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2022-03-21 12:46张珊珍
中外文摘 2022年6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婚姻自由婚姻制度

□ 张珊珍

20 世纪50 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一、黎明前夕的受命

自1922 年召开的中共二大第一次做出《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就把争取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如1930 年闽西根据地的《保护妇女青年条例》《闽西婚姻法》;1931 年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等。1931 年,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壮大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不断推向前进,《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确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

1948 年秋天,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新中国的蓝图在中共领导人的脑海中徐徐展开。这时,如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解放妇女,如何在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重要准备工作。9 月20 日至10 月6 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号称共和国摇篮的西柏坡隆重召开,华北、西北、山东、华中、华南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 人出席这次会议,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就在这次会议期间,刘少奇召集中央妇委负责人布置了准备制定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

据时任中央妇委委员的罗琼回忆: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当时中央妇委驻东柏坡,而刘少奇等中央领导住在西柏坡,东、西柏坡相距二三里地。那时,刘少奇与王光美刚刚结婚不久,刘少奇就在两间土墙泥顶的新房里,热情接待了妇委会的负责人。他表示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为即将到来的新中国拟定一部婚姻法,这是一项神圣而又艰巨的任务,中央妇委当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首的起草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等。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提供的那份1931 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草小组几次派出工作组就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共同商议,几易其稿。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第9 条:“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虽然离婚自由已成共识,但有的同志担心离婚太自由会不利于社会稳定,尤其在农村,必定要触动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导致他们成为反对派;另外一些同志则顾虑马上就要进城,担心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觅新爱,抛弃农村的原配。但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一方坚持可以离婚。1949 年3 月23 日,中央妇委随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一起离开西柏坡迁往北平,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央妇委进一步对婚姻法条例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

二、群策群力的结晶

1950 年1 月21 日,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信中写道: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婚姻法草案在当时被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由毛泽东亲自主持,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其内容和文字经过反复修改后定稿。

1950 年4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 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定稿历时一年半,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斟酌、讨论和修改,凝聚着多方人士的心血。

三、新中国的献礼

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的婚姻自由。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正如1950 年4 月26 日《人民日报》中所说:“这部新的婚姻法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它的颁布有划时代的意义——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共8 章27 条,包括结婚条件、夫妻间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条件、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从内容上看,婚姻法中更多的条文在于对离婚的规定,充分体现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中对妇女在身心健康、财产补偿、抚养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面的保护。婚姻法通篇贯穿四个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彻底杜绝旧婚姻制度中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婚、收养童养媳、强迫守寡等陋习,同时倡导有利于建立婚姻美满、家庭和睦、男女双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并于1951 年和1952 年,连续下发关于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1953 年再次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不仅如此,婚姻法将广大妇女从封建落后的思想意识和陈规陋习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中国妇女的精神面貌从此焕然一新,以自尊、自信、自强的姿态屹立于世界妇女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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