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宇
(福建商学院 财务与会计学院,福建 福州350012)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保护农民及农户核心利益的关键,也是提升农户及农民生产劳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要围绕新时代农村经济新发展,做好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优化,结合农民及农户的基本诉求,制定科学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案,并科学推进股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多方面股权管理保障机制,使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能为实现农户及农民利益最大化创造便利条件。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核心目标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我国部分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期处于放养状态,部分管理权不明确及管理纠纷问题,严重干扰农村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加剧农村地区经济矛盾及发展矛盾的产生,不利于构建农村地区良好发展生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基于农户及农民核心利益的保障,采用新经济政策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解决新时代背景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存在纠纷问题。第二,新时代发展促使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及社会发展环境产生一定变化,为更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做好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创新,基于对农村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结构等调整,提升农村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能取得先发优势,为未来阶段农村地区经济建设的长效化推进夯实基础。
2016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指出:“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1]。”因此,充分尊重农民及农户的基本意愿,基于农户及农民生产劳作的基本需求,做好多方面的改革措施的优化,进一步保障农户及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方面的经济利益与多方权益,是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应依据《意见》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对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结构、制度内容及制度管理规范的调整,以共创农村良好发展环境及和谐社会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导性优势,加强《意见》中相关管理要求及改革原则的落实,为新时代更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不仅针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总体要求及意义等进行明确阐述,同时,重点强调要基于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好对农户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充分平衡农村产业资源及经济资源的同时,为提高农户及农民生产劳作积极性创造有利条件。所以,各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应根据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需求,制定长效化的改革发展管理机制,结合当前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现状及改革方案,从法律视角为农户及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参与及监督提供支持,降低外部不良因素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影响[2]。此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要保证农户及农民对相关改革发展纲要的内容能看得懂,读得通,为农户及农民更好参与改革实践做好铺垫。
股权的管理与设置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重点,也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多元化开展的科学策略。针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股权管理体系建设,要从优化管理干预机制、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及规范等多个层面进行调整,既要保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集体利益,也要为农户及农民个人利益的保护提供支持。因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视角下的股权设置与股权管理,要采用平衡发展的基本对策,在农户及农民充分掌握管理主导权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对股权结构的科学调整,做好对农户及农民利益关系的平衡,使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能促使农民与农户充分受益,为未来阶段更好深入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发展奠定良好根基。
目前,我国针对农村产权改革的法律规范,仅对部分法律管理框架进行完善,相关内容及法律条款的补充缺乏及时性,导致部分地区农村产权改革对于股权的设置无法可依,难以根据依法管理的基本需求,制定科学的股权设置方案,对于部分细节性问题的解决也缺少一定的时效性,最终导致部分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流于形式。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推进,未能为保障农户及农民的基本利益提供帮助。从经济法的基本约束对象来看,农村集体产权的股权设置,并不属于企业股权资源分配或上市公司股权规范的范畴,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仅有少部分法律条款适用于对农村产权改革股权设置的规范。由于法律对于农村产权改革的股权设置细节未能明确,导致农村产权改革对于股权的设置存在一系列基础问题[3]。
农村产权改革的股权管理,必须要对管理权责及管理责任进行明确,根据农村产权改革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股权设置的预案。但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户及农民对于股权结构及股权概念的了解相对匮乏,无法基于自我监管及自我监督做好直接的管理干预,农户及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参与,仅限于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利益表达及提出建议,对于股权设置方案的确立及相关管理规范的完善并不具备实际的话语权。因此部分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无法对股权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相关制度的落实也仅限于满足形式上的管理需求,淡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服务监管所发挥的作用,导致难以合理进行股权设置。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际上是农村资产分配及产权归属的重要举措。部分地区寄希望于通过股权设置平衡农户及农民利益关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平衡性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股权设置存在的不合理地方,则进一步影响相关改革工作的推进。例如,针对股权结构的设置,农户及农村虽应占据股权管理的主要位置,但农村行政单位仍然具有管理职能,需要在必要时做好管理干预,不同企业及利益集团,同样需要借助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保证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多重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股权设置难免产生利益分配的纠纷问题。此外,部分农村采用企业集体经营制度打造品牌发展体系,同样涉及对品牌商誉与品牌负债问题的解决。针对以上问题,各地区要基于自身改革发展的需求,围绕对集体股权及个人股权两种模式的运用,做好股权设置方案及股权结构等多方面调整,在切实保障农户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同时,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实际有效性。
集体股权包括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多项内容,属于农村经济体股权共有制。集体股权的主要优势在于,加强对农村产业资源的集中化、统一化管理,保证农村经济建设的协同推进,促使农户及农民能获取相对较为平等的经济收益,提升对农村股权管理协同性问题的解决,最大限度降低农村地区集体产权改革存在的贫富差距。但受限于集体股权的管理结构,集体股权虽然提升股权增值,促使部分农村地区在数字时代实现资产赋能,却增大股权管理风险,使股权管理产生较为严重的纠纷问题,不利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长效化推进。加之部分农村地区采用对外引入资产的经营模式,更加剧了集体股权制度下经营风险。所以,集体股权制在新时代背景下被部分地区所摒弃,面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推进,要围绕对集体股权的优化及制度替换两个方面做好布局。
个人股权是指农户及农民自身享有对股权出售的权利,农民与农户直接参与分红,无需通过行政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干预。个人股权体现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个人贡献的突出。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建设发展状况,个人贡献也涵盖劳动支出、经济支出等多项内容。不同于集体股权结构,个人股权结构的设置灵活性较高,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可以运用激励制度提升农户及农民劳动积极性,从而增加农户及农民的个人贡献,实现农户及农民对个人收益的增加。个人股权机制的应用风险相对较小,但同样存在股权分散及股权管理困难的问题,需要对股权管理方案及管理制度统筹,完善个人股权分配机制,为农户及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提供支持。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于股权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科学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决策。其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则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前提。为此,各地区应面向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建设及集体产权改革规划,做好对相关农村股权经营及管理的立法,补充相关法律条款,促使各地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推进,能依据法律规范开展合理股权设置。除此之外,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要考虑到各地区法律条款内容的适用性,对于部分无法有效实施全面性改革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做好部分法律条款的调整,进一步基于法律视角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形成多方面保护,改变法律监督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所处的被动地位,使农村集体资产及股权配置能充分符合未来农村发展建设需求。
针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股权管理责任的明确,必须基于农户及农民基本意愿,加强对责任管理机制的落实,保障股权管理能围绕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基本原则,做好多个层面的管理规范。在此过程中,政府机构与行政机构应适当做好管理干预,在不影响农户及农民基本利益与核心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系统化的管理调控,维持农村股权管理工作平衡,基于合法、合规的基本前提,拓宽股权管理的职权范围,保障股权管理工作能按照明确的标准规范稳步推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构与行为机构的管理干预,必须建立在保护农户及农民合法权益及基本利益的基础之上,避免部分地区政府机构对股权管理的干预产生越管越乱问题,尽可能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股权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集体股权制在农村股权设置方面的应用存在弊大于利的问题,个人股权制虽然保证农户及农民的核心利益,但对于股权增值的影响相对较低,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农户及农民的多方面收益。对此,各地区应结合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基本需求,对集体股权及个人股权制的运用进行优化,综合集体股权及个人股权制的优势、特点及问题,开展多个层面的结构性调整,在充分发挥集体股权制股权增值优势的同时,加强对集体股权制应用问题的解决,避免一味强化对某一单一股权管理及分配制度的应用。要灵活根据市场变化及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制定弹性化股权设置策略,保证农户及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获得感及幸福感,为未来阶段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更好保障农户及农民基本利益创在积极条件[4]。
强化农户及农民的股权权能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农户及农民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径,为此,各地区要进一步从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个方面做好股权权能的优化。针对知情权的强化,农村行政机构及政府机构要定期做好对部分股权管理决策的共识,并明确农村资产流向,保证农户及农民能在第一时间内对相关信息予以了解。参与权的强化,则要从调整股权管理结构的角度,将股权管理决策权限进行下放,在行政机构及政府机构充分加强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为农户及农民参与股权管理创造良好平台。表达权的强化,则应面向农户及农民开设股权管理建议的绿色通道,确保农户及农民的相关意见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反馈,并提交政府机构及行政机构进行分析、研究,使农户及农民能有效表达自身利益诉求。面向监督权的强化,则需建立以农户及农民为核心的审计委员会,根据农村资产管理及资产归属做好公开化审核,确保农户及农民在股权管理自治方面能发挥引导作用,为未来阶段农村地区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好多方面铺垫。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于股权设置方案的制定,不应采用传统一以贯之的基本策略,要从大局观角度出发,确保农户及农民的核心利益,在充分遵照农户及农民基本意愿的前提下,推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系统化开展,进一步维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发展平衡,科学做好对农户及农民的经济利益分配,有效解决传统产权管理制度下存在资产归属纠纷及责任管理纠纷问题,为未来农村地区经济建设及社会环境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