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彩凤
(潍坊学院 图书馆,山东 潍坊 261061)
知识产权源于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它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确保了依靠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应享有的法律权利,我国知识产权由系列科技成果权组成,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等[1]。其中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著作权,也是公共图书馆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领域。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收藏除传统的印刷文献外,越来越多的电子资源被纳入了馆藏范围。公共图书馆在资源建设中,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其主要涉及的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像、录音、翻录、翻拍等各种途径使作品变成多份或一份的权利”。文献共享与传播的基本方式方法来源于复制,著作权遭受侵犯的最常见方式也是复制,因此,复制权自然而然成了著作权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复制权的行使是作者著作权的集中体现形式[2]。著作权法又规定使用著作人作品在注明被使用作者姓名以及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是不用通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要依法合理使用。图书馆、文化宫、纪念馆等对馆藏作品的复制仅仅作为保存或陈列版本的需要,可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自行决定将馆藏中的文献进行复制。公共图书馆如果少量复制或翻译发表后的作品,只是为了学校教学和从事科研需要也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但出于其他目的(如商业目的),图书馆有必要在复制文献前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很容易造成侵权。当然,无论是何种情况,复制的内容必须是本馆收藏的文献,如果对不属于本馆的文献进行复制则是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在复制过程中必须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对文献内容本身不能进行任何修改,避免侵权风险。
在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图书馆不但可以收集原始的文献资料,还可以对原始文献进行二次加工,将其转化为汇编作品,包括馆藏目录、二次文献等。当今社会,文献量的增长呈现突飞猛进的趋势,汇编的专题资料在人们的学习和研究中起到了越发重要的作用,而汇编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更加值得我们关注。有人认为图书馆创作的汇编作品属于馆员的创造性劳动,故汇编作品应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内,编辑者享有著作权;有人认为编辑者在汇编文献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演绎权。处于对汇编作品版权的保护,公共图书馆在进行文献汇编时,应力求征得有关文献资料著作权人的同意,尽可能规避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图书馆员对原始的文献资料进行汇编主要服务于图书馆文献的管理与借阅,只要做到引用合理,还是能够避免绝大多数的侵权风险。当然,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版权期限到期)和不适用于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新闻等),直接拿来使用是没有侵权风险的。
为了方便读者的利用,公共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将馆藏文献作数字化处理,将传统的印刷型文献转换为数字型文献。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作品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皆界定为复制行为,图书馆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类似于传统的静电复印,只是改变了文献的载体而没有改变文献的内容,属于复制行为[3]。我国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传统印刷文献的复制基本一致,为防范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侵权风险,相关的原则和规定都应当遵从。
数字环境下数据库的编制过程中,编制者同样在选取材料和组织方式上投入了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故数据库产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编辑者享有数据库的著作权。数据库包含全文、文摘、书目三种类型,不同的数据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版权风险。开发书目数据库不触及版权问题;开发文摘型数据要保留其署名权,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但著作权人明示不得转载、摘编除外;在开发全文型数据库时,公有领域范围内的所有作品除外,须参照国家版权法《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三条,使用作品原文要征得作品本人的许可[4]。
图书馆数字资源的采购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数字资源的评估、采购、验收等工作要规范,避免行政干预或个人意志带来的法律风险。图书馆通过集团采购合同获得资源使用授权,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范畴,销售商必须确保其销售的产品无版权争议,建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许可、使用限制、免责条款、适用法律、纠纷处理等[5]。同时通过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予以合理规避和有效防范侵权风险,如图书馆网站主页上尽到告知义务、提醒读者合理使用;使用预警系统通过流量控制和日志分析,有效阻断数字资源使用中超量下载、恶意下载等可控侵权风险的发生。
为最大限度地向读者提供服务发挥图书馆的作用,有的图书馆建立了网络资源链接,通过网络的互联互通,实施资源互补。网络资源链接能引导读者迅速定位信息,帮助读者在浩瀚的信息中迅速找到自己所需信息,起到信息导航的作用。图书馆提供链接内容浏览服务必须是在版权允许范围内组织有效的信息访问和信息查询,而不能对用户识别网络信息的来源进行误导[6],同时避免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风险。
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涉及知识产权方方面面,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在其服务过程中要全心全意不能随意而为。
为了加强文献的流通和保护,图书流通中的借阅服务有超期罚款和损坏处罚制度。一般来说,读者在图书馆借阅书籍,经过一段时间的阅读并按时归还,并不涉及任何著作权问题。然而,如果在借阅过程中读者出现了逾期还书或损坏图书的情况,图书馆有必要注意到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如公共图书馆超期收逾期使用费,有学者认为,“如果读者因图书超期被罚款,所借图书便是有偿使用,图书馆所得收益应与著作权人分享,否则就涉及到了侵权;同样,图书馆所规定的图书丢失或损坏要加倍赔偿制度,也存在类似侵权问题”[7]。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由于逾期罚款数额微小,对著作权人的经济收入影响微乎其微,频繁地联系众多著作权人分享收益未免成本太高,但对于这些收入至少应当完整地记录在案,如果著作权人前来索取相关报酬,图书馆能够从容应对,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侵权风险。
在前文中也提到了文献的复制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前文中所述的复制是基于图书馆自身需求的复制,复制的目的主要是丰富馆藏,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借阅。这里的“复制服务”指的是基于读者需求的复制,即读者向图书馆提出复制请求,图书馆应读者要求进行的复制。复制服务除了包括传统的静电复印外,还包括文献数字化、电子拷贝等。
在公共图书馆的复制服务中,首先要明确“合理使用”的概念。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不是自由使用,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合理应符合以下条件:目的须具有非营利性;对象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内容须是少量和适当的;行为对被使用作品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8]。公共图书馆要明确该服务是公益性服务而非商业性服务,在进行复制服务时,只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比如,提供复制服务时保证无偿性;复制的内容不宜过多,最多只能复制该文献的三分之一,不得整本复制;复制的目的应当出于“个人学习、欣赏或研究”或是“为了学校教学或科研”,为防止侵权风险,切忌将复制内容用于出版、商业盈利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规定,著作权包括翻译权,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翻译权,即享有将自己的作品从一种向另一种语言文字实行转换的权利。然而,公共图书馆经常提供代译服务,为某些读者翻译特定的外文文献,这样的代译服务很有可能对著作权人造成侵犯。公共图书馆在受理代译服务时,首先要了解读者使用翻译作品的目的,防止读者将被翻译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公共图书馆提供的代译服务是有偿的,还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允可,并支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费用。
图书馆咨询服务是有目地性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索以及获取文献途径的系列服务,服务的基础就是馆藏文献,它以解答咨询、帮助检索和专题报道等各种方式为读者提供全方位服务。这种深层次的文献信息开发服务会涉及到专题资料的整理和加工,甚至可能会装订成册公开出版,这显然涉及到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署名权等。如果该咨询服务用于教学科研,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进行汇编整理相关资料是完全可以的,但不能将咨询服务的作品出版发行。如果该咨询工作服务于商业活动,特别是进行有偿服务时,一定要在服务之前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必要时支付一些费用,防范侵权风险。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公共图书馆之间缔结联盟,为读者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资源共享、数字化资源导航等系列服务,其过程可能会出现未经作者授权许可,没有把控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界限。另,超出合理使用数字资源的“恶意下载”,为非授权用户私设代理服务器从而提供访问权限,均属于违规行为。图书馆对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风险要采取防范措施,要有效应对避免侵权风险发生。
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是馆员必须遵守的,对公共图书馆的每一位图书馆员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馆员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刻刻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文献服务过程中有效地规避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导致的风险。
图书馆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专题讲座、知识产权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培育用户知识产权方面的素养,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信息服务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利用图书馆网站给用户以明显提示,让用户了解关于使用图书馆涉及的相关版权,特别是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应遵守网站的版权声明,做到链接网站合法。
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非常重要。要切合实际总结经验,充分认识具体工作中出现过的知识产权问题,认真学习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规,信息服务中切实把握好合理使用的范围。采购数字资源时要依据法律拟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避免发生纠纷。针对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联盟服务,完善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建立风险监管机制,提升公共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防控能力。
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海量资源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公有信息,包括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律法、时事新闻、通用表格以及著作权已经失效的资源等。对于像法律法规这样没有明确作者的资源,图书馆可以直接收藏;对于著作权已经过期的文献,图书馆可无偿使用,只要体现出作品的署名权、完整权等以示尊重作者的权利即可。这些公有信息能够有效地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它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的需求,有助于丰富馆藏和优化馆藏结构。
公共图书馆的地位与性质、权利与义务、服务形式与内容等方面的界定,与图书馆法规定的基本内容以及知识产权法规相辅相成,公共图书馆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9]。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法可以填补图书馆及图书馆数字化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图书馆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明确读者义务,让读者遵照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合理使用图书馆信息资源。我国在计算机安全保护、国际互联网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图书馆可以借鉴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条例,建设一个良好的图书馆法律环境,在履行人类文明职责保护好知识产权的同时,让公共图书馆充分发挥其公益服务的效能。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图书馆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数字化文献复制和传播的次数被无限扩大,利益与冲突相伴而来,公共图书馆发展中的版权问题日益突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随着新技术的更新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图书馆界也要积极推动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
今天,顺应时代发展,强化技术保护版权的同时,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时,充分挖掘免费资源,保障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合理合法地为读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公益化信息服务。对于知识产权法本身,也需要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不断完善自身,以促进图书馆事业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