以侧重于对行动理由的说明,不容易产生混淆或争论。第二,将“恰当的”替换为“认知上可允许的”。在KNA*支持者们看来,这一变化明确了KNA*是一种认知规范。KNA*试图通过“认知上可允许的”,避免人们基于非认知因素的考量来反驳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正当性。葛梯尔型案例之所以构成KNA 的反例,是因为主体没有成功地获得知识。“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不是认知上可允许的,不满足认知规范的要求[5](53)。该案例并不构成KNA*的反例,它不能从认知的角度反驳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正当性。
遗憾的是,KNA*仍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方案。一方面,KNA*试图通过增加“认知上可允许的”条件将其明确界定为一个认知规范,实际上这一变化不仅不能达到该目标,也无法凸显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优势。“可允许的”作为一个道义词,在言语形式上表明KNA*是一个关于行动理由的规范。与此同时,“可允许的”在规范力程度上与“必须”和“应当”是不同的,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KNA*允许存在着知识不作为行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动理由的正当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非认知因素体现出来,如出于道德进行某个行动同样可能是具有正当性的。这表明KNA*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认知规范,它允许审慎规范、道德规范的存在。正如有的知识论学家所言:一个有认知内容的规范不一定是一个认知规范[18](233)。KNA*强调主体要具有知识,有一定的认知内容,但是它并没有很成功地凸显出认知规范的属性。
另一方面,如果从认知目标的角度理解“认知上可允许的”,KNA*与信念规范的效用基本一致,前者并不比后者好。人们的认知目标在于求真避假,信念和知识作为人们的一种认知状态,具有相同的认知目标;并且真信念与知识一样,都能满足认知的真理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真信念同样在认知上是可允许的。真信念作为行动的正当理由同样是恰当的。KNA*并不能有效地体现知识规范相比于信念规范的优势。可见,KNA 以及KNA*此类知识规范仍然是不完善的,这呼求一种关于行动理由规范的新解释。
尽管传统的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存在尚待完善的地方,但是值得肯定的是,知识与信念不同,知识因其独特的属性和地位,更能够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依据和支持。具体而言,根据传统知识论对知识概念的理解,知识蕴含信念和真。一方面,知识与信念一样,是一种认知状态。两者都使得主体具有关于世界的认知。另一方面,知识还与真相关,它不仅反映了世界中的事实,还排除了认知运气①葛梯尔反例的提出表明碰巧为真的信念并不是知识。在知识论意义上,知识应该排除认知运气。。这保证了知识相较于信念而言在认知上是更好的。遗憾的是,传统的知识规范的已有研究(KNA 与KNA*)对“恰当的”与“认知上可允许的”等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无法凸显知识规范作为一种认知规范的独特属性和优势,因而使得知识规范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反驳。
传统的知识规范面临上述质疑的根源在于,它不是一个纯粹的认知规范[19](353-355),无法说明主体的知识为何决定了他的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这要求我们寻求对知识性质的新解释。有的学者从认知成功的角度将知识规范明确地界定为一种认知规范。在他们看来,认知成功设置了信念的认知标准,主体获得了知识便满足了一定的认知要求,在认知上是成功的[19](365)。此时将知识作为行动的理由可以保证主体的行动理由在认知上是足够好的。另外,成功与目标是相关的,为了实现认知成功的目标,主体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并作出相应的认知努力[20](695-696)。知识是一种认知成功;行动理由也可以在认知上是成功的,具体表现为行动理由在认知上的正当性。认知成功的思想为知识规范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辩护路径,避免传统的知识规范混淆知识之于行动理由的正当性。
一般而言,人们的认知目标是求真避假。弱形式的信念规范允许假信念作为行动的理由并发挥规范性作用。由于假信念不能满足认知要求,信念对行动理由的规范作用是不充分的。强形式的信念规范主张真信念对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作用。真信念成功地使得一个信念实现真理目标,满足认知成功的要求。但大量葛梯尔型案例表明,即便真信念是认知成功的,将真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仍然是不充分的。在这个意义上,行动理由的规范仅仅基于认知成功思想还不够充足,它还要求比认知成功更高的东西。
知识区别于信念,它不仅仅是一种认知成功,还是一种认知成就。“成就”概念体现为一种高层次的价值或成果。普理查德(Duncan Pritchard)区分了两种层次的成就[21](70)。弱的成就是基于能力的成功;强的成就不仅是成功的,并且它的成功要么是因为具有克服重大障碍的能力,要么是因为运用了高层次的能力。不论何种层次的成就,都体现了能力的重要性。在德性知识论中,“认知成就”同样表现为主体基于某种程度的能力而获得认知上的成功。知识是一种认知成就,是因为认知主体通过努力或自身的能力,最大可能地消除或克服认知运气的影响,使其可以合理地将知识归赋予自己[22](55)。认知成就思想在认知成功的基础上排除了认知运气的影响,因而作为认知成就的知识能够成为行动的正当理由,发挥规范性作用。
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主张一种基于认知成就的知识规范(以下简称为KNAJZ①“KNAJZ”的下标“JZ”表示本文两位作者姓氏的首字母。):
KNAJZ:在主体的行动理由依赖命题p 的时候,主体将命题p 作为行动的理由是基于认知成就的,当且仅当他知道命题p。
相比于传统的知识规范,KNAJZ作出的最主要的修正是,用“认知成就”替换了“恰当的”或者“认知上可允许的”。KNAJZ凸显了认知成就思想在行动理由规范中的作用。KNA 仅仅主张知识作为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这种恰当性主要体现了可允许的规范力程度。由于存在着规范的多样性,KNA没有表明知识规范是一种认知规范。KNA*在KNA 的基础上提出了“认知上可允许的”这一尝试,其出发点是将知识规范界定为一种认知规范。由于KNA*自身的规范力程度较弱,它所主张的知识规范采取了弱化的策略,这使其自身既无法体现纯粹的认知规范属性,又无法展现知识规范之于信念规范的优势。
知识作为一种认知成就,能够在调和主观认知努力以及客观事实真理的基础上满足更高的认知标准。有意识的行动往往指向一定的目标,关于行动的合理性解释也由此展开,比如是否存在行动的动机、是否成功实现行动目标。同样,行动理由的抉择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体现行动理由在某个方面是具有优越性、体现了某种成就的。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充分体现了行动理由在认知上的正当性和优越性。值得注意的是,知识规范所体现的知识之于行动理由在认知上的正当性,与行动理由在其他方面可能具有的正当性并不冲突。总之,KNAJZ主张知识作为行动理由是基于认知成就的,成功地将知识规范界定为一种认知规范,体现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在认知上充分的规范性作用。
KNAJZ相较于信念规范的优势在于,它能够避免信念规范所面临的规范力不足的质疑。当人们将信念作为行动的理由时,信念是一种驱动理由,它可以为主体的行动提供动机。尽管如此,信念并不能为行动理由提供使其成为理由的规定性[23](155-156)。信念之于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不是普遍成立的,信念容易受到实用因素以及情感因素的影响。当信念作为行动理由时,信念只是从主体的视角,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一个理由,但是这个理由在认知上不具有普遍的正当性。信念规范面临着诸如“高风险的银行案例”“悲伤的母亲案例”等反例的挑战。相比于信念,知识属于更高层次的心灵状态,它是一种认知成就。知识的获得需要主体作出更多的认知努力,并运用克服障碍的能力或较高层次的能力。这保证了知识具有认知上的正当性。在特定的语境中,主体可以拥有真信念,然而主体拥有真信念并不能表明他拥有知识,葛梯尔型案例便是其中的例证。因此,知识自身的特征使得知识不仅可以作为行动的理由,还足以成为行动的好理由。
相较于传统的知识规范,KNAJZ能更好地处理针对知识规范的质疑。它们多是由于人们对传统知识规范中对“恰当的”以及“认知上可允许的”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的。行动理由存在着多重区分,信念和知识都可以作为行动的理由。行动理由的规范同样存在着多重区分,存在着认知规范、审慎规范和道德规范等。传统知识规范试图将其自身界定为一种认知规范,结果要么是混淆了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与本质问题,要么是混淆了认知规范与非认知规范的范畴。传统的知识规范没能成功地从一个明确的范畴讨论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KNAJZ凸显了认知成就思想在行动理由抉择中的作用,从认知规范的角度,保证了知识之于行动理由在认知上的正当性。“外科医生案例”并不构成KNAJZ的反例。在该案例中,尽管医生具有知识,他并没有成功地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行动理由的抉择也应该是基于认知成就的,在这个意义上,医生受到社会准则的影响,无法满足KNAJZ的条件。该案例并没有构成知识规范的反例。在葛梯尔型案例中,主体将真信念作为行动理由时,主体的认知状态不是一种认知成就,同样无法满足KNAJZ的要求,不构成知识规范的反例。
KNAJZ还修正了人们对知识与行动的关系以及知识与行动理由的关系的理解。尽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将知识作为批评、辩护或谴责行动的依据,信念实际上也可以发挥同样的作用。就知识与行动的关系而言,知识为行动提供辩护或谴责的作用是不稳定的,知识的充分必要性得不到保证。但是就知识与行动理由的关系而言,知识体现了其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必要性作用。在实践推理的过程中,知识可以为主体行动理由的抉择提供指导。知识作为人类的一项理智成就,其范导性作用是更为突出的。如果某人知道外面在下雨,那么他选择带伞出门的行动理由是规范的。更进一步,作为认知成功的知识更明确地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一定的辩护。如果某人没有带伞出门,其行动没有办法得到辩护。相反,某人成功地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并且成功地实现了其行动,那么他的行动才能得到辩护和支持。
有的学者可能会质疑,知识同样存在着实用侵入和情感侵入的风险,知识规范并没有体现出相比于信念规范的优势[11](101-107)。对此的一种回应是:主体的认知状态在认知归赋的过程中的确可能会受到实用侵入和情感侵入的影响,但相较而言,知识比信念更容易抵御非认知因素的侵入。在相同的语境中,主体相信某个命题所需要满足的认知条件低于他知道该命题,知识比信念在认知上更为牢固,不易动摇。以“悲伤的母亲案例”为例,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母亲坚持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已经去世。实际上,母亲仍然会帮助处理儿子的后事,这表明母亲是知道自己的儿子已经去世的事实的。她的信念受到了情感因素的影响,然而她的知识并没有受到影响。基于认知成就的知识规范仍然可以很好地解释该案例。
不论是信念还是知识,作为人的认知状态,它们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行动理由的规范问题而言,本文主张,作为行动的理由,知识比信念更能够发挥规范性作用。知识是人类理智活动的一种成就,在认知上具有独特的优先性。信念的形成与获得不需要主体作出过多的认知努力,因而信念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认知状态。信念很容易受到其他非认知因素的影响,表现为一种“认知腐败”。知识的形成获得则需要主体作出更多的认知努力,知识自身的属性使其对于“认知腐败”具有更强的抵御能力。同时,本文所主张的基于认知成就的知识规范为知识规范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辩护,更能够应对信念规范和传统的知识规范所面临的挑战与质疑。
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呼应了亚里士多德实践理性传统,体现了实践理性的特征。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理论、制作和实践的区分,明确了实践理性相对于理论理性的独立性[24](26)。实践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善的行动”,“善的行动”体现出对行动的规范性要求,即主体的行动应该是正当的或好的。对“善的行动”的实现则需要实践理性将对真理的追求与正当的欲求结合起来[25](59-60)。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阐明了真理与欲求的关系,认为“欲求中的追求与躲避也总是相应于实践中的肯定与否定……要想选择得好,逻各斯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逻各斯所肯定的事物”[1](168)。主体在实践推理的过程中将欲求与真理相结合才是一种好的状态。由于知识蕴涵真,它能够与世界中的事实产生联结,满足事实性要求,体现了对真理的追求;同时,知识也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心理状态,知识的这一特征使其能够关注行动主体自身的认知状态,表现为一种正当的欲求,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规范不仅是可能的,还是合理的。
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为人们在实践中进行行动理由的选择,甚至是行动的选择提供范导,并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一定程度的辩护,对于“善的行动”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善的行动”的实现对于人之为人至关重要。在中国儒家哲学中,人们对“善的行动”的追求表现为对“仁”的追求,“仁”对于“成人”“成圣”是至关重要的。比如,孔子曾提出“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礼记·中庸》),说明人们要通过学习知善恶和知耻,从而更好地知善并从善,知恶并祛恶[26](24-25)。因而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规范具有“成人之道”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