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木木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告诫我们,财产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面对他人遗失的财物、委托保管的财物,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明代周晖撰写的《金陵琐事》中有个“何岳还金”的故事,何岳面对金钱的诱惑,毫不迟疑地做出了他的选择。
何岳是一个秀才,他有一天在夜晚走路时捡到二百多两银子。何岳怕家人让他留下这笔钱,就没跟家人提起。第二天,何岳来到捡钱的地方,果然看到一个人正在路上找东西。通过询问,这个人说的丢钱金额与银子上做的封存标记都与何岳捡的相吻合。何岳便将银子还给了失主。失主很感动,要拿出一部分银子作为酬谢,何岳却摆手说道:“我捡到银子时并没有人看见,我完全可以据为己有,我那时没有自己留下,现在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失主再三答谢后离开。
何岳曾在做官的人家教书,官吏有事情要离开本地去京城,便将一个装有几百两银子的箱子寄存在何岳处,对他说:“等我回来的时候找你取。”很多年过去了,官吏都没有回来。后来,何岳听说官吏的侄子因为别的事情回到了本地,于是他把箱子托付给这位官吏的侄子,由侄子转交给了官吏。
在上述故事中,何岳有两次还金的行为,本文将主要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在民法上,何岳捡到的二百两银子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导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财物。所以,遗失物既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抛弃物,它是有主人的,只是暂时脱离了财产权利人的控制。
将拾得的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何岳捡到他人遗失的银子后返还给权利人,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行为。
如果我们捡到财物后找不到失主,可以将其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之后,会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人是谁,有关部门会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如果捡到他人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这种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不当利益。此外,如果将他人遗忘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当失主要给何岳金钱作为酬谢时,何岳予以拒绝。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拾得人在归还财物时可以要求财产权利人支付报酬或者合理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财物丢失后,发布带有悬赏内容的寻物启事(如“寻找爱犬,有捡到送还者,酬金三千元!”),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后,权利人应该按照悬赏启事的承诺支付酬金。如果权利人拒绝支付或者未按照承诺足额支付,拾得人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拾得人在找到失主之前,为保管财物产生必要支出,也可以要求失主偿还必要费用。
官吏委托何岳保管放有银子的箱子,使他们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当时通信不发达的情况下,虽然官吏多年没有联系何岳,但何岳一直按照约定履行妥善保管财物的义务,未将钱财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且最后将保管物通过官吏的侄子转交给官吏,说明他是一个信守承诺的人。从古至今,诚实守信都是对人们的基本道德要求,在今天也是我们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何岳虽然家境贫寒,但他做到了“贫贱不能移”,面对他人财物的诱惑,仍能坚守做人底线,尊重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其高尚的品格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