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健柏
(湖南医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商租权是近代日本在中国东三省所独自攫取的条约特权,为其在华扩展势力及攫取中国东三省土地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特权源自1915 年5 月25 日中日签订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简称《满蒙条约》)。历史上,商租权既是满蒙条约的核心利权,也是近代日本“满蒙政策”的核心利益,它的演进深刻地影响着近代日本侵华的进程。商租权自产生以后,鉴于它牵涉的广泛利益及造成的商租危机,备受国民关注。民国舆论界适时地回应民众需求,及时地关注该特权,希望借公共舆论之利器,披露内幕、针砭时政、揭示危害。其中,民国舆论界不仅对商租权的实施进行及时报道,而且还提出了各类抵制的具体方略、建议等。当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主政官员在公共舆论界的督促下施行各类抵制措施时,新闻舆论界及时地进行跟进报道,大力加以宣传。当地方主政官员抵制不力,商租造成社会危机之时,公共舆论界又对抵制措施不力,存在腐败勾结外人等行为作出了严厉批判。民国新闻传媒围绕商租权的报道乃至批判,是在特殊环境下公共舆论参与抵制商租的重要内容,展示了民国时人借舆论界参与政治、抵御商租、挽我利权的爱国热情。
针对民国抵制商租权实施的问题,学术界已有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多从政治、外交史视角进行研究,涉及的主体也多为民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①。而对新闻舆论界参与抵制商租实施问题却无专题研究,即便偶有涉及,也只是从抵制商租实施的某一区域或某一议题加以分析。为弥补以上不足,更向众人清晰展示民国舆论界如何借公共舆论之利器去参与抵制商租,以及它们为此作出的不懈努力,拟对此做一探析。
民国东北商租危机肇始于《满蒙条约》的商租权条款,分别是第2 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建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1]1101,以及该约附件6 换文:“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2 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30 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1]1107。上述条款授予了日本在我国东北所谓“南满洲”地区商租土地的特权。但是,缘于满蒙条约是强迫签订,民国北京政府很早便确定抵制商租权的实施。例如《益世报》披露说:民国北京政府决定利用《满蒙条约》延期3 个月实施的机会,秘密颁布了《商租地亩须知》14 则,对商租权的性质、实施范围、商租期限和商租对象等作狭义解释,并结合法律、训令、口头发布秘密命令等形式,开始抵制商租权的实施。《京报》跟进报道,披露中国的抵制让日本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交涉解决,却始终未得解决,不甘心失败的日本谋求强力推行,逐渐引发民国东北的土地商租危机。
民国东北的土地商租危机,是伴随着日本商租土地进程的加深而愈趋激烈。1915 年8 月25 日,当日本决意趁《满蒙条约》正式实施而大规模商租土地时,却遭遇民国北京政府抵制,当时日本是不甘心的。据《京报》报道说:日本不甘心商租权实施受限,也决定利用商租权条款的疑义,借机解释,扩大商租利权[2]。1921 年6 月,根据《京报》披露的日本“商租实施细则草案”来看,日本是希望将商租权解释成土地所有权[2]。为达到这样的目标,《晨报》深入披露说:日本已经制定中国东北土地开发计划,拟投资设立满蒙土地株式会社,“资本金为2千万元”,并从国家预算“支出补助金2 百万”,以支持南满商租权的实施[3]。并且,日本是有坚定决心的,《清华周刊》引述日本国内消息说:商租土地问题“以前系因为中国方面极端反对,故迄未进入解决之机运,但东京政府方面现已决定具体办法,无论有如何困难情形,定将进行彻底地解决”[4]80-81。
根据这样的方案,日本人开始渗透到全东北地区向国人商租土地。而且,为了保证商租土地的成功率,日本人采用诱骗和强迫结合的手段,商租到大量的土地。据统计,从1915 年到1930 年,日本人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商租到中国东北土地的数量达上百万亩[5]173-175。这只是日本个人商租到的土地数量,还没包括日本机构商租到的土地数量。据日方材料披露,1926 年日本奉天总领事馆统计商租到的土地居然达423500803 坪[6]19,引发东北严重的商租土地危机。《时事月报》评论说,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不出十年,(辽吉)两省土地必十九入于日本人之手,则辽吉两省,事实上即为日本之领土矣”[7]315。即使这样,日本仍不满意,大肆宣传日本受中国欺压,商租土地受到极大抵制,终于引发1931 年的九一八事变。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民国东北的商租土地危机达到顶峰。日本抛弃曾经的顾忌,在伪满的支持下,大肆商租土地。1932 年4 月,日本指使伪满沈阳县公署发布公告,“凡有土地,而无耕作力之农民,如欲将土地出租,可随意租与外人经营之”。《华北日报》评论说:“此项布告,系基于满洲国政府之训令,各县亦将有同样布告发表,是则满洲国土地完全开放于日人”[8]。1932 年12 月,《青岛时报》更进一步披露说,“日本在伪国内居民之商租权,日人主张将中日条约第2 条规定范围‘南满’扩大,承认为全满洲领土。自此承认后,由明春起,日人即可在满自由营业,并因土地公益事业,租借需要之土地住宅,以便往满移民”[9]。至此,《京报》痛呼:旧政权时代被横暴军阀所蹂躏的日本正当的条约权益,几经星霜,在今日随着日人经济活动恢复,“而发挥其效力也”[10]。
在伪满的支持下,东北新闻报集体痛呼:三千万中国东北同胞将无立足之地。据媒体披露:日本近期唆使伪满洲国明令公布商租权登记法,允许日朝人民有随地租借土地之权。东北国人探知“该法之施行细则,现已由伪组织公布”“其以上各款,纯为一种变相攫取我土地之阴谋,我东北同胞因受其胁迫利诱之结果,行见我东北膏腴之土地,将非吾有,而我三千万同胞,均将无立足之地矣”[11]8。由于东北沦陷,傀儡伪满政权通过各种手段满足日本商租土地的需求,民国政府制定的商租土地抵制政策,已无抵制作用,大量日本人通过商租攫取到巨额东北土地。《东北通讯》由此痛呼,“日本获得商租权,东北土地由此断送”[12]。
日本强制推行商租权后,导致中国东北地区危机日增。为警醒国人,鞭策政府提出有效对策,民国舆论界借公共舆论为利器,及时披露商租权与日本侵略的关系、中日协商商租细则的进程、揭露日本推行商租的卑劣手段及广泛报道日本制造的商租危机等,涉及主要内容如下:
1915 年5 月25 日,中日《满蒙条约》签订后,民国舆论界开始研究《满蒙条约》,揭示商租权与侵华的关系。《民国日报》指出:“日本视实行商租为彻底侵略东省之前提,吾人为自卫计,不能不群起抗议,誓死力争。”[13]《申报》赞同此举,认为“于日本满蒙事业计划有重大关系者”是商租权问题[14]。即使日本官方,也认同此说。日本拓殖省大臣松田在沈阳讲话强调:“满洲土地商租权问题,为重大问题之一”[15]。就如《大公报》揭示说:“东省外交,数十年之历史里,外人势力深入各方面,其接触之多,范围之广,直为局外人所不能想象,大致日方最置重者第一为土地商租。”[16]上海《日日新闻》也报道称:奉天地方日本驻满各领事集议,所议各案中最重要的“满洲土地商租问题”赫然在列[17]。《申报》更深入地揭示商租权在日本侵略满蒙扮演的中轴角色,说:日本乘中日悬案未曾解决之时,已召集驻满官宪回国开重要会议,讨论侵略满蒙的实行方法,其中“有下列四项中心议题”,而“商租权解决案”是侵略满蒙关键的步骤[18]。对该关键步骤的落实,《申报》展开畅想:“以日本最近在东省积极推行之商租权而论,倘亦蒙我方允许,其危险实不可胜言,盖帝国主义之侵略中国,向以保护侨民保护商业为名,东省仅有日本租借地,其经济政治势力,已随木屐和服而无往弗至,若再允许其杂居,在日人侵略之入微,更不待言”[19]。所以,商租权在日本侵略满蒙步骤中,扮演着中轴的角色。如民国学者王新命揭露说:满蒙条约赋予日人的“南满洲商租土地权、东蒙古合办农业权、满洲内地杂居权是三位一体的特权”,但商租权处于中枢统领的地位。民国时人陈绍禹在《申报》刊文,呼吁抵制商租,否则日本人“其居住所到之地,警察权、经济权都要随之丧失,日本人如果有居住营业自由,同地的中国人就要没有自由,甚至不能立足”[20],商租权就是如此。总之,如《大公报》警示说:“扩张商租权问题,实为其全部计划之骨干,此尤吾人所党深切注意者也”[21]。
除揭示商租权与侵略满蒙的关系外,舆论界及时报道商租权在中国东北的实施进程,尤其对双方悬而未决的实施细则谈判予以高度关注,进行及时报道。因商租实施细则的未签订让日本在东北商租土地遇阻,日本于1921、1924 年两次由驻奉总领事向奉天当局提出,商议制定商租实施细则。《益世报》报道说:“日本方面以字面上发生疑义,致不能遂其野心之发展”,故“决议与中国交涉改正”[22]。随后,《京报》《申报》《大公报》等报刊对中日双方的交涉进程、细节等进行诸多报道。例如,《京报》刊文的《日本决定满洲商租新案》所说:“日本外务省业已为详细之调查,并参酌中国方面之希望,制成具体案”,该具体案“以四要点为基础”[23],大致解决商租范围、期限、“农工业意义”和“工业意义”的疑义[24]。但是,经巴黎和中国递交废除“二十一条”的提案后,中国方面认为商租条约已经失效,中方多次拒绝日本的交涉提议。如《申报》所言:“经我举国反抗,及民八日本又自订土地商租暂行规定,用强硬手段,要我当局即予施行,幸当局以主权所关,未予承认,民十六之际,彼又持此议,复遭驳斥。”[25]
最后,《东南日报》刊文说:“商租问题,中国政府虽曾受日本之交涉,然并无何等进展”[26]。此后,日本又多次修改方案,与华交涉却始终未获得突破,商租的细则交涉如《晨报》刊文所说:“东省商租交涉陷于停顿[27]”。此后,据《大公报》报道说:“日外务省催速解决满洲大地商租权问题”,中国均以各种借口推诿缓办[28]。中日商租实施细则交涉因中方的拒绝商定,让日本苦不堪言。《大公报》揭露说:日本对“满蒙已绝望,谓苦于人口与食粮问题,而受排斥之日本人,其在满洲仅二十万人,且因机关之不统一,土地商租之未确定,以致事业无从发展。”[29]“商租权问题至今无眉目,发展于满蒙之望殆绝”[30]。
当日本实施商租土地受到中国抵制时,日本决意通过卑劣的手段诱迫中国人缔结所谓商租契约,以不法手段完成东北土地的攫取。如《大公报》报道说:“前年中日缔结新约,准日人在南满一带杂居及商租地亩之权利,于是日本商民咸勾串当地奸滑之徒,诱劝乡愚将地契质押,盘取重利,及其结果则订商租契约”。还举例子证明说:“沈阳县西乡又发生商租巨大地亩案”,据《大公报》揭露说:该案缘由是当地平民因资金短缺,“初以地契作押,迨至本利不能如期归还,(日人)则将该地契据为己有”,或“乘此时机逼令地主商租,且可以找得巨金,乡民遂受其愚矣”[31]。
公共舆论界还深度揭露日人制造商租危机的行为,“一般日人利用当地奸民,勾串地主先将地契证据向日人抵押洋款,利重期短,迨期至不偿,即逼令地主书立商租契约,甚至立契到手即迫各佃户加租,先缴后种于是佃户地主控案累累。日本官吏反谓各地方官阻碍商租,漠视条约,实则日人所租之地并非自行垦种,欲假其名以得土地权而已”。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日人商租各案无一不有纠葛,反因此惹起交涉”[32]。相关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据《大公报》报道,中日商租一节,已载在条约,惟奸民地痞,每贪小利私将房地出售于外人,亦有暗中典卖者,以致酿生纠葛,惹起外交[33]。1928 年10 月18 日,《申报》更是直接刊文警示国人,说:“日本侵满之处心积虑,谋攫我商租铁路等实权”[34]。
日本强制推行商租权,以所谓重利诱迫中国平民租借土地,或提供以土地为抵押的贷款等手段,签订商租约章。当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日本便乘机占有土地,大量的中国平民失去土地,引发生存危机。对此,报界也做了及时报道。
1917 年8 月25 日,《大公报》报道:日本取得商租权后不久,“日本商民咸勾串当地奸猾之徒,诱劝乡愚将地契质押,盘取重利,及其结果则订商租契约”[35]。大量商租契约的签订导致国人的土地被攫取,中日冲突频发。如1917 年舆论界披露“果权商租案”。北京旗人果权在东北抚顺县有庄田400余亩,因家计艰窘,拟将土地售予原佃户获得金钱,但佃户们要求减价。果权一怒之下将庄田全部商租与日人原口闻一,“原口派令日人多名前往索地耕种”,佃户们生计受损纷纷呈诉衙门,“几酿绝大风潮”。[36]《东北通讯》也报道日本人大肆商租,制造社会危机的恶性事件。据报道,日本瞄上东北的虎林县、密山县、桦川县、宝清县、勃利县五县,“因僻处边境,居民稀少致地利未能开发,现在日人借伪政府之手获得商租权,并以伪国政治力量,限令当地民众,缴纳地照,全数退出,为日人移民区域。”“所苦者我五县同胞,均有被离故土之惨,实可痛也”。[37]
《大公报》总结说:“日人藉商租之名愚弄乡民,盗卖国土之交涉,层见叠出,人民亦有不欲出卖被势所迫而出此者”[38]。结果是大量的土地丢失,由此引发大量的国人生存危机事件。随着日本人大量商租土地,中国社会震动,引发国人反日的情绪。《申报》报道当时的情形是,“商租尤为东省官民反对”。[39]公共舆论界也报道说:“日本已着手在满蒙建筑六大铁路,强迫实行土地商租权。东省已入危亡状态”[40]。总之,东北土地“一落日人之手,日人即曲辞狡赖,认为卖给,不许我国农民赎回”,“遂使日人在我东北握有多量之土地,而使我国农民蒙受莫大之损失,我国权蒙受莫大之迫害”,最终“纠纷百出,悬案累累”。[41]
在民国特殊环境下,舆论界不仅对东北商租土地引发的危机进行及时报道,而且对如何应对这种危机积极献言献策,这主要体现于:
商租危机的缘起是满蒙条约的签订,但是该约是强迫签订,所以自该约签订之时,舆论界废弃之议便不绝于耳。1924 年12 月30 日,公共舆论界建议奉天省政府不得承认日本提出的商租权问题。如其所说:“近来听说日本方面屡次向省府交涉商租一节,我们不仅认为二十一条有损国家权利,更应该认识到未经中国四亿同胞承认有悖于世界各国之正义人道,违反公理。现在日本方面单独提出商租问题,我们如果答应与其交涉,则等于间接承认了二十一条,则必将失落于国际信誉。盖‘商租’二字,狭义解释关系到南满东蒙,广义则攸关全中国之生死存亡。将来日本如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或以利诱威胁等手段进行压迫,则省府应毅然拒绝之”[42]340。1924 年8 月12 日,《申报》刊文,提出“商租问题之根本系由二十一条件协约而来,而二十一条乃为中国全国上下一致否认之,强迫条约至今无人不否认其效力不便”[43]。
1925 年1 月3 日,《申报》建议说:“省议会请省长对日本满洲商租案,万勿承认,以维主权”[44]。《申报》强调,“商租尤为东省官民反对”。其中,民国时人王永江讲述反对的理由,说:“在奉反对商租问题,理由为商租与杂居关系密切”两者相互配合,对华利权侵损严重。他认为,商租权属非法的“二十一条”给予,理应撤废,但现在撤废“殊有增加纠纷之虞”,所以保守建议“商租案惟有保留不议一法”[45。]况且“日人在我东北本无购买土地权。民四虽曾于绝无理由之二十一条中提出土地商租权一条,但此亡国之条约,国绝未承认”[46]。
1915 年5 月当中日《满蒙条约》签订,舆论界也兴起抵制之议。《大公报》分析认为,“我国外交失败于条约上者固多,失败于条约以外者,尤远过之”,“今请进而述调查所得之中日条约实行状况”。[47]后来,当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商租地亩须知》14 则等限制法令,令舆论界相当振奋。舆论界主张更进一步,直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如民国时人郑君建议说:“即如商租、杂居制,虽属条约所许,仍应以省政府力量予以严密限制”。[48]至于如何限制,《申报》建设:“今后我东北当局,亟应严格禁止国人私将田地租让外人,并根据内政会议决议中,‘为妨止本国人民擅自租卖土地与韩人起见,应严定盗卖或擅租国土惩处条例,以资儆戒’之原则,拟定各种条例,严格执行”[46]。此后,东北地方当局响应舆论界呼声,连续颁布多部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际,舆论界还在呼吁全民参与抵制商租实施。如1928 年6 月13 日,《申报》大力宣传上海市宣传部抵制商租的努力,“上海市宣传部制定反日设计教育大纲,上海市党部宣传部在反日宣传运动周内,拟请本市各小学实施反日设计教育,以反日资料联络各科教材”,其中设计反日教育大纲,主体内容是反对治外法权、土地商租、租界、以及其他的一切特权[49]。《对日新方针之确立与施行》建议“须全国一致,求国民了解,明于轻重取舍之义,使政府得以放手进行,更使外人知中国国民最后意旨,只能让步至何种地步,逾此则惟有听其破裂,长久对抗,不惜同归于尽耳;须安抚东北人民,去除伪国阻力,使日本不致再以旧政权复活之说,恫吓人民,而伪国取消,则善后交涉,更易着手;须唤起日本国民注意,使了解中国上下一致之真意,俾于从违之际,对最后的得失利害,有明了之判断,不再为军阀野心所误,夸大宣传所迷”[50]。1932年7 月1 日,《大公报》刊文《请看日本之满洲移民计划,如何抵制须待国人努力》,呼吁全民参与抵制商租权[51]。1928 年12 月13 日,据《大公报》报道,说:“黑龙江路权自在会,以日本此次对华要求,不仅路权一项,也如商租权、满蒙杂居权等亦均列在交涉之内,如加大宣传工作则日人将谓满人心已死,益将强硬,因此学术联合会,职教员联合共同发起黑龙江反会”[52]。
自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扶持的伪满洲国成立,促使中国抵制商租权的形势改变。为适应新的形势,舆论界亟呼民国政府拟定新方案。如1931 年12 月31 日,《大公报》呼吁“赞成宣布对日整个方针”,并且提出方案“商租问题,应与撤废领判权问题同时解决,在领判权未取消前,维持九一八之原状”[53]。但是,日本不理会中方提出维持“九一八”事件前现状的要求,大肆商租土地。如舆论报道所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商租土地技巧更显奸狡,“先则改正商租办法,遍及东北三省,近则议由伪国收买土地,放给鲜农,以避强占地亩恃强霸种之民族冲突,凡此种种,胥为实现融为一体之野心”。[54]针对此情况,舆论界要求“乘国际尚未承认伪国,东北秩序仍在扰攘之时,害取其轻,速定方案”[55]。因为“土地商租权问题等,任取一端吗,皆关乎国命,应如何斟酌因应,亟宜逐案精研,预立方案”[56]。譬如“商租办法,如何规定,尽可研究[57]”。
自民国北京政府订定商租抵制方案以来,舆论界呼吁政府展示抵制商租的成效,借此鼓舞国人信心。如1926 年4 月16 日,《申报》报道:“日本进行东省土地商租交涉,日本政府以南满方面日本特殊利权之一之商租权,自民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间订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取得该项权利以来,迄今已间十年屡经日本政府向东三省政府折中交涉,终未实现,遂致该条约中规定之‘日本国臣民为于南满洲建设各种商工业上之建筑物或为经营农业能商租必要之土地’条文及该条约附属换文所定‘商租之文字附以三十年间之长期限且包含无条件得以行使之租借’等项明文规定,至今仅获得文字上之权利”[58]。《大公报》也说:“二十一条件已规定商租权,后张作霖曾严厉限制之”[59]。在严厉限制下,《大公报》透露抵制商租的效果,说:“近据日方传来消息,土地商租问题,似终无进步,日方已濒绝望”[60]。中国政府的抵制措施使得日本实施商租权,遭遇极大阻力。
此际公共舆论界不仅对各地方所取得的各项成绩进行宣传表扬、寄予更高厚望;更对其中的缺陷、弊病提出了严厉批评。其最终目的仍在于借公共舆论之力,促使当局和国人更好地应对商租土地。此类批判如下:
如1923 年12 月10 日,《东报》报道说:“王正廷督办赴日之目的,表面上称为调查惨杀华人事件之真相,然据传闻实为挽救北京政府之财政,因难起见,欲以解决商租问题为交换条件而向日本借款”。对于这样的行为,《东报》批评说:“以上传说无论有无然,如商租问题,乃二十一条件之一部分且系属东三省范围”,北京方面如敢这样做,将是卖国政府无疑[61]。《大公报》总结说:“南满区域之土地商租,被承认于袁世凯时代,大错之一成,盖在中央而不在地方。十数年来,吉会建筑之延宕,商租地亩之不能顺利,毋宁谓中央失败而地方补救之。直至今日东省外交难题集中于修路与租地两大端,其祸根仍多由从前所谓中央政府者种之”[62]。1929 年1 月15 日,据《大公报》报道,说:“仍以满蒙问题压迫张学良,则尤为错误,因中国今日已非军阀割据时代可比,东三省乃‘中华民国’完整的领土之一部,张学良只为奉命守土之公仆,举凡铁路问题,商租问题,自有负责之中央政府在。日本果欲提议交涉,只能向中央要求,不能在地方谈判。此为东三省改制易旗后法律上当然之结果。世界苟有公理,此事不容否认。日本若不将此基本观念,完全认清旧日做法,彻底改变。则中日交涉,断无结果”[63]。
虽然东北地方当局根据中央政府的抵制商租指示,尽力抵制商租实施。但是,由于东北当局对抵制商租缺乏一套明确、系统而全面的方案,极大的影响了抵制效果。如《中央日报》批评说:“如此无方针,无定见,无组织,得过且过,势必无事则虚骄,有事则颟顸,虚骄者临变必张皇失措,颟顸者遇事必迁延放任,虚骄之极,足以召祸,颟顸之弊,足以误事,虚骄与颟顸,东三省所由致亡”[64]。《大公报》也说:东省地方当局的抵制,到了后期抵制意志也不坚定,使得大量日本人在东省流动,“政府既漠视边务,地方官亦未一一注意,遂任其自往自来矣”[65]商租土地开始泛滥。甚至,据《中央日报》透露:到了后期,在日本的压力之下,东省地方当局打算让步,奉天省长已经对日本驻奉总领事承诺交涉满洲日本商租权问题,日本感慨“十数年来之悬案,渐有解决之曙光”[66]。
民国政府在满蒙条约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的界限,这让政府的商租抵制政策陷入困境。如《大公报》所言,南满商租特权和东蒙合办农业特权,两处权利既不同,则何处为南满,何处为东蒙,实为头等第一应该解决之问题。然外交当局于此重大问题在谈判时绝未注意,于是实行条约遂生困难。《大公报》还深刻揭露:“关于满蒙条约,应以地域为纲领,彼则利在界限混淆,一逞其漫无限制之殖民政策,何者为南满,何者为东蒙,始终与我政府无明确之规定,试问如何遵守”。[67]这样的后果是,“属于辽西范围之奉天省锦县地方有日人前往杂居,为地方官所干涉,当时即执此理由而日领迄不承认,遂无结果,至可叹也”。至于所谓东蒙,“政府之意,似以东蒙各盟现已改县治者为限,然日本迄无承认也”。这样的条约漏洞,使得《大公报》慨叹“余尝言我国外交败于条约上者固多,而失条约以外者尤远”[65]。这样的结果,使得南满、东蒙的界限问题终成“彼我之间的悬案”[68]。
公共舆论界虽然肯定政府抵制商租的努力,并对抵制商租的效果大肆宣扬,但囿于现实情况,国人商租土地给日本人的情况仍时常发生。如《大公报》报道说:为限制商租,民国政府要求国人向日本人商租土地需向当地政府备案,但“所有奉吉两省均少有正式办理者,而购地交涉与不法租地之纠葛,奉省时时有之”。[65]而且,情况还在加剧,《大公报》刊文曰:“东省自允准日人杂居订立不动产商租条约后,中国无知人民贪图厚利,假名商租盗卖国土之案,层见叠出,虽经官家查出,按律法办,而一般利徒仍不知惧怕”[69]。甚至,《大公报》透露:“之后日人之势力即侵入东省迨至庚子更为弥漫,日人所觊觎者为土地矿产两项,迄乎杂居条约施行,日人藉商租之名,愚弄乡民,盗卖国土之交涉,层见叠出,人民亦有不欲出卖被势所迫而出此者”[38]导致被日本人商租到大量土地,酿成东三省人民的生存危机。
土地是关乎生存的核心资源,对于任何国家、民族或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1915 年中日《满蒙条约》的签订,令日本人有机会以“商租土地”名义,染指中国宝贵的土地资源。鉴于该特权的危害,民国政府与时人起而应对,提出诸多方略。民国舆论界更是借媒体舆论为手段,针砭时弊,指陈厉害,在民国政府抵制商租权的努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它不仅对日人造成的商租危机进行跟踪报道,而且对民国政府实施的抵制政策进行了及时报道与宣传。为挽回利权,舆论界也积极向当局献言献策,提出了各类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当商租抵制取得成效时,舆论界进行大力宣传表扬;而当日本无视中国的抵制,商租危机逐渐加深时,公共舆论界又对民国政府抵制不力的行为大加批判。但无论商租危机的日益增强,还是具体方略的提出,以及对民国政府官员的批判,均属公共舆论界应对商租危机的重要内容,借此警醒执政当局和国人,固我土地,维我利权。
总之,《满蒙条约》强迫出让的商租权,既引发东北地区国民生存的土地危机,也催生了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抵制政策的施行,还唤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舆论的关注。民国舆论界对商租权的大量报道,既出于对重大新闻的追踪,也出于爱国热情,两者结合呈现了时代传媒与政治实践的互动关系。在实际中,民国政府抵制商租权的实施进程与抵制的效果,与民国舆论界的关注报道很有关系,媒体的及时发声,既警醒了国人也鞭策政府认真应对。民国政府抵制商租权措施的优劣,在媒体舆论的监督下得到检验和认知。这种认知又反过来促成新的公共舆论,对进一步督促民国政府和地方主政者去修正或调整其政策,以便更好地应对商租危机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与借鉴。民国政府抵制商租的实施与公共舆论的及时发表这样一种媒体与执政当局良性互动的过程,即显示了政策实施下舆论的开放性与引导性,也对执政者实施执政活动很有益处。
注释:
①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年;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华文出版社,2012 年;马振犊、唐启华、蒋耘著:《北京政府时期的政治与外交》,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王海晨:《张作霖与“二十一条”交涉》,《历史研究》,2002 年,第2 期王旭:《日本要求“土地商租权”与中国官民的抵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