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群峰
英国学者卢夫斯迪特用“后信任社会”这一概念来表征当前社会的时代特征。本文试图基于科技不确定性、风险社会、专家系统信任危机、后信任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来分析后信任社会的形成原因与应对路径。
在传统社会中,信任关系发生在熟悉的世界中,表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具体的关系状态,而是否信任“他人”是基于熟悉之上的一种人格判断。传统信任是一种人际信任,信任的对象是具体的、熟悉的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是通过熟悉来确证真实性和可信性,并以此对风险做出判断,对未来的可能行动做出选择。
在技术世界中,我们都期待在不确定的未来中能采取一种积极的行动。这就需要形成一种新的信任体系,以建构一种能应对不确定性的道德关系/秩序。对此,卢曼把信任解释成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他把这种超越了传统人际信任的新形式的信任体系称为“系统信任”。系统信任涉及的是具体的个人与抽象对象之间非具体化的信任关系。抽象对象主要指专家系统,此外还包括象征符号、规则/机制/制度、专业性和政府机构等。
与人际信任不同,系统信任发生在“脱域”的世界里。系统信任正是从熟悉的、具体的情境中“脱域”,在一种抽象的、去本土化的情境中生成。这样,信任的基础就发生了改变:系统信任不再是依赖熟悉的情感建立信任,而是依赖一种认知判断建立信任。
专家系统可信性的建构源于公众对专家具有“权威性”的认同。公众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源于两点:一是专家系统事实判断的客观性,即公众对专家专长之正确性具有一种信心;二是专家系统价值判断的中立性,即公众对专家是诚实的、会说真话持有一种信念。
按照系统信任逻辑,关于新兴技术的选择我们应该依赖和信任专家系统的判断。但是以转基因技术为例,其产业化的事实显然有悖系统信任逻辑。专家系统信任为何在当代社会,尤其在新兴技术应用中,会面临严峻的挑战呢?信任是一种基于道德秩序的道德行为,蕴含着道德预期、道德责任/承诺和道德后果。公众信任专家,意味着专家可以为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和判断。但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研究表明,科学知识具有社会建构性,这就动摇了专家可信性的认识论基础。
不仅如此,新兴技术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应用性等特征,促使科学发生着范式转变:从常规科学走向了后常规科学,从学院科学走向了后学院科学。这也对专家可信性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提出了挑战。在后常规科学下,科学判断的局限性逐渐显露,专家所具有的专家专长存在知识性失灵的可能,因此公众便开始质疑专家认知的可靠性。科学的“善”表征的是,拥有知识的人能诚实地使用这些知识。但是,后学院科学最大的问题是专家利益关联性,专家难以在价值和事实判断之间分开,从而导致专家判断存在道德性失灵的可能。这是公众对专家系统至善性质疑的根源。
而专家系统可信性的丧失与后信任社会的形成存在着紧密关联。面对不确定性的世界,生活于风险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可以依赖和信任专家系统来应对不确定性,那么风险社会就不会产生根本性困境。但是,在自反性科学化下,专家系统权威性和可信性的两大基础——专家专长的“真”和专家行为的“善”正在丧失。这就必然会促使公众感觉到专家系统不可信。所以,在我们看来,风险社会的根本性问题不是风险本身,而是风险评价和治理机制的有限性导致无法应对风险。由此,后信任社会形成的根本之因在于:在风险社会中,传统的人际信任已无法适应需求,而被公众寄予厚望的以专家系统为核心的系统信任又面临内在性问题,不能应对不确定性风险。
现代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催生了风险社会,而专家系统可信性的丧失促使当代社会走向了后信任社会。后信任社会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在后信任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现代性悖论——一方面人类生活和存在的深度科技化,促使公众面对不确定性风险需要依赖专家系统来进行社会行动,以及期望专家系统能对不确定的未来之谜给出确定性的答案;另一方面公众又感觉到专家系统(专家专长的客观性、正确性和专家行为的中立性、诚实性)不可信。因此,生活于后信任社会的人们处于一种现代性的迷茫状态中。
二是,在后信任社会中,公众面临着存在性焦虑与本体性安全感的丧失。人们生活在高度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不仅忧虑存在着的不确定性,更对如何应对不确定性很迷茫;不仅担忧当前的不确定性,更担忧未来的不确定性。科技导致的巨风险正在引发人类对未来的一种存在性畏惧。由此,专家系统信任的失灵不仅导致公众无法应对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而且促使公众产生了一种本体性安全感危机。
三是,后信任社会蕴含着双重任务。首先是“解构”,一方面要破除原有的盲目性系统信任,另一方面要解析系统信任的内在性症结及其信任危机本质。其次是“建构”新的信任体系。因为信任对于维系人类的认知和社会秩序,以及应对不确定的未来和保证人类的本体性安全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道德关系。
信任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后的一种内在诉求和本质特征。信任保证了人类的认知秩序。我们获得的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知识不是源于直接的经验感知,而是依赖和建立在别人的知识之上的一种经验认知和判断。信任也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因为人类的社会行动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判断和选择,信任保证了人类经济、政治等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
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不断扩张,技术取得节节胜利,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技术人工物,满足了人们的需要。但与此同时,由技术人工物构成的世界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正是由于自然风险,尤其是技术风险导致人类处于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中,社会学家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而进入到风险社会后,面临科技的高度不确定性,尤其是,诸如转基因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人类更是处在一个极端不确定的和复杂的技术生活世界中,面临着不可预测的未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人际信任已然无法维系人类的认知秩序和社会秩序。
因此,在风险社会中,可信专家系统是构建信任社会的支柱。当前,可以说,我们几乎所有的社会选择、决策和行动都离不开技术,任何行为都是一个技术事实、技术事件。而新兴技术具有异常复杂性:风险-收益的复杂性、认知判断的复杂性、实践选择的复杂性。由此,身处科技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社会中,公众的生活世界充满着不可预知的不确定性。对此,公众更加急迫地需要依赖作为抽象体系的专家系统来把复杂性进行简化以及在不确定性中需求确定性。
后信任社会的提出是对专家系统无法应对风险社会导致的现代性困境的一种无奈回应。如此,后信任社会实际上是相对于以专家系统信任为基石构成的信任社会而言的。因此,重建信任社会,关键在于打造能应对主要由技术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社会困境的可信专家系统。
SSK提出了增加参与者以带来“扩大的群体”和“扩展的事实”,从而实现知识生产的“合法性”。科学的社会研究的第三次浪潮(SEE)认为,不解决广延性问题则无法真正实现合法性问题。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政治合法性(参与的广泛性)和知识论合法性(知识的真理性)。SSK忽视了知识论层面的合法性,因而没有真正解决知识生产的合法性问题。
在传统的专家治理理路中,技术风险评价的决策权在“核心层”。柯林斯等呼唤“专家的回归”。这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出了专家专长在技术风险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则在强调要扩大核心层,彰显专家专长的理性价值。但是,这里必须首先解决“广延性问题”——哪些专家回归,如何回归?对此,我们认为,引入的专家层面的“他者”应该是那些拥有与具体技术问题或风险有关的可贡献型专长的专家。这样,通过相对较为广泛但有边界的专家参与,以扩大专家系统的核心层,从而带来真正有价值的“扩展的事实”,并进而可以解决专家治理中的知识有限性困境和实现“知识论层面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在知识生产中,还需要引入另一个“他者”——公众。面对专家系统认识论上的缺陷,推行“公民科学”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公民科学是一系列让非专业人士作为合作者介入科学研究的参与模式。”公众拥有的专长是一种地方性专长。推行“公民科学”,挖掘地方性专长的价值,也必须要解决好“广延性问题”。公众作为更为广泛的群体,哪些公众应该参与以及如何参与,需要做出规范性分析,要对参与的人和参与的事实(经验、知识)设置边界,否则会走向泛民主化、非理性化。对此,我们倡导走向一种“适度”公民科学,这里的“适度”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参与者的数量;二是地方性专长应用的适度性和范围。有一点是肯定的,犹如专家进入核心层的条件一样,公众参与的条件也是相关性专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具有可贡献型地方性专长的公众,带着相关性专长参与到具体的技术治理中,才能真正实现“扩展的事实”,才能弥补专家系统的知识局限性。
因此,我们认为,面对新兴技术的后常规科学特征,以及专家系统在应对不确定性上的知识性失灵,需要走向一种新的知识生产模式——专家与公众从分立走向合作,科学专长与公众专长从对立走向共存、互补与共生。我们需要看到公众在知识生产中具有独特性——不同的公众会带来多样性的、个性化的知识,而且在一些特定的技术问题上公众具有独到的见解。同时,倡导“适度”公民科学,并不是要彻底否定专家的知识理性价值,而是要指出在面对不确定性时,专家的知识不是绝对的真理。但是,专家的作用依然具有不可或缺性,公众生活和社会运行不可能完全摆脱对专家及其专长的依赖。不过,科技专家角色应该进行转变:从“科学仲裁者”和“观点的辩护者”转向“政策选择的诚实的代理人”。
因此,通过有效的、有边界的“广泛性参与”,才能在推进政治合法性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知识论层面的合法性,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专家系统的知识性失灵问题,打造能应对技术不确定性的可信专家系统。唯有如此,才能建构起信任社会所必需的知识基础。
面对专家系统存在的不公正问题,关键是要促使专家祛除私利性。对此,需要建立多元规范体系——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伦理约束与公众监督相结合,以重构信任的道德秩序。具体来讲:
一是针对专家行为的约束,应该建立外在性的伦理规范。伦理规范可以制止专家的一些非道德性行为,使得他们保持应有的内在精神品质,从而保证其科学知识表达和使用的“善”。通过建立职业伦理规范、科技伦理规范、政治伦理规范、经济伦理规范、环境伦理规范等,以约束专家的行为并促使其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例如,对于职业伦理规范来讲,专家负有保持诚实(说真话)的伦理责任。专家作为政策选择的诚实代理人身份出场时,必须要对每一种政策方案中可能涉及的技术风险和收益都如实解释清楚,要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尽力贡献有效的知识。
二是需要把伦理/道德原则嵌入专家意识和行为中。必须看到,在后学院科学时代,专家的自律面临着挑战。对此,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伦理教育等途径,把相关的伦理原则嵌入到专家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治理活动中,以使他们在思维场域和科学实践场域中形成一种伦理责任的自省和自觉——一种真正的“自律”,以约束和规范其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在需要内嵌于专家意识和行为的伦理规范中,最关键的核心伦理原则应该是责任伦理。在科学实践活动中,责任原则首先应该体现在专家的研究行为中,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其次,责任原则还需要体现在专家参与技术治理的行动中,以实现负责任的治理。
三是需要加强外在性的公众监督。科学进入到后学院科学范式后,科学与应用、权力、资本等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原有的专家可信性系统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因为,利益会渗透专家判断,专家失范的可能性很大,专家系统信任的道德纽带是不牢固的。不仅如此,专家可信性系统还存在着道德预设性缺陷——把专家看成是高尚的人,而实际上他们也是普通的人。因此,在后学院科学下,我们需要改进制度设置以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决策者滥用、忽视或隐匿科学顾问所提出的专业意见,防止科学家与决策者形成危害公众利益的同谋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监督专家在参与技术治理中是否能遵守职业的、科技的、政治的、经济的、环境的伦理规范。
因此,只有形成外在性的伦理规范、培育专家内在性的伦理自觉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才能约束专家行为,使其不违背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作出“好的”和“善的”专家判断,也即建立在科学事实基础之上而不是个人主观价值之上的、超越了个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建立在公众的公共利益之上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专家系统的公正性基础和重建专家系统的信誉,从而保障信任社会的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