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中
(南阳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南阳 473004)
互联网在我国飞速发展的一个显著表现就是催生了一大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但是“新资讯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危及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因此如何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互联网发展与治理重要论述的指导下,设计出监管“新资讯体”的对策,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学者的重要任务。
互联网自从1987年9月传入我国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也促进了与互联网相关的一些高精尖端科技和高精尖端产业的发展,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全面浸润我国社会。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和普及的原因是什么?互联网全面浸润我国社会的表现是什么?互联网的普及给我国带来了哪些风险和挑战?互联网与“新资讯业”是什么关系?下面逐一论述之。
其一,互联网事业和“互联网+”事业的快速发展,既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标志,又是党和政府主动推进的结果。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是我国迎头赶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标志,也是我国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科技及产业、信息科技及产业、微电子科技及产业(含芯片科技及产业)、深度学习科技及产业、生物科技及产业、万物互联科技及产业、大数据科技及产业、区块链科技及产业、智能制造科技及产业、自动化科技及产业、航天科技及产业、智慧科技及产业、内感遥感科技及产业等高新科技及产业兴旺发达的标志。当然,互联网事业和“互联网+”事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是党和政府积极倡导的结果。面对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党中央审时度势,大力倡导、支持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互联网事业发展:第一,迅速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万物互联事业的发展,进而铺设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第二,加速推进“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其中的“+”包括加政务、加媒体、加三大产业、加科教文卫体事业……,进而把我国建设成为智慧中国、数字中国。第三,快速把我国建设成为全球互联网强国,进而协同各国构建人类互联网事业共同体。正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关怀下,我国的互联网事业才取得了长足发展。
其二,互联网已经全面浸润我国社会。今天,互联网已经全面浸润我国社会,互联网也已经成为我国的基础设施之一。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交往等,都离不开互联网;我国的政治建设(主要指政务活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当然含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教育事业等)、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都与互联网连在了一起;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主要指科教文卫体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的一切活动,都以互联网为基本载体。可以说,当今中国已经“无网不在”[1]。例如,原先人们都在实体店里购买商品,现在人们则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来购买商品,线上订单一下,线下商品按期送到,连偏远地区的农林牧副渔产品也通过拼多多等互联网平台、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实现了线上线下互联互通的一站式购销。
其三,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已经开始占据资讯业的主导地位,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即“互联网闯关”问题。在互联网浸润的我国社会的众多领域中,尤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的异军突起最为引人注目。目前,传统资讯业和中生代资讯业在我国已经开始式微,当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这些衰落中的传统资讯业(资讯体)和中生代资讯业(资讯体)大致包括纸介质报纸、纸介质刊物、纸介质图书(出版业)、纸介质商业文书、纸介质行政公文、纸介质私人信函、广播、电话、电报、电视、电影、现场文体活动(也含曲艺)等。与上述传统资讯业和中生代资讯业的衰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发展迅速。“新资讯业”(新资讯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科教文卫体(也可以说成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精神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的主渠道及平台,也已经成为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平台、中介和桥梁(沟通线上线下、虚拟与现实),与此相对应的是,“新资讯业”(新资讯体)也成了一个拥有巨大市场发展空间和价值利润空间的新兴产业,于是百度、360、网易、搜狐、腾讯、新浪、抖音、快手、阿里巴巴、京东、美团、拼多多、知乎、B站以及众多的APP等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网站迅速崛起。但是,互联网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是一把双刃剑,这些新兴事物的出现给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互联网闯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互联网是必须过的一个大关,其“过关”思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以互联网为载体,把我国建设成为互联网强国、智慧国家、数字国家,在全世界占据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三次科技和产业革命的制高点。二是必须把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资讯体(融媒体、全媒体、智媒体)建设成为传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阵地之一。习近平指出,如果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那么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等就会遭遇风险和挑战。
从目前我国互联网事业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的现状看,我国的“新资讯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营新资讯体”生长太快。在“新资讯业”中,“民营新资讯体”生长得太快,前面所说的百度、360、网易、搜狐、腾讯、新浪、抖音、快手、阿里巴巴、京东、美团、拼多多、知乎、B站等,基本上都是民营性质的,换句话说,基本上都是私有制性质的。虽然在“新资讯业”的发展中,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长期坚持经济领域的“两个毫不动摇”,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民营新资讯体”的私有制性质,它们无论是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及服务,还是向消费者提供物质产品及服务,恐怕它们的目的大多还是赚钱,可以说唯利是图仍然是私有制经济体(也含民营新资讯体)的本性。为了经济利益,“民营新资讯体”或者第二方可能会在平台上散布有政治问题的资讯、从事线上线下结合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纵容黄赌毒问题、标题党与眼球党问题、庸俗暴力问题、带节奏问题、网络大谣问题、营销号与诬陷号问题等。事实上,这些问题在“民营新资讯体”平台上已经长期逍遥法外。因此,必须加强对“民营新资讯体”的监督、管理和规范。
其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体”上出现了一些有政治问题的资讯。党的十八大以前,在“新资讯体”上,特别是在民营新资讯体上,不断地出现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一些私有制性质的“新资讯体”登载了大量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特别是大量传播政治谣言和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观点,严重地蛊惑了人心,扰乱了人们的社会心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一些私有制性质的新资讯体平台把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当成了吸引眼球、增大流量、扩充端口等的手段,以便赚取更多的钱财,丝毫不顾及这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成立了各级专职的互联网治理机构,加强了互联网立法和治理,严厉举报和打击民营新资讯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在互联网上并没有销声匿迹,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其他尚无法命名的新资讯技术的出现,一些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还会以新的形式、途径和载体而出现。
其三,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体”上出现了一些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体”,特别是民营新资讯体,它们的创办者(民营企业家)在主观上均具有营利之目的。有些民营新资讯体的所有者(民营企业家)不是简单的偷税漏税问题、提供虚假的公司经营状况问题、提供失真的公司财务报表问题,也不是因疏忽和没有经验而对第二方的虚假经济资讯、假冒伪劣商品、低劣服务等提供交易平台问题,而是作为第一方,与第二方狼狈为奸,故意坑害第三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方,消费者)的问题。马克思曾经说,当有300%的利润时,资本家就不惜冒杀头的危险。我国的民营企业家虽然不是资本家,但我们不可高估有些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济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花样翻新,有的不仅虚拟与现实合一,而且国内国际配合,以虚假资讯为诱饵的经济诈骗、金融犯罪有所抬头[2]。
其四,“民营新资讯业”也出现了一些其他问题。除了前述三大问题外,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也出现了一些其他问题,如黄赌毒问题、标题党与眼球党问题、线上线下结合的感情伤害和人身伤害问题、庸俗颓唐暴力问题、带节奏问题、网络大谣问题、灰色社会资讯问题、营销号与诬陷号问题等。这些问题与前述三大问题相比,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严禁与重罚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凡是自己做了政府监管部门严禁的事情的网络平台或者为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违法犯罪便利条件的网络平台,必须受到重罚;凡是利用网络平台在线上或者线下做了政府监管部门严禁的事情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必须受到重罚。
严禁的范围和事项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严禁的范围和事项必定会越来越多,因为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资讯业”的内容生产,必定会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严禁的范围和事项必须跟上“新资讯体”的内容生产,否则就会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就会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以及公民个人安全等造成难以预计的风险和危害。就目前而言,针对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资讯体”的严禁事项包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黄赌毒资讯、违法犯罪性的经济资讯等三大部分,今后还要逐步禁止“灰色社会资讯”。其一,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必须严格禁止。什么是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凡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凡是污蔑党和国家现任和前任领导人的,凡是污蔑革命先烈的,凡是宣扬西方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的,凡是妄议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的,凡是编造政治谣言的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历史虚无主义观点言论等,都属于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今后,必须严厉禁止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出现在新资讯体上,一切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讯和言论不仅不能出现在公众新媒体上,也不能出现在社交新媒体上。其二,黄赌毒资讯必须严厉禁止。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前,一些私有制性质的“新资讯体”登载了许多黄赌毒资讯,以此作为吸引眼球和赚取钱财的手段。而且线上黄赌毒资讯与线下现实世界中的黄赌毒活动融为一体,严重污染了人们的身心、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引发了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政府部门对“新资讯体”平台上的黄赌毒资讯的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的加大,“新资讯体”平台上的黄赌毒资讯总体上大为减少,但黄赌毒资讯在“新资讯体”平台上依然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黄色网站和依附于其他网站上的黄色资讯在网上仍较为常见,而且与线下卖淫嫖娼连为一体;网络赌博这几年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只不过手法更加隐蔽、花样更多、形式更加多样而已,而且出现了国内外跨境网络赌博现象,同时网络赌博又往往与网络卖淫嫖娼和网络贩毒融合在一起。因此,必须严厉禁止“新资讯体”上散布黄赌毒资讯。其三,违法犯罪性的经济资讯必须严厉禁止。受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体”成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渊薮,而且花样翻新、千奇百怪,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而且造成了许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因此,必须严格取缔违法犯罪性的经济资讯。
对于前述三大类严禁事项,要进一步具体化,列出详细的严禁清单和相应的惩罚清单,强制要求“新资讯体”遵守。
首先,由各级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各级党委政府的网信办,商同各级公检法司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成立常设的联合监管机构,作为官方责任主体。其次,通过细致入微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各种形式的随机检查以及严厉的惩罚等,迫使各个具体的“新资讯体”自觉、自愿地担当起自我约束的责任主体的角色,既约束作为第一方的自身,又约束作为第二方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
在不侵犯“新资讯体”(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果断地采取以下21种手法(有些方法仅供参考或者仅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或者仅在发现违法犯罪的苗头时采用)对“新资讯体”进行监管,计有:专项行动法(如净网行动、云剑行动等)、卧底法、内线法、突击检查法、“新资讯体”(公司)开办门槛抬高法、高科技法、软硬件研发应用审批制、以案促改法、专家监管法、国有主流资讯体优先法、消费者和群众举报法、伪装客户法(伪装“第三方”法)、伪装“第二方”法(“第二方”也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及自然人)、“第一方”自律法(第一方是指互联网平台方)、惩罚法、法定许可和禁止法、未成年人互联网知识教育与立法保护制度、互联网内容实时审查制度、国内外协同打击制度、线上线下联动制度、成立联合监管机构等,下面简单地就其中的6种方法做些阐述。其一,卧底法。就是在掌握了一定的违法犯罪证据和发现违法犯罪苗头的情况下,由联合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到“新资讯体”蹲点卧底,而且不让“新资讯体”的产权人识破和发现。其二,内线法。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在“新资讯体”内部培植内线,内线人选条件包括长期在该“新资讯体”供职、不被资方重视、了解“新资讯体”的内部运营实况等。其三,以案促改法。就是针对“新资讯体”的违法犯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迫使“新资讯体”改正错误。其四,专家监管法。就是指联合监管机构里面必须有正式的、专职的懂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以及经济科学、管理科学的专家和人才,他们无论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还是在特殊监管活动中,都要发挥中坚作用,甚至领导作用。其五,高科技法。就是利用高科技以及由其研发出的软硬件、设备等,来对“新资讯体”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其六,“国有主流资讯体”优先法。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或者特殊的资讯发布上,只允许“国有主流资讯体”登载,“民营新资讯体”不允许发表。同时,凡是“国有主流资讯体”不能登载的资讯,“民营新资讯体”也不能登载。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资讯业”将来一定会出现许多新的意想不到的不良现象[3],因此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争取“下好先手棋”,防患于未然,确保“新资讯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