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军,杨晋娟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职业教育研究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针对职业教育教师提出了“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任职要求,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职教教师任职资格的热议,其中也包括对于相关历史发展的反思。但从探讨的内容来看,关于近代时期的教师资格制度问题却鲜有专门的论述。鉴于此,本文拟围绕该问题进行初步探析,以期从中有所启鉴。
我国职业教育肇始于近代,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亦同时产生,并随其发展而渐趋完善。总体来看,近代职教教师资格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发展阶段。
我国近代职教教师资格制度萌芽产生于洋务运动时期。鸦片战争后,清廷洋务派在19世纪60 年代至90 年代末期,为谋求“师夷长技”而创办了各种西式学堂,这些学堂成为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的滥觞,最初有关职教教师资格的规定就散见于与学堂有关的各种公文中。但是,由于此类洋务学堂未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之内,均是由各地自行创办和管理,因此对教师资格的要求各行其是,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形式上也没有达成一致。如中国第一所蚕桑学堂浙江蚕学馆在《养蚕学堂章程》中做出如下规定:“教习或两人,或先请一人,必精于蚕学,在外国养蚕公院给有凭据者,方能充选。”而福建蚕桑公学在创建之初对于教师资格没有明确要求,仅“雇浙江桑工,料理桑园,并教授接桑等事”。
对于外籍教师的任职要求成为这一时期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洋务学堂课程内容及教学方式与我国古代官学及书院完全不同,传统教师无法胜任专业知识的教学任务,各学堂所聘教师以外籍人员为主,因此对外籍教师的任职要求在相关公文中均有提及。如创办我国近代最早的技术类学校福州船政学堂时,左宗棠在《奏呈船政事宜折》中要求,所选聘的外来教员应“熟习中外语言文字”。但由于当时师资急缺,多数学堂创建时对外籍教师的要求往往仅涉及其国籍来源,其他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如李鸿章在筹建天津武备学堂的公文中只提出“遴派德弁充当教师”。张之洞在创办广东水陆师学堂时,初期需聘用三名教员,水师驾驶洋教习由“福建船厂英员李家孜……堪以调充”,陆师语文、测算兼操练正洋教习由“粤省现有德弁欧彼次堪以充补”,副教习则“咨商出使德国大臣向外部选订”;后又需要增加练船洋教习、枪炮洋教习、帆缆洋教习各一员,“均已电致使英大臣刘瑞芬代为募订”。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洋务运动时期各类西式学堂的创办,关于职教教师任职的基本要求同时出现,这也是我国近代最早的教师资格制度。但由于洋务学堂还处于清政府教育“体制”之外,职教教师的资格制度还不成熟,尚未形成统一、专门的系统制度。
清末新政是清廷为应对国家内忧外患,于20 世纪初期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重要领域进行的系统性改革。虽然此次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危机,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对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教育领域的改革,以《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为标志,通过推行系列法令,建立了我国近代第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史称“癸卯学制”。“癸卯学制”提出创办初等、中等和高等实业学堂以发展实业教育,并对学堂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业学堂教员应具有基本的素质要求。在“癸卯学制”的总纲《学务纲要》中,对于教员的基本素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健康习性上,所聘教员应为“精力强健,办事切实耐烦,不染嗜好者”;二是在知识储备上,教员应博学多才,具有足够的专业学识,在授课时除参阅“章程内所列各书及将来审定颁发各书外,仍须博览旁搜,以备参考”;三是在教学用语上,教员应能够使用“官话”,各省学堂的教员,课堂讲授“均以官音讲解,……必须读字清真,音韵朗畅”。
制定专门法令对不同层次实业学堂教员资格提出差异性规定。在学制的系列章程中,关于教员资格的专门法令是《任用教员章程》。该法令规定各级实业学堂设正、副教员,并对两类教员的学历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高等实业学堂教员须具有国内或国外大学学历,并且学业考评等级也要达到相应的规定,其中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选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中等实业学堂教员应具有高等实业学堂以上学历,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实科毕业及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中等者充选”;初等实业学堂教员应在中等实业学堂和实业教员讲习所接受过教育,正教员“得有毕业文凭”,副教员“得有修业文凭”。总体来看,就是教员在一定层次学堂获得学历文凭,毕业后可以在相对低层次学堂任教。
不同种类实业学堂对其教员资格提出针对性要求。除了层次之分外,“癸卯学制”还把实业学堂分为农、工、商及艺徒学堂等几类,各类学堂在其章程中对教员的要求也更加具体。如在《艺徒学堂章程》中有明确规定,艺徒学堂教员应能胜任工业学堂教学或具备小学堂教员之学问,对于只接受过普通教育者,还需要在任教科目所对应的实业领域内有一定的阅历经验。《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提出“按各学科目……设置相当教员,使专司教授”,在各类学堂从教的人员应分别掌相应的农业、工业、商业或驾运商船的知识技能。《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也有类似规定。
“癸卯学制”中所提出的关于实业学堂教员资格的法令,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职教教师资格做出统一、专门的制度安排,不但为实业学堂遴选合格教师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后来资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但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任职资格主要涉及学历方面,其他方面的规定比较简略,要求相对单一。
在民国前期,职教教师资格制度涉及两类教师三种资格。民国成立之初,教育部颁布“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基本沿袭了清末的“癸卯学制”,教师资格制度在原有基础上稍有发展。《实业学校令》把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分别实施完全的实业教育和简易的实业教育,教员也依据所属学校分为两种类型;同时按照《实业学校规程》的要求,教员资格要求分为三种,符合其一即可。具体来说,一是具有相应的学历,其中甲种实业学校教员须有国内外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文凭,乙种实业学校教员须有甲种实业学校或师范学校毕业文凭;二是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有中等学校教员之许可状者”可任教甲种实业学校,“有高等小学校教员之许可状者”可任教乙种实业学校,即同层次普通学校教员也具有在相应实业学校任教的资格;三是具有相应的资历,即甲种或乙种实业学校毕业生,同时为“积有研究者”,如发表过有价值的著述或其他研究成果,对实业教育有深刻的认知,就可分别在本层次学校任教。
民国前期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与前清新政时期相比,内容上有所拓展,一方面是把师范学校和普通学校毕业生纳入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是把资历作为遴选教员的条件。这些改进既是对资格制度的发展,同时也扩大了实业学校教师的来源,尤其是破除“唯学历论”的尝试,可以让更多具有专长的人参与职业教育。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对职教教师认识上的不足和新政府建立时间较短等因素的限制,新制度在仓促间难以有较大改观,教师资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承袭清末“癸卯学制”,尚未触及更深层次的内容。
民国后期的职教教师资格制度是在“壬戌学制”、“戊辰学制”等历次学制改革中逐步深化的,从宏观体系到具体内容都有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制度体系更为完备。1932 年,民国教育部颁布《职业学校法》,这是近代以来关于职业教育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文件,该法提出“职业学校校长教员之任用规程由教育部定之”,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教育部在制定教师资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这也意味着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之后为推动该法的实施,《职业学校规程》《修正职业学校规程》《职业补习学校规程》《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等系列配套法规章程陆续出台,各法规中都有涉及职业学校教员资格的专门条款,从而形成了一套更为完备的涵盖初、高各级和补习、专门各类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体系。
其二,资格要求更加完善和具体。针对职教教师的任职资格,虽然仍非常重视学历要求,但同时也更加注重教师的品行、资历及经验等方面条件,尤其是对于实践经验方面,做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如《职业学校规程》和《修正职业学校规程》,明确要求所有职业学科教员“须品格健全,对于所任教学科有专长学识”,不但要具有大学、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专修科学历,初级职业学校教员须为“有一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高级职业学校教员为“有二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如果未接受过高等教育,“职业师资训练机关毕业后,有一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可担任高级职校的教员,“具有专门技能之匠师”可任教职业补习学校。
其三,职教教师登记检定制度渐趋完备。职教教师检定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末民初时期,通过对申请者进行筛选,把符合条件的人登记备案并安排一定时间的训练,待进行检定后可充任职校教师。但由于受到制度内容不成熟和申请人数较少的限制,该制度效果一直极为有限。1933 年,民国教育部颁行《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对职教教师检定制度加以完善。制度规定师资登记包括甲乙两种,甲种为高级职校师资,乙种为初级职校师资。甲种师资登记申请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一是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且具有两年以上职业经验;二是业界高级技术人员,且连续任职四年以上。乙种师资登记也须具备两种资格之一:一是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并有两年以上职业经验;二是业界中级技术人员并连续任职四年以上。师资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无试验检定要求被检定者具有职业技术及经验,并且其所持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无误;如果被检定者的证明文件无法确定真实性或存在其他疑问的,需要进行试验检定。
近代职教教师资格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体系从无到有,内容从简略到相对完备,形成了一整套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认定和授予制度。该制度随着近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不断调整和修订,在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素质保障、教师来源扩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认知水平和社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近代职教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着难以避免的不足之处,如制度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职教教师的类型属性没有得以充分体现,从制度内容到认定过程都带有极为明显的普通教育的痕迹;另外,该制度虽然对教师专业学识和实践经验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忽视了对师范性的要求,教师的教学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与学生沟通能力等内容都未在制度中体现。当前我国职教教师资格制度仍在持续完善之中,新制度应该能够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并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学术性、师范性和实践性等方面发展都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