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高校生命教育审视

2022-03-17 10:00:41殷成洁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人格

殷成洁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学部,江苏 连云港 222006)

一、《民法典》背景下审视高校生命教育的意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1]。《民法典》开启了权利保护的新时代,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秉持了“以人为本”理念,将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特别是人格权单独成编,这不仅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创新,反映了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更是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有句法律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通俗地理解,民法在一个人的一生中,从出生到死亡,民法都给予每个人慈母般关怀,像慈母般呵护每一个人,其内容涉及成家立业、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在《民法典》背景下,审视生命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次提出生命教育,并将生命教育作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主题。在此纲要指导下,高校生命教育开始引发社会关注并得以持续开展。“新时代中国的生命教育不是针对生命发展中的困顿,而是基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从生命发展的需要出发,为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而设计”[2]。目前,高校的生命教育立足于健康知识传授、生命健康维护、危机预防等层面,生命教育还停留在生命安全层面,生命教育理念有待深化。作为生命教育重要内容的人格培育偏重德育或心理健康教育,法治人格培育极为薄弱。在生命教育实践中,生命权利保障不够及时和完善,大学生生命权利意识的淡薄,维护生命权利保护的活动开展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生命教育的落地落实,影响到生命教育的实效性。因此,着眼于立德树人这一根本目标,在《民法典》背景下审视生命教育,将《民法典》人本思想、生命尊严理念、人格权最新内容、人权保护等融入高校生命教育中,是高校生命教育的重要任务。

二、《民法典》背景下高校生命教育发展和完善

(一)以生命尊严为核心,推进生命教育理念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次将“生命尊严”写进基本法律,强调了生命权的两个重要内容: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生命安全强调了基本的生存,生命尊严则强调了生命的质量,进一步重申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尊严在哲学意义上强调人对自身和他人的尊重,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生命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正是这一点使得人和其他动物有了本质区别。尊严“作为社会基本价值,不是言说的,也不是一般道义要求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居支配地位的价值精神。它标志人们有尊严地生活,拥有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3]法律的制度保障就是很重要的条件,尊严在法律意义上更多地强调对人的自由和权益的尊重。我国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宪法的下位法民事法律将其转变为一系列的具体民事权利来进行保护。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主要通过对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系列具体民事权利对人格尊严进行全面的保护。

生命尊严在人格尊严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人格尊严保护贯穿从人出生到死亡整个过程。《民法典》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死者享有的人格利益,这样《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推进至人出生之前并且延伸到人死亡之后。《民法典》对生命尊严的倡导,为新时代高校生命教育开展提供了理念上指导和遵循。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对精神领域的人格利益保护要求越来越强烈,有尊严地活着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当前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等新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和进步的同时也对生命尊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新时代的生命教育围绕的一个重要命题就是教育大学生如何有尊严地生活,教育大学生敬畏生命,树立生命可贵意识,即使是最先进的技术也要将生命尊严作为底线不容践踏。

同时,生命尊严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死的尊严。受制于传统文化影响和深层民族心理影响,比如,儒家认为“未知生,焉知死”,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公开探讨死亡还有所禁忌,所以作为高校生命教育中重要一部分的死亡教育的开展还远远不够。《民法典》第一次提出生命尊严,应该涵盖死的尊严。生命教育中,让学生们直面死亡这一人生的重要议题,让每一个大学生思考死亡的多种面向,最终落在对生活的质量、生命的价值之多重考量上,从而使大学生们形成对生命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还有《民法典》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情感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烈士人格的特别保护让每一个自然人感知英雄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以人格培育为重点,深化生命教育内容

人格源自希腊语,指演员戴的面具。《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人格是“人的性格、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人的道德品质以及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各个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视角对人格的内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心理学侧重于将人格解释为人的性格、能力等特征总和,强调人的内在动机、需要等;伦理学侧重于人格的道德层面,强调人的道德品格;法律上则强调人格是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同时也是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人格利益。

高校的生命教育从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来看,是培养生命完整、全面发展的人,人格健全是全面发展的基础,人格养成教育是生命教育的重要部分。传统的人格教育注重榜样的示范作用,重视人格的社会价值层面的教育,或者将人格教育局限在心理健康教育层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人格权内容更加丰富,人格利益保护更加广泛。此外,《民法典》还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并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其中,除了将肖像、名誉、隐私等界定为人格利益,还将自然人声音、个人信息、死者姓名等界定为人格利益。同时,扩大了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范围,现在网名、艺名等都属于姓名权保护范围,侵犯肖像权不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作为条件。《民法典》人格权编这样一个立体化、多样化、开放化的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给予每个公民更为人性化和精细化的人文关怀,人格尊重和生命尊严得以确立。高效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法律层面的人格教育,重视法治人格培育是当务之急。

法律层面的人格教育首先应包括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在自身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能以法律为武器依法维权。其次是责任意识培养,让学生认识到在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承担起自身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平等观念和契约意识的培养,要求学生尊重每个主体的平等人格,在日常民事活动中遵循契约严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和引领。最后是法治意识的培养,法治要真正成为学生内在的价值认同并外化为守法行为,就必须注重主体内在人格向度的塑造,“法治人格是法治价值的内化和具体承载。法治只有获得公民人格的具体承载,才能作为意识的重要部分而真正确立起来,法治中国的建设也才有主体内在的价值性根基。”[4]重视学生法治人格培养和法治意识养成,是人格培育方面需加强和完善的薄弱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作为“Z世代”的大学生,一方面享受到新媒体带来的便利和快捷的生活,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这一优势也让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为便利和频繁。例如,未经同学同意随意发的朋友圈照片或用同学肖像制作的表情包,每天可能都会收到的骚扰短信甚至诈骗电话等行为都构成了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侵犯。高校在生命教育中,应强化人格培养,特别是法治人格培育,其目的就是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确立行为的边界感,规范自身行为,让大学生认识到每一个独特的生命是平等的。而且通过《民法典》对人格权各项具体权利的救济和保护措施,让学生们认识到每个人的人格利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每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容他人侵犯,帮助大学生在面对从生存到死亡的宏大命题到琐碎的生活小事等一系列的抉择中,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从而使法治成为大学生内心的价值选择和坚定的信仰,法治人格才能真正得以养成。总之,法治人格培育也是《民法典》时代高校生命教育急需回应的实践课题。

(三)以权利保护为主旨,拓展生命教育路径

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故意伤害案件、故意杀人案件等在高校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淡漠和法治信仰的缺失,另一方面深层次折射出一些大学生对生命的漠视或者说在观念上缺乏对生命的基本尊重。生命尊严这一高度抽象化和凝练化的生命价值观要在大学生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有效的方式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对自我或他人生命的伤害和杀戮,就必须融入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文化中,落实到师生具体的权利保障上。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将保护民事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新时代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而成,主要解决对民事权利侵害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同时将利益“权利化”,两者可以相互转化,权利才能得到更为切实的保障,这也是《民法典》存在的主要意义以及私权保护价值的彰显。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大学生权利意识缺乏,对一些危害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习以为常,直至当一些小的侵害发展成严重的侵权行为才予以重视,然而为时已晚。

鉴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对权利人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人格权的损害往往会带给当事人难以恢复或修复的后果,《民法典》为了凸显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和保障,在第995条、第997条、第1028条、第1029条等处规定了人格请求权,它是人格权本身包含的保护自己的请求权,起到事先预防损害后果或更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对其加以保护。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可以通过人格权编的特殊规定要求加以进行。此外,《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次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规制。性骚扰问题当下也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在高校时有发生。由于性骚扰问题的发生具有隐蔽性,一些学生虽然身心已受到伤害,但碍于各种因素影响,往往选择沉默。《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即“性骚扰”不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是违背受害人意愿对其实施了针对“性”的骚扰行为,同时规定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校在生命教育中,一方面应加大维护生命权益实践活动的力度,教会学生保护自身的身体权,本质上更是对自身人格尊严的捍卫,另一方面也督促各高校在教育以及管理的各个方面要落实安全保障义务,为师生创造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切实保障每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高校应以《民法典》学习宣传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权利文化氛围,增强学生权利保护意识,拓宽高校生命教育实践的路径。只有当对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维护和人格尊严的捍卫成为大学生的自觉意识和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时,生命教育才能真正深入到学生日常的实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生命安全教育层面。

三、结 语

在《民法典》里,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特别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更是基础性的权利。《民法典》时代,大学生只有在一次次维护生命权益的实践中提升道德、法治等各方面素养,才可能真正树立起生命尊严,成为人格健全、生命丰盈的人,使他们懂得珍爱自己生命,珍视生命价值,不伤害自己,同时学会真正尊重他人,不随意伤害他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并杜绝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新时代生命教育只有及时回应现实问题,与时俱进扎实开展而不流于形式,立德树人的目标才能落地落实。

猜你喜欢
人格权民法典人格
无信不立 无诚不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那些规定
公民与法治(2022年5期)2022-07-29 00:47:52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公民与法治(2022年7期)2022-07-22 07:12:14
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民法典诞生
云南画报(2021年1期)2021-06-11 06:04:56
民法典来了
远去的平凡背影,光辉的伟大人格
学生天地(2020年15期)2020-08-25 09:21:38
中国民法典,诞生!
金桥(2020年7期)2020-08-13 03:06:56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学习与探索(2016年4期)2016-08-21 12:36:50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新闻传播(2016年13期)2016-07-19 10:12:05
论君子人格的养成
学习月刊(2016年20期)2016-07-11 0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