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
——基于亚太地区的跨国实证研究

2022-03-23 02:03刘菲菲
关键词:双边价值链经济体

肖 皓,刘菲菲

(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垂直专业化分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并逐渐形成了以中间品贸易为主要特征的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1-2]。近二十年,在新一轮数字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数字贸易正在成为重塑全球价值链的关键力量[3]。一方面,在贸易内容上,全球价值链正朝着数字化的方向加速变革,数字产品作为全球价值链数字化的产物在国际贸易中占比越来越大[4]。另一方面,在贸易方式上,随着网络使用的普及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B2B模式为厂商之间进行中间品交易提供了平台,中间品的在线购买和销售比重越来越高。

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全球价值链贸易内容和贸易方式的变革要求在现行的贸易制度框架下建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然而,多边层面上,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进程缓慢[5],各方利益诉求的冲突使得全球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因此,各国纷纷将谈判重点转向双边层面,开始探索在区域贸易协定下寻求数字贸易规则新路径。亚太地区作为全球价值链中纵深最长、衔接最紧的区域,也积极探索将数字贸易规则融入FTA之中,截至2020年11月RCEP签订之时,亚太地区共有约60项区域贸易协定不同程度地涉及数字贸易规则,占全球含有数字贸易规则的FTA总数的三分之一(1)数据来源于Trade Agreements Provisions on Electronic-commerce and Data dataset。美国是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大国和强国,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数据(设施)本地化,在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享有主导权,形成了影响力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而中国在数字贸易中的主要优势则体现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主张建立以货物流动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则,严格限制数据流动。可以看出,亚太地区已经在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作出了丰富探索,并形成了以美国等数字贸易强国为代表的深度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和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浅度数字贸易规则[6]。

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空白。李墨丝[7]以具体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如TTIP、TISA和TPP为例发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飞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刘斌[8]研究指出数字贸易规则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双边网络效应和缩短制度距离促进数字贸易的增长,且贸易双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越大或双方互联网普及率越低,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贸易的促进作用就越大[9]。孙玉红[10]研究发现数字贸易规则对作为数字经济依托的ICT技术产品贸易流量也具有明显的提升作用。彭羽[11]实证表明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显著地促进了双边数字服务出口,但这种促进作用取决于两国间的国内监管质量的差异大小,只有当两国间的国内监管质量差异控制在一定水平时,数字贸易规则才能有效促进双边数字服务出口。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目前学术界对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研究仅局限于探讨对与数字相关的贸易的影响,并未认识到数字贸易已经渗透到全球价值链的各环节,推动全球价值链发展这一基本事实。仅李艳秀[12]一文,通过分析63个经济体相互签订的50个包含有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得出了数字贸易规则对成员间的价值链贸易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结论。鉴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一般建立在双边国家之上,从双边价值链关联的视角研究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价值链贸易效应更为直接。因此,本文选取价值链分工与合作最为活跃,同时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也最为丰富的亚太地区(2)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内地及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新西兰、秘鲁、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美国、越南。作为研究对象,利用TAPED数据库和OECD-TIVA数据库分别计算2000—2015年间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和双边价值链关联程度,实证分析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程度的影响机制及其异质性表现。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从数字贸易规制的视角出发探讨了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因素,丰富了现有的全球价值链研究成果;在实践上,有助于我国对标国际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进而推动我国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同时也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整合深化数字贸易规则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参考。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第一,相较于其他文献简单设定虚拟变量代表是否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做法,本文通过赋分加权的方式度量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增强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价值链贸易效应估计的准确性。第二,本文丰富了现有文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将研究对象聚焦于价值链合作紧密、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迅猛的亚太区域,并从价值链关联程度的层面识别了提高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异质性影响。第三,本文实证检验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的理论机制,研究发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主要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两个渠道促进价值链关联。第四,本文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和不同规则类型两个维度实证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异质性影响。异质性结论对我国制定数字贸易规则具有重要启示。一是规则异质结果显示,跨境数据流动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最大,这对我国严格限制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提出了挑战。二是国别异质结果显示,“南北合作”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更为显著,这为我国选择数字贸易规则签订伙伴提供了参考。

二、理论机制

(一)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贸易成本降低效应

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贸易成本沿“序贯生产”的价值链传导具有累计效应。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深化通过降低数据流动壁垒,简化业务流程,进而削减双边贸易成本,促进价值链关联。首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化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制造和服务领域,各生产环节均实现了不同程度地互联网化,由此产生的各类生产数据,都需要通过网络进行跨境传输[13]。数字贸易规则中跨境数据流动条款的深化,有助于这些产业链信息数据及时有序流动,降低交易和协调成本,提高价值链运营效率,进而促进价值链关联。其次,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等规则的完善使得数字贸易的洽谈、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海关申报等过程均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完成,这种无纸化和虚拟化的作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谈判成本、合同成本、支付成本和通关成本。极大地简化了业务流程,降低了中间品贸易成本,加强了价值链关联的紧密程度。最后,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完善带来的贸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打破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障碍[14],使其可以承接来自世界各地的个性化小规模订单,为中小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创造价值链贸易、密切双边价值链关联提供了新的契机。综合而言,跨境数据的及时流动以及无纸化和虚拟化的作业模式有助于各生产环节及时衔接,促进双边零散化生产工序的整合与垂直专业化分工的顺利展开。更多中小企业参与价值链则扩展了价值链宽度。

假说1: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

(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生产率提高效应

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作为数字贸易和数字技术发展的制度基础,其内容的深化提高了一国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以下两种效应提高生产率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一是FDI效应。在全球价值链数字化的背景下,传统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一国的数字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成为FDI的主要决定因素[15]。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促进了双边国家的数据流动和信息流动,数据、信息和产品的流动与融合加速了技术更新和研发创新过程,提升了区域内企业创新能力和数字技术水平,进而吸引了FDI的流入,FDI又通过技术溢出效应[16][17]、产业规模效应[18]、人力资本效应[19]提高生产率,促进全球价值链纵向分割,推动价值链关联。二是规模经济效应。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流动支撑了包括商品、服务、资本、人才等其他几乎所有类型的全球化活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带来数据流动更大程度地开放,一国企业可以通过进口国外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数字服务产品替代国内中间投入,也可以依赖数据流动更加便利地将一些非核心环节外包,专注于核心环节的生产,从而使得企业内部资源得到了更好、更优的配置,并通过要素配置的优化升级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20],进而提高了生产率,深化了价值链分工,有助于加强双边价值链关联。此外,数字贸易规则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完善,也有助于企业提升融资能力、促进技术传播进而对企业创新产生正向影响,提高生产率。

假说2: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

三、指标测度

(一)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测度

本文基于 TAPED数据库对涉及 18个国家 2000—2015 年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深度测度。TAPED数据库[21]全面追踪了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发展,将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90个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则划分为四个类别:电子商务条款(60个)、数据流动条款(4个)、服务章节中的数据条款(4个) 及数字知识产权条款(22个)。

TAPED数据库根据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强制性程度进行赋分,区间为0~3。0分代表该区域贸易协定中不包含该项数字贸易规则;1分代表该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该项数字贸易规则,且该项数字贸易规则属于“软承诺”,即另一方不能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条款中出现“认识到重要性”“应努力”“促进”等字眼;3分代表该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该项数字贸易规则,且该项数字贸易规则属于“硬承诺”,即可由另一方强制执行的承诺。如出现“应”“必须”“应采取适当措施”等字眼;2分则代表该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该项数字贸易规则,且该项数字贸易规则属于“混合承诺”,即该条款既包含“软承诺”,也包含“硬承诺”。

依据上述赋分原则,本文参考Hofmann et al.[22]测度WTO规则深度的方法,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各项数字贸易规则的评分加总,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Ruleijt)为:

Ruleijt=∑90k=1Provisionkijt90

(1)

其中,Provisionkijt表示t年i国和j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k项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

(二)双边价值链关联测度

双边价值链关联指的是两个经济体间进行价值链贸易的紧密程度,可由中间品贸易强度反映。本文参考张志明[23]的测算方法,构建双边价值链关联指标为:

DIVCijt=

VAIEijt-GEijt*VAIFESijt+VAIEjit-GEjit*VAIFESjitCVAIIit+CVAIIjt

(2)

其中,DIVCijt为t年i国与j国的双边价值链关联度,VAIEijt为t年i国对j国总出口中包含的i国增加值。GEijt为t年i国对j国总出口额,VAIFESijt为t年i国最终品出口中包含的国内增加值额占其总出口额之比。同理,VAIEjit为t年j国对i国总出口中包含的j国增加值。GEjit为t年j国对i国总出口额,VAIFESjit为t年j国最终品出口中包含的国内增加值额占其总出口额之比。CVAIIit为t年i国进口中包含的j国增加值,这其中既包括t年i国从j国直接进口中包含的j国增加值,还包括t年i国从第三国进口中包含的j国增加值;同理,CVAIIjt为t年j国进口中包含的i国增加值。

为考察双边价值链关联的程度,本文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分为深度价值链关联和浅度价值链关联两种关联形式。深度价值链关联是指一经济体出口到另一经济体的中间品,经另一经济体加工后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即双边经济体的中间品出口不只发生一次跨境贸易。相反,浅度价值链关联则是指一经济体出口到另一经济体的中间品由另一经济体直接吸收,即双边经济体的中间品出口只发生一次跨境贸易。具体指标构建如下:

SWACijt=

(VAIEijt-GEijt*VAIFESijt)*(1-REIISjt)+(VAIEjit-GEjit*VAIFESjit)*(1-REIISit)CVAIIit+CVAIIjt

(3)

其中,SWACijt为浅度价值链关联,REIISit与REIISjt分别为t年i国和j国的中间品进口加工再出口占其中间品进口之比。

DEPCijt=(VAIEijt-GEijt*VAIFESijt)*REIISjt+(VAIEjit-GEjit*VAIFESjit)*REIISitCVAIIit+CVAIIjt

(4)

其中,DEPCijt为深度价值链关联。

图1分析了 2000—2015年间亚太各国与样本内其他国家的平均价值链关联趋势。首先,从总体价值链关联度来看,中国香港、日本、越南平均价值链关联呈上升趋势,澳大利亚、智利、秘鲁平均价值链关联下降趋势明显。中国内地、日本、韩国平均价值链关联度最高,表明了亚太地区形成了以中、日、韩三国为核心的价值链关联网络。其次,从价值链关联程度来看,亚太地区大部分国家的平均浅度价值链关联高于平均深度价值链关联,反映了亚太地区以浅度价值链关联为主的价值链关联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强国,在亚太地区的深度价值链关联度却较低,可能的原因在于,美国近年来实施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和再工业化战略,提高了中间品在亚太地区的贸易成本,进而减少了美国与其他亚太下游经济体的价值链贸易,降低了价值链合作的复杂度。最后,在时间趋势上,亚太各国的总体价值链关联以及浅度价值链关联的变化趋势存在国别差异,而深度价值链关联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较一致地出现了下降趋势,这是因为深度价值链关联的交易活动跨越多重国界,最容易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特殊的是,越南并未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受到影响,反而凭借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潜力承接了大量的产业转移,深度价值链关联一直保持稳步攀升。

图1 2000—2015年亚太各国平均价值链关联趋势图

四、实证研究

(一)模型设定

为考察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情况,本文根据刘斌[24]、杨继军[25]的研究在模型中加入市场规模、地理距离、制度距离、互联网发展水平差距等“引力变量”,设定计量模型如下:

lnDIVCijt=β0+β1lnRule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5)

lnSWACijt=β0+β1lnRule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6)

lnDEPCijt=β0+β1lnRule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7)

其中,下标i和j代表国家,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lnDIVC为双边价值链关联、lnSWAC为浅度价值链关联、lnDEPC为深度价值链关联;核心解释变量lnRule为区域数字贸易规则;X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ηi和ηj分别为国家i和国家j的固定效应;ηt为时间固定效应;ηijt为随机扰动项。为降低数据偏度,本文对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均进行了对数化处理。

(二)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1.双边价值链关联(lnDIVC、lnSWAC、lnDEPC)。双边价值链关联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OECD-TIVA数据库,2000—2004年的数据来源于OECD-TIVA数据库2016版,2005—2015年的数据来源于OECD-TIVA数据库2018版。

2.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lnRule)。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TAPED数据库(MiraBurri和RodrigoPolanco,2020)。需要说明的是,针对部分国家之间在同一年既签订了双边数字贸易规则又签订了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情况,本文选取当年深度最高的协定计算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且本文所涉及的区域贸易协定年份均为协定生效年份。

3.控制变量

(1)地理距离(lnDistijt)。地理距离一直被认为是制约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常用于反映两国贸易成本的大小。因此本文加入双边地理距离作为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使用每个国家人口最多的城市之间的距离进行衡量。

(2)市场规模(lnSizeijt)。由引力模型可知经济体的市场规模影响贸易规模,因此本文加入市场规模作为控制变量,采用双边经济体i国和j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的对数作为市场规模的测度。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

(3)制度距离(lnWGIijt)。两国的制度距离衡量的是两国经济、政治制度质量的差距,是影响双边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加入双边制度距离作为控制变量,制度距离的测算借鉴黄新飞(2013)的测度方法,由14个包含政治制度距离和经济制度距离的指标构成。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

(4)互联网发展水平差距(lnIntijt)。数字贸易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贸易,依赖于双边互联网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加入双边互联网发展水平差距作为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国际电信联盟。

(5)其他贸易成本,包括是否接壤(Contig)、是否具有共同语言(Comlang)、是否具有共同的法律渊源(Comleg)。是否接壤反映了两国是否有共同的文化渊源。是否具有共同语言反映了两国在参与贸易时的沟通成本和文化距离。是否具有共同的法律渊源反映了两国在进行贸易时的法律合规成本。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

(三)描述性统计

上述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描述性统计分析

五、回归结果

(一)基准回归

基于(5)(6)(7)式本文分别考察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及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基准结果如下页表2所示。列(1)(2)(3)中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这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价值链关联以及深度价值链关联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lnRule对lnSWAC的影响系数大于对lnDIVC的影响系数,说明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大于对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可能的原因是深度价值链关联并不仅仅受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影响,经济体与再出口的第三方国家的规制融合程度也是影响深度价值链关联的重要因素。而相比之下,浅度价值链关联则主要体现为双边分工合作,分工复杂度也相对较低。所以,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更大。

控制变量方面,市场规模和地理距离的系数符合引力模型的预期。互联网发展水平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双边互联网发展水平差距越大双边价值链关联越紧密[26]。制度距离的系数为负,可能的原因在于双边国家制度差距的缩小,意味着在进行价值链分工时所受到的边界内措施的限制就越小,从而促进了双边价值链贸易的往来,但是这一作用却并不明显。双边国家是否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法律渊源的系数显著为正,反映了其从沟通成本和合规成本两方面降低了价值链关联的成本,与预期相符。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的稳健性检验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1.估计方法

尽管本文在基准回归中加入了双边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来控制面板数据中可能出现的遗漏变量,但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对数线性模型,忽略了样本中可能存在非贸易国家,因而因变量为零的问题。本文借鉴Silva和Tenreyro[27]提出的解决引力模型异方差和零值因变量有偏估计问题的最优估计方法——拟泊松似然估计法(PPML),进行稳健性检验。PPML估计的回归结果如表3的(1)-(3)列所示,即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增强了双边价值链关联。

2.指标替代

为保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进一步引入是否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虚拟变量(RTArule)作为被解释变量。表3的(4)-(6)列报告了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结果显著为正。这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促进了双边价值链关联,并随着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双边价值链关联度增强。

3.样本区间划分

考虑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生效具有时滞性。因此,本文借鉴林僖等[28]的做法,以3 年为一期,将样本区间划分为 5个时间段,即对样本时间为2000、2003、2006、2009、2012、2015的数据进行回归。表3的(7)-(9)列报告了样本区间划分的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并未发生变化,证实了本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表3 稳健性检验

4.排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

为证明结论的普适性,本文在排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进一步进行稳健性检验。如下页表4的(1)-(3)列结果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增强双边价值链关联的结论是稳健的。

5.缩尾处理

为避免极端值对回归结果造成的偏差,本文分别删掉1%和5%的双边价值链关联度极端值进行回归。表4的(4)-(9)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在剔除极端值的情况下,核心解释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与前文保持一致,进一步证明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

(三)内生性检验

本文的内生性检验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利用多期DID模型对签订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是否具有双边价值链关联效应进行内生性检验。第二步是利用工具变量法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双边价值链关联效应进行内生性检验。

1.多期DID

双重差分模型通常被用于政策评估,能较好地避免被解释变量因政策冲击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签订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对作为处理组,未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对作为控制组进行分析。但本文与传统的双重差分模型不同的是,本文处理组中各国家对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时间各不相同,即发生政策冲击的时间点不一致,因此,本文运用多期DID模型估计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lnDIVCijt=β0+β1treatij*Post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8)

InSWACijt=β0+β1treatij*Post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9)

lnDEPCijt=β0+β1treatij*Postijt+

γlnXijt+ηi+ηj+ηt+ηijt

(10)

其中,treatij为处理组虚拟变量,若国家对为处理组取1,为控制组取0。Postijt为处理期虚拟变量,若处于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时期之前取0,处于当年及以后取1。treatij和Postijt的交乘项等价于国家对ij在t期接受处理的虚拟变量。控制变量的含义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ηi、ηj、ηt、ηijt的含义同上,分别为国家i的个体固定效应、国家j的个体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和扰动项。

在估计双重差分模型之前,首先需对模型中的处理组和控制组进行平行趋势检验以保证双重差分模型识别的正确性。由于本文的样本期间在2000—2015年,最早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生效年份在2001年,因此,本文研究的样本区间无法展示早期生效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对在生效之前的双边价值链关联趋势,故本文在此部分将样本期间扩展到1995—2015年。此外,在2015年生效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对,因设立时间较晚本文研究样本无法捕捉该数字贸易规则生效之后的影响,故在进行多期DID时删除7个在2015年生效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对(3)2015年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7个“国家对”为:澳大利亚-中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韩国、智利-泰国、中国-韩国、韩国-新西兰、韩国-越南。。平行趋势检验的实证方程设定如下:

lnDIVCijt=β0+∑1+k≥-6βkPolicyij,t+k+

γlnXijt+ηi+ηj+ηt+ηijt

(11)

lnSWACijt=β0+∑1+k≥-6βkPolicyij,t+k+

γlnXijt+ηi+ηj+ηt+ηijt

(12)

lnDEPCijt=β0+∑1+k≥-6βkPolicyij,t+k+

γlnXijt+ηi+ηj+ηt+ηijt

(13)

其中,Policy为一个虚拟变量,如果国家对ij在t+k时期签订了数字贸易规则取值为1,否则为0,其他变量与基准模型一致。如下页图2、3、4分别报告了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价值链关联、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平行趋势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签订数字贸易规则之前,各期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异于0(95%的置信区间包含0值)。这表明处理组和控制组在签订数字贸易规则之前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且签订数字贸易规则之后处理组价值链关联相比控制组显著上升。因此,在政策冲击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之间存在双重差分估计所需的平行趋势。

图3 浅度价值链关联平行趋势图

图4 深度价值链关联平行趋势图

多期DID的估计结果如下页表5所示,处理组虚拟变量与处理期虚拟变量的交乘项treatij*Postijt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对双边价值链关联具有促进效应。

表5 多期DID估计结果

2.工具变量法

研究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与价值链关联时的内生性问题主要在于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即除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会对价值链关联产生正向影响外,双边国家也可能因为要素禀赋、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以及双边关系等政治因素而产生紧密的价值链关联,从而更加倾向于签订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本文借鉴Osnagoetal[29]的方法,以双边国家与第三方(r国)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人均GDP加权平均深度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其合理性在于:一是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和深度具有第三方效应,与第三方国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越深表明该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度和对条款的容忍度越高,因而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的经验越丰富,越容易签订深度的数字贸易规则协定,满足工具变量的相关性。二是与第三方国家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不直接影响贸易协定双方的价值链关联,满足工具变量的外生性。

工具变量的构造如下:

RuleIVijt=∑r∈N,r≠jGDPitGDPrtRuleirt+∑r∈N,r≠iGDPjtGDPrtRulejrt

(14)

工具变量的两阶段最小二乘法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依旧显著为正,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越深双边价值链关联越强,进一步证明了前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表6 内生性结果

(四)异质性检验

1.经济体发展程度异质

不同发展程度经济体之间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存在异质性。本文参照多数学者的做法,将18个样本国家按照是否属于OECD国家划分为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将价值链关联划分为“发达经济体—发达经济体”“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三种类型,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见下页表7所示。可以看出,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仅对发达经济体间的浅度价值链关联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可能的原因是发达经济体的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数字贸易壁垒较低,因此提高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相对微弱。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发展中与发展中经济体间的价值链关联、浅度及深度价值链关联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对经济发展程度差距大的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价值链关联促进作用更大。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资源要素禀赋差异显著,互补的价值链分工使得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之间拥有更多的贸易潜力。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为两者之间的价值链贸易奠定了稳定的制度环境,深化了双边的价值链分工,进而将贸易潜力转化为贸易流量,在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价值链关联。另一方面,则是发展中经济体在面对发达国家数字产业时,一般会设置严格的数字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数据安全和本国数字产业的发展,所以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一般较高,深化数字贸易规则能较大幅度降低其数字贸易壁垒,进而提高双边价值链关联。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发展中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的促进作用则可能是因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有助于发展中经济体改变现有的全球价值链嵌入模式,为发展中经济体的中小企业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提供了可能[30]。

表7 经济体发展程度的异质性检验

2.规则异质

为探究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同类型条款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影响的差异性,本文借鉴彭羽[11]的做法将数字贸易规则划分为三种类型——数据相关条款(lnData)、贸易促进条款(lnProm)、隐私保护条款(lnPriv)。数据相关条款针对数据流动问题主要包括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不公开软件源代码;贸易促进条款主要是简化程序、降低在线交易成本包括WTO规则补充深化、建立国内电子商务监管框架、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隐私保护条款强调数字贸易中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包括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网络中介平台责任、未经请求的电子信息。这三类数字贸易规则指标的构建方法是将各自包含的条款赋分加总。三类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可以看出,各项数字贸易规则对价值链关联的系数都显著为正,且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均大于对深度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从三类数字贸易规则对价值链关联的系数大小来看,数据相关条款的回归系数最大,说明数据相关条款对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最强,体现了开放数据流动在价值链贸易中的重要性。贸易促进条款的系数最小,说明贸易促进条款对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最弱,可能的原因在于贸易促进条款主要是针对最终品贸易提供便利,对以中间品贸易为特征的价值链贸易促进作用不强。隐私保护条款对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介于数据相关条款和贸易促进条款之间。

表8 数字贸易规则的异质性检验

(五)机制检验

上述检验均证实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进一步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促进双边价值链关联的渠道进行分析。根据理论机制部分,本文选取贸易成本和生产效率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如下:

lnDIVCijt=α0+α1lnRuleijt+

αlnXijt+ηi+ηj+ηt+ηijt

(15)

lnMijt=β0+β1lnRuleijt+

βlnXijt+ηi+ηj+ηt+ηijt

(16)

lnDIVCijt=γ0+γ1lnRuleijt+

γ2lnMijt+γlnXijt+ηi+ηj+ηt+ηijt

(17)

完整的中介效应由以上三个方程完成,(15)式考察的是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16)式考察的是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中介变量的影响。(17)式考察的是加入中介变量情况下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本文中的中介变量(M)为贸易成本和生产效率,其他的变量与前文保持一致。

1.贸易成本

本文借鉴钱学锋和梁琦[31]贸易成本的测算方法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价值链关联效应的贸易成本渠道进行检验,测算方法如下:

τijt=τjit=

1-EXPijtEXPjit(GDPit-EXPit)(GDPjt-EXPjt)S212(ρ-1)

(18)

其中,τ代表双边贸易成本,EXPij和EXPji分别代表i经济体向j经济体的出口额和j经济体向i经济体的出口额,GDPi、EXPi和GDPj、EXPj分别代表i国和j国的GDP和总出口。本文参照钱学峰,设定si=sj=0.8分别代表两国的可贸易份额,ρ=8代表替代弹性。表9报告了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价值链关联、深度价值链关联的中介效应模型均通过了检验。表9的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显著地降低了双边贸易成本。第(2)(3)(4)列中的贸易成本(lncost)系数显著为负,说明贸易成本的降低促使双边价值链关联更加紧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lnRule)深度在加入贸易成本(lnCost)后仍然显著为正,说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存在直接促进效应。根据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值,可计算得出降低贸易成本这一渠道可以解释44.11%的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29.78%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41.35%对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可以看出贸易成本渠道对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高于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影响,这与理论部分探讨的深度价值链关联中间品需多次跨越国境,贸易成本累计相一致。

表9 贸易成本的中介效应

2.生产效率

本文将劳动生产率作为生产效率的代理变量[28]进行机制检验,考虑到数字贸易规则更多地影响的是非农行业,故在总产出中剔除农业部门的产值,在总就业中剔除农业就业人员,使用一国非农总产出与非农就业人数的比值衡量生产效率。下页表10的回归结果显示,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价值链关联、深度价值链关联的结果均通过了中介效应模型检验,即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双边生产效率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双边生产效率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价值链关联、深度价值链关联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提高了本国和贸易伙伴国的生产效率,而双边生产效率的提高又促进了价值链关联。这验证了前文的理论机制所得结论。

表10 生产效率的中介效应

六、结论及启示

本文基于2000—2015年区域数字贸易规则TAPED数据库和增值贸易OECD-TIVA数据库,量化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与价值链关联程度,考察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价值链关联程度的影响作用及其机制,并深入探讨了国家发展程度和贸易规则的异质性。研究发现,第一,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对双边价值链关联、浅度及深度价值链关联均具有促进作用,但对浅度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相对更大,在一系列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后结果依然显著。第二,从影响机制来看,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主要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来增强双边价值链关联。第三,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不同发展程度的经济体之间双边价值链关联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促进作用更为强劲。第四,分具体数字贸易规则来看,数据流动相关条款对价值链关联的促进作用最大,贸易促进条款的促进作用最小。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出以下启示:第一,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如何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制定数字贸易规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应主动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积极推进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建设。第二,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中一直主张建立以货物流动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则,把国家安全放在首位,建立了以信息保护为主要内容之一的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因而,在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严格限制。但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不利于培育和吸引优质跨国互联网企业,甚至可能导致与国际规则的主动脱节,应正确认知到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速数据和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动,以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来支撑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第三,在数字贸易规则签订伙伴的选择上,发展中国家可选范围广阔。一方面,应积极与发达经济体开展数字贸易规则对话,学习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的经验。另一方面,也应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数字贸易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嵌入全球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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