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 新
(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有句话说:“这世上,没有金钱解决不了的问题;能由金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这说明了在现当代生活中金钱已是普遍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且变得越来越重要。
从个人角度看,财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物质财富内容的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但个人生活在家庭中,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之间的边界常常很模糊。家庭财产是指家庭财产权益,包括家庭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所有权的转移与分割。财产不同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某一时点的资产存量,是通过不断积累的过程形成的,包括房产、土地、经营资产、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家庭耐用消费品等。同时,家庭财产权还包括了权利与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家庭负债亦是一种家庭资产的构成形式。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各国现行《婚姻法》都有专章或专门法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亲属之间的财产和财产继承等作详细的规定。
在中国人“门当户对”的概念下,财产只是家庭门第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所指更与布迪厄的资本理论相关,“门当户对”的择偶取向包括了社会资本、文化资本、象征资本等的综合考量,无形资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隐性地发挥作用。
在婚姻家庭的关系中,财产象征着诸多的情感的心理需求,如安全感和权力;并与个人的价值系统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套住房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这也是家庭生活能不能令人满意的基础。现实生活中,拥有、半拥有(贷款还房贷)或租用住房的情况不仅是社会学衡量社会分层的基本内容,更是决定着人们的生活状况和生活满意度。社会不平等的表现之一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分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具有再生产的功能,家庭财富的多少决定着后代的健康、教育、职业发展等的经济条件。有住房的家庭,或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和没住房需要租房的家庭形成了完全不同的阶层,且阶层差异不断扩大。应当看到,家庭内部存在性别不平等,夫妻间和代际的财产分配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内成员间的财产权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构性问题。
家庭财产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本类型之一。历史地看,人类历史的财产制度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父权制的家产制,二是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个人财产制。家产制是指财产归家庭全体成员所有,被称为“同居共财”,但在父权制社会,家产制的本质是父权制的家产权,即家产由男性家长所有,传统的父权制的家长制,妻子和未成年儿女都是男性家长的附属品。个人财产制是强调财产归个人所有,当我们说“独立的人”是指在精神、物质和情感上不依赖于他人,这里的“人”包括着“女人”。家庭财产制度的变迁与转型是嵌入到已有的社会结构中的,我国根深蒂固的男权文化会影响到家内财产的性别分配。因此本文从性别视角出发,关注我国市场化转型对家庭财产制度带来的变化。
本文力求理顺有关财产的性别分析框架,并由此展示中国的家庭财产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以房地产制度变迁带来的中国现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从父权制的家产制向性别平等的个人财产制的转型过程,分析其产生的各种创新性的家庭财产关系模式。
在性别与家庭研究中,人们的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议题。一方面,夫妻如何支配收入有着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财产问题成为婚姻关系中的敏感问题,甚至成为冲突的来源。马克思主义的性别政治经济学是较好地认识家庭财产关系变迁的重要内容。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深刻地揭示出,家庭是私有制的产物。恩格斯论述了母权制的废除与父权的子代继承之间的替代关系。“随着财富的增长,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掉了。”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页。同时,恩格斯自己亦承认,这一革命性变化“是怎样和在何地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页。
恩格斯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将女性的处境置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中,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强调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了女性被奴役的地位,其动力是生产力发展产生的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男性占有。同时,正是以家庭私有产权为基础,家庭财产的“代际社会流动”亦呈现出性别分化,在传统的家产制下,财富流动是“只传男,不传女”的。
沿着家庭是私有制的产物发展出了至少三种性别研究的路径:
路径之一:激进的马克思主义的性别理论。这一理论和行动取向是指向私有制将女性物化为商品的力量。家庭使女性成为男性的私有物,其方法是反对家庭制度本身,由此对抗私有制和反抗男性统治。
路径之二:性别的批判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批判了女性被排斥出公共生产领域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对德国的研究发现,17世纪的经济几乎等同于家庭生计(household),虽然家庭的经济大权在男性家长的权威管控下,但夫妇之间相互依赖,共同掌管家庭经济。18世纪这种情形发生了改变,随着经济活动转向市场,国家更多地参与经济管理,农业产品被贬值,经济活动走出家庭,变得越来越男性化,女性做的家务劳动越来越被视为“没有生产力”的活动。核心家庭的概念取代了家庭生计的概念。①Marion Gray,Productive Men,Reproductive Women:The Agrarian Household and the Emergence of Separate Spheres during the German Enlightenment.New York:Berghahn Books,2000.资本主义的核心家庭以劳动性别分工为基础,人的再生产是指劳动力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再生产,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健康护理,还包括对孩子、体弱者、病人和老年人的照顾与福利提供。这些再生产活动主要发生在家庭等私人领域。借助家庭与工作场所的分离,父权制意识形态开始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确立现代的等级化劳动性别分工。这种意识形态划分了男人和女人的活动空间分别为工作场所和家庭。因此,男人们将更多的时间花在工作上,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政治与市场活动;女性则承担照料孩子、做饭等各类与人的再生产相关的工作。对富裕家庭来说,他们可以雇佣女佣人来帮忙做家务;而大多数女性为了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必须又做家务又做工作的双重劳动。
由此,婚姻关系成为一种潜在的交换契约。对家庭财产关系的研究表明,婚姻有助于储蓄的积累和财产水平的提高,因为结婚是男女双方有效率的分工和结合,同时能享受规模经济,租住房,实物家具等优势,还扩大了原本的社会网络圈子,增加了财富积累的机会。夫妻经济资源的结合和共同投资,进一步通过资本增值和资产收购,提高夫妇二人的财富水平。但是在社会不平等的状况下,注定夫妻作为交换关系存在着不平等。丈夫因为掌握着更多的经济资源,妻子不得不承担较多家务以补偿丈夫提供的经济利益,并认为这样的分工公平合理。②Lennon,M. C. and Rosenfield,S.,“Relative fairness and the division of housework: The importance of option,”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00,1994,pp.506-531.该理论认为,在一个既定的性别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下,男性能够从家庭之外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女性只能够从家庭内部或通过婚姻或家庭获得资源。那么妻子的交换方式只能是通过对丈夫的顺从和尊重获得经济支持和外部资源,其结果就是丈夫获得了一个可观的、自我强化的、优于妻子的权力;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是扩散型的、无限有效的。
有学者提出“多样化货币”的概念,分析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市场价格与人性和道德之间的互动。③Viviana A.Zelizer,The Social Meaning of Money,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1.从性别分工视角论述家庭财产关系时指出,在20 世纪中期的几十年中,美国家庭的主要特征是为家庭挣取收入的丈夫要给他的没有工作的妻子一笔家务管理津贴,让妻子用它来满足家庭的日常开销,由此形成了婚内明显的财产关系:妻子的责任是金钱管理、丈夫典型的特权是财政控制。④Viviana A.Zelizer,The Social Meaning of Money,p.252.货币作为手段同样具有表达或补偿情感的功能。在社会变迁中,人们不是抵制商品化,而是相反。人们欣然吸纳了货币,改变货币的用途,使其与不同的价值和社会关系相匹配。2003年,泽利泽出版《亲密关系的购买》一书,进一步将金钱/货币引入对两性关系、看护关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亲密关系的研究,在商品化下,货币化进入了家庭关系和生活领域,货币化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相互联系的生活观”的概念被用来理解亲密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联系,强调经济活动对亲密关系和亲密情景的生产与再生产。⑤Viviana A.Zelizer,Intimate Transactions,The New Economic Sociology:Developments in an Emerging Field,2003.泽利泽的理论是将人们常常用感性与情感来解释的亲密关系带入了经济视角,看护行为是“值钱的”,这为女性劳动提供了经济学的现代解释。阎云翔关注到乡村在分家时对金钱使用中的道德。⑥阎云翔:《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人类学分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性别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要求重估女性家务劳动和养育劳动的价值。Nancy Folbre 对此做出深刻的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和养家成本之间的关系,讨论人们对家庭的投入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分配自己的闲暇时间和消费,这形成了国家的家庭福利政策的关系;同时,在文化意义上,照料劳动以爱的名义分配给了女性。①Nancy Folbre and Julie A. Nelson,“For Love or Money or Both?,”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4,no.4,2000.在这个意义上,家庭财产关系包括着更为广泛和深刻的抚育和养育责任的分配与享用。
路径之三:从互惠的角度,倡导性别伙伴关系。
随着家庭的民主化和性别平等意识的普及,女性要求在家庭中有更多的平等权益。一种新的理想型的家庭财产关系呈现出来,特别是在双职工家庭中出现了更多的合作关系,共同储蓄和有计划的花销,共同支配收入,达到关系的协调。
虽然目前还是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务,但随着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或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社会给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社会建立起“关怀经济”的理念,夫妻或男女之间形成伙伴关系的社会,以互惠实现性别平等。建立关怀经济学的思想是重新建构与人口再生产相关联的生产政体的关键。艾斯勒系统地阐述了照料/关怀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的基础应是重视人类的关怀需求和关怀文化,建立伙伴关系(partnerism)的经济理念,即两性共同生产和共同抚育,以实现人类关怀自我、他人和自然的历史转型。②艾斯勒·理安:《国家的真正财富——创建关怀经济学》,高铦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页。
中国社会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主要是指传统小农经济的“分家析产”带来了财富在代际流动时不断被消解的过程,家庭财产制度对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都具有历史性意义。因此,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潜在地引起了家庭财产制度的变迁,其路径呈现现代性的特点,有着从传统的父权制家产制向着性别平等的个体化家产制的曲折变化。对中国家庭财产关系的研究亦开始出现。③靳永爱:《家庭财产影响因素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在法律近代化之前,中国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与法基本以家庭为本位,家庭内奉行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的财产权。清末修律以前,在同居共财的观念下,我国不仅没有“个人财产”的称谓,也没有“夫妻财产”的称谓,只有“家庭财产”的说法。妻子、儿女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所谓“同居共财制”是指同居成员对家庭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在所有权转移与分割的继承与析产方面,男女、年龄、辈分等有较大差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同居共财的基本要素有三:第一、每个人的劳动所得,都必需归入所有成员中的单一会计,亦即家计,这也是同居共财的核心要素;第二,同居共财成员生活中必要的消费,全部由共同会计支应;第三、共同会计在经过前面的生产消费后所产生的剩余财产,即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亦即家产。④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年。这主要表明,同居共财主要是收入与消费方面,在剩余财产上的家产分配是男女和辈分有别的。有学者称其为“父宗血缘团体共有制”或“同居男性成员共有制”。
魏道明在《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一书中讨论了三部分内容:一是同居共财制度;二是析产与继承;三是女儿的财产权。他指出,析产是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参与者必须是共同财产的共有主体,即对共有财产具有所有权的成员。传统社会虽然叫同居共财,但实际上是“父宗血缘团体共有制”或“同居男性成员共有制”。同姓共有,禁止财产外流是其主要特征。女儿是外人,因此将女儿排除在共有主体之外,禁止她们分家析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女儿可以承袭家产,一种情况是父母双亡后的析产,未嫁女可以继承,为“女合得男之半”(或称为“男二女一”);另一种情况是家中无男性后裔时,这些情况相当于继承。但出嫁女的继承权明显下降。但也有观点认为,“女合得男之半”只是特殊情况,因为这与同居共财的男权传统相违背;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双亡后的分家析产。①参见魏道明:《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第三章《女儿的财产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这种父权制共有财产分配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至今乡村的土地分配仍沿用。
1912—1928年间,由北洋军阀交替控制北京政权,史称北洋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婚姻家庭财产法由“专制”向“人权”过渡的一个重要奠基期。
这一时期虽然在家庭财产制度上基本沿袭清末法律制度,但随着自由与权利理念的深入人心,先后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15)、《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5),确认了“妻个人财产权”,但总体上延续封建“家长”制,以男尊女卑、父权家长制为核心。
1929—1930年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后出台《民法亲属编》和《民法继承编》,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包括五个部分:民法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这是以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建构的。其相关内容与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不同,它们移植了近代西方法律原则,明确地使用了男女平等原则,财产继承中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废除宗法原则,一是废止宗祧继承;二是在亲属的分类上,废弃宗亲、外亲、妻亲这种带有浓厚宗法色彩的分类方法,而采用血统、婚姻相结合的标准,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类。《中华民国民法》在法律制度层面,将中国家庭财产关系从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是一部法理上男女财产平等的民法典。
有学者批评说,“如果以法典的颁布作为近代化完成的标志,则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只不过是这一时期婚姻法近代化演进的表象特征。法律文本如何体现该原则和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把握和处理具体案件,方才反映这种近代化的实质。”②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第 283 页。众所周知,在中国民间社会一直以“情、理、法”的顺序进行实践,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嵌入到父权制的情与理中。
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含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赠与)。在继承法上规定了两性具有同样的继承权。
1953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了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的方法使政府取得了对这些企业的控制权,这些前私有者多继续留在管理者的位置上,按照政府核算领取其所余资本的5%的红利。到1956 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城市经济中的私营部分不复存在。③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07—108页。同时,积极鼓励女性参加公共劳动,城市双职工家庭具有普遍性。在1979年以前的20 年,中国大部分家庭处于稳定状况。有资料表明,1979年我国离婚率为千分之0.66,即万分之6.6。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研究室编:《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第10页。
到了20 世纪80 年代,随着市场化改革,在制度上公民财产权得到保障。1982年颁布的《宪法》确立了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原则,第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该规定确立了对公民合法的财产权进行保护的原则。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第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另有约定”指向的个人财产的专属性得到认可。
中国家庭财产概念的普遍化的出现与中国城市住房政策的改革紧密相关。1980年国务院提出“住房商品化”。1994 年,国务院授权工作单位和城镇允许家庭低价购买现住房。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 号文件),促进了住房的商品化和私有化。住房制度的改革产生的GDP 成为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的巨大动力。
2003年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8 号文件)表明,住房的私有化和房价上升改变了中国家庭的财产结构,住房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高。依赖传统体制、城乡差异、流动状况;加之市场因素等,是否有住房成为家庭财产性分化的重要部分。
从房地产市场看,巨大的市场需要家庭作为一个稳固的消费单位,而银行和单位的各类贷款制度皆是建立在家庭消费的基础上,在商家眼中,各类房屋的设计皆是将家庭作为最基本的消费者。而贷款的长期性促成了家庭经济功能的稳定和长效。中国家庭可支配的财产——城市家庭的住房拥有率,从1996 年不到一半,上升到2005 年的78.2%,从2011 年的79.9%,上升到2015 年86.6%;到2015 年,有14.12%的城镇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有13.3%的城镇家庭拥有金融资产。②吴晓刚:《静悄悄但革命性的社会变迁》,2018 年5 月29 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1771432100187981&wfr=spider&for=pc,2021年12月3日。2019 年的报告显示,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总资产为317.9 万元,资产分布分化明显;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住房占比近七成,住房拥有率达到96.0%。③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调查课题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中国金融》2020年第9期。中国社会已然成为一个有资产的社会。
家庭财产的增长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离婚率显著增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颁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房产的私人专属性:第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ZI)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第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第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这一司法解释呈现出家庭资产的个人属性,力求使婚姻法与《物权法》(2007年)相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房地产快速增值的城市皆制定有各种限制家庭购买2 套住房以上的政策,这些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限购和税收控制,由此出现了一些政策性离婚规避各种限制购房条款或减少税收。人们通过花样翻新的个体化实践实现自己的财产增值和保值。那么,从性别视角出发,在家庭财产关系中是否还存在着一个整体的家庭利益?还是被整体家庭利益掩盖的分性别的个人利益?答案是莫衷一是的,人们在家庭关系的实践中,不断延续和再生产着父权家产制;同时也有着打破父权家产制,以个体独立为主的平等的、个体化的家庭财产关系的创新。
中国城镇家庭财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传统的父权式家产观一直在延续和再生产着,同时也有向着性别平等方向的社会变迁。
第一,以房产为主的家庭财产多数是在男性名下的,传统父权式家产模式还是主流,但女性名下(含夫妻联名的)拥有住房的比例正在逐步增长。
2010年女性名下(含夫妻联名的)拥有住房的比例大约占三分之一强,城镇的这一比例能够达到五分之二。2000年,妇女地位调查的数据显示,住房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为1.9%,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为4.6%,而登记在丈夫名下的高达83.7%。10年后,情况明显改观。2010年全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女性名下有房产的(含夫妻联名的)占37.9%,比男性低29.2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名下有房产的占42.1%;农村女性占33.5%;分别比男性低22.5 个百分点和35.9个百分点。
婚姻状况影响着女性的房产状况。2010年,城镇未婚女性本人名下有房产的占9.3%,比未婚男性低6.4 个百分点。未婚拥有房产的情况存在城乡差别,农村未婚女性拥有房产的比例仅为3.1%,比男性低22.3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农村有四分之一的未婚男性有了房产,即婚前“男方置房”的习俗较为普遍。城镇已婚男女拥有住房的比例约为68%,表明已婚家庭以自有住房为主,占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女性拥有名下房产的占18.4%,比男性低31.4 个百分点。农村已婚男女拥有住房的比例为61.5%,其中女性拥有房产的比例为8%,比男性低45个百分点。①根据杨玉静、郑丹丹撰《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地位》改编,参见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上卷,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年,第339—341页。在单位体制下,住房分配以男性家长为主的历史性原因可能是现住房以男性为主的重要原因。
第二,独生子女一代,代际间关系呈现出再家庭化趋势,在独生女家庭代际财产关系有去性别化的趋势。钟晓慧通过对广州22 个家庭的深度访谈发现,代际之间出现了“再家庭化”趋势。父母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深入介入并运用策略影响子女的住房决策、获得和安排;同时,家庭成员在此过程中重新构建内部关系,有合作也有妥协与冲突。②钟晓慧:《“再家庭化”:中国城市家庭购房中的代际合作与冲突》,《公共行政评论》2015年第1期。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常常是子女购房的主动发起者或积极参与者,父母积极购房的动机主要是为了与成年子女建立协商式的亲密关系。这种关系涉及金钱、感情和集体决策三种要素,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既获得自由,又感知到风险,他们积极构建新的家庭关系。③钟晓慧,何适凝:《协商式亲密关系:独生子女父母对家庭关系和孝道的期待》,《开放时代》2014年第1期。在独生子女一代父母并不会因为是女儿而减少对其支持,她们成为与生俱来的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一代。
2021 年3 月8 日,贝壳研究院发布的《女性居住现状调查报告(2021年)》显示,全国30 个重点城市整体女性购房占比从2017 年的45.60%逐年提升到2020年的47.54%。2020年,24 岁以下、25—29 岁女性购房客群占比为45.21%和48.99%,较2017 年分别提升6.58 个百分点和6.22个百分点,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女性。在房价更为平稳的长沙,女性购房占比高达55.81%,位列全国30 个重点城市首位。独生女依靠父母资助更多,首套住房靠父母资助比例高出非独生女12.45个百分点。①闫金强:《贝壳研究院发布女性居住报告:年轻群体入场 女性购房占比一路走高》,2021年3月16日,https://research.ke.com/121/ArticleDetail?id=352,2021 年11 月30 日。该报告的调查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数据仅供参考,但表明房地产商已经注意到年轻女性作为购房的潜在力量。
沈奕斐的“个体家庭模式”概念强调,不应再从父系家庭作为整体的视角进行研究,由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其对女系亲属关系的重视导致了当代家庭结构的变化——子代夫妻双方各自以配偶和自己的父母为核心建构家庭关系,配偶的父母则有可能被排除在外。亲属关系的双系化表明应从性别化的个体视角出发探究代际关系的复杂变化。②沈奕斐:《个体家庭iFamily: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9年。目前,江浙一带出现的“两头婚”或“不娶不嫁”现象,即新婚的双方还在原有家庭生活,生育两个孩子,各随父母的姓,各继承父母家的财产,这种新型的婚姻实践使女儿不仅有赡养的义务,还获得了合法的继承权。年轻人的婚姻缔结不再是自己的事,而是双方父母、孙代养育和财产分配上更为性别平等的实践。③郭亮:《保护财产还是保护家庭?——富裕农村地区的婚姻家庭新模式》,《文化纵横》2021年第3期。变通的传统姓氏继承,并与代际财产继承相联系,性别平等的财产继承有了创新模式。
第三,父权制家庭财产关系中,女性具有经济依赖的特点,因为丈夫外出工作,女性在家从事家务的状况,挣钱的丈夫可能希望能在花钱上有控制权,无工作或低收入的妻子则缺少家庭权力。这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离开有家庭暴力的丈夫。因此,多数研究认为,单亲家庭比双亲家庭,在收入上处于相对的劣势,特别是单亲母亲常常会成为特殊贫困群体。女性在成为单亲母亲后可能经历生活水平的下降,与单亲父亲群体相比,她们的经济情况变差和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更大。④徐安琪,张结海:《单亲主体的福利:中国的解释模型》,《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经济贫困可能降低单亲母亲应对生活危机的能力,甚至可能导致代际的传承。⑤许艳丽,董维玲:《单亲母亲家庭经济现状研究》,《人口学刊》2008年第2期。在离婚问题上,对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新的《民法典》特别做出补偿规定,是一次进步,只是这种补偿远远无法达到真正肯定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她们还付出大量的学习和晋升的成本。对法院29 起离婚诉讼的深入研究表明,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离婚案件中更难充分地行使权力,获得一个对自身有利的判断结果。进入法院的婚姻纠纷主要是申请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对法官实用话语的分析发现,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女性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这具体体现在她们的子女监护权和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会被牺牲。女性要在获得子女监护权和婚姻财产权利与从不幸的婚姻中解放出来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⑥Xin He(贺欣),Divorce in China: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and Gendered Outcome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21.对相关的法律实践需要做出更多的跟进研究,发现其中的现当代家庭财产伦理的特点。
第四,2010 年的妇女地位调查显示,离婚和丧偶女性拥有住房的比例显著提升,虽然依然比男性低,但却超过了半数。城镇离婚女性拥有房产的比例为57.9%;丧偶女性拥有房产的比例为61.1%;离婚和丧偶的城镇男性拥有房产的比例分别为61.7%和82.9%。这样的状况同样存在于农村,农村离婚女性和丧偶女性分别拥有房产的比例为45.1%和63.4%,农村离婚男性和丧偶男性拥有房产的比例分别为65.5%和76.4%。这可能有双向解释,一方面拥有独立的住房是女性敢于离婚的前提;或有房产的女性在遇到夫妻矛盾时更可能采取离婚行动。①根据杨玉静、郑丹丹撰《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地位》改编,参见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上卷,第339—341页。我们进行的个案调研表明,那些独立抚育孩子的单亲母亲们有较强的经济独立性。
第五,经济风险的家庭化和性别化。应当注意的是,家庭财产关系还包括家庭债务。以住房来说,房子有可能成为负债。贷款买房,如果房子是在上涨的行情中,可能实现增值;但如果房价不涨,还要还贷,或因为某些问题无法按期还贷,住房立即变为负债,其后果要全家承担。有不少女性在离婚时才发现,丈夫有用家庭名义的借债,当这些借款有用于家庭生活时,妻子亦有还债义务,但对此问题的性别研究还远远不够。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普及,婚姻和家庭生活亦日益理性化,家庭财产关系的性别研究理应成为重要议题,随着女性经济独立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家庭财产关系一定会从父权式家产制向性别平权的个体制转变;乡村女性无法获得娘家继承权的习惯法亦会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而有所改变。同时,需要对换亲、彩礼、土地分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等进行深入的研究,追踪其内在性别文化机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