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序的欢愉: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实践考察及思考

2022-03-17 14:21尹旦萍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大龄秩序婚姻

尹旦萍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性需求是生物界最基本、最原始的生理需求,“人类和动物存在着性的需要,这个事实在生物学上用‘性本能’的概念来表达,这就像用觅食本能来表达饥饿一样”[1]。世界性学会在《性权宣言》(DeclarationofSexualRights)中指出:“性权利是一种普遍人权,它基于与生俱来的自由、尊严和全体人类的平等。”[2]除了生理上的自然需求,性权利还是一种社会性别身份建构。在中国传统社会,男性的性权利被高度承认并有媵妾等制度保障,内容主要体现为体验性愉悦和对女性的性占有。在传统性观念的惯性延伸下,在当代中国,能否实现性的生理欲望,生理欲望的满足程度,以及完成生理欲望的对象身份等,都成为建构并灌注男性身份与男性气质的重要内容。李银河将性的意义概括为七方面,即繁衍后代、表达感情、肉体快乐、延年益寿、维持生计、建立或保持某种人际关系以及表达权力关系[3]。可见,性之于成年男性的重要性。

“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若让性爱自由地闯入已有的重要社会关系中,它不但可以破坏相结合的男女两人间原有的关系,而且还可以紊乱整个相关的社会结构。”[4]140-144为了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任何社会都会建立起相对稳固的性秩序,规范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维系社会的动态有序平衡,而婚姻则是社会为性筑下的防疫圈[4]141,现代文明社会几乎都作出了将性与婚姻捆绑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婚姻是性需求得以满足的唯一合理合法途径,没有婚姻保驾护航的性会被道德所谴责、法律所惩戒。婚姻成为性秩序的关键要素,在维护社会秩序、营造文明乡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畸高的现象且持续至今。随着这些出生人口逐渐进入婚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演变成为婚姻市场人口性别比失衡,导致今天直至未来几十年中国男性将面临严重的婚姻挤压。据测算,自2013年以后,婚姻市场上男性过剩人口占适婚人口的比例将在10%以上,2015—2045年间这一数据将保持在15%的高位,平均每年大约有120万男性在婚姻市场上找不到初婚对象,累积过剩男性将达到3000万以上的庞大规模[5-6]。然而,在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婚姻挤压并不是全国均衡分布。婚姻市场上男多女少的人口学现象在极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机制及其相互作用下,表现出向农村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农村集中的趋势,农村成为婚姻挤压最末端的承受者,大量男性渴望结婚却无妻可娶[7-8]。无妻可娶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无法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满足性需求,建构男性身份。对于他们而言,性的本能欲求和身份建构与性秩序是一对异常尖锐的矛盾,这一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并科学疏解。

目前对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性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一是从行为科学视角,建立起了一般性行为、自慰行为、男男性行为和商业性行为的分析框架[9];二是从公共卫生管理视角,建立起了生殖健康知识(包括性病/艾滋病知识、安全套使用知识、性知识的获取途径)、性实践(包括自慰行为、安全套使用行为、同性行为、多性伴侣行为和性交易行为等)和性态度(包括对自慰的态度、对安全套的态度、对各种性行为的态度)的分析框架[10]。这些成果通过定量分析展现了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行为现状。但是,承受婚姻挤压的大龄未婚男性性实践的基本逻辑是什么?对农村社会性秩序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M镇的调查数据进行质性研究,对大龄未婚男性的性实践进行“解释性理解”,探讨其性实践对性秩序的冲击,并探索男性婚姻挤压背景下重建农村社会性秩序的路径。

M镇位于鄂西南C市,下辖50个行政村,全镇总人口108223人,其中男性56588人,女性51635人,28~49岁的大龄未婚男性共有2605人。由于全镇地域广阔,发展水平差参不齐,村与村之间、户与户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总体而言,M镇既不是男性婚姻挤压最严重的地区,也不是最轻微的地区,能较好地反映农村男性婚姻挤压的一般情况。2016年年初至2020年年初,笔者与129位大龄未婚男性和80位村镇干部,以及其他村民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

二、无婚有性: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实践概况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既是一个同质性群体,也是一个异质性群体。就其同质性而言,他们是高性别比的婚姻市场中综合估值低的群体;就其异质性而言,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禀赋、资源、际遇和期望,面临着不同的境况。在性实践上,他们既表现出共同的特点,也具有一定的差异。

在“你是否有性需求”的问题上,129位被访谈者中,有91人表示“那肯定有”,有19人表示“没有”,有9人表示“不想那些事”“有也没用”,有10人表示“年轻时有,现在没有了”。

在“你是否有过性生活”的问题上,有101人表示有过性生活,其余26人表示没有性经历,另有2人拒绝回答。

在性生活的频率上,有58人表示大约每月一次或几次,其余基本上都处于没有规律的状态,其中,有33人“一年就几次”,9人“几年一次”,1人表示总共只发生过数次。

在承认有性经历的人中,84人常年在外务工,17人留守村中。

在性伴侣的身份上,选择“小姐”(1)当地人对性工作者的俚称。的有83人,选择女友或前女友的有19人,选择有夫之妇的有14人,拒绝回答的有7人,少数人拥有或曾拥有几种身份的性伴侣。

这表明,对于农村大龄未婚男性而言,虽然性实践各不相同,但除一小部分人已适应无性生活外,绝大多数人具有性需求和性行为,“无婚有性”是他们私密生活最真实的写照。

三、越轨的欢愉: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实践渠道

大多数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无婚有性”,表明了他们通过违法悖理的渠道来宣泄性能量、追寻性欢愉的尴尬现实。对清代历史的考察发现,“晚婚(注:指事发时未婚)当事人往往采取偷情、嫖娼,甚至强奸等措施来得到性的满足”[11]。性需求及性别身份建构是一种跨越时空、跨越文化的存在,如今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也是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性满足。

(一)性犯罪

性欲求是最强劲的犯罪原动力之一,处于无配偶状态的人群由于缺乏正常的性能量释放渠道,在性犯罪人群中所占比重较大。一项研究显示,贵州221个村庄2007—2009年三年共发生228起强奸、通奸、乱伦、嫖娼等与性直接有关的违法犯罪或违背伦理道德的事件,其中82起与30岁及以上大龄未婚男性有关,占总数的35.97%[12]。2000年以来,M镇进入司法程序的性犯罪案件共13起,还有4起村民小范围知晓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强奸案。这一数据与1980—1999年间该镇的性犯罪案件(2)1980—1999年间,M镇进入司法程序的性犯罪案件共15起。相比,没有显著的增长。可见,M镇性犯罪率并未随着男性婚姻挤压的加剧而发生明显变化,大龄未婚男性扎堆并未推高当地的性犯罪率。究其原因,村民们认为是“如今社会开放了,小姐到处有,花点钱就可以解决,没有必要冒那个险(指性犯罪的严重惩罚后果)”,嫖娼成为大龄未婚男性释放性欲望的有效替代方式。

(二)嫖娼

男性婚姻挤压与低端性产业是一对孪生子。在性别比失衡的各朝代,大龄未婚男性是底层娼妓稳定的主顾,“下等娼妓的顾主不是达官显贵,而是不能正常婚配的穷困潦倒的光棍……对于底层光棍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宣泄性欲的对象”[5]44;民国时期“最悲惨的是四等妓院,破瓦寒窑,上炕脏被,这里的妓女年龄都较大,长相又不好,故身价低廉,被人称作‘窑姐’,是没钱娶老婆的车夫、脚行、理发倌和澡堂子里的工人经常光顾的地方。”[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禁娼运动,短短几年间,在中国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娼妓业基本消失。随着多种所有制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冲击,娼妓这一近乎绝迹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并形成了地下性产业。这一产业为无妻可娶,无法通过婚姻实现性欲望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提供了一种性获得的机会,而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作为性需求方的结构性存在,又催生壮大了一个与其身份和消费水平相称的低端性交易市场。以钱易性,是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满足性欲望的最可得方式。

1.在外务工大龄未婚男性的嫖娼。潘绥铭在对湘黔交界处某矿区性产业的考察中发现,民工占客人中的大多数。民工成为性产业消费的主体,经济上的原因在于民工有强烈的“富余钱幻觉”,即他们手头有随时随地可任意支配的钱[14]。但在M镇的实践中,“富余钱幻觉”只是大龄未婚男性前往性场所消费的基本条件,其主要动力来自于性生理需求以及建构男性身份的社会需求。“晚上没有事做,就是讲女人”,“那些有经验的人,就给我们讲那事(指性)”,一受访大龄未婚男性讲述道。环境对人有着巨大的形塑力,在男性聚集的彩钢板工棚或工厂的简陋集体宿舍里,由于没有文化娱乐活动和正常家居生活,躺在床上闲聊是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的常态。而性则是闲聊的主要话题,且内容极具开放性,从性的体验性描述,甚至性方式的露骨俚俗的表达,到“没有碰过女人,哪叫男人”的调侃,刺激撩拨起大龄未婚男性内在原始的性欲望,建构起“无性不男人”的性别话语。同时,“言性为欢”的工棚文化还减轻了大龄未婚男性“找小姐”的道德亏欠,“男人嘛,找个小姐很正常”,“大家都这个样子,也就无所谓了”。在这种特殊场景中,他们会认为,“找小姐”即使不那么冠冕堂皇、正大光明,也是引以为傲的道德瑕疵,是男人间吹牛的资本与男性气质的表现,是人生没有白活、活得值、活得好的明证。在这种文化的熏染下,大龄未婚男性往往选择“找小姐”来释放储蓄的欲望,体验性的愉悦,洗刷“不男人”的污名。一位建筑行业的包工头介绍,他手下有8位28岁至50岁的大龄未婚男性,他们平均一年有五六万元的收入,有的把收入的1/3以上都消费在“找小姐”上了。一村支书介绍说,“我们村有好几个单身汉,在外打工十几年,没有拿回来什么钱,你说钱去哪里了?还不是嫖了”,几乎所有的村干部都表达了类似的揣测。

2.留守村庄大龄未婚男性的嫖娼。留在村中的大龄未婚男性嫖娼,也是乡村社会心照不宣的秘密。M集镇上有两家附带提供“小姐”的商铺,分别以经营包面(即馄饨)和澡堂为名,实则是地下性交易的场所。据香草村村支书介绍,“我经常在镇上包面馆看见村里的几个光棍在那里晃来晃去的,不就是去嫖去了吗?有的人饭都没得吃,但找小姐必不可少”;“他们三个、四个邀到一起,相互请客耍一下,事后还相互摆(即叙述),很自豪”。据村民反映,有些年龄稍大的未婚男性拿到政府救济款后就去嫖娼。还有人直接给“小姐”打电话,上门服务100元1次,并补贴10元车费。一被访大龄未婚男性几乎每周去镇上一次,他毫不避讳地承认,“现在找不到媳妇儿无所谓,我去找小姐一样的,也不贵,二三十元一次,还可以挑选”。

可见,在道德控制力明显弱化的社会大环境下,无论是在外出务工文化圈,还是在乡村本土文化圈,嫖娼的道德压力逐渐减弱,成为大龄未婚男性释放性欲望的普遍选择。

(三)与有夫之妇通奸

一项对清代历史的研究发现,单身男性“不管家乡有无妻室,由于长期鳏居,往往是私通行为中的最积极者”,“在私通中,男子未婚者所占比例较高”[15]。在今天,大龄未婚男性仍是通奸的主角。由于婚姻市场缺乏足够的配对女性资源,大龄未婚男性往往将触角伸向婚内女性以填补性的匮乏。据调查,大龄未婚男性与已婚女性的性关系较为普遍,几乎每个村庄都发生过大龄未婚男性勾引有夫之妇的事件。一些丈夫在外务工的留守妇女成为大龄未婚男性的主要目标,“男的出去打工了,就有单身汉凑上去,帮着搞事情(指做农活)”。丈夫缺席导致的情感和性的缺乏以及体力劳动的需要,成为留守妇女向他们靠拢的原因。高塘村还曾经发生过一位大龄未婚男性与村中几位留守妇女发生暧昧关系,这些妇女争风吃醋大打出手的传闻。除了村庄,务工地也是大龄未婚男性通奸的高发地。据村民介绍,一些与丈夫两地分居、孤身务工的女性成为大龄未婚男性的临时同居对象,相互的性需求、心灵慰藉和摊低房租水电费等生活成本,是将双方推向婚外性关系的主要动力。

一般来说,越是婚姻挤压严重的地方,婚姻道德的约束力越弱,婚外性行为也越多。村民反映,现在村中男性“没有老婆的四处讨老婆,有老婆的要守住老婆”。为了防范妻子被村中的大龄未婚男性觊觎,不少家庭改变了妻子留守在家、丈夫外出赚钱的策略,要么夫妻双双外出务工,要么都留守村中。村干部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往往鼓励夫妻一同外出,警示丈夫守住妻子。

在空前严重的婚姻挤压背景下,大龄未婚男性通过性犯罪、嫖娼和通奸等违反性秩序的方式补救无婚的缺憾,获得性实践机会,享受片刻的欢愉。每一种方式背后都有着严密的行为逻辑,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性的本能欲求和身份建构与性秩序间的巨大张力。

四、失序:大龄未婚男性性实践对性秩序的解构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通过性越轨,疏缓了性的本能欲求和身份建构与性秩序间的内在张力,暂时或局部维护了性的平衡。然而在实质上,这种越轨解构了原有的性秩序,对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运行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一)对性政治秩序的无视

性/社会性别制度与政治经济制度密切相关,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部分[16]。规整性/社会性别制度,使其与国家政治制度耦合,是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性/社会性别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同样居于重要地位,马克思把社会性别关系作为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本质的重要内容,“男人对妇女的关系是人对人最自然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合乎人性的,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自然。这种关系还表明,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17]。这句话表明,社会性别关系能够表明人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并把自身理解为人,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马克思赞同并引用了傅立叶“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8]的话,指出“生产者阶级的解放是不分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解放”[19]。由此可见,女性解放既是阶级解放,也是社会解放,是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还对女性为金钱而献身的卖淫制度进行了激烈批判,尖锐地指出,“卖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的肉体剥削”[20],而“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21],“不言而喻,随着现在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消失了”[22],即卖淫的消灭、女性的解放和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同步的,理想社会不存在性产业。

以女性解放为内核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女性解放、男女平等,反对对女性的不公和伤害,禁止以女性性商品化为特征的性产业存在。其中,对性产业的打击,除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还有性产业自身面临的系列问题。由于性与人格塑造和基本人权紧密相关,而且牵涉到家庭制度、伦理关系、社会风尚和公共卫生,因此它无法像其他普通商品一样进入自由市场交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厉行禁娼,即便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德国、英国,对从业者也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制,但是仍产生了不少于禁娼国家的问题。正因如此,中国不允许性产业的存在,国家采取道德管控和法律制裁并用的手段来治理地下性产业,这就是中国的性政治秩序。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的源头就是男尊女卑观念和现代B超技术合谋堕掉女胎,从而导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男女平等、女性解放的基本原则。作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结果,许多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由于对性政治秩序的无知,质疑国家对性产业的管制,认为性产业的供需双方均遵循交易自愿原则,且实现了经济回报和欲望满足的双赢局面,不应该成为被制裁的对象。秉持着这种观念,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国家的管控,争夺地下性交易的生存空间,导致地下性产业“呈现为‘敌进我退,敌退我进’式的游击战,或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式的扫黄战后的迅速繁荣”[23],拆解了我国的性政治秩序。

(二)对性法律秩序的僭越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与性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保障公民的性行为权利、性行为自由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对强奸和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作出的惩罚规定;二是禁止嫖娼卖淫的法律规定,包括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的行为作出的法律规范,以及其他法律对卖淫嫖娼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犯罪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不但给受害者带来肉体和精神的双重创伤,还会导致女性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嫖娼违反了相关法律;婚外性关系侵犯了婚姻关系中丈夫的配偶权。这些性越轨行为僭越了性法律秩序,妨碍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对性道德秩序的消解

性道德的内容较广,就其对性对象的规范而言,它倡导夫妻相互忠实,谴责婚外性关系,反对卖淫嫖娼行为。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性越轨,主要体现为性对象选择上的越轨。其中,嫖娼是通过市场交易与不特定对象发生性关系。面对主流道德对嫖娼的围攻,农村大龄未婚男性通过将性欲自然化和嫖娼无害化,寻求嫖娼的道德赦免。江源村一大龄未婚男性坦承:“我是个男人,如果一辈子连女人都没碰一下,那不白活了?”白虎庄村一大龄未婚男性认为:“我一个平民老百姓,管不了那么多,拿自己的钱,让自己开心,又不害人害社会。”他们还援引名流嫖娼事件印证嫖娼的合理性:“(找小姐)又不是什么丑事,好多有钱人都去呢。”而村民们也认为嫖娼不仅不危害社会,反而释放了大龄未婚男性的性能量,减少了性犯罪,维护了村庄安全,如白羊村村支书认为:“小姐解决了单身汉儿的问题,他们就不危害社会,你看现在农村很少有强奸的。如果没有小姐,社会不是乱了套?”这些论调建构了大龄未婚男性嫖娼的正当性,减轻了其嫖娼的道德压力。失去道德箍套的大龄未婚男性,半遮半掩地将嫖娼作为解决性需求的常规选择。与有夫之妇的通奸则扰乱了村庄的婚姻家庭秩序。在稍偏僻的村庄,离婚率高达40%以上,一般村庄也在20%~30%左右。可见,大龄未婚男性的性越轨严重冲击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扰乱了公序良俗,污染了社会风气,消解了性道德秩序,影响文明乡风的建构。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越轨的性行为打破并解构了农村社会的性秩序,导致了性的紊乱失序。作为自然欲求和社会建构的性的紊乱失序,不仅会危害社会性别关系,威胁到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还将干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推进。

五、思考与讨论

现今集聚于中西部农村无法进入婚姻的男性数量已逾千万,在现有法律制度和道德约束下,他们面临着婚姻权利丧失连带性权利丧失的困局。基本权利的双重褫夺导致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堪忧,并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张力。他们的性越轨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性需求和男性气质建构与性规则间的张力,但却是以原有性秩序的崩塌、性的失序与失范为代价的,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严重挑战和潜在压力。因此,我们要正视大龄未婚男性面临的性困境,矫正他们的性越轨行为,满足他们正常的性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整饬重建新的性秩序。

(一)遵守和捍卫原有性秩序中的合理部分

性是两性间(在任何社会,异性性行为都是主流,同性性行为处于边缘)一种特殊的亲密活动和关系,是生理本能和社会建构的产物。作为一种生理本能,性有被满足的需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性有被规制的必要。满足与规制的平衡,便构成性秩序。性秩序不仅是国家性质的特殊呈现,也是社会性别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的生动写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秩序,既是增强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性秩序中体现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部分,对于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部分,要加强宣传、敦促遵守并努力捍卫。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说,严格推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依法重惩性犯罪,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从道德观念层面来说,提倡男女间文明交往,倡导夫妻间相互忠诚,谴责滥交。这些是我们在思考大龄未婚男性性失范时必须坚守的基本规范。

(二)构建新的性秩序

在婚姻挤压的背景下,大龄未婚男性被迫失婚,但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婚姻就否定他们的性权利。无视他们的性权利,就是无视他们的人性。无论是从改善大龄未婚男性生活质量的层面,还是从降低社会风险、完善社会治理的层面,都需要我们抱持人文关怀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探索解决大龄未婚男性性困局的路径。这就要求我们在遵守现有法律与道德的框架下,适当地调整性道德秩序,拓宽他们的性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实现合理的性权利。比如,要宽容地理解婚姻与性分离的行为,尊重他们在遵守相关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满足性需求的权利。在现实中,不少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单身女性(离异、丧偶、大龄或其他特殊状态的女性)有情感基础,但囿于某些特殊原因无法结婚,如调查发现,一位大龄未婚男性与村中一丧偶女性长期保持亲密关系,但该女性的儿子拒不接受母亲再婚,导致二人无法正式结合,这种非婚性关系招致了舆论的责难;一位大龄未婚男性与邻村年长17岁的丧偶女性保持性关系,由于较大的年龄差距和财产方面的顾虑,双方无意结婚,但流言蜚语对两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于这种不伤害他人、婚姻与性分离的行为,我们要拆除传统性道德的藩篱,引导舆论予以宽容和理解。

(三)开展性健康宣传教育

尽管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各级各地公安也屡次三番开展“扫黄”活动,但由于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坚挺,地下性产业客观存在,也是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性实践的主要方式。由于生殖健康知识的匮乏,他们没有判断和选择安全性伴侣的意识和能力,无保护性行为发生率非常高。有学者预测:中国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将成为HIV感染和传播的高危人群[24]。而如果性病/艾滋病进入这个群体,他们将在高风险人群和普通人群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能给HIV/STIs的传播和扩散带来便利[10]。因此,基层政府应该以社区为基础,把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纳入生殖健康教育培训对象中,通过发放宣传册、开展性知识讲座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帮助其学习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其生殖健康管理能力,这是降低他们性失范行为社会风险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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