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益平
未来平台经济应该怎样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或界定垄断。传统概念中,看是否垄断首先看市场份额,不行就要分拆。但是这种判断方法在平台经济里碰到了困难,因为平台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一系列网络外部性等,意味着“大”是平台经济做得好的必然特征。因此,市场份额是否是判断数字平台有没有垄断的合适指标,我们认为值得探讨。
对于平台经济而言,我们课题组倾向于用可竞争性概念。可竞争性是关于如何在有规模经济条件下实现充分竞争的理论,关键在于进入与退出的沉没成本的高低。所以,可竞争性的存在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家平台可能占了比较大的市场规模,但是它的潜在竞争压力很大。
举个例子,2013年,阿里巴巴的淘宝和天猫在中国电商市场的份额大约为92%,到2020年下降到42%,七年时间,市场份额下降了50个百分点,说明电商市场是非常活跃的。虽然阿里巴巴在2013年的市场份额很高,但其实并不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随着一系列新平台的进入,其市场份额被不断挤占。
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垄断,不能静态地看市场份额,最重要的是看进入门槛、沉没成本是否足够低。只要足够低,就具有可竞争性,即便一个平台的市场份额很大,也很难完全垄断这个行业。
同时,中国平台企业和美国平台企业之间有特别明显的差异,我们很多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现象非常突出。例如,美团做网约车、抖音做外卖、微信做电商等。几家大平台在很多领域都有竞争,跨界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我们认为,跨界经营、范围经济,有可能使得规模经济和充分竞争可以互相妥协。换言之,即使规模做大了,也不代表没有竞争了,因为有范围经济。
另一组证明数据是,2020年底,我国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达到近200家,但是,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的市值占比,从2015年的82%下降到了70%。这说明我国的大、中、小平台都在快速发展,平台经济的可竞争性非常强。
我国平台经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非常难得的成绩,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非常了不起的。 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 完善对平台经济“治理”的关键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即增强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平台红利共享。
目前我国大部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可能还不是很突出,因此规范政策的重點应放在减少反竞争行为,增强可竞争性,降低竞争者进入的沉没成本。
监管政策的重点应该是规范平台行为,但也要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对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做法,要对正当性原因与不正当理由做深入、全面的分析。
要避免运动式监管,更多地依靠日常性、回应型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行为,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监管政策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应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增强监管时效性。同时采取诸如“监管沙箱”等做法,平衡业务创新与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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