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舜清, 杨吉兴
(1.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2.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不断向纵深发展,成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的党之利器、国之利器。巡察制度作为巡视制度的战略延伸,是打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深入人民群众,健全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推进中央、地方、基层各级党组织政策精神上下贯通的重要保障。巡察制度充分发挥了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发现和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然而,由于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正式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较短,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巡察制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而对巡察制度有效性分析的重要成果鲜少见到。巡察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和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是否能够确保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为此,本文将在分析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建立的意义、巡察制度形成缘由、巡察制度及其有效性内涵的基础上,基于影响制度有效性因素的视角,探讨分析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逻辑,从而彰显巡察制度对于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巡视巡察监督战略格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
巡察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和重要制度创新,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起来的。建立巡察制度,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最后一公里”,使党内监督实现无禁区、全覆盖、落实处,对于推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创新、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制度创新、治理效能提升路径创新、党内廉政文化建设实践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建立巡察制度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成果。马克思、恩格斯在无产阶级政党建立之初便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提出了无产阶级党建的一般原则,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中国的国情、党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中国化进程和党建理论创新。毛泽东历来强调思想建党,邓小平提出制度建党,习近平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立巡察制度是习近平新时代党建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新成果,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建立巡察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制度创新。作为基层党内监督的重要战略性安排,巡察制度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延伸至基层“最后一公里”的利器,这一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以往制度建立后难以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难题,而且对于治理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巡察制度也是深入人民群众,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推进上下联动、步调一致、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再次,建立巡察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治理效能提升的路径创新。一个政党治理效能的高低,直接反映这个政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也是评判该政党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始终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包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等党内制度体系,实践证明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政党制度和治理体系。巡察制度的建立,不仅使党内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为党内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治理效能,探索出一条有效的新途径。
最后,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党内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创新。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题中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内廉政文化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具体部署,为党风廉政建设确立了目标、制定了准则、提出了方略。巡察制度的建立,不仅是新时代基层党内监督的重要战略性安排,也是党中央大力推进党内廉政文化建设新进程的重要实践。
巡察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和制度创新,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起来的。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在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巡视情况汇报时,根据巡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问题,提出巡视工作需进一步抓早抓小,深入基层,把问题化解在地市和县一级。2014 年10 月,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率先改进巡视工作,发挥了示范作用,下一步要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省级巡视的基础作用。抓早抓小,基础在下面,要上下联动,把问题化解在地市和县一级,有效防止‘带病提拔’”[1]。根据中央指示,各地陆续进行巡察工作实践探索。市县巡察实践的发展推动了市县巡察由实践探索向党内制度的转化。2016 年10 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 和县(市、区、旗) 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2],通过党内法规将建立巡察制度正式确定下来。2017年7 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察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第二条规定“党的市(地、州、盟) 和县(市、区、旗) 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3]65。2017 年10 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4]47党的十九大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市(地、州、盟) 和县(市、区、旗) 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3]100,从而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在市县党委设立巡察制度,保证了该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加大巡察制度建设的步伐,先后出台《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 《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 年)》《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 等文件。可见,巡察制度从问题的提出,经过实践探索到最后形成制度的转变,成为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和制度利器。
制度是有关社会、政治、经济行为的准则[5],是为达到一定目标而人为制定出约束行为的系统集成的规范。制度有效性是指基于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制度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大多数群体认可与遵守,对实施客体的行为产生与预期效果相符合的影响。巡察制度作为制度的一种具体形态,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并未形成一致观点,尚处于认识的起步阶段。多数学者偏重于对巡察工作流程的阐释,或实施效果的总结,或基于巡察与巡视的关系进行定义,缺少制度内涵解读。王峰[6]认为市县巡察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管党治党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创新成果。王庆华[7]提到巡察是巡视制度的市县级环节,是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一部分。陈建平[8]则指出巡视是指中央和省(区、市) 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巡行视察,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巡察则是巡视制度在市县层面的延伸。有的学者还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条文中,把对“巡察工作”的叙述理解为“巡察制度”的实质,认为巡察制度是指党的市、县委员会依据《党章》 《条例》 《意见》等党内法规,参考巡视制度,各自建立适合当地实情的规章制度,设立巡察机构,派出巡察组,严格按照既定巡察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式,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所管辖的下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监督的制度[9]。根据学者的已有研究,结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笔者认为巡察制度是由巡察规范体系、巡察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组成的规范整体,是巡视制度的战略延伸,是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组成部分。而巡察制度的有效性则可以理解为基于巡察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该制度涉及的党的市(地、州、盟) 和县(市、区、旗)委员会、派出巡察组成员、市县委所管辖的下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等相关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可与遵守,对实施客体的行为产生与预期效果相符合的影响。
通过在中国知网搜索,暂未发现有国内学者直接从理论上对影响巡察制度有效性的因素进行界定。巡察制度是巡视制度的战略延伸,对巡视制度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能同样对巡察制度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对巡视制度有效性的评价多基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点。李婧[10]认为制度本身、制度相关人及制度环境三个要素之间是否具有较好的契合关系决定巡视制度的有效性,其中,巡视制度本身受制度起源、演化过程与发展路径、制度结构的完整性、制度规则的具体性、制度规则的一致性、制度表述的准确性、制度程序的可操作性、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反腐败形势、政党的首要工作要求、政府的有限理性要求等因素影响。田启战[11]同样基于制度、制度相关人和制度环境构成三维框架,指出巡视制度的运作效率取决于党内巡视制度结构是否健全、运行方式是否合理及制度是否公平、灵活,制度设计者、执行者和承受者的兴趣偏好、价值取向、知识结构、道德观念影响其对巡视制度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反应,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环境决定着巡视制度效能的发挥水平。朱荻[12]认为巡视监督制度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包括制度设计、执行效果、成果运用、对相关人的约束力、与社会环境的契合度、与相关制度的相容性等方面。于学强[13]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前提条件展开分析,认为党内巡视制度优势的效能转化,制约于领导层意志的坚定性、民众支持的一贯性和力度、巡视巡察联动的有效性、各类监督的系统性。任建明[14]等借鉴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试图对影响巡视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做出解释,认为巡视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委托者的动机、代理人的动机和能力、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具体机制三类因素对巡视制度有效性产生影响,需建立针对所有主体的问责机制、矫正巡视机构和人员动机的约束激励机制、加强巡视机构能力建设。
借鉴学者们关于影响巡视制度有效性因素的分析方法,基于影响巡察制度有效性因素的视角探讨分析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巡察制度是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完善巡视制度做出补充性的制度安排,影响巡察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同样包含制度本身、制度相关者和制度环境三维框架。同时,考虑到巡察制度是对市县委所管辖的下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监管,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直接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基层人民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必须把制度实施的公平程度放在突出位置。因此,影响巡察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来源、制度运行机制、制度相关者的效用水平、制度实施公平程度以及与制度环境的切合度和与配套制度的协调度。我们可以从这些影响制度有效性因素来看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逻辑。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深受历史、环境影响且具有适宜性逻辑。有效的制度其来源应包含内生性、渐生性、自驱性三个特点,与外生型、突变型、外驱型的制度相比,前者保证该项制度环境适应能力更强,易受更多社会利益群体支持。中国历史上自发形成了自上而下督查的巡视文化,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使得巡察制度与中国社会文化背景水土相符,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易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首先,巡察制度深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御史监察制度影响,代表着政权高层对基层事务的直接监管和巡视,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民间流传有不少钦差大臣手持尚方宝剑惩恶扬善的历史故事,巡察制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已有监察监督制度批判性继承的历史延续,易受群众认可。而外来文化移植的监督制度与我国特定环境的摩擦成本较大,使得国外三权分立等权利监督制度移植国内有效性损失较大,拿来主义方式的制度移植多以失败而告终。因此,巡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实施具备传统文化天然的土壤,具有强大的制度惯性,富有生命力和可维持性。
其次,巡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政党监督思想和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创造性结合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不同时间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逐步摸索、不断改良形成的渐进式制度变革。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面对大革命失败的严峻形势,巡视(巡察) 制度在凝聚党内共识,重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内国外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复杂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巡察制度伴随政治巡视实践不断深化,理论不断积累,作为巡视制度的战略延伸应运而生。因此,巡察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顺应和支撑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展大局,具有明显时代特征和强大生命力。
最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符合中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巡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最大的勇气和决心完成自我革命、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纯洁性的制度创新。广大人民群众在谋事创业过程中,自下而上希望党和政府为自身追求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保证自身合法利益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效提升了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因此,实施和遵守巡察制度的力量强大,阻止反对巡察制度的力量较小,巡察制度的实施具有极强的内在驱动动能,自驱性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性得到充分发挥。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具备内生性、渐生性、自驱性三个特征,其产生和存在具有必然的合理性。
机制泛指系统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和系统运行机理。可以理解为,制度运行机制是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及其相关关系。健全的制度运行机制指制度涉及对象明确,主客体权利和义务界定明晰,搭配合理。制度主体不明确则制度实施缺乏有效支撑;制度客体不明确则制度目标不清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制度规则不完善则使制度无法执行而形同虚设。因此,制度有效性与制度运行机制的健全程度密切相关。
巡察制度的运行机制,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的应用发展,也在各地运行实践中得到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 《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 年)》 《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文件对巡视巡察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对制度主体、制度客体以及制度规则做了专门的规定。首先,巡察制度主体明确,为派出巡察组的市县党委主体和具体开展巡察工作机构与个人主体。其中,各市县党委承担巡察主体责任,市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巡察工作办公室协调巡察运行,巡察组落实执行巡察具体工作。巡察制度各级实施主体明确,避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有利于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部署,支撑和推动巡察工作有效运行。其次,巡察制度客体明确,中央和各省市一系列条例、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市县巡察的对象范围。巡察制度客体指巡察工作范畴内,由巡察对象做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被巡察组织单位的集体行为,也包括被巡察组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行为。市县巡察是将巡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现深入基层的全覆盖。再次,巡察制度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在工作责任、工作机制、成果运用、请示报告制度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避免规则缺位、失位而使得巡察工作隔靴搔痒、流于形式。此外,巡察制度是深入基层的具体党内监督活动,各市县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展开巡察工作,使得巡察制度建设天然具备实事求是和制度自我革新完善的特质。例如,通过全国性的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将各地市县巡察实践经验总结推广,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巡察方式,不断破解制约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巡察工作的效能,保证巡察制度的有效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明晰且规则搭配合理,同时具有开放性学习型特征,运行机制的健全完善确保了巡察制度的有效性。
有效的制度应使个人在制度运行中得到正反馈,进而凝聚更多力量保证制度的持续运行。按照斯皮罗的观点,制度与满足个人效用之间有相互作用。可见,满足个人效用是制度有效性的内在驱动力,制度有效性是追求个人效用的外在表现。当前,中国正处于两个百年交汇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每一位中国人的毕生夙愿,时代特性决定当前国民追求的个人效用包含两个维度,即提升生活水平所需的经济利益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德愿景。因此,从是否满足个人效用角度出发,制度有效性要求当前存续或创新的制度应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人民群众提升生活水平,有利于汇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巡察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在基层扎根落实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提高。巡察制度关注和整治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中央惠农利民政策不到位问题、“微腐败”和基层政治生态不良之风问题、涉及乡村治理和民生领域等各类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基层巡察,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工作中出现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和工作作风问题,通过专项治理,不断完善基层制度,加强各类管理,提升基层组织治理效能。巡察制度一方面充分回应了人民关切,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当经济利益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巡视的国之利器,为推进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驾护航,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巡察制度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了个人效用追求的两个维度,凸显了其有效性逻辑。
制度的认可度和实施效果与制度公平性正相关。制度的公平性表现在任何制度客体在程序上不因个人情况不同而被区别对待,在制度面前所有制度客体具有平等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和自我革命净化的勇气担当。巡视巡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键在于全面覆盖。巡察制度确定的巡察对象、巡察线索处理和巡察成果运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性,确保该制度得到广泛认可,保证制度实施效果。首先,在巡察对象上,巡视工作强调不能看人下碟,没有“铁帽子王”,党纪国法之下人人平等。而巡察工作作为巡视工作的战略延伸,目的是将问题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对市县之下党、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无死角全覆盖。通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以巡视带巡察,以巡察促巡视,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监督网络,确保党内监督全覆盖。其次,在发现问题线索上,巡察工作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政法战线违法违纪问题,直接关乎基层百姓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巡察问题线索来源于基层,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和感受,“微腐败”和基层不正之风处理不当,直接啃噬基层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巡察工作紧盯党中央关乎民生领域的各类惠民富民政策落地,处理和惩治基层的“蝇贪”,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具有重要作用。再次,在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上,强化巡察成果运用,能做到事事有回应,保证巡察工作公平正义。巡察工作发现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反而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消极影响,直接影响群众对巡察工作效果的评价。因此,巡察问题整改过程中,应压紧压实基层党组织政治责任,避免在整改过程中下放转移责任,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动巡察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加大对巡察问题整改取得成效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既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也增加群众在反腐“拍蝇”等基层巡察整治中的获得感,增强社会公平正义之风。总之,巡察制度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基层,零容忍、全覆盖的公平特性,确保了其有效性。
制度有效性的存在条件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和脱离特定历史时空的。制度有效性存在的条件包含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三重特性。制度环境对制度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只有与制度环境相切合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性,保证制度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根据上文分析,巡察制度具有合法性、实施效果较好、人民认可度高的特点,兼有内生性、渐生性、自驱性、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特征。巡察制度与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国家体制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政治生态相切合,也十分符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的制度生态。因此,巡察制度在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强大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市县巡察深入基层,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各类工作作风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党的坚强领导是基层群众最坚实的靠山。巡察制度与巡视制度上下联动,同频共振,与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贯通融合起来。巡察制度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市县巡察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基层各级组织治理效能,保障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在基层扎根落实和持续健康发展。
制度难以单独发生作用,一项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搭配衔接程度决定了该制度是否能达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制度与相关制度共同构成了集成统一的制度系统。如果制度与相关制度不能相互配合,甚至相互排斥,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巡察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形式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只有注重与其他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衔接,注重与监督主体广泛性和监督形式多样性的党外监督合理搭配,紧密结合基层实际,才能科学界定市县巡察监督范围和重点,确定主要监督内容,提升巡察工作威慑力,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设以党内监督为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巡察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不留死角的利器和重要抓手,在推动市县党委落实党内监督深入基层的主体责任,与基层群众外部监督协调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中。巡察制度作为巡视制度的战略延伸和拓展,通过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构建巡视巡察战略格局,有利于构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十四五”时期国家各项发展目标落到实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是党内监督制度的一种形式,其有效性必然具有制度有效性的一般特性。即巡察制度是否具有有效性,至少需涉及合法性、实施效果、大众认可度三个维度。首先,党章和党内系列法规从法理上确保了巡察制度的合法性。其次,巡察制度成为从严治党深入基层的利器,对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和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第三,巡察制度深入基层,聚焦中央各类惠民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关切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支持和拥护。因此,从合法性、实施效果、大众认可度三个维度分析,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是确定无疑的。同时,本文结合有效性存续条件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三重维度,基于影响制度有效性因素的视角,从制度适宜性、制度运行机制、制度相关者的效用水平、制度实施公平程度以及与制度环境的切合度和与配套制度的协调度等方面分析,发现巡察制度是内生性制度、渐生性制度、自驱性制度、人性化程度高的制度、运行机制健全的制度、公平性高的制度和制度生态切合度高的制度,同时配套制度成熟且彼此协调衔接度高,有效性得到了较充分的论证。可见,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是有依据的和确定无疑的。当然,单独讨论影响制度有效性某些因素的作用,必须具备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假设前提。事实上,我们在讨论影响巡察制度有效性的因素时,无法撇开其他相关因素,也不能忽略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因此,分析中国共产党巡察制度的有效性,还须放在全面构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背景、全面从严治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生态和当前确保“十四五”规划各项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发展阶段中去分析,尤其是放在巡察制度实施进程中去分析。本文对于巡察制度在实施进程中诸如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不足及完善路径等尚未深入讨论,有待在后续研究中去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