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强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合格人才。但必须看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对外法律斗争以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实际需要。[2]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要求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时“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3]256-257《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20年工作要点》也对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教育机制和教育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解决涉外人才培养瓶颈问题,服务国家战略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9月10日的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4]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干涉主义抬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建立起来的国际法体系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所体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5]对全球共同面临的新冠肺炎疫情、难民危机、环境污染、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等重大问题,发达国家或束手无策、应对乏力,或推诿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社会难以在国际法层面上形成共识和对策。在西方大国不断严重损害国际法律秩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背景下,我国必须培养大量涉外法治人才,以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法话语权。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不管是国际法院法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组织代表,还是外交官、谈判代表、跨国企业法务、涉外律师,爱国情怀至为关键。这就要求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必须将爱国主义教育置于首位。爱国主义是对袓国的忠诚和热爱,是个体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是涉外法治专业人员的基本素养。涉外法律专业学生必须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坚定的政治理想信念贯穿到学习中去,熟练掌握国际法学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6]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全球法治建设包括国内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建设。国内法治建设要求在一国范围内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国际法治建设要求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国际法治也应该是良法善治,它绝不应是西方主导,更不是西方规则,而应是各国平等参与下的共同意愿表达。涉外法治是一国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规范、制度与机制,从根本上讲,它是国内法治对外的拓展和延伸,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的一座桥梁。
涉外法治人才是一国处理本国涉外法律事务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法律服务者,同时也可能是国际规则的谈判者、制定者、维护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涉外法治人才也是国际法治人才。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存在互动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解决国内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使学生深刻理解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内涵,认清二者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在处理国家关系时,中国承袭传统文化,把天下大同作为自己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把这种思想总结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时,首次系统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因为它是中国的古老智慧在当代社会中的运用,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深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比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等概念更加关注“人类”本身,更加突出人本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遵从时代的需求,顺应经济的发展而提出的。在愈来愈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它既是一种政治理念,又是一种国际法发展的指导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国际关系和人类前景的擘画,符合各国人民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其体现在国际法之各领域,是涉外法治人才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法律问题、国际纠纷的应然思维。因此,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嵌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法律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社会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国内法与国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渊源、效力根据、法律实施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法律学科和理论研究应该区分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我国目前在法学学科设置上,本科阶段只有孤零零的一个法学专业,研究生阶段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有二级学科国际法学,但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只是其下的研究方向。众所周知,国际私法主要为了维护不同国家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国际公法主要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为了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保障充分就业,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涉外法治人才应当重点学习和研究这三者。针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数量不足、经验不足、能力不足的现状,高等教育必须重视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设置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学两个一级学科。本科阶段,设置法学和国际法学两个本科专业;研究生阶段,可以将原来的法学一级学科下的国际法学升格为一级学科。
国际法具有高度的综合性,涉及面非常广,学生要想学好,除了掌握国际法独特的逻辑结构、制度构造、阐述方法和推理方法,还必须具备扎实、广博的国内法知识。这些国内法知识,如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等,可以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基本原理支撑。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最大的误区是以为只学习国际法就能做好涉外法治工作,其实,涉外法治比国际法内涵更为丰富。[7]为此,课程设置应以国际法为主,但又不能完全囿于国际法,而应根据国家需要及学生个人兴趣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国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应采用应用型模块化培养,以强化涉外法治专业人员的涉外法律思维、专业技能、实践能力。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需要、不同情势分类作出调整。第一,除了法学知识,需要重视哲学、国际关系史、国际政治理论、谈判学的课程教学。第二,根据国际贸易的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开设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国际金融学、国际税收学、国际结算学等选修课程。第三,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工科的发展,要打破学科界限,使学生了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知识,推进与科技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深度融合。第四,强化“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必须重视对“国别法”的教学与研究,使学生了解他国的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以便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发展趋势。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提升国际法教学水平,让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要加强对国际法的实践运用,让学生走出象牙塔。具体来说,应通过打造“三双”模式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第一,打造“高校+行业”双培养模式。高校应注重课程建设、课程教学,行业应注重实习实训、能力强化。高校可与有涉外事务的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第二,打造“校内+校外”双导师模式。双导师制度应覆盖国际法学专业的所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其中,校内导师应具有海外访学经历,熟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特定国家的司法制度,校外导师应有在实务部门处理涉外事务的丰富经验。两类导师应共同履行导师职责,根据聘任协议,合作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论文写作、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
第三,打造“境内+境外”双实习模式。除了安排学生境内实习,高校还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合作办学资源,如与海外高校签订互派学生实习交流协议,分批次组织学生开展涉外业务的实习实训。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解决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抽象性、冲突性、政治性等特点的国际法教学缺乏实践支持的问题。目前,国际法学科教师的授课存在“空”对“空”的从规则到规则进行教学的问题。这种脱离实践单纯地就国际法规则进行形而上的讲授导致国际法学教育丧失作为实践性学科的法学品性。[8]为改变这种现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宜采用立体、综合、多元的教育方法。
第一, 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应从“法学家型”转向“法学家型+法律家型”。教育者应摒弃“灌输式”“填鸭式”的知识传授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及法律思维,突出技能教育,使学生既谙熟规则又掌握技巧。为此,高校可将多种国际法学社会实践教学方式综合起来,打造多元立体结构社会实践教学体系,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去研究其间的协调互补关系,以实现体系上的融通和一致。
第二,强化案例教学。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无论是国际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都要求从业者具有较高的实践力和操作能力。因此,教育者应重点选取国际时事新闻中的国际重大事件作为案例教学素材,结合课堂教学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第三,重视模拟国际法律事务的教学设计。为培养具有国际眼光和实操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高校可以采用模拟国内涉外庭、模拟联合国国际法院及其他机关、模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教学设计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掌握涉外事务的技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衔接。当然,这对教育者的教学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确定辩论主题、班级分组、角色分配、信息搜集和分析、立场文件写作指导、过程设计、课程评价体系设计等。[9]
涉外法律专业人员要想阅读原汁原味的外国文献资料,深入理解外国法的理论体系及司法制度,开展相关外国的案例分析,掌握其独特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方法,加强法律外语的学习就成为绕不过去的话题。[10]
第一,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法律外语课程。法律外语包括法律英语、法律德语、法律法语、法律日语等。教育者当然不能要求学生全部掌握,而应根据学生兴趣和将来的定位进行选择。如将来的涉外法律事务主要在英美国家,学生可以选择法律英语;如将来的涉外法律事务主要在欧盟国家,学生可以选择法律德语或法律法语等。高校要增加法律外语的课时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结合国际法律实践选择合适的教材,将特定语种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的培养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律规则的掌握深度融合。
第二,注重法律外语教师的选拔与培训。法律外语的讲授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既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也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还要有驾驭课堂的教学能力。在教师选拔方面,高校可优先考虑有涉外实务工作经验的海归人员或外籍专家。在教师成长方面,要做好对法律外语教师的培训工作,使其不断提高专业水准和教学能力。
总之,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很多中国涉外专业法治人员的国际法知识相对缺乏,对国际法原则和精神的把握能力尚待提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等院校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改革,以更好地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