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尊重?如何扩展?
——反对公共理性与至善论的结盟

2022-03-22 16:23:13陈肖生
哲学分析 2022年6期

陈肖生

在当前英美政治哲中,公共理性自由主义(public reason liberalism)①代表性论著参见: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rles Larmore,The Morals of Modern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Bruce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Gerald Gaus, Justificatory Liberalism: An Essay on Epistemology and Political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Jonathan Quong, 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 ,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与公共理性至善论(public reason perfectionism)②代表性论著参见:Peter De Marneffe,“ Liberalism, Liberty, and Neutrali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19,No.3, 1990, pp. 253—274; George Sher, Beyond Neutrality: Perfectionism and Politic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Joseph Chan,“ Legitimacy, Unanimity, and Perfectionism,”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29, No.1, 2000, pp. 5—42。之间的对峙,是当前比较活跃的学术争论并产生了较丰盛理论成果。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是对现代社会人们在宗教、道德和美好生活等问题上持续存在深刻分歧的事实的一类政治回应方案。这类方案肯定公民自由平等的地位,不对公民持有的善好观念的价值本身作判断,而是把公民在好生活问题上的合理分歧作为其政治理论的工作起点。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认为强制性政治权力要通过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获得公民的合理同意以获得合法性,其理论结果就是要求政治权力实现一种证成中立性(justificatory neutrality),即在不同的合理的好生活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同时,政治家和公民在重要的政治论辩中也要接受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约束,这种公共理性的内容来自上述获得公共证成的正义原则。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将其理论规范性基础奠定在尊重公民理念上,并认为这种尊重理念本身就具有反至善论的含义。然而,至善论理论家否认这一点,而且认为一旦将尊重对象界定为将公民响应具有更高认知质量的理由的能力,就能创造出一种比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更具优势的公共理性至善论。公共理性至善论同样认真对待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合理多元分歧的事实,同时也认可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提出的合法政治权力需要获得公共证成的要求;在此意义上,它是承认公共理性对政治活动的制约的。不过,在公共证成中,公共理性的至善论对于什么可算作是合理公民可以合理同意的东西有不同看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至善论者虽然可以承认价值从存在状态上讲是多元的,但却认为价值从来源上是客观的。它认为有些高阶的好生活观念,例如按照某种方式合理理解的个人自主性(personal autonomy)观念,凭借其对人类繁盛生活的意义,就是所有具有响应理由能力的合理的人都应该同意的。这样,公共理性的至善论一方面援引某种高阶好生活观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反对证成基础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证成不应诉诸任何一种一阶的美好生活观念的内在伦理价值,认为应取得某种意义上理解的公民的合理同意。

本文主要考察按照上述方式构想的公共理性至善论,分析其在理论内部自洽性与对外扩展吸引力这两个方面是不是一种比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更为优越的理论。对于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我将主要考察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理论分支。至于公共理性至善论,将重点分析汉语学术界新近出版的《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一书所提出的理论版本。①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该书将“公共理性至善论”表述为“政治至善论”。当然,由于公共理性至善论在一些基本论题如个人自主性的理论地位上仍然具备经典至善论的特征,因此在讨论一些至善论的共同特征时,我会考察经典至善论者如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蒂芬·沃尔(Steven Wall)的相关理论。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将双方的规范基础奠定到“ 尊重公民”理念之上,这样使得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至善论双方的争论聚焦于“尊重公民到底要求尊重公民的何种能力”这个问题上来。接下来的第二部分,我将指出在究竟尊重公民的什么能力这个问题上,除了双方都同意的伦理要求之外,公共理性至善论通过对个人自主观念的实质性说明提出了更高的认知要求,将其尊重对象确定为公民响应理由的能力。据此,公共理性至善论批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坚持门槛性的认知要求,导致其理论内部的不自洽性。我将分析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有哪些合理理由来终止对公民认知能力不断攀升的要求。第三部分,我将考虑两种理论对外扩展到非西方的转型社会上的吸引力问题。公共理性至善论认为自己不但能够解决公共理性自由主义难以克服的、由公共证成要求带来的自反性难题,而且通过诉诸实定的社会道德及包含其中的美好生活观念,获得一种敏于不同社会环境的灵活性。而我将表明追求这种灵活性的代价是造成公共理性至善论规范性基础内部冲突。文章上述分析如果成立,将打击公共理性至善论自我宣称的理论优势,并捍卫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合理性。

一、公共理性的规范基础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公共理性的自由主义要求,公民A思考和讨论重要政治提案P时,他提出来支持P的理由和考虑,必须是A真诚地相信,P是可以被其他的那些作为一种理性而又合理、自由平等、具有正义感和追求好生活两种道德能力的公民所接受的。①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 217. 亦可参见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64, No. 3, 1997, p. 800。我们称公共理性这个要求为公共证成的要求。此外,罗尔斯也接受另外一些理论家的建议,把表达立场的方式和实质道德立场皆视为重要之事,因为即使公共证成的要求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以一种“道德上不尊重的方式加以捍卫的”②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Moral Conflict and Political Consensus”, Ethics, Vol. 101, No. 1,1990,p. 76.。罗尔斯因此增加了公共理性的第二个要求,即公共论辩和决定过程中心态开放、自我反思、愿意修正立场的态度要求。公民们通过这种满足公共理性的态度要求表达出对彼此的尊重,使得公民即便满足第一个要求但未能在政治决定上达成一致,也能保持对话和合作的公民友谊。在表述完这两个要求之后,罗尔斯转向了我们称为公共理性理念的规范基础探寻问题,即为什么公民在讨论重要政治问题时应该满足这两个要求?罗尔斯的答案是这是由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的理想(ideal of citizenship)施加的一种道德义务(moral duty)。①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 217.

但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在于公民身份的理想这种说法会遭到一个很大的质疑,即一种道德理想缘何会给人施加道德义务?②Paul Weithman,“ Citizenship and Public Reason”, in Robert P. George, Christopher Wolfe( eds.), Natural Law and Public Reason, Washington: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41.批评者认为:实现一种完美的、典范的理想是一件很好的事。但好的愿景出现在我们面前,并不一定要求我们必须去追求它。为回答此问题,一些支持政治自由主义及其公共理性理念的理论家认为:应将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奠定在“尊重人”或者“尊重公民”这一规范性观念上,以引出公民相互间的责任。③参见Charles Larmore,“ Political Liberalism: Its Motivations and Goals,” In David Sobel, Peter Vallentyne, and Steven Wall( eds.), Oxford Studi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63—88; Martha C. Nussbaum,“ Perfectionist Liberalism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39, No. 1, 2001,pp. 3—45; James W. Boettcher,“ Respect, Recognition, and Public Reaso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Vol. 33,No. 2, 2007, pp. 223—249; Blain Neufeld,“ Civic Respect,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Non-Liberal Societies,”Politics, Philosophy & Economics, Vol. 4, No. 3, 2005, pp. 275—299; Gerald Gaus, 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A theory of Freedom and Morality in a Diverse and Bounded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p. 17. 反对将公共理性基础奠定到尊重理念之上的观点,可参考Andrew Lister, Public Reason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London: Bloomsbury, 2013, pp. 59—79。对于政治自由主义而言,将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奠定在“尊重公民”之上意味着:尊重公民要把自由、平等,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的公民本身当成目的,而不是当成手段去利用和对待,如为了一个更高的社会目标去培养两种道德能力,或者利用公民自由设定自己的目的能力。④Charles Larmore,“ Political Liberalism: Its Motivations and Goals”, p. 78; Paul Weithman, Religion and the Obligations of Citizenship,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09.如果按后者理解的话,罗尔斯的尊重观念支持一种以发挥卓越能力从而达致人类完善的经典至善论,或者发挥能力达致社会最大效用的功利主义,而非公共证成的要求。因此,将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奠定在“尊重公民”之上,有助于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自为目的之公民的相互对待问题上来。就此而言,公共理性的尊重基础一般被认为具有反至善论的含义。如至善论者约瑟夫·拉兹就认为:对至善论最为根本的批评就是认为它“将善观念强加给人们,这冒犯人们的尊严,并且没有以一种尊重的方式对待他们”⑤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57.。具体表现可能是如罗尔斯讲的那样,至善论以追求至善价值或人类卓越的最大化来设计社会制度和确定权利和义务,准许为了他人或社会更大的完善从而牺牲另一些人的权利,这是将至善置于正义之前,不尊重人们基本权利的表现。⑥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M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85—286.或者如乔纳森·邝(Jonathan Quong)所讲的那样,至善论导致了一种家长主义,“当国家以这种方式行事时,它对公民缺乏尊重,因为它对待他们所有人,无论他们的个体差异如何,好像他们没有能力学习和欣赏有价值的东西一样……”①Jonathan Quong, 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05.

作为回应,至善论不能直接认为尊重公民是不重要的或者承认自己是不尊重公民的,而是要想办法更新政治自由主义单方面定义的尊重公民,增加其内涵和维度,使得至善论也能够通过某种合理方式表达出对自为目的之公民的尊重,或至少减轻不尊重公民的嫌疑。至善论支持者作出了两方面回应:第一,关于最大化至善价值问题,至善论者史蒂芬·沃尔也承认“尊重”一个东西与“最大化”一种东西的区别,并且认为“最大化”策略对至善论而言也是不可取的。但至善论可以合理争辩说,它们推行的至善价值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一阶价值,而是构成人类美好生活的核心要素——个人自主性。但个人自主性是个体采取什么方式去过其生活的一种品格理想,并不是一个可以量化、比较,然后最大化的指标。同时,每个人过自主的生活既不要求自主程度的最大化,也不要求摆在他面前供其作决定的选项范围一定要最大化。②Steven Wall, Liberalism, Perfectionism and Restrai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83—189.第二,关于至善论仍然把至善价值置于正义之前问题,至善论者会争辩说,这种理解没有正确把握到至善论确立其正义观念的特质。因为至善论的正义观,不是为了推进、提升或最大化那个作为目标的善好,而是根据这种善好的要求本身来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正义问题。③参考 Andrew Lister, Public Reason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p. 43。

至善论上述防御性回应表明,即使把公共理性的基础奠定在尊重公民的理念上,也没有立即就排除了至善论。既然两者没有冲突,这启发了至善论的一些支持者发展出一种公共理性至善论。公共理性至善论认为,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个人自主观念,是一个实质性的道德观念,其合理形式应该理解为人们在其生活的支配性行动中能够响应满足理性慎思要求的理由。④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31—142页。依此理解,一方面,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自主成为国家行动的道德基础,国家可以以合理的方式来保障和推进这种生活方式,因而这种理论是至善论的。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自主的美好生活在社会合理分歧情况下仍然可合理视为所有人美好生活必备的因素,是所有合理公民都应接受的主张,因而这种理论又具有公共证成的属性,在政治社会中可以充当公共理性角色,为国家和公民提供权衡和决断政治分歧的标准。⑤同上书,第159—167页。

既然双方都可以同意将尊重人的理念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接下来的第二节,我们将分析这种公共理性至善论与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在尊重对象及要求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公民认知能力要求的争论。

二、何种尊重

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代表者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要求,主要是由公民身份理想、公民所处社会环境以及公共理性适用的主题三者共同确定的。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是理性而又合理、自由平等、具有正义感与追求好生活两种道德能力的公民。①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p. 29—35.在允许实践理性自由运用的制度下,他们由于遭遇“判断的负担”②Ibid., pp. 54—58.而在赋予他们生活重要意义的好生活观念上存在合理的分歧,无论这种好生活观念是由道德学说、宗教教义还是形而上学的哲学理论来说明的。在事关公共理性的主题也就是宪法基本要素与基本正义的问题上作出的政治决定,对公民两种道德能力的运用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了表达对公民自由平等地位以及运用两种道德能力这种最高阶利益的尊重,那些事关公共理性的主题的政治决定,不能仅仅基于公民们有合理分歧的道德学说、宗教教义或哲学理论而作出,而是要基于其他公民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都能合理接受的公共理由作出。否则,政治的决策者就没有将公民们看作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以及平等的共同立法者,并给予应有的尊重。

至善论者沃尔认识到:无论是政治自由主义还是至善论,都会对公共证成面向的对象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设定,不会要求重大的政治决定需要得到所有现实公民的事实接受才算是有辩护的。这样做会使得规范政治哲学讨论受制于许多偶然的事实。无论哪一种理论,理想化设定的条件越高,达成一致共识可能性就越高,但事实上被排除的公民也越多,反之则反。③Steven Wall,“ Perfectionism, Reasonableness, and Respect”, Political Theory, Vol. 42, No. 4, 2014, p. 471.罗尔斯的确也要求公共证成的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人,对重要政治行动的证成需要取得合乎情理公民的合理接受。但是,罗尔斯强调:这里的“合乎情理”指一种参与公平合作和服从正义规则的意愿,尽管它具有认知的因素,但主要并不是一个认识论的理念,没有对公民提出更高程度的认知能力要求。④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 62.这样一来,至善论者就找到了论证“不满足罗尔斯公共理性的公共证成要求,但也不算不尊重公民”这一论点的突破口,以此试图断开政治自由主义确立的尊重公民与公共理性核心要求之间的逻辑联系。设想有A和B两位公民,在事关一项基本正义的政治提案P上无法在一个理由R上达成一致支持。假定A满足罗尔斯公共理性的第二个态度要求,经过理性慎思真诚地相信理由R支持P。A经过充分了解B的现有的信念体系后,通过设身处地代入B的信念体系的方式进行“ 推断”(conjecture)①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82.,认为B不能接受R的主要原因是他没有开放地考虑新证据,不能进行合理地推断所有相关要素的含义与启示,或者受到一些不是通过正确方式形成的欲望和偏好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B经过一种慎思过程也可以达到和我们一样的结论,那么我们把我们真诚相信获得理由R支持的P通过政治权力强加给B,也不算对他的不尊重。因为这样并不是试图绕过B作为理性能动者进行合理推理并响应理由的能力,而是对他的理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认知要求。

这是公共理性的至善论在提升个人福祉或者评估个人自主时一贯坚持的立场。因为公共理性的至善论在回答“什么构成一种自主的欲望满足”时,反对程序主义和历史主义对自主性的定义,转而采纳了一种响应理由的立场。响应理由的立场要求自主的行动者,至少在其生活计划的支配性行动中,需要充分注意到行动环境特征,能够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要素并正确推断其全面影响和后果,并作出符合慎思理性要求的回应。②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31—139页。尽管没有现实中的人是完美的理性慎思者,但只需要承认有些人比其他人对理性能力运用得更加充分合理,至善论批评自由主义的目的就能达成。公共理性至善论在对B的回应中展现了其和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不一样的尊重观:尊重一个人的理性能动性,不是尊重他现在持有的、认知质量低劣的观点,而是尊重在理性获得充分运用及反思能恰当地进行的条件下形成的观点和信念。因此,在事关公共理性的主题的政治决定上,只要我们真诚地提供我们认为是好的理由,同时能够推断这些理由是其他人通过某种合理的慎思程序原则上可以接受的,那么我们就仍然表达出了对同胞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尊重。基于此强加一种政治安排不等于赤裸裸运用暴力,也与尊重不冲突。③参考 Andrew Lister, Public Reason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p. 64。

作为回应,虽然罗尔斯在定义“合乎情理”的公民以及界定公共理性的公共推理规则时,以伦理要求为主,但亦考虑到了认知的要素。例如,罗尔斯要求公民进行公共推理要满足基本的认知要求,用于支持或反对涉及宪法基本要素与基本正义的知识和推理方式,应该是其他公民广为接受的普遍真理。④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225.公共推理要从公民都能接受的前提出发,“正确地推导出”⑤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86.其他人也可以合理接受的结论。但关键的是,这里的认知要求只是一些门槛性的低度规定:诸如要求公民对自己的信念体系、生活计划和所处境况有正确的自我意识;可以合理地理解和评估新增证据,并能作简明正确的推理。

这引致了公共理性至善论对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一个关键批评。既然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公共证成要求加入了基本认知规范,排除那些犯了明显认知错误的公民去决定基本正义问题的资格,那为什么对那些不那么明显的认知错误就置之不理了呢?有什么理由坚持认为在政治论证中,我们应该把对合理公民的认知要求限制在一个最低水平而不是提升到更高水平?“一旦确认需要将这些要求包含在合情理性说明中,则将其限制在最低要求看起来可疑。”①Steven Wall,“ Perfectionism, Reasonableness, and Respect”, pp. 474—475.公共理性自由主义需要提出理由阻止这种对认知要求不断攀升的要求,否则其自身理论内部就是不自洽的,而公共理性至善论为政治生活规划的公共证成图景就是更合理的。

代表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第一个可能回应是,更高的认知标准是成本过高和要求过分的。作为一种活在现实世界的理性的人,满足基本认识要求之后,只需参照那些自己可进入(accessible)的理由即可。要求人无穷尽地了解背景知识,进行复杂哲学、逻辑推理,这是成本过高的。②Gerald Gaus, The Order of Public Reason: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Morality in a Diverse and Bounded World, p. 253.第二个可能回应是,除了基本的认知、融贯的理解和一致的推理等这些基本的、形式的认知规范之外,更高的认知标准本身就和其他哲学、道德的标准一样,是充满分歧的。但是,这两个回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确实,坚持高标准的认知要求会给人带来理性反思的成本。但在至善论看来,低标准也有成本,那就是会使得一个社会长期受到认知质量的政治决定的困扰。③Steven Wall,“ Perfectionism, Reasonableness, and Respect”, p. 471.至于第二个回应,需要注意到,分歧本身不能作为支持低认知标准的理由。那些不符合最低限度认知标准的人,对于最低限度的认知标准也有分歧,但政治自由主义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分歧,我们不需要严肃地对待它。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更高的认知标准的分歧就是合理的分歧,诉诸人们有分歧这一点无法回答此问题。

站在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我认为有两个更加合理理由可以作为回应。第一,更高的认知要求对于正常参与社会正义合作的公民资格规定而言是不必要的。罗尔斯要求公民要具有形成、追求和修正自己好生活观念的道德能力,这其实是低度的能动性的要求。这些人作为具有能动性主体,他们能够构想价值、形成计划并对这些有一种清楚的自我意识。④这种最低限度的能动性与至善论要求的个人自主性的区别,参见David Johnston, The Idea of a Liberal Theory : A Critique and Reconstruc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71—79。罗尔斯也要求能正常参与社会正义合作的公民有反思和修正其好生活观念的能力,例如每个人寻求更好地理解他们的主导性信念体系,根据他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来解释他们的信仰,并将这些信念与他们其他的承诺整合成一个综合性的好生活计划。但罗尔斯没有要求他们反思的基础一定是由对相关理由高度自觉的注意、评价、选择进而实现自我引导的个人自主性理想来引导的。罗尔斯允许公民诉诸不同基础来判断生活理想的好坏,他们既可以接受一种个人自主性理想从而自己根据高度的认知标准去反省确定什么是好的生活观念,也可以从权威、宗教、传统中直接获得对他们的好生活观念的支撑。因此,尊重公民究竟要求尊重公民的什么能力,以及什么程度的能力才能足够,罗尔斯认为判断标准是政治性的,也即能力要求满足正义合作的成员资格的门槛性标准即可,而非将能力作为达成正确目标或美好生活的德性。只设定较低的认知能力标准的确有可能导致公民持有一些伦理合理但认知不健全的观点,以及形成所谓的“适应性偏好”①参见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24—142页。。但罗尔斯所示范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在建构正义原则时并没有直接参考公民事实上持有的观点,而且在公共理性适用的政治论辩中公民虽然可以诉诸这些观点,但必须在“恰当时候提出适当的公共理由来支持我们的整全性学说所支持的原则和政策”②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76.。当然,唯一比较成问题的是重叠共识形成阶段,伦理上合理但认知不健全的人们可能会根据错误认知否决他本应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罗尔斯承认这是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宽容社会上大多数整全性学说及其支持者必须付出的代价。③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 59.但是即使这样,那些认知不健全的观点仍然不能直接修改正义原则的内容。④Ibid., p. 387. 对罗尔斯重叠共识观念进行重构以减少此问题的严重性的努力,可参见Jonathan Quong,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 pp. 161—191。正义原则制定之后,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也无法保证公民不会因为他认知不健全的观点而影响其生活成功或幸福。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只能是为社会确立一种正义的背景条件,并要求社会内部各社团的运作规则要符合正义原则确立的公民自由权的相关条款。因此,在正义原则形成前后,虽然不能确保每个公民形成的主导性欲望和偏好是完全自愿的和自主的,但只要它们“不是源于不正义也不导致不正义”⑤参见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92。,那么就无损作为这种欲望的持有者的平等公民资格 。

第二,罗尔斯拒斥更进一步的认知要求,还和他对政治事务本身的理解有关。如果政治事务的决定,如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The Condorcet Juries Theorem)⑥Marquis de Condorcet,“ Essay on the Applications of Mathematics to the Theory of Decision-Making,”in Keith Michael Baker(ed.), Condorcet: Selected Writings, Indianapolis: Bobbs Merrill, 1976, pp. 33—70.所指示的样式进行——如果投票者独立地面对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容易倾向于有正确和错误的答案。这样,如果每个人能力充分,投给正确答案的平均概率大于0.5,那么随着团体规模的增加,由多数程序为团体确定的答案将趋于正确的概率——那么,对人的认知能力要求越高,的确越有利于作出高质量的公共决定。传统至善论的理论的确能满足这个图景,例如在关于民主仅仅具有工具价值还是作为一种目的而被珍视的争论中,各种至善论,无论是儒家还是自由主义的版本,认为民主只是因其作为一种工具而被赋予价值。民主制度和程序之所以被人们珍视,不是因为民主程序本身有价值,而是因为从整体和长远看它比其他替代性的制度和程序更倾向于产生或维护某种好结果。而这种结果的好,是根据概念上独立于民主理想的标准来界定的。①这场争论可参考Steven Wall,“ Democracy and Equalit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57, No. 288, 2007,pp. 416—438 以 及 Thomas Christiano, The Constitution of Equality: Democratic Authority and Its Limi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1—130。至善论者认为这个正确的标准就是某些构成繁盛人类生活核心要素的观念,如个人自主性。而罗尔斯认为,如果政治不理解为根据单一好生活观念或总体性真理而组织起来的活动,那么就不存在培养某种能力最大化的必要和可能。②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p. 444—446.使得正义合作得以开展和维持的能力,挑选出的是一个门槛性“范围内的属性”(range property)③Ibid., p. 445.,在此范围内以不同程度满足相关能力要求,就能成为社会合作的正式成员。按照罗尔斯的理解,政治要解决的是因理性能力的运用遭遇“判断的负担”因而在好生活观念上有合理分歧的公民,如何合法地运用强制性权力从而达至平等相待的问题。在使得公民成为一个正义合作计划正式成员的资格能力之上要求更高的认知能力,并不能直接解决重大的政治分歧。因为政治并不是朝向单一确定目标的解题竞赛,公共推理也不仅仅是一种逻辑和认知“有效”的论证④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86.就足够了。

我们看到,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之所以对公民认知能力没有不断攀升的要求,最主要是它对公共理性的实践角色和功能与公共理性的完善论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归结起来,两者的不同是“实现不同目的调解的政治”与“实现某种人类繁盛目标的政治”之别,以及对“能力作为公民资格”和“能力作为达成正确目标的德性”的区分。对公共理性的自由主义来说,其首要的理论目标是通过正义理论和公共理性理念去界定和维持一种政治生活方式,它尽可能包容所有从其观点看来是合理的美好生活观念。这种实现不同生活目的调解的政治观,对包括认知能力在内的公民能力的要求,是一种作为合理的社会合作成员的要求。而公共理性至善论,其理论直接的出发点是关心人的好生活,将一种响应理由的自主观念看作是这种美好生活的核心。由于响应理由的自主观念要求按照慎思合理性要求对行动境况作出正确和合理的回应,因此,它在政治上对公民的认知能力提出了比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要高的要求。但这并不表明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在有关认识能力要求上有什么内部不自洽之处,这是我们想论证获得的主要结论。

我们也可以作进一步的比较,如果我们遵循第一次使用“公共理性”这个词的霍布斯①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54—355页。所开创的思路,把公共理性的实践角色和功能理解为在政治中处理或协调由私人推理所产生的争端和分歧的话,那么公共理性的自由主义对公共理性的构想比公共理性至善论的构想更处在朝向此目标的正确轨道上。对于至善论而言,公共理性的“公共性”主要是源自理由本身的特征,理由因其客观真确性而对理性行动者具有普遍性。至善论的公共理性特质是哲学性的,它和某种特定的公民特质和公民身份理想没有强的关联性。按照这种理解,至善论其实诉诸“理性”已经足够,“公共”的理性并没有给这种理论增加什么实质性的东西,或者借用康德的术语“理性的公共运用”②康德:《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载《康德著作全集》( 第八卷), 李秋零编,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2页。来指称至善论的公共理性更加贴切。而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不是理由的客观性、普遍性本身自动导致的,而主要是因为其内容来自按照某种方式设定的公民能够接受的政治价值和观念。这种公共理性与按某种方式设定的公民以及他们想要过的政治生活方式有强的关联,其功能在于维护由作为公共理性规范基础的那些政治价值所界定的公民间的政治关系,以及使公民相互确信在这种关系中达成政治共识的道德可欲性和实践可能性 。

三、如何扩展

罗尔斯式的公共理性的公共证成原则要求,涉及基本正义问题的强制性政治决定,必须获得理性而又合理、自由平等公民在共同理由基础上的合理接受,才是获得证成的。如果这些决定没有依此方式获得公共证成便强制推行,这是对公民不尊重的表现。但是公共证成的要求通常被认为会面临一个自反性难题(reflexivity problem):从形式上看,公共证成要求国家的强制必须获得公民的接受才是正当的,那么,这个要求似乎也会适用于公共证成要求本身——公共证成要求也需要取得理性而又自由平等公民在共同理由基础上的合理接受,才是正当的。鉴于政治自由主义者自己承诺的合理多元论,可以预见理性而又合理的公民会在这个问题上有合理分歧,因此公共证成的要求本身是没法获得公共证成的,因而公共证成要求是自我挫败的。③参见Steven Wall,“ Is Public Justification Self-Defeating?”,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39, No. 4,2002, pp. 385—394;David Estlund,“ The Insularity of the Reasonable: Why Political Liberalism Must Admit the Truth”, Ethics, Vol. 108, No. 2, 1998, p. 253。从实质内容上看,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公共证成要求的产生,极大地取决于前述罗尔斯政治性设定,还有对公民理性能力及运用状况设定,但证成公共证成要求的理性能力及运用状况设定,总是会反过来损害公共证成本身依赖的政治设定。也就是说,有基本正义感和门槛性理性能动性的人,由于“判断负担”的存在,他们会在好生活观念方面有合理分歧,又因为公民拥有自由平等的地位,因此公共证成是必要的;但有基本正义感和门槛性理性能动性的人的合理分歧既然会出现在好生活观念方面,那么为什么不会出现在有关罗尔斯的自由平等公民观和以正义实现不同目的调解的政治观上?①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203.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解决思路。第一种是哲学的解决方案,就是承认公共证成原则及其依赖的道德基础是道德上“真确”的,因此无需再取得公民的同意。②参见Charles Larmore,“ Political Liberalism: Its Motivations and Goals”, pp. 81—82; David Estlund,“ The Insularity of the Reasonable: Why Political Liberalism Must Admit the Truth”, pp. 252—275。但这种方案对宣称“在其自身内部不使用真确概念”③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 94.的政治自由主义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另一类是政治性的解决方案。④参见Jonathan Quong, 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 pp. 192—220; Charles Larmore,“ Political Liberalism: Its Motivations and Goals”, pp. 80—87; Andrew Lister, Public Reason and Political Community, p. 127。这类方案共同特点就是承认公共证成的要求只适用于承认上述政治观、公民观的人及由这样的人组成的政治体。公共理性及其公共证成要求,是针对承认上述政治性设定的人的内部论证和要求,使得一种特定的政治生活方式和自由公民的平等对待关系能在一种深刻合理分歧的状况下得到维系。如果采纳这种思路的话,就相当于承认公共理性所依赖的政治性设定也是人们合理分歧对象。那么,罗尔斯所示范的公共理性理念扩展到其他社会的唯一方式,只能是另一个社会也接受这种公民理想和政治观。如果没有接受的话,那么就像罗尔斯所讲的:这些拒斥民主社会及其相互性标准的人,自然也会拒斥这一公共理性的理念。⑤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p. 766.在这种情形中谈论公共理性的扩展显得毫无意义。

但是我们设想一种使得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扩展有意义的情形。假设在另一个社会S中,并不是所有人完全拒斥此种公共理性及其规范性基础,而是有一个群体G接受了它。但这个社会并没有明确受到任何一种正义观的充分规导,代表不同的正义观念的各方力量都力争成为主导性力量。这种情况下,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对于那部分认同它的人而言意味着什么?我认为最有挑战性的问题是,在S社会其他公民都不遵循公共理性的公共证成要求的情况下,G群体仍然应该坚持将之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和公民性责任加于自身,因而在政治论辩中不诉诸任何有争议的道德、哲学和宗教学说吗?或者在其他人都欺骗性、策略性地宣扬和支持某些政治原则和行动以便赢得更大的政治动能时,G群体还应该诉诸他们真诚地相信自己接受以及真诚地相信他人也能接受的原则而行动吗?我认为,这种扩展情形中,遵守公共理性的规定可能会使得G群体成为道德上值得称赞的政治力量,但道德上值得称赞的举动不一定对社会正义观念的竞争有什么帮助。相反,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可能因为自我设限太多又不能诉诸宗教、伦理和传统资源而导致吸引力缺乏和难以取得认同。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的功用似乎只限于调解和维持一种政治生活方式,而不是把这种政治创造出来 。

我们接下来看公共理性至善论在回答自反性难题挑战及扩展到其他社会的问题上是否比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更有优势。公共理性至善论,虽然它也认可公共证成的要求从而也会遭遇自反性难题,但由于它本身承诺了一种响应实质理由的个人自主观,它可以宣称自反性难题终止于一种对公民自主能力的尊重。①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42页。而且即使公民经过反思在自主性价值问题上有分歧,也不影响它的奠基性地位,因为如上一节所论,公共理性至善论虽然也承认公民的合理分歧,但它对于合理性标准的认定在认知质量上比政治自由主义要高,一些人的不同意并不构成对个人自主性的基础地位的合理争议。通过这种方式,公共理性至善论摆脱了困扰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的自反性难题。这样一来,似乎也使得公共理性至善论在解释公共理性对外扩展上具有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公共理性至善论,推崇作为其道德基础的个人自主观念,在不评判公民个人具体生活理想和好生活观念内在价值从而保持对个人自主的尊重的同时,又能在观念竞争中获得来自道德观念的资源的支持,有助于其对政治社会愿景的申述。第二,由于自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实现,特别需要政治权威创造一种社会形式去支持它,因此为追求它的人们赋予改良政治的动能。②同上书,第147—151页。第三,公共理性至善论还认为,一个社会中为社会成员实质性共享的、作为社会行为规则的社会道德,不违反公共证成的要求,而且由于社会道德中包含大量美好生活观念,因而国家应该致力于保护和促进这些美好生活观念。这一点使得公共理性至善论能够因应不同社会的传统文化,鼓励人们从共同分享的道德观念中挖掘政治内涵来建构根本的政治规则。③同上书,第199—200页。我们看到对于正在努力形成和完善一种正当合理有序的政治规则的转型社会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理性讨论和凝聚共识来确定公民之间是何种政治关系、追求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共同体的问题。公共理性至善论提倡公民参与一种响应理由的、真诚和开放的讨论,并且允许国家积极利用人们既有的共识伦理和传统资源来塑造共同的正义观,这的确使得它在解释转型社会的共同正义观是如何形塑出来的这一问题上具有理论优势 。

但如此构想的公共理性至善论在向其他转型社会扩展的图景中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第一,至善论理论家一般都会承认,即使自主性具有内在价值,但不等于它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过上美好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如拉兹为了避免论证自主性的最高价值地位的难题,他采取了一个情景化论证(contextual argument),他没有声称自主性是一个普适的、最高的价值,他只是提出如下事实:西方自由社会的结构、特征与文化,形成了一种支撑自主的环境,它使得人们除非自主地生活,否则没有其它成功的途径。①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pp. 391—394.在很多不具备西方现代性典型特征那些社会里,自主很可能不能成为人们美好生活的核心要素,反倒会阻碍他们成功。这一问题并不能通过要求公民响应理由和提高认知能力来解决,因为响应理由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人们在对行为环境有正确认知和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作合理决定。

第二,即使所讨论的社会一定程度上具备现代性特征,从而使得自主性是人们美好生活核心要素之一,但公共理性至善论低估了自主性与社会道德中美好生活观的冲突。公共理性至善论试图区分自主性的两种地位来解决这种冲突。一方面,自主性作为政治社会的基础性价值,产生诸如自由、宽容和伤害原则等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它不必与其他规范人们社会交往、互动行为的社会道德冲突,至少没有最根本的冲突。另一方面,如果有冲突,那么它此时也是作为诸多社会道德的一种,与其他维持社会基本行为规则的道德发生冲突,这时候诉诸国家的权衡和调适去解决冲突即可。②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86页。这种调解方法最大的问题是,在我们讨论转型社会的情境下,为什么社会道德中的其他有政治抱负的美好生活观会自动把定义一个社会最基本政治原则的资格拱手让给主张个人自主性的理论?显然,根据社会道德中其他一些有政治抱负的美好生活观的实质立场,其所主张基本政治原则肯定是不一样的,即使它们都称为自由、平等和宽容,但实质理解也会不一样。除非公共理性至善论认为基于自主性价值推衍出的政治原则是纯粹形式性,否则,自主性与其他有政治抱负的美好生活观在定义基本政治原则上,在某些情形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或至少不可能总是和谐一致的。这样,公共理性至善论认为其基于自主性的价值定义了一些基本的政治观念或原则,实际上也是蕴含着某种政治观,这就和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没有什么差别了。因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理念,扩展到其他社会亦是要求另一个社会也接受一种政治性的公民观和社会合作观。

公允地说,上述两点评论并没有表明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比公共理性至善论更有优势,因为公共理性自由主义同样需要预设一些现代性的基本条件③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p. 36—38.以及主张某种政治生活方式的首要性。但这至少表明了公共理性至善论不可能是一种抽空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基础及政治设定的单薄理论,只包含一种普遍适用的参与共同政治生活的公民美德与公共精神。若这样,它也没有太多独特之处,只是长久以来就被各种现代政治理论鼓励的理性思考、开放心态、宽容讨论等公民美德的集合。

第三,公共理性至善论构想的理论扩展图景中,比较严重的是其中的政治观念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公共理性至善论将自己定位为一种政治至善论①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95页。,那么和政治自由主义一样,它需要处理自己提出的政治观念与公民持有的多元且冲突的好生活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从自由社会公民共享公共文化中的根本政治理念出发,建构一种自立式的政治性正义观念。对于人们持有的多元且冲突的好生活观念,政治自由主义“刻意地停留在表层”②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MA. Co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395.,只要它们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对它们的价值、地位就不作评论。公共理性至善论也有一个类似的“停留在表层”的主张:只要某些好生活观念或其中的要素,构成了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事实上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那么公共理性至善论就主张接受它们作为建构政治观念和政治秩序的素材,并将这一点视为公共理性至善论比传统的伦理至善论“更加灵活的主张”。③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99页。需要注意的是,诉诸社会道德对公共理性至善论而言并不是可有可无锦上添花的举动。因为伦理至善论传统上认为某些善具有客观内在价值,自主选择只有选择有道德价值的东西,这种选择才有价值。④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6, pp. 378—381.而公共理性至善论放弃了价值的客观主张后,却仍然提倡个人自主性,那么必然要额外诉诸社会道德来弥补如下漏洞:响应理由的自主选择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选择。⑤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第167页。然而,我们即将看到,一旦公共理性至善论诉诸社会道德来做这个理论修补,就偏移其最基本的尊重公民个人自主性的规范性基础,引入一些与之相冲突的因素,从而在其理论特征中掺入一种可疑的保守倾向。

对公共理性至善论上述处理政治观念与好生活观念的方式,政治自由主义支持者倾向认为它是“以错误的方式成为政治的”⑥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p. 491.,即不恰当地偏爱社会某些现存的好生活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个反映这些好生活观念力量对比现状的政治安排。这样,相较于伦理至善论,公共理性的至善论失去对客观真确道德价值的坚守;相较于政治自由主义,它又失去了政治观念的自立性,带有一种至善论不该有的屈服于现状的保守性。因为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实际上被多数成员稳定践行的社会道德,很大程度上就是现存政治权力的偏好的反映。

当然,公共理性的至善论可能会反驳说,政治自由主义所谓的“自立”的政治观念,也是建立在为公民共享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基本政治理念之上的,那么又如何保证这些基本理念不仅仅是被动地反映社会现存好生活观念力量对比的现状?政治自由主义应该承认的确有这种可能。但政治自由主义认为,从这些储存在公共文化中的根本政治理念出发,经过政治建构主义或者其他推理方式获得的正义原则只是一种暂时性的证成,它们还需要经过重叠共识阶段,取得每个合乎情理的公民从它们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出发的认可,才能获得公共证成。①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p. 387—388.如果储存在公共文化中的根本政治理念,只是反映少数几个占优的整全性学说的利益,那么建基于其上的正义观念只会离公共证成的目标越来越远。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自由主义就要求运用广义的反思平衡回去修改之前的设定。②Ibid., pp. 65—66, p. 141, p. 388.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储存在公共文化中的根本政治理念,都只是看作使得思考可以出发临时的定点,而非免于修改的定见。政治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至善论在这一点上的区别,并不是是否具备一种反思修改程序的差别。公共理性至善论完全也可以运用反思平衡方法反思从现存社会道德和文化传统中推衍出的政治观念,并来回修正它。两者的真正区别在于,政治自由主义不认为一个社会现存的、实际起作用的社会道德及其包含的美好生活观念的存在样式,可以作为制定一个社会根本政治观念的恰当起点。公共理性至善论出于修补其理论漏洞的需要接受了这个立场,也使得它不可能提出如政治自由主义那样的公共证成要求,即要求这个社会每一种合乎情理的美好生活观念而非仅仅是被社会成员实际持有的美好生活观念去检验看是否能接受那个提议的政治观念。这使得公共理性至善论在面对实定社会道德时不具备反思动机和基础,造就了其理论品格上的保守性。同时,使得建立在公共理性至善论基础上的社会稳定依赖于各种实存的、在构成社会道德中占主导地位的诸种美好生活观念的力量的偶然平衡。

本节的论证表明:在将自己的理论扩展到自由社会之外的转型社会的问题上,若论要求的严格性,公共理性至善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一样,必须坚持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规范性要求;而在面对不同社会情境的灵活性上,公共理性至善论认为自有的对不同社会传统文化敏感的优势,实际上是一种不恰当偏爱现实政治社会力量和利益现状的保守性。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共理性的至善论杂糅了其道德基础,引入了与尊重公民个人自主性不必然相容的社会实定道德。

四、结论

本文将一般而论公共理性理念的规范基础奠定到“ 尊重公民”理念之上,这样使得公共理性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至善论两者在理论内部自洽性与外部扩展优劣两个方面争论得以聚焦。通过分析,我们看到公共理性自由主义把公共理性的实践功能界定为对某种政治生活方式的调解和维护,它将构成公民资格基本条件的公民能力作为尊重的基本对象,有理由拒斥公共理性至善论以关注个人自主的好生活为出发点对合理公民提出的高认知能力要求。而在理论对外扩展问题上,公共理性自由主义由于把自己规范性落定到对某种公民理想的尊重上,那么这种公民观以及这种公民关系构成的政治方式,必定和另外一些公民理想以及政治方式是不能相容的。任何一个政治社群,即使认同两个是同样好的政治理想,也要从中选一个来服膺。考虑到任何一个社会容纳价值和政治理想的空间均是有限的,并且任何规范理论均具有排斥性,不存在一种可获得所有一般而论的理性行动者均同意的实质性政治理论。这些是任何规范政治理论都应该坦率承认的政治理论、政治社会事实。在这一点上,公共理性至善论在其理论基础中主张尊重公民响应理由的自主能力,同样要求至善论要占据其理论内容所要求的全部逻辑空间。然而,公共理性至善论试图通过诉诸实定的社会道德及包含其中的美好生活观念来获得一种敏感于不同社会环境的灵活性,这种做法引入了与其规范性基础相冲突的理论要求,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