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若干问题及完善

2022-03-18 07:05李志森陈韶峰
河北职业教育 2022年3期
关键词:学士学位普通本科学位

李志森,陈韶峰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职业本科包括本科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职业学校的本科专业,是职业教育类型的本科层次,培养的是在产业高端领域具备新技术应用与研发能力的人才[1]。其与普通本科的共性在于均指向个体本科层次学习力的培养,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职业本科是根据行业中的职业岗位变化需求培养技能型人才,本质上是实践性的,而普通本科更注重的是培养学术理论创新的研究型人才,本质上是理论性的[2]。我国首次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提出发展职业本科是在2014 年6 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培养职业本科人才。2019 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全国有15所职业技术大学能够独立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的试点工作,到2021 年6月,职业技术大学的数量扩大到27所,其中民办性质的有26 所,公办性质的有1 所。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职业本科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全国所开设的27所职业技术大学作为职业本科教育工作的试点,其自身的发展模式也尚未定型,需要长期的实践摸索才能得以进一步完善。

发展职业本科不仅要考虑办学定位、办学规模、教学培养、课程设置等因素,还要考虑到学士学位授予的问题。学士学位作为我国学位体系中的基础学位,反映的是学生经过本科理论和实践双阶段学习后所达到的学术水平,能够有效检验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程度。学生完成本科课程学习后,达到学士学位申请的合格要求,就能获取就读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而我国现有学位授予的工作是围绕着普通本科,而非职业本科进行的。职业本科能否与学士学位相挂钩,职业教育领域的研究者们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接受职业本科教育的学生在完成相应学业后无法获得学士学位,学历的社会认可度不高会影响学生的就业发展;若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其授予的标准如何确定则有待斟酌。直到2021 年11 月,国家在《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职业本科应纳入现有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且和普通本科一样,其授予工作均按照同样的法律和管理条例来进行,这表明了国家对职业本科的高度认可,为高等院校做好职业本科教学工作指出了较为明确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为学术界针对职业本科教育的研究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研究思路。

一、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将面临的问题

(一)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的问题

我国的学士学位授权指的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具备学位授予工作条件的培养单位和专业授予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一种权利,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是学士学位的授权主体,被授权单位(高等院校)和授权专业(本科专业培养单位)则为授权对象。《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以下简称“《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指出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是获得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批准,否则其本科毕业生要就近向本地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和本科专业培养单位申请学士学位,因而学士学位授权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前提,学位授权的工作没有做好,之后的学位授予工作就难以开展起来。《意见》第一条和第四条提出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工作的执行依据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且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申请学位授权的最低标准为职业本科的学校设置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普通本科。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本科教育,其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申请的基本条件均围绕着办学规模、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等方面来考虑,但在内容上却各有不同,很容易给授权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例如,在师资队伍的设置标准方面,普通本科院校要求兼职教师数量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而职业本科学校要求的则是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4,二者是矛盾的,若某职业本科学校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时候,该校的兼职教师数量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1/4,符合了职业本科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但不符合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的要求,也就是说达不到《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授权申请基本条件,那该校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学士学位的授权。

再比如,《意见》第二条规定:“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必须为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依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这对已开设本科专业的高等专科职业学校来说,只有完全变为职业本科学校才能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因此,当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在申请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权的过程中,对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标准适用存在疑问的时候,其评估工作到底是以哪个标准为准,由哪些权威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作出有权解释,目前的教育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的问题

职业本科学校和职业本科专业在获得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批准后,可依照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开展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我国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0 年实施,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为代表制定的“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二是以各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代表制定的“高校学位授予标准”[3]。

从国家学位授予标准来看,《学位条例》第四条要求具有从事科研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才能申请学士学位,该条针对的是普通高校的本科毕业生。《意见》中也明确要按《学位条例》的要求来做好职业本科的学位授予工作,但现行《学位条例》未涉及职业本科的内容,且学位考核的重点倾向于学业成绩而不是学生的实践能力,若按现有《学位条例》来实行,实际上是认可了普通本科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全适用于职业本科学校,那么职业本科学校有可能会降低自身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标准,使得职业本科的人才培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从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来看,《意见》第七条规定了具有学士学位授权资格的职业本科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且要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职业本科学校在学位授予标准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设定权,那么,职业本科学校在制定学士学位授权标准的时候,就要考虑授予标准所存在的法律风险。高校设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作为一种学术标准,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进行细化或者增设[4],学术标准主要体现在课程成绩、专业技能等方面,职业本科更看重的是对毕业生的专业技能考核。《学位条例》第四条只明确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要求,而对专业技能方面的考核要求则没有明确,这样的话专业技能只能作为一个附加性的学位授予考核标准。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自主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的体现,自身权力的行使也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没有经过法律授权不能随意作为[5]。职业本科学校若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专业技能考核作为学位授予的决定性条件,有可能会与国家法规相抵触,隐藏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风险[6]。

(三)学士学位授予形式的问题

《意见》第五条明确:“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要按学科门类来授予”,例如所读专业归属于工学的本科毕业生被授予的是工学学士学位,这实际上是沿袭了普通本科的授予方式。虽然普通本科在专业学科归类、学士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工作细则已逐步完善起来,有相应的文件可供职业本科进行借鉴,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降低职业本科在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工作难度,但也扩大了职业本科和普通本科的辨别难度。原因在于,普通本科倾向于促进学生对学科理论知识的有效掌握,考核标准侧重于学生的理论学习成绩,它所授予的是一种学术型学士学位,而职业本科更倾向于加强学生对应用技能的熟练掌握,考察的是学生的技术操作能力,所授予的更应是一种技术型学士学位,若职业本科颁发的也是学术型学士学位,则意味着职业本科所培养的人才也是朝学术理论研究的方向发展,这显然与职业本科所设定的人才培养方向背道而驰,且有可能会掩盖了职业本科所带有的技术教育特色,使得职业本科在培养方针、培养模式等方面趋同于普通本科。

此外,《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是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个等级,依次对职业本科的专业进行分类,其中,专业大类的数量有19 个,例如水利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等;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是按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个等级,依次对普通本科的专业进行分类,学科门类的数量则有13 个,例如工学、管理学等。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各自对专业的归类均划分为三个等级,而它们的区别在于职业本科将学科门类替换成了专业大类,且在数量和学科名称上跟学科门类有明显的不同。若按学科门类来授予学士学位,所考虑的问题就是职业本科是要以专业大类还是以专业类作为衡量点跟普通本科的学科门类进行挂钩。以公安与司法大类为例,若以专业大类来衡量,它应等同为学科门类中的法学,该大类还分为了侦查类、法律事务类、公安技术类、司法技术类等6 个专业类,其中公安技术类和司法技术类在学科门类中属于工学,两种学科门类对各自专业的学位授予要求是有很大差别的,这样会给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完善职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国家要为职业本科专门确定统一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

目前有关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没有在专门法律中得以规范,国家出台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对其授权申请标准的规定也较为笼统,且该办法自身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在《学位条例》中的任一条款得以明确。由于院校设置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作为职业本科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基本依据,其内容与普通本科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职业本科对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的采用不能完全照搬普通本科的方案。国家应根据职业本科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专门的授权申请标准,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中有关高校学士学位授权申请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整,按普通类和职业类两个板块进行重新划分和增减,并在职业高等学校这一类对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予以统一明确;同时,针对已开设本科专业的高等专科职业学校,应及时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以促进这些学校尽早升格为本科层次的职业院校,达到学士学位授权申请的基本条件;另外还要对相应的教育法律进行修订,使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在法律层面上获得许可,比如在《学位条例》中可以增加如下条款:“职业高等学校达到下列申请条件,经过省级学位委员会评估和考察,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者,可获得学士学位的授予权。”或者规定:“职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规定。”在授权申请标准的适用过程中,授权单位以及授权专业可及时向学位委员会反映存在争议的问题,学位委员会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解释,解释理由应以客观、合理为原则。

(二)对专业技能的考核应纳入考核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职业本科培养的是前沿技术领域所需的专门技能型人才,在学位授予标准上应更有必要去侧重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认定[7]。首先,国家要在法律上将专业技能考核纳入学位授予标准,在《学位条例》中可新增:“职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然后在所列条件中再补充对专业技能的基本考核要求,且专业技能的考核可与职业技能证书相挂钩,学生获取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可转化成等级学分计入考核成绩中,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中第四十六条。其次,职业本科学校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学术自治权将专业技能的考核纳入学位授予标准中,不同的职业本科学校对专业技能的考核也有所侧重,因校而异,其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差异化标准也应得到法律的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差异化标准中对细化规则的制定也应以国家法律及其管理办法设置的最低标准为指引[8],防止由于授予条件设置的过分严苛导致学生难以通过专业技能的学位考核,进而无法顺利获取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采用“专业大类+技术学士”相结合的学士学位授予形式

学士学位授予形式按学科门类来划分,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物力来探索合适的衡量点,与学科门类相挂钩,衡量的工作难度不小。为尽量避免给学位的授予工作制造更多非必要麻烦,本文认为职业本科的学士学位授予形式可直接采用专业大类进行划分,且应当设为技术学士学位,以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为例,它归属于电子与信息大类,就读该专业的职业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的学位申请条件后,方可获得电子与信息技术学士学位证书,技术学士学位更能突出职业本科的技术特色,也能够和职业本科的人才培养方向相吻合。向职业本科毕业生授予技术学士学位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有先例,比如,芬兰通过设立应用技术大学来开展职业本科的教育工作,在1995 年颁布了《多科技术学院法》,明确应用技术大学与普通大学为同等的法律地位,在2003 年将技术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享有主体明文规定在该部法律中,让芬兰整个技术学位体系变得更为系统和规范,获取技术学位的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能够满足不同学生对技术学士学位的差异化需求,学生经过三年到四年的课程学习,修完140-160课程学分后,就能够申请技术学士学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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