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碑刻资料看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

2022-03-17 22:30何迎霄汪光辉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碑刻山林树木

何迎霄,沈 峥,汪光辉

(1.云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民族大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滇中地区按现今地域划分包含昆明、曲靖、楚雄、玉溪四个州市。随着近代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云南也开展相关的宣传。由于滇中地区在云南省具有交通较为便利、经济较为发达、接受新事物较快等优势,民众学习的法律知识有所增多。随着滇中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山林权属问题产生纠纷时,多采取上诉官府的方式解决,并勒石以示,因此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碑刻内容较为丰富。以近代滇中地区林业碑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山林纠纷碑刻内容,探析民众怎样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近代滇中地区山林纠纷碑刻出现的历史背景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于20 世纪上半叶出现,是中国法制方面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变革之一。“这场变革历经清末及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各时期,至20世纪40 年代大体告一段落,初步形成了与西方类似的近代法制系统,实现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换。”①杨一凡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85页。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经过清末新政、预备立宪两个阶段,打破了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制体系,初步确立中国近代法制的类型及框架,为近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石。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近代立法在继承清末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并沿其方向进行新的法治建设。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所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推动了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沿着近代化方向继续建立新法律体系及司法政治工作,初步实现了中国法制向近代的转变。

清末时期,云贵总督掌握着云南的司法大权,以其名义发布的法规、文告、命令都具有法律效力。云南政府在清末的立法活动中,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主要制定一些单行法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辛亥革命时期,云南爆发的重九起义建立了大中华云南军都督府,推翻了清政府,废除了原有的封建法律体系。“资产阶级革命派掌握了政权,建立了西南地区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省级政权。”①《云南百科全书》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287页。以蔡锷为首的军都督府,对云南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具有鲜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建设,稳定了新生政权,巩固了辛亥革命成果,达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较高水平。在唐继尧领导时期,云南处于动荡和匪患之中,由此产生的云南法律制度具有多变性、独立性和军事性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云南先后由龙云和卢汉主政,云南虽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但仍基本上保持着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因此,此阶段云南法律制度具有独立性、复杂性的特点,在此期间所颁布的颇具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的法律体系。

随着近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国民政府为解决民间常常发生的山林纠纷,出台了一些关于加强山林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使得山林所属权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云南省志·林业志》对私林权属做了规定:“私有林中,有地主占有的山林,少数民族上层、土司占有的山林,寺庙占有的山林,农民占有的山林和其他一些‘一山二主’的山林等。”②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云南省林业厅编:《云南省志》卷三十六《林业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61页。宣统元年(1909)朝廷下发《推广农林章程》规定“其乡某区有大段荒地宜种植者,公办三项,一无主荒地,同查现无一定业主或无明确证据,认为官有者属之;二公有荒地,凡为某庙、某会及公共团体所有者属之……”③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云南省林业厅编:《云南省志》卷三十六《林业志》,第561页。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颁布《林政纲要》,对于山林权属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并颁布当时的林政方针:“凡国内山林,除已属民有者由民间自营并责成地方官就近保护,严禁砍伐。”民国二十年(1931),实业部颁布《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对国有林、公有林的权属、管理以及保护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云南军都督府也加强了对于山林权属的管控,并于1911年颁布《劝民烧煤以保种树》,规定“从严禁止砍伐树枝,并不得纵令牛羊践踏放火烧山”。④李鸿翔:《云南程规汇抄》第10类“实业”。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于山林权属的重视,为民众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利益打下基础。近代滇中地区的民众为了维护其合法利益,产生了多次山林纠纷案。据《云南省志·检察志》说:“1949年以前,因民族矛盾、家庭仇恨和山林、水利、土地等纠纷打‘冤家’。”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编撰:《云南省志》卷五十四《检察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

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改变了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制体系,使其更偏理性化。云南军都督府顺应时代潮流,制定相关地方法律体系,以保护民众合法的山林权益。

二、近代滇中地区山林纠纷碑刻的整理

随着近代法制体系的建立,滇中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得到强化,因此记载山林纠纷的碑刻数量较多。通过研究滇中地区的相关碑刻,探析山林纠纷案件的起因、判决经过、结果及特点。据统计,涉及近代滇中林业纠纷碑刻共11 通,其中玉溪市境5 通、楚雄州境4 通、昆明市境2通。

(一)玉溪市境山林纠纷碑刻

玉溪市境山林纠纷碑刻共5 通:《云南省高等审判厅民事庭关于江川县争山林案判决书碑》于民国九年(1920)所立,讲述了历时144 年才解决的两村争山案。两村争夺山林,经府县判定,勒石永示界限,并强调绝不再犯。此碑为石灰岩材质,高97 厘米、宽51 厘米、厚10 厘米,现存于江川县,且保存完整。《山林场权执照碑》于民国九年(1920)所立,讲述了江川县判决后发给白池古村的执照一事。此碑高84 厘米、宽51 厘米、厚10 厘米,今完整保存于江川县。《更审判决碑》于民国十二年(1923)所立,讲述了江川县与澄江县村民因争山林而引起纠纷,最终判定以鸡咀山为界之事,现完整保存于江川县。《万古常存碑》于民国十二年(1923)所立,记载了为江川县赵官村颁布执照的经过,现完整保存于江川县。《魏官山东隅之屏山与土官田拿执始末碑记》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所立,记载了魏官山东边之南屏山与土官田土地产生山林纠纷,三审后拿到执照一事,现完整保存于江川县。

(二)楚雄州境山林纠纷碑刻

楚雄州境山林纠纷碑刻共4 通:《哨地界址碑》于道光二十年(1840)所立,讲述了武定、罗次发生林权纠纷,云南抚台勘定边界,立下界址一事。此碑高126 厘米、宽65 厘米、厚4 厘米,现存于武定县,且保存完整。《封山护林永定章程碑》于道光三十年(1850)所立,现存于双柏县,阐述了黄金铠等人上告有不肖之徒砍伐树木,导致无水灌溉,被告者均认罪一案。此碑高110厘米、宽50厘米,已有损坏。《山场合同永为碑记》于民国六年(1917)所立,现存于禄丰县,讲述了河西汉人再次霸占矣子木山场,双方协定不准再犯,违者罚款之事。此碑为大理石材质,高110 厘米、宽70 厘米,且保存完整。《罗次(禄丰)县虎峰乡九年平马姓公山界限碑记》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所立,现完整保存于禄丰县,讲述了九年平村与富民县因界限不明常起纠纷,于是明确界限、颁布执照一事。

(三)昆明市境山林纠纷碑刻

昆明市境山林纠纷碑刻共2 通:《禁止砍伐公山树木碑》于光绪三年(1904)所立,现存于昆明市。此碑为保存完整的青石材质,高96 厘米、宽44 厘米,讲述了板桥堡瓦角村无由寿等人因争公山树木控告杨成喜,府县断令不许砍伐公树,以保护环境一事。《昆明观音寺封山育林告示碑》于宣统二年(1910)所立,现完整保存于昆明市,记载了杨林古村因越界砍伐树木上告审查并订立条约保护山林一案。

随着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滇中民众的法制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因山林权而导致纠纷的碑刻数量较多,在近代云南纠纷碑刻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研究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碑刻,分析其产生原因、所呈特点,为现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借鉴。

三、近代滇中地区山林纠纷碑刻的主要内容

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碑多记载案件发展全过程,涉及案件产生原因、审判过程及结果等内容,民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山林权属,反映出其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纠纷案判决后,民众设碑以示,强调其山林权属的合法性,并希望后世能够相互遵守,避免再起争端。这些碑刻反映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类别:

(一)记述引起山林纠纷的原因

1.因砍伐树木而起纠纷

滇中地区,民众对于山林的保护意识较强,并设立村规民约保护树木。因此,村民破坏对方山林树木而引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原因之一。据《更审判决碑》记载,澄江县与江川县“近因曲姓越界砍伐树木致起事端”,①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557页。双方引起纠纷后上报致江川县进行审理。双柏县《封山护林永定章程》碑中提到,民众黄金铠、王丰泰等人上报“不肖之徒”砍伐树木、烧炭种地,导致泥沙淤积,无水灌溉。上报官府后,被告者皆已认罪。“经提讯究治,屡刊定断,取结在案。”①张方玉主编:《楚雄历代碑刻》,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371页。昆明市西山区里任村因越界砍伐杨林古村树木,上报判决后被处以罚款。杨林古村特设《昆明观音寺封山育林告示碑》,以禁止砍伐树木,强调对于树木的保护。近代以来,随着滇中地区民众山林权属意识的增强,当所管林木遭到非法砍伐时,多会产生纠纷并上报官府,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因争执山林界限而起纠纷

滇中地区的山林界限多是自古以来的规划,若双方边界较为模糊,通常会引起争端。据《魏官山东隅之屏山与土官田拿执始末碑记》记载,江川县魏官村因南屏山与土官田地山林纠纷一案,经过三审,历经十多年才结束。“迤民国初年,该人乃租空旷之地耕种,随即潜怀異心,私造伪契,假立碑记,图谋坝(霸)占。”②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603页。魏官山东南边的南屏山一直都是由魏官村所有,百年来并无纠纷,民国元年(1912)因为土官田企图霸占而起争端,最终由云南高等法院第三审才最终解决。禄丰县河西人因为山场边界问题长期纠纷,为彻底解决,双方调解后立下合同,并设立《山场合同永为碑记》为据,以免再起纠纷。“今因愿出合同,实系因两造成争执山场与诉到官……今诉讼和好。”③郑宝华,欧丽,史岳灵著:《走内源发展之路的叽拉》,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44页。禄丰县九年平村与富民县因山林界限不明而起争端,为解决纠纷而立《罗次县虎峰乡九年平马姓公山界限碑》。“据查明各村公山界介(界)限不明,不便更管,接近异乡,时而易发生争执等情”④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629页。,特意请来本乡乡长、玉屏镇的镇长实地勘察,划分界限。《云南省高等审判厅民事庭关于江川县争山林案判决书碑》记载了江川县白池古村与马家庄因争夺山林而上诉,后因界限规划问题又多起争端,甚至将人“杀毙”,纠纷长达144 年一案。因为山林边界问题而引起争端,已成为近代滇中山林产生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因自身的合法利益受损而产生纠纷,为山林纠纷案产生的根本原因。云南富含丰富的矿产资源,清政府与外国签订了不少条约与章程,允许其在云南开办矿山与工厂。随着外国侵略者对于中国掠夺的加深,对于山林权的争夺日益严重。山林作为民众财产的重要来源,与民生密切相关。江川县在《保护山林碑》中强调不准私卖公山树木,遇到重大事件时,经同意才可以用于民众生活所用。“凡遇红白两事,以及修建房屋上梁,必须对众言明,相商得宜为良,众人准砍则砍,不得抗违逞强。”⑤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06页。因此,对于山林的使用情况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允许民众私自砍伐公山树木。昆明市官渡区所立《禁止砍伐公山树木碑》中提到,“仍照古规,归(由)公处照管保护,以培风水,不准私家砍伐……无论何人不准私砍公山树木,尚(倘)有无耻之徒妄行砍伐,一经该村人等查实指禀,定即提案,从重究罚,绝不估宽”⑥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484页。。当山林的树木遭到非法砍伐时,民众采取罚款、罚物,甚至是上报官府的惩罚。《昆明观音寺封山育林告示碑》中提到,“越界砍树者按照树珠(株)之大小议罚,每大树一株罚银元拾元,中等之树罚银元伍元,小树罚银元三元”。⑦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02页。当民众在私自砍伐树木,用于生活、商业用途危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时,多产生山林纠纷。

(二)记述审判过程内容

山林纠纷案经府县判决后,若一方不满,案件要经过多次审判。在《云南省高等判决审判厅民事庭关于江川县争山林案判决书碑文》中,就记载了江川县白池古村与马家庄长达144 年的山林争夺案。碑文判决书概述了此案的经过、原判及第一审判决的情况。此案从乾隆年间(1766)开始,经江川彭县令判定山林界限,百年无事。“惟马家庄人,尚属在马家附近侵葬”,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又起争执,两年后由前江川王县令对界限进行核对决断。光绪二十八年(1902),马家庄村民再次上诉,“具诉缠诉至光绪三十四年,遂因事使争山场之树将白古池人郭在心杀毙。宣统元年前江川朱令复行勘段”。①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33页。后又上诉,最终由云南省高等审判厅民事庭决定维持宣统元年(1909)前江川朱县令的判决,做出最后的判决。碑文记载了此案判决、不服、上诉、解决的审判全过程,对历次判决结果进行了详细记录。《更审判决》碑详细记录了江川县龙泉庄阁村,于光绪十年(1884)用60两白银向王兆麟购买鸟咀庄一岭,因曲姓越界砍树而起争端一案。首先经过江川县一审,澄江县村民不服后上告,由澄江县公署第二审更审判决,“控诉驳回,维持第一审原判……据上观察第一审判令,被控诉人照契管业,西至确定河尚无不合,应予维持其鸟咀山北至着以旧有牛车大路为界。本此理由特为判决如主文”。②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57-558页。据《魏官山东隅之屏山与土官田拿执始末碑记》记载,江川县魏官村与当地土官田因山林权而起争端,由民国初年(1912) 至民国二十二年(1933)才最终解决。此碑详细记载了事件经过、华宁县政府第一审判决、通海县政府第二审判决,以及云南高等法院第三审判决。碑文将纠纷案的原因、判决过程等进行详细的介绍,为研究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提供依据。

(三)记述审判结果

府县判决之后,多通过设立碑界、颁布执照的方式明确界限,体现一方管理山林的合法性,以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据江川县所立《山林场权执照碑》记载,云南省高等审判厅民事庭判定江川县马家庄与白池古村的山林案后,为了避免再发生纠纷,江川县正堂颁发给白池古村“执照”,白池古村立碑记述。“两造以妥,遵依具结息讼,除具结存案外,合行发给执照。”③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39-540页。碑文概括案件外,还强调对于两村间的地方不允许再起争执,所有规定共同遵守的要求。《万古常存》碑记载了澄江县与江川县因山林产生纠纷后,经澄江县公署第一审判决后不服,当即上诉云南高等审判厅更审判决,“颁发山照,判本存执,永为本族所有业权。兹特将本山各岭四至基址执照,云南高等审判厅判决发给之山照四至,分别勒石如左,以垂后昆永志不忘云尔”。④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59-560页。赵官村特意将此判决勒石公示,希望后世也能够永远遵守。武定县与禄丰县在巡逻哨兵所在地发生林权纠纷,经过云南抚台判决后,武定直隶州正堂与罗次县正堂在交界林设立了《哨地界址碑》。张华、薛显串通官员,污蔑哨兵三人“防火烧劫马厂火房,越界霸占山场”。⑤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346页。经云南抚台判决后,查明冤情,设立界址,以免日后产生诉讼。禄丰县九年平村与富民县因山场边界发生纠纷,经过勘察边界“并各给执照一契”,并立《罗次(禄丰)县虎峰乡九年平马姓公山界限碑记》成为双方分界,使其得以解决。

随着近代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的民众会再次上诉,因此多审的现象较为常见。府县判决后,通常会颁布山林执照,以明确山林权属。民众通过撰写碑刻,将事件详实记录,在明确边界、表明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日后再起争端。

四、近代滇中地区山林纠纷碑刻的特点

(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近代新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法律理念,使其更偏向于法理化。“民国的历史不仅是政治斗争的历史,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毁灭与民众法制意识觉醒的历史。”①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95页。清末的法律吸收了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学说和体系,第一次较为全面和系统地向国民介绍和传播了西方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唤醒了广大爱国青年、知识分子、普通民众的法律热情和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向国内青年普及了近现代的法律和知识,促进了近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在《新青年》中大力提倡“德先生”和“赛先生”,以提倡民主和科学,使得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宋教仁一生致力于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钻研和推行,并在《鄂州约法》中第一次公开宣布了“人民一律平等”的理念,规定人民享有言论、通讯、营业等十七项自由和权力。梁启超认为“我国数千年来,皆执法律公布主义,且以使人民有法律智识,为国家一义务,其事甚明……然此可见我国法律,本期与民共见”,②梁启超著:《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27-128页。强调了民众具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民众迫切需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将此视作是成为民国之国民、享共和之幸福的必备条件。因此全国各地纷纷建立法政学校,以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据笔者统计,民初开办的法政(法律)学校共67 所……这一情况出现于民国初年的中国,表明法治思潮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具影响的巨大和广泛。”③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众多法政学校为社会培养了众多优秀法律人才,许多学者还成了著名法学家。各大出版机构出版了大量的法律书籍,《申报》《民报》《大公报》等众多报刊每天都能看到关于普及法律知识、唤醒民众法律意识的文章,成了民国初年法律意识涌动的突出表现。

随着全国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云南也响应号召,不仅在学校设立法律专业,还派遣留学生接受全面的培养,为滇中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清末民初时,许多云南青年前往日本、欧洲、美国等地学习军事、政治、经济、法律等学科,学成归来后为云南文化科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以昆明人陈荣昌为例,他从日本学成归国后从事于学术研究及教育,除重视传统文化外,还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先后开设数学、物理、法律、法文等学科,为普及法律、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做出了贡献。为更好地发展教育,1922年云南成立东陆大学,设立5 个系,即文科的政治、经济、教育系,工科的采矿冶金、土木工程。随着师资力量的增强,学校又扩充为文法学院,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随着近代法律知识的普及,滇中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当民众的合法权益遭到破坏时,民众通过上诉官府的方式维护其山林权。村民在最终审判后,多会立碑陈述、获得政府所颁护照以明确界限。江川县白池古村设立《山林场权执照碑》将云南省高等判决厅的公文加以陈述,并取得了政府所颁执照,以此证明其管治山林的合法性。“今经亲验踏勘并验明碑石,马家庄之碑无地名,殊不足凭;白池古村之碑虽旧……两造议妥,遵依具结存案外,合行发给执照。”④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39-540页。此外,民众合议所设的护林碑文中,多会强调对于公共财产的保护,违反者会导致罚款、罚物、扭送官府的惩罚。江川县《万古如新》碑中强调,“私不得与公争论树株,公亦不得估骗私家之山……村中无论公私各类果子,尽入公发卖,私不得与公争论……违者罚银壹两”。①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409-410页。昆明市官渡区瓦角村所立《禁止砍伐公山树木碑》,将公山的边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东至李棋村,南至大路,西至深沟白泥箐,北至王北户村李棋村。四至外有小山头,杀白羊山。”②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485页。以明确公山范围,以避免破坏公山权益。

(二)民众对山林、环境的重视与保护

近代滇中地区的山林纠纷碑记载了府县、村民制定的条规,反映了当地对于山林、环境保护的重视。昆明市境瓦角村村民吴有寿,因争砍公山树木而控告杨成喜,审判后府县规定禁止砍伐公山树木。“无论何姓从前于公山场内蓄养树木,仍照古规,归公处照管保护,以培风水,不准私家砍伐。”③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484页。强调当地一直以来对于树木的保护,并期望能够保护环境,以达到生态平衡。据《昆明观音寺封山育林告示碑》记载,府县官示里任村越界砍树一案后,订立六项条规,“令行妥定章程,会衔公示”。④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501页。除规定不准越界砍伐、禁止放火、践踏外,还会对乱砍者处以罚款。府县对于山林、环境的重视,为现今政府保护环境提供了借鉴。《阿纳村护林封山碑》认为“人之有须发如山之有草木,山有草木,如人有衣服”。⑤张方玉主编:《楚雄历代碑刻》,第397页。通过比喻,强调了树木的重要性,并号召群众保护树木。禄劝县县长、建设科长颁发告示,强调了保护树木对于民众的重要性。“照得焦山树木,前人护箐百年,民生赖以安定,国赋年年纳完。”⑥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618页。最近因有人私自砍伐树木,特发公告重申禁止砍伐,以永保绿水青山。江川县第八区保卫团团首、文牍、团副等同立的《永远禁山合同碑记》,除强调树木的重要性外,还提出要派人“随时巡察”以加强对于山林的保护。府县通过制定条约对山林、环境保护所持的强硬态度,反映出当地政府对于环境的重视。此外,多通碑刻通过赞美当地环境,表达对于山林与环境的重视。朱德将军曾向映空和尚赠诗,“夫见花木亭亭,四时不谢”,⑦史军超,杨多立著:《云南名碑名塔》,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0年,第86页。通过赞美昙华寺的秀美景色,强调了保护环境的必要性。滇中地区的民众具有极高的敬畏之心,不仅修建神祠用于祈求保护,还强调重视风水。南华县《神民永庇》碑中提到树木为山神所栖息之所,要保护当地风水。“周围树木神所栖依,安可任民砍伐?准具舆情,勒石永禁。”⑧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云南省林业厅编:《云南省志》卷三十六《林业志》,第863页。楚雄《重修薇溪山龙神祠碑记》由县令陈文灿撰写,记载了邑候亲临薇溪山龙神祠致祭一事。“邑候此举,实民生所仰赖者也。不然,荒烟蔓草,日绕浮境之潭……以志我邑候神勤民之致意焉。”⑨曹善寿主编:《云南林业文化碑刻》,第166-167页。表达了山林对于民生的重要,并对邑候敬拜龙神祠一事表示赞扬。

清末至民国十年(1921),政府采取“以劝导种树并保护原有森林为主旨”的方针,强调对于山林的保护。民国二十一年,政府颁布《森林法》规定“不论国有、公有和私有林,各为预防水、风、潮害涵养水源、防止沙土崩坏、公共卫生必要、便利渔业所需、保存风景名胜等所需要,就编为保护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⑩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云南省林业厅编:《云南省志》卷三十六《林业志》,第563页。近代滇中地区所设立的众多碑刻、诗文都强调了山林的重要性,政府通过颁布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保护山林的重要性,反映出当地政府及民众对于山林、环境的重视。

从对上述碑刻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近代滇中地区因砍伐树木、山林界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民众多采取上诉官府的方式解决。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府县在判决后,若存不满,民众则会继续上诉,出现多审的现象。为了避免日后再起争端,府县在判决后多会采取设立界碑、颁布执照等方式来明确山林界限,以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府县通过颁布条约,强调对于山林、环境的保护,为现今政府的环境治理提供借鉴。滇中地区的民众在多通碑刻中强调禁止砍伐、植树造林,还会采取派人巡山的方式以加强对于山林的保护,体现其对于自然的尊重。通过研究山林纠纷碑,探析近代滇中地区民众的环保意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现今的山林保护、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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