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广利
(河南师范大学 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中原红色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河南 新乡 453007)
政治认同问题是关于政权及其政治体系产生、运转、维系的根本问题。古今中外,政治认同问题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政治认同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相互关系问题,并且人民群众在政治认同关系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昭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将遵循法治逻辑,探寻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要内容的法治认同进路,为稳固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提供重要保障。
“政治认同是一种政治情感或政治态度,是人民群众在心理归属上对政治体系的肯定性反映。”[1]概括起来,影响政治认同建构的因素主要有执政绩效、法理法治、意识形态、领袖魅力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基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四种政治认同基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了增强人民群众政治认同的四维逻辑,构建了政治认同的新路径。在中国共产党增强人民群众政治认同的实践中,四维逻辑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其中,执政绩效发挥着基础作用,法理法治发挥着保障作用,意识形态发挥着引领作用,领袖魅力发挥着补充作用。法治逻辑从根本上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认同,即人民群众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建立起来的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它的理论基础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成果,实践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治认同的作用机理看,由全面依法治国建立起来的政治认同是其他方面政治认同的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稳固执政绩效认同。毫无疑问,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执政党都必须以执政绩效为基础,一个没有执政绩效的执政党是没有长期执政的未来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执政党的所有支持力量都源于执政绩效,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会随着执政绩效的衰落而被虚化,甚至丧失。这就是执政党的政绩困局。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把执政绩效作为巩固政权唯一基础的执政党,潜在地面临政绩困局的危险。一旦政绩困局到来,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以及执政党建立的政治制度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政权的瓦解。需要指出的是,政绩困局的理论建立在西方竞争型政党制度基础上。在中国,因为不存在竞争执政的可能,所以,政绩困局理论不能照搬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绩效的实践中。不过,执政绩效能否长期持续,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世界范围内看,全球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如何既保持与其他国家的联系,又保证自身的独立性,是执政绩效面临的长期挑战;从国内看,经济社会发展也有许多不确定性,并且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效益相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也对执政绩效构成挑战。法治认同在于用法治规范发展,使人民对执政绩效的认同贯穿法治逻辑,从理性上而不是仅从情感上来评价执政绩效。一方面,当执政绩效表现良好,人民会予以赞赏和肯定;另一方面,当执政绩效表现平平,人民会予以谅解和包容。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从法律和制度上促进执政党执政绩效的不断改善,也从观念和思维上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执政绩效认同观,以保障执政绩效认同。
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是增强民众政治认同的根本问题之一。任何政权要想长期存在,都不得不重视权力监督制约问题。孟德斯鸠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这里所指的“界限”就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如果不通过制度监督制约权力,专制就会大行其道,个人或少数人就会凌驾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上。在传统中国社会,君主处于权力的金字塔顶端,接受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对象是君主以外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尽管有法律和制度,但法律和制度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归根结底,这种统治方式是人治。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律和制度的至高无上性,使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活动,使权力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就是要树立行使权力的法治思维,用法治手段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说,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权力。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人民对现存法治的认同,就表现为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4]从历史上看,人治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政治体系的有效运转也依赖于最高统治者的绝对权力。一方面,最高统治者会根据个人意志,制定符合自己及少数人利益的政治制度,通过政治制度把权力伸触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实现对国家的掌控;另一方面,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人和任何制度的约束,可以根据个人意志随时更改、废止、重建正在运行的政治制度。由此可见,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政治制度会随着最高统治者的更迭、死亡而被更改、废止、重建,已经建立的社会秩序也可能因此失序。并且,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超越于政治制度之上,本身就是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因素。所以,不讲法治的社会,制度朝令夕改、社会动荡不安、王朝循环往复,始终是威胁国家长治久安的顽症。与人治相对立,全面依法治国在于构建法治社会,人民依靠法律和制度治国理政,人民的权力在法治的规范和程序中平稳交接、转移。换言之,法律和制度可以保障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力行使者的权威性。从政治认同的角度看,人民对法律和制度的认同就意味着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执政党的认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一致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从人民的法治认同中得到维护。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是法治。遵循法治逻辑构建的法治认同,对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许多问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5]11要满足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对各方面美好生活的需要,就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
新时代,人民的公平正义需求依靠全面依法治国来实现和保障。在中国,大同理想昭示的社会公正是中国人民几千年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如果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这种价值追求,必为人们所抛弃。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6]不过,不同历史阶段,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程度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最迫切的需要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公平正义需要还不显著。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得到满足,公平正义的需要日益凸显。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技术、经验、人才等在进入中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腐朽的东西,产生了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这些负面的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构成了严峻挑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要警惕资本主义的负面影响。他还指出,要解决负面的社会问题,“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7]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内在矛盾导致了剥削、压迫和两极分化,“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8]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并且,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在于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在新时代,人民的公平正义需求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途径来实现,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来保障。
新时代,人民参与治国理政意识的增强呼唤全面依法治国的到来。全面依法治国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对公共权力的组织、运行、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政治精英;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公共事务,而不是少数私人之事。也就是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全体人民全方位参与到治国理政中的表现。在古代中国,政治是专制君主及官僚之事,人民是被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的。近代以来,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觉醒,但缺乏政治参与的环境和条件。直到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中国共产党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执政的目标,努力构建人人参与政治、人人成为国家主人的治国理政体系。经济是政治的集中表现,是政治的决定力量。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产生,并且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而不断增强。新时代,在政治参与中,人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逐渐形成,更多的人习惯以法治方式参与国家事务、靠法治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用法治标准衡量政治实践。总而言之,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中不断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就是这种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换言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自由参与和自由竞争。为此,就需要强大的社会力量来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向国家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方面,国家必须为市场主体的自由创造条件、营造氛围,既要从宏观上建设强大的、独立自主的社会力量,又要从微观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自由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国家在服务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建立与社会的合理关系模式,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要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就必须依靠法治。由此可见,法治的萌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达成自由竞争目的的必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传统社会主义建设模式之所以排斥市场经济,就在于对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担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力于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消除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既保证自由竞争,又达成互利共赢、共同富裕。显然,国家的宏观调控涉及权力与利益的相互关系,二者需要借助法治来平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既在于规范政府“有形之手”,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也在于规范市场主体,防止市场垄断、竞争失序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靠全面依法治国来完善和发展,并巩固其决定性地位、达成共同富裕的目标。
遵循法治逻辑,就是要坚持法治思维,采用法治方式,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一套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根本特征、以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为主要内容的法治认同体系。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指明了方向。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要着眼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来加快法治认同进程。战略布局围绕预期目标,从整体上、全局上规划发展任务,意义深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是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长远规划,是人民政治认同聚焦的重要问题,是关于人民政治认同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设计。战略布局中关于战略目标的设计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特别是阶段性短期目标实现后,未来阶段的长期目标必须进一步具体化。当战略目标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地位比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更具有全局性。全面依法治国不是一般意义的方式方法,它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体现出来的。因为它一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其他战略的实施确立法治轨道,保障战略任务安排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其他战略的实施奠定法治基础,保障这些战略实施取得预定的成效。
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完成伟大事业的根本任务规定,是把人民对法理法治的认同通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途径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中其他组成部分的保障而体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顺利和有效实施,也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和落实,更意味着法理法治认同的加速推进。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还要着眼于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加快法治认同进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否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制度体系是优良的制度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运用这些制度彰显了强大的治理能力,这两个方面共同促进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从优良的制度体系角度看,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关涉各领域的法律、制度、机制经由法定途径、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环节产生,使已经建立起来的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真正反映人民的诉求、体现人民的意志,不随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从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角度看,全面依法治国可以确保最广大人民成为运用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能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汇集最广大人民的集体智慧和磅礴力量。总而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作用可以以国家的法治化水平为衡量标准,国家的法治化水平越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也越高。国家的法治化水平高,国家治理就能够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国家的法治化水平高,国家治理就会摆脱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支配,做到有法必依。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具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深远意义。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更要着眼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加快法治认同进程。从本质上说,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主要从以下方面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开辟法理法治认同新境界。其一,全面依法治国使党的执政地位长期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9]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取决于人民群众是否始终保持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把党长期执政上升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把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凝结为宪法、法律和各种制度,使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更具根本性和稳固性;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终结了党与法孰大孰小、孰高孰低的伪命题。“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5]20“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10]全面依法治国最本质的体现,就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贯穿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然坚持党的领导。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角度看,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是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具有根本的合法性。其二,全面依法治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依据,其与全面依法治国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中。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与宪法和法律一样的强制规定性。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获得了外在强制性,实现了外在强制性与内在主动性的统一。无论外在强制性,还是内在主动性,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都体现为党和人民群众按照制度办事。在党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法治化的制度渠道参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对制度认同的广度和深度都持续加强,这进一步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党长期执政的认同。其三,全面依法治国使法治理论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党长期执政的理论体现是人民群众法理法治认同的理论依据。理论源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不是其他国家的再版,也不是国外发展的翻版,其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实践产生的科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法律文化精华、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构建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长期执政为根本特征的法治体系,从法理上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