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娟
(青海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 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的思想基础,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情感根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历史的交流、交往和交融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共有精神财富,族际间的互借与交融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特征。正确高效的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既与增强民族自信心紧密相连,又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息息相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2003 年第23 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与物质形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①共同组成了人类的遗产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②早在上述公约颁布前的2001 年,我国的“昆曲艺术”就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语境下,与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相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具有紧迫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截至2020 年底,我国已有42 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是全球入选该名录项目数最多的国家。自2006 年国家文化部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选以来,截至目前,共有1580 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③。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是历史上各民族交流、交往和交融的产物。纵观国家级非遗名录,我们可以发现同一或类似的文化事项下往往会涉及多个区域的不同民族。例如,和“刺绣”④相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11 个民族共计20 个项目,“鼓舞”⑤事项下则涉及12 个民族的41 个项目,而“剪纸”⑥事项下则涉及7 个民族的53 个非遗项目⑦。而如果将省级和地(市)级相关非遗项目包含在上述统计之内,则同一事项下涉及的民族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但自古以来不同区域的中华民族各成员间从未停止过人的交往和物的流通。而不同民族间的交往和交流必然会带来文化的交融,其最具代表性的现象就是“三月三”民俗节庆。自古为“百越”之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有12 个世居民族,而这些民族中的绝大部分都将“三月三”作为本民族的一个重大节日。“三月三”是汉族“上巳节”、壮族与苗族的“歌圩节”、侗族“播种节”、仫佬族的“花婆节”、仡佬族的“年节”、水族的“祭龙节”,同时也是云南瑶族的“干巴节”、福建畲族的“乌饭节”、湖南土家族的“女儿节”和黔西与滇东的彝族“祭山节”。虽然节日名称各异,节日起源也各有不同,但祭祀自然神灵或民族英雄,青年男女谈情说爱是“三月三”这一天不同民族共同的节日主题,这显然是族际文化交融的结果。由此可见,同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各族人民在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优秀文化,但无论哪一种民族文化都不是独立产生和发展的,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采纳了其他民族的文化精髓或文明片段融汇而成的。可以说族际间的互借与交融现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毋庸置疑的典型特征。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都是人类活动的创造物,但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一定是从属于特定的“群体”“团体”或“个人”的。无论是何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都是由“人”所生产的,同时也是特定社会语境的产物,它的展示与实践离不开人的社会活动和民族间的交往。因此,要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族际交融现象的成因,就必须着眼于人及人类群体的内部机理和社会的发展规律。
德国人类学家巴斯蒂安在十九世纪末提出了“人类心理一致说”,他认为人类具有相同的心智过程,既“基本观念”,由此而产生的文化就具有相似性。[1]例如,无论是在非洲、美洲还是亚洲,鼓都被不同的人类族群当作祭祀自然神灵的法器,而其起源都是出于对打雷这一自然现象的崇拜的“基本观念”。[2]而对于自然灾害的畏惧也是人类共有的心理特征,由此而产生了祭祀自然神祇以祈福禳灾的仪式,并在族际交往过程中互相学习借鉴。可见,人类心理的一致性是不同民族非物质文化产生互借与交融现象的根本内因。
我国的地形西高东低,西部被帕米尔高原和喜马拉雅山系所环绕,北部是辽阔的温带草原,东部濒临浩瀚的海洋,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出于繁衍种族或争夺资源的目的,居住在共同地域但却分属于不同政治文化团体的人群不可避免的会频繁的产生或和平共处、或动荡杀伐的交往,从而引发不同人群间的文化互借与交融。从黄河流域不同考古地点出土的原始彩陶纹饰的相似性与演变规律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而上文提及的“三月三”民俗活动成为广西各民族共有的文化遗产,其错杂共居的分布格局是最重要的空间因素。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类型多样。在不同的地理区域生活的不同的民族集团依托于不同的气候环境发展出游牧、农耕、渔猎等不同的生计方式。北部游牧区与南部农耕区的出产大相径庭,这就使民族经济的互补关系远远大于竞争关系,并因之而发展出了繁荣的族际贸易。商队的马背上驮载的不仅仅是用来交换马匹、皮毛的茶叶和丝绸,更是承载着不同族群的优秀文化,从而为民族间的文化交融提供了经济土壤。
“以和为贵”的伦理思想是我国历代封建中央王朝处理族际关系的根本准则。《国语•周语》有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这是中国最古老的关于地域与人群的治国思想,“五服”的理念不重武力征服而重礼乐教化,只要承认周天子的宗主地位即被纳入王朝松散的“天下”统治体系之内,这一理念的影响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历代中央王朝从不把武力征服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首选手段,而是采用和亲、会盟、朝贡、互市和设置办事大臣等一系列贵和的执政方略来确立主权认同并维系和平的族际关系,客观上为各民族优秀文化的互借交融提供了政治保障。
在心理一致性的支配下,在高度互补的生计方式的基础上,生活在共同地域的不同民族在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下必然会产生文化的互借与交融。这种交融不仅体现在不同族群的底层社会,出现“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凉州行》唐·王建)的普遍现象,同时在各个族群的上层阶级中也出现了“花门将军善胡歌,叶河蕃王能汉语”(《与独孤渐道别长句,兼呈严八御史》唐·岑参)的风尚。因此,可以说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在互借与交融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历史阶段,继续深化和升华这一历史进程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会产生意义深远的推进作用。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3]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中原帝国以安定的政治局面和繁荣的经济为基础,以强大的文治武功为保障,以秉承“圣人之教”的“礼仪之邦”为号召,将以“文”化“天下”作为统治者的最高政治追求和理想。中华民族这一自在的民族实体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是历史上的“化外”之民在与“化内”之民的交往过程中的主动融入和中原王朝“王化”政策的拉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并形成了以汉文化为核心的辐辏式的文化格局。陈永龄认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汉族自身的“凝聚力和稳定性”在于其“较高的生产方式”,“较高文明”是“民族凝聚力和稳定性的基础”[4]。这一观点无疑是符合我国封建时代的历史事实的。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民主改革的完成,在实现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新中国致力于各民族经济的共同繁荣和文化的共同发展。在各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政策的扶持和激励下,经过挖掘、整理和研究,各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作为其族群文化基因的地位渐趋明晰和稳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文化语境也随之逐渐从以汉文化为中心的“百鸟朝凤”的局面演变为各族文化各领风骚的“百花齐放”的格局,辐辏式的文化向心力日益减弱,从而影响了家庭成员互相的认同,产生了“文化认同危机”⑧。而在现代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如不加以防范,这一危机将会愈演愈烈,从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团结与繁荣发展。
诚然,独特的民族文化是我国各族人民引以为傲的“我之美”,而各民族互借共享的非物质文化事项就成为了链接“我之美”与“他之美”的不同文化基因链条上的氢键。这些氢键是活态而有机的,它们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起到了沟通血脉、凝聚情感、集聚力量的关键作用。在文化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成员首先就要在“各美其美”的同时能够“美人之美”。而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工作则有助于在“我之美”与“他之美”之间找到结合点,从而消弭民族间的文化隔阂与心理阈限,促进各族际交流、交往与交融,进一步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文化认同。
长期以来,受苏联人类学界的影响,我国民族学与人类学届把是否具有“共同的文化”当作区分民族的重要标准之一。但也有学者认为“族群并非是在共同文化基础上形成的群体,而是在文化差异基础上的群体的建构过程……族群是由其边界确定的,而不是由其文化要素确定的”[5]。由此观点可以推断出当不同族群(ethnic group)相近或相关的文化要素越多,其族群边界也就越不明晰,相互间的认同程度也就越高。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领域的要求并不止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建立“美美与共”的非物质文化体系才是其终极目标。“美美”意即“我之美”与“他之美”,而“共”则要求打破“我之美”与“他之美”的界限,使各民族优秀文化汇流于海。须要强调的是,“美美与共”并不是以抹煞各民族文化个性为目的,而是强调在共同场域下,有着同一内涵的不同民族文化事项所泛起的涟漪可以自然适变的叠加融汇,而不受制于主观刻板的边界。
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涵盖面广,既涉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等精神财富也包含行为模式和社会规范,同物质文化层也紧密相连。而作为一种渗入人类日常生活的活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领域的相似性就成为了族群成员区分“我族”与“他族”的重要标尺,从而对身份认同的不同层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使用筷子进食成为了东亚多国的文化圈认同表征,使用统一的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表征,而演唱河湟花儿则成为汉、回、撒拉、藏、土等居住在青海省东部地区的各民族的地域认同表征。可见非物质文化的相似性往往成为人类群体不同层次的认同标准。
“共同体是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它不是各个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能把众多个体作为一个整体的成员团结在一起。”[6]而共创、共有和共享的文化则是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7]在“美人之美”的前提下”达到“美美与共”的境界的关键就在于各民族文化以共生的立场互相欣赏,以共赢的态度互相借鉴,以共享的目的互相交融。这一过程就是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的演进轨迹,也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集聚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途径。
“社会共同体要建立‘我们共同的文化’。我们都认同一个文化是我们共同体的东西,这是很难的事情。……真正要找到一个东西,让社会上下、官民等不同的阶层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恰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通过程序操作确认了什么文化是‘我们’共同的文化,还确认文化可以来自我们的社会,或者说确认我们的社会也是文化的来源。”[8]非物质文化根植于各民族人民大众的生活,近年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在我国各级行政和文化旅游部门的重视下其挖掘保护与价值开发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角度审视我们现在的“非遗”事业还需要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做出若干调整。
根据2011 年6 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等级不同的“名录”形式存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视阈中。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层层申报和审批的模式虽然有利于将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非物质文化事项纳入有序的国家系统之中,但却对原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进行了机械的切割,从而极大地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原真性,并引发了诸多不必要的民间争端。
4.1.1 修订“名录”评审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其宿主,并不存在绝对的地域或族群界限。因此,无论是出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还是为了发挥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功能,都应尽快考虑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制度进行修订,打破地域界限,建立一个和合融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体系。新体系应“解决好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的问题,真正避免申报单位的行政区隔化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恶性争夺”[9]。
4.1.2 整合现有遗产事项
2006 年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壮族歌圩(Ⅸ-46)与苗族系列坡会群(Ⅸ-47)同时被收录,但它们其实是“三月三”这一民俗活动在不同民族的不同名称而已,在广西融水、柳城等县这一群众基础深厚的非遗活动早已突破了族群的界限,成为了壮、苗、侗、汉等多个共居民族共同的节日。上述由于评审体系不合理而导致的问题,轻则会引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利益的争夺,重则会伤害民族情感,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评审体系建立后就应及时对原有的各级遗产名录开展复评工作,对名称不准确或异地同质、异名同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合。
以地域为单位进行“非遗”的申报工作人为的割裂了一些本为一体或相互关联的文化事象。国家级“非遗”项目青海“藏族螭鼓舞”(Ⅲ-92)和甘肃“武山旋鼓”(Ⅲ-92)与甘肃省省级非遗项目“傩舞”(Ⅲ-12)都是以扇形羊皮鼓为主要道具、以攘灾祈福为主要内容的乐舞文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甘肃“岷县青苗会”(Ⅹ-85)、青海“热贡六月会”(Ⅹ-43)、“土族於菟”(Ⅲ-40)、“土族纳顿节”(Ⅹ-29)中的扇形羊皮鼓祭祀乐舞。将上述遗产项目加以整合不仅有利于该文化事项的传承与发扬,也有利于加深汉、藏、土等民族间的文化交融和情感认同。
4.1.3 对重点遗产事项设立跨区域专项保护机构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在历史上各民族间交往频繁,从而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互借交融的特征。很多非物质文化事项不仅涉及多个地域,同时也涉及多个民族,如编号为Ⅱ-20 的民间音乐“花儿”是分属于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省(自治区),为汉、回、东乡、保安、撒拉、土、藏等多个民族共同传承和共享的民歌艺术。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严重制约了这一民间艺术的族际交流。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项非遗促进机构不仅可以有助于这一艺术形式的繁荣发展,也可以更好地助力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所谓“遗产”就意味着对历史传统的延续,但“延续”这一行为又无法脱离现代化的语境,从而产生旧的价值体系与新的社会环境的冲突与对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发展中泥沙俱下,一些消极守旧、迷信粗陋的落后于时代发展的糟粕也被历史的洪流裹挟而来。隐藏在民族文化意识中的坐井观天和眼高于顶就是普遍而典型的狭隘思维。要破除陈旧的文化藩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中凸显时代特征,就必须与时俱进地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价值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价值体系应该具备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面对外来文化的冲击,它应该是强韧而自信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不曾中断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血脉根基。在面对全球化的冲击时,我们应坚定目标、提升自信,坚守中华民族的文化阵地。另一方面,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系统内部应该是和谐包容、兼容并蓄的。“和而不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表征。“不同”的是文化的表现形式,相同的是对共有精神家园的守护与追求。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语境下,当代社会体系在日新月异的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应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过程中既有传承、又有重构、也有创新,……在与各种现代文化的互动中要做出有选择性的创新与组合”。[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价值体系与新表现形式的构建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与时俱进,适变而变的对不符合现代语境和价值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内容到形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才能有助于“非遗”的“活态”传承,从而避免沦为博物馆橱柜里的固态展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1]这一定义明确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各族人民”。高丙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并不只是一个专门的项目,而是一场社会运动。它吸引了广泛的社会参与,改变了主流的思想,重新赋予长期被贬低的文化以积极的价值,改变了现代制度与草根文化的关系。”[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打破了长久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对普通大众的思想禁锢。以往被定义为“糟粕”的根植于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民族民间传统被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身份,突破了“大传统”和“小传统”的阈限,将国家上层建筑与民众日常生活以文化的形式链接起来,从而成为多元文化共同体中各组成部分共享的文化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行政权力所构建的,行政权力的层级不同其对待“非遗”的角度和方式就存在很大差异。一方面是国家层面上的“保护与传承”的非功利导向,另一方面是基层行政组织的“开发和利用”的经济导向。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了中国基层行政组织的核心职能,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成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附庸,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载体来推动地方文化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则是很多基层政府所能想到最直接的策略。”[13]因此在“非遗”事业的实践进程中,政府部门由搭台人变成唱戏人,出现了主体倒错现象。变“民俗”为“官俗”,变“在场”为“主场”,影响力普通民众的文化主体权益,对特定文化事项的原真表达造成干扰,并对民众的文化认同产生负面影响,使“非遗”事业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系统工程成为一场局限于权力阶层和学术领域的狂欢。总之,发展“非遗”事业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具有普世化和大众化的性质,二者都强调民众的主导性和全民化的共同参与,而不是政府的独角戏或民族精英阶层构想的“乌托邦”。
要避免政府的行政行为堕入上述窠臼,就必须切实坚持群众路线,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实事求是的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角开展“非遗”事业。
首先,坚持系统性、整体性保护原则,对于各类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要给予特别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传统社区的文化表达形式,很多时候呈现为特定民族的特定民俗”。[14]虽然在城镇化和现代化加速发展的情境下,要想保留传统的民生环境已绝无可能,但适变的将新价值体系下的新观念融入“非遗”文化原有之魂而塑造出“社会主义新传统”则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切忌打着“移风易俗”或“文化创新”的旗号将文化事项与其生态土壤粗暴的剥离。
其次,政府要摒弃“官本位”思维,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非遗”事业,将经济利益的位次置于保护与传承之后。在非遗项目的申报、传统仪式与节庆活动的开展等具体事件中,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的情感和文化传统。要积极协调和利用民间力量,建立各类非政府组织,深入完善“非遗”保护和传承体系。
最后,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民族的边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际交流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互尊重、相互承认原则造就了文化共享的机制,造就了新型的共同体关系,一改以文化差异制造社群区隔、排斥、冲突的机制。”[15]单纯依靠行政权力很难培育出“美美与共”的新价值体系,大力加强族际间文化的交流和交往才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作为手段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简单、有效的措施。各级政府要破除敝帚自珍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与其他省、市、县积极开展合作交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成为全人类共享的精神财富。
近二十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实践所投入的热情是有目共睹的。这一现象是改革开放政策在文化领域的映射,也充分说明了优秀传统文化对于各族民众的影响力和感召力不容小觑。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非物质文化族际互借与交融这一特点,跨越族群边界,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事业,不仅有助于强化共同体内部的文化认同,也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注释:
①1972 年,UNESCO 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一纲领性的文件中所提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指的是以物质形态存在人类文明遗产和自然生态遗存。
②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10 日17日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③数据包括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已通过公示的198 个项目,不包括所有后期扩展项目。
④“刺绣”类非遗项目涉及到的民族有藏、汉、羌、彝、维吾尔、满、蒙古、柯尔克孜、瑶、侗、锡伯。
⑤“鼓舞”类非遗项目涉及到的民族有羌族、苗族、佤族、壮族、彝族、瑶族、基诺族、朝鲜族、傣族、布朗族、毛南族、藏族、满族。
⑥“剪纸”类非遗项目涉及到的民族有汉族、满族、傣族、蒙古族、苗族族、水族族、回族。
⑦数据来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project.html,2021.3.15。
⑧笔者认为,“文化认同危机”是在对本民族传统文化产生高度自觉和深度认同基础上从而对他族文化产生了反感、排斥、刻意抵触,并认为本民族的文化是独立并优于他族文化的一种心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