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魏“上邽之战”胡济“失誓”“失期”考辨

2022-03-16 08:08李梓豪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2年10期
关键词:姜维蜀汉大将军

李梓豪,王 海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蜀魏上邽之战(256年),是对于三国历史走势有重大影响的战役。前一年的洮西之战,蜀汉“大破魏雍州刺史王经”“经众死者数万人”[1]1064,士气正盛。魏廷震动,在当年接连颁布两道抚民诏书,魏国大将邓艾亦称“洮西之败,非小失也;破军杀将,仓廪空虚,百姓流离,几于危亡”[1]777,可见洮西之败对魏国影响之重。并且,当年魏国政局不稳。正月先有毌丘俭、文钦起兵攻讨司马师,同月抗蜀名将郭淮去世,三月司马师去世,由其弟司马昭掌控魏国朝政,八月又遭洮西大败。此可谓蜀汉一直等待的“天下有变”[1]913之时。于是,姜维与镇西大将军胡济“期会上邽”[1]1064,准备扩大战果“决成败于一举”[1]1064,拉开了上邽之战的序幕。

是役,胡济“不至”导致蜀军“星散流离,死者甚众”[1]1065,蜀汉因此大伤元气。有学者认为此败不仅损耗了蜀汉的国力,甚至改变了蜀汉朝野的人心走向[2]。《三国志》载“济失誓不至,故维为魏大将邓艾所破”[1]1064-1065,陈寿用“故”表明其认为蜀汉战败乃胡济“不至”所致,然是役后,胡济是否受罚未见史乘,反而升任“右骠骑将军”。胡济“不至”,《三国志》言“失誓”,《华阳国志》《资治通鉴》则曰“失期”。对此学界兼而用之,未予明辨,何兹全说“姜维……胡济约期会上邽,胡济失期未到,姜维大败”[3]。张大可说“(姜维)与镇西大将军胡济期会上邽,济失期不至,维被魏将邓艾大破于段谷”[4]。刘华说“姜维曾令其(胡济)配合攻上邽,济失期未至,导致维大败”[5]。王瑰说“胡济为什么失誓不至,至今仍是一大谜团”[2]。实则,“失誓”与“失期”的含义大有不同。对胡济“不至”的原因进行史源学考论,不仅有助于明晰上邽之战的若干情景,同时对蜀汉后期军制、官制与政局演变的研究不无裨益。

一、蜀魏“上邽之战”胡济“失誓”“失期”献异

《三国志》对上邽之战胡济“不至”的记载有两处,《后主传》“十九年春……(姜维)与镇西将军胡济期会上邽,济失誓不至”[1]899;《姜维传》“十九年春……(姜维)与镇西大将军胡济期会上邽,济失誓不至”[1]1064,陈寿的记载皆为“失誓不至”。同一件事,《华阳国志》载“十九年……姜维为大将军……维复出天水,至上邽。镇西大将军胡济失期不至”[6]417;《资治通鉴》载“维与其镇西大将军胡济期会上邽,济失期不至”[7]2432,两书皆言“失期不至”。实际上,“失誓”与“失期”有着不小的文义差别。

《说文》载“期,会也”[8]138,段注“期者,要约之意。所以为会合也。要约必言期时”[9]317,引申为“约定”“必定”等义[10]620。可见,“期”乃会合之义,强调时间问题。军事活动中的“期”更是如此。史载:

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11]1950

张骞……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11]2944

桓温北伐,令汪率文武出梁国,以失期,免为庶人。[12]

可见,军事上犯“失期”罪的后果是严重的,严厉处罚的情况在史书中屡次出现,王子今称“对于军事行为‘失期’的惩处,由于关系到战争胜负,从战国至汉代都是严厉的”[13]。胡济“不至”导致蜀汉“星散流离,死者甚众”,却未见受罚,只见姜维“谢过引负,求自贬削”[1]1065,似乎有失常理。承汉制的蜀汉,自刘备时就“造蜀科”[1]971“威之以法”[1]917注引《蜀记》,诸葛亮又“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以训厉臣子”[1]928注引《魏晋春秋》,陈寿亦称蜀汉刑政之“峻”[1]934。如是在军事上“失期”且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胡济应难辞其咎。

《说文》载“誓,约束也”[8]47,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9]93。《礼记·曲礼》载“约信曰誓”,孔颖达疏曰“用言相约束以相见”[14],清人刘沅称“以言词相约束曰誓”[15],王聘珍称“‘誓,制也。’失誓,谓无所拘制也。”[16]可见,“誓”乃“自表不食言”“用言相约束”,类似于今天的口头协议,失誓即为没有遵守这一协议。史载:

卓以布为骑都尉,甚爱信之,誓为父子……时允与仆射士孙瑞密谋诛卓,是以告布使为内应。布曰:“奈如父子何!”允曰:“君自姓吕……何谓父子?”布遂许之,手刃刺卓。[1]219-220

康定中,夏人犯边,契丹复发兵并塞,疆候戒严。及之言:“契丹以与夏人甥舅之故,特此慰其心,且姑张虚势以疑我,必不失誓好,愿毋过虞。”已而果然。[17]

可见,“誓”“用以约束立誓者的行为”[10]176,遵守与否或仅凭个人的自觉,即使违背也只会受道德上的谴责。董卓与吕布“誓为父子”,王允在劝诱吕布弑董卓时,称“君自姓吕”“何谓父子”,直指这种“誓”是完全可以不作数的。北宋康定年间,西夏“犯边”,与宋有“誓”约的契丹亦“发兵并塞”,虽最终未“失誓”,但是从宋人“疆侯戒严”中也能看出,即便是军事上的“誓”也是随时可能被违背的。

总之,“失誓”与“失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再者,结合出土文献考证,胡济“失期不至”未见处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18]

万岁侯长田宗 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不以时还迁吏将诣官,失期,适为驿马载三堠茭五石致止害。[19]

第十侯长傅育 坐发省卒部五人,会月十三,失期,毋状。今适载三泉茭二十石致城北隧给驿马……[20]

《二年律令·行书律》记载,传送文书时“失期”也会按照具体情况有“罚金二两”等处罚;《居延汉简》记载“失期”者的处罚为“适”,颜师古注《汉书》曰“适,责罚也”[21]1165,有学者亦称“汉简所见适是一种对官吏所犯行政过失的处罚”[22]。可见,在汉代即便是官方日常事务,“失期”也会有相应处罚,承汉制的蜀汉,对于在军事上犯“失期”罪的胡济,不应如此宽容。

综上,陈寿所记“失誓不至”更为可靠,胡济只是与姜维“期会”“誓”约出兵,并未得到正式命令,最终胡济“失誓”没有出兵。如此,胡济“不至”却未见处罚,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二、《华阳国志》《资治通鉴》胡济“失期”辨误

“失誓”“失期”在文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区别,如依《华阳国志》《通鉴》,胡济“失期不至”导致蜀军溃败,却未见责罚,恐有失常理。接下来,就此问题对胡济“失期不至”的可能性进行考论。

诸葛亮首次北伐前屯驻汉中,魏延向诸葛亮献计“直从褒中出,循秦岭而东,当子午而北”但未被采纳,原因是“亮以为此县危,不如安从坦道,可以平取陇右,十全必克而无虞”[1]1003,此“坦道”即是祁山一线。诸葛亮这样迂回进攻,主要原因是:祁山道可以避开秦岭的险阻,易于进军;祁山周围产麦,可以解决部分军粮问题。[23]对于蜀军出军祁山道,侯甬坚亦称由汉江上游进入西汉水,转向渭河上游和洮水流域的天水、南安、陇西诸郡,道路近捷可行;且祁山是西汉水北岸之山,山上有城,可俯视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各支流。为蜀军避开秦岭之险和关中魏军主力,夺取陇右地区的资源等创造了有利条件。所以,蜀汉将祁山一线作为北伐的主攻方向[24]。可见,蜀军在祁山一线进军未有天险、地势之劣势,却有诸多行军之便。

再者,《三国志》载上邽之战的过程为:“维果向祁山,闻艾已有备,乃回从董亭趣南安,艾据武城山以相持。维与艾争险,不克,其夜,渡渭东行,缘山趣上邽”[1]778。对此,有学者称姜维达到了调动魏军于上邽的目的,使魏军跟随蜀军在陇西绕了个大圈,为胡济趋上邽赢得了充分时间与空间[2]。可见,在地利、人和皆备的情况下,胡济仍在此“坦道”上“失期不至”也有失常理。

关于《华阳国志》,任乃强曾评价此书“于地方史中开创造之局,亦如正史之有《史记》者”,但同时也称该书“校覈尤多疏虞,字句间往往有重复、歧互、脱误、偏枯,甚至有前后抵牾之处”“脱离历史真实之处不少”[6]6-7。故而,对此书征引时应持有审慎的态度。胡济“失期不至”语出《华阳国志·刘后主志》,这部分的取材,任乃强认为多是“参合”《三国志》各传所作[6]417-431。刘琳亦称《华阳国志》“第六、七卷蜀汉史,大体上是剪接《三国志·蜀志》而时有补充”[25]。但常璩在“参合”“剪接”过程中,时有对《三国志》的用词加以改动,可能会使原义产生变化,如:

值军师魏延与长史杨仪相憎恶,每至并坐争论,延或举刃拟仪,仪泣涕横集。[1]1061

征西大将军魏延与长史杨仪素不和……延常举刃拟仪,仪涕泪交流。[6]398-399

有关魏延、杨仪关系的记载,《三国志》为“延或举刀拟仪”,《华阳国志》则云“延常举刀拟仪”,但“或”与“常”的含义则有不同。“或”多作“有”“疑惑之辞”之义[26]844-845,“常”则多为“经常”“恒常”之义[26]672-673。在语境中所表达的含义也明显有异,魏延虽与杨仪不和,也不至经常“举刀拟仪”吧!可见常璩在“参合”的过程中确有对用词的改变,且可能会造成歧义。

司马光自称在主持编修《通鉴》时“遍阅旧史,旁采小说……抉擿幽隐,校计豪厘”[7]9607。但严耕望先生曾指出,《通鉴》虽考证严谨仍不免有失当之处,研究者利用《通鉴》时当审慎,与史源文献随时比勘,避免因《通鉴》误改原书而致误[27]。高敏先生也认为《通鉴》相对正史来讲是第二手资料,一般不能直接引用以为论据[28]。

《通鉴》三国部分的史源,张静认为主要取材于《三国志》,亦取材《华阳国志》[29]。刘琳亦称司马光撰《通鉴》对于《华阳国志》有所取材[25]。

如此,对于《通鉴》“失期”语的史源追溯渐为明了,但是《通鉴》在取材过程中,可能会因裒辑各史料导致“误改原书”。对此,张静称司马光将多处史料合并成一条,对原始史料进行改编过程中,必然导致《资治通鉴》中史料与正史史料有较大差异[30]。需予强调的是,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后人对史实认知的歧误,如:

维建议……诸围皆敛兵聚谷,退就汉、乐二城。使敌不得入平,臣重关镇守以捍之。[1]1065

大将军维议……退据汉、乐二城,积谷坚壁,听敌入平,且重关镇守以御之。[6]417

(维)建议以为“……诸围皆敛兵聚谷,退就汉、乐二城,听敌入平,重关头镇守以捍之……”[7]2451

姜维建议在汉中实行“敛兵聚谷”战略一事,《通鉴》语“听敌入平”明显取自《华阳国志》,但与《三国志》“使敌不得入平”之义竟相反。司马光为何取之不得而知,但与正史相异是可见的。“失誓”“失期”之异或也是因此所致之“误”,并且从学界的使用看,此“误”影响颇广。

三、《三国志》胡济“失誓”原因考证

胡济“失誓不至”的记载,从史源角度说,由于“国不置史”[1]902,蜀汉没有专职史官,也没有大规模撰修国史的行为[31],因此,《三国志·蜀书》的编纂主要由陈寿直接收集史料进行;并且,上邽之战时陈寿为汉臣、此事亲历者,可基本排除取自其他史料之可能。关于胡济“失誓”的原因,可从两方面考证:

(一)从蜀汉“汉中督”军制看

汉中,对蜀汉有重大意义。秦汉之际,刘邦“王汉中,养其民以致贤人”[21]2006-2007最终夺得天下,汉中是为汉家的龙兴之地,是其政治意义;军事意义更为重大,牟子才曰“汉中前瞰米仓,后蔽石穴,左接华阳、黑水之壤,右通阴平、秦、陇之墟”[32],《蜀鉴》亦称“蜀之门户,汉中而已”[33],汉中的军事地位可见一斑;同时,汉中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是其经济意义,《华阳国志》称汉中“厥壤沃美,赋贡所出,略侔三蜀”[6]61,诸葛亮、蒋琬、费祎也多次出屯汉中,将之逐渐转为北伐军队的驻地与辎重供应地。

总之,汉中对于蜀汉意义重大,不容有失。因此,刘备提拔“数有战功”的魏延“为督汉中镇远将军”[1]1002,是为蜀汉第一任“汉中督”,亦是“刘备实行比较完善的镇戍都督制度的开始”[34]。

关于魏延,《三国志·魏延传》注引《魏略》曰:

诸葛亮病,谓延等云:“我之死后,但谨自守,慎勿复来也。”[1]1004

据《魏略》记载[注]此处《魏略》记载的史事与《三国志》有异,裴松之在引文之后猜测“此盖敌国传闻之言,不得与本传争审”(《三国志》卷40《魏延传》注引《魏略》,第1004页)。学界对于此异的观点各有不同,尚无定论。笔者认为,诸葛亮“但谨自守,慎勿复来也”这句话,结合之后蜀汉在汉中的军事部署来看,是有可能存在的。,“但谨自守”是诸葛亮在临终前对“汉中督”魏延交代的军事方略,命魏延镇守汉中不容有失。诸葛亮逝世后,蜀汉的执政大臣由其指定接班人蒋琬、费祎相继担任,二者在任内很可能“咸承诸葛之成规,因循而不革”[1]1069。以“诸葛之成规”作为执政原则的他们,对于诸葛亮临终前对汉中军的安排,也可能长期遵守。有学者就称继任诸葛亮的蒋琬、费祎能萧规曹守,奉行“诸葛之成规”[35]。再者,结合蜀汉后期在汉中的军事部署,汉中军主防御的“诸葛之成规”是很可能存在的。

史载蜀汉“督汉中”者有四位,为魏延、吴懿、王平、胡济,张鹤泉称在他们的任期内,汉中督逐渐成为蜀汉固定的负责地区防卫的官职[34]。其中吴懿,“(建兴)十二年(234年),丞相亮卒,以壹督汉中”[1]1083,建兴十五年(237年)卒于任上,任内行事无记载。王平,“(建兴)十五年,……代壹督汉中”“延熙元年(238年),大将军蒋琬住沔阳,平更为前护军,署琬府事”,王平暂离“汉中督”,“(延熙)六年(243年),琬还住涪,拜(王)平……统汉中”[1]1050,延熙十一年(248年)卒于任上。期间,延熙七年统汉中军抵御曹爽军,此后汉中近二十年无事,任内未见率兵离开汉中。胡济,“(延熙)十一年(248年),镇北将军王平卒。以中监军胡济……代平督汉中事”[6]410,任内费祎曾出屯汉中,费祎离开后,胡济得以复“督汉中”。

可见,诸葛亮逝世后,历任“汉中督”皆无率兵离开汉中驻区的记载。这或许是蜀汉中央在这一时期将“汉中督”及汉中军专门用来保卫汉中。汉中有难时,则各处军队迅速支援。张鹤泉就称蜀汉都督区的士兵由中央直接控制,并且这些军队主要用于防御[34]。有学者指出汉中军区为蜀汉最重要军区,汉中督的任职者皆重臣亲将[36],因而中央对其的管控或更甚。此外,费祎卒后,姜维可“率数万”[1]1064军队北伐,但上邽之战前却仍与胡济“期会上邽”以求合兵进攻,也可侧面证明汉中军在正常情况下不参与北伐。

综上,笔者推论胡济应受限于“诸葛之成规”影响下的“汉中督”主守御之军制,只能与姜维“期会”,誓约共同出兵上邽,但仍需中央下令进行调度。此中风险姜维亦知晓,但继承诸葛亮“以攻代守”思想、致力于兴复汉室的他又不愿错过这难得的“天下有变”之时,因而冒险为之。对此,有学者认为姜维素有“决成败于一举”的思想,上邽之战正是其典型体现[2]。因此,即使蜀军在上邽一战“死者甚众”胡济也是无咎,姜维亦坦然“谢过引负,求自贬削”。

(二)从蜀汉后期官制与政局演变看

蜀汉官制承汉制,两汉中央官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尚书的职权不断扩大。史载,东汉“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37]。由于政归台阁,尚书令成为仅对君主负责的执政大臣,蜀汉亦是如此。丞相诸葛亮逝世后,蜀汉罢黜丞相一职,以“蒋琬为尚书令,总统国事”[1]897,不久“迁大将军”,后“加为大司马”[1]1058。蒋琬去世之后大司马一职罢黜,由费祎“代蒋琬为尚书令”,后“迁大将军”。蒋琬、费祎作为蜀汉后期的执政大臣均是由“尚书令”“迁大将军”,因此能“总统国事”,二人即便离开成都前往汉中依旧是“庆赏刑威,皆遥先谘断,然后乃行”[1]1061-1062,对政务的把控程度可见一斑。对此,罗开玉称尚书令品级虽不高,但掌握着实权[38]。可见,蜀汉后期“尚书令”职权之重。

由此,再说姜维:

祗又以侍中守尚书令……大将军姜维虽班在祗上,常率众在外,希亲朝政。祗……权重于维。[1]987

姜维入蜀汉以来“常率众在外”,大部分时间在马背上度过。延熙十年“迁卫将军,与大将军费祎共录尚书事”[1]1064后依旧是“希亲朝政”。观察姜维的政治生涯,未见长期在中央掌管政务,与由“尚书令”“迁大将军”的蒋琬、费祎有本质区别。即“羁旅托国”[1]1065的姜维从来没有对蜀汉政务的把控能力,这点从姜维与费祎“共录尚书事”后,时任尚书令陈祗“权重于维”上也可见一斑。在这些线索中也可见,后主相继罢黜丞相、大司马后,令费祎和姜维“共录尚书事”,费祎逝世后,又以陈祗与姜维分掌政权、军权,逐渐削弱执政大臣权力进而加强君权的举动。

此外,景耀元年姜维“复拜大将军”后,建议在汉中实行“敛兵聚谷”战略,“于是汉主令督汉中胡济却住汉寿”[7]2451。可见,此时姜维仍无法调动汉中军,只能向中央建议实行。

总之,姜维虽为“大将军”,但由于他“希亲朝政”以及君权渐强,“羁旅托国”的姜维在中央实权不足,上邽之战时只能与胡济“期会上邽”,而无法直接调动汉中军。这或许亦是胡济“失誓”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上古文献中“失誓”“失期”含义迥然不同,“失誓”常指违背约定,对当事者无实质影响,“失期”则往往构成军事重罪,不可一概而论。对胡济“不至”的原因进行史源学考论,察知《华阳国志》《通鉴》所谓“失期不至”或有疑误,作为亲历者的陈寿在《三国志》中语“失誓不至”更为可靠。对《华阳国志》《通鉴》进行征引时应注意比勘其史源文献,避免因其误改原书而致误。政权后期,蜀汉仅有“一州之地”[1]924,汉中作为“蜀之咽喉”不容有失,在这背景下,受可能存在的“诸葛之成规”的影响,汉中军形成了只守不攻的军事制度,进而左右上邽之战时“汉中督”胡济的表现。同时,执政大臣的权力被逐渐分化,君权渐强。这一系列的政局演化,使得上邽之战时,“大将军”姜维无权直接命令胡济率汉中军合兵进攻,只得与其“期会”,誓约共同出兵。最终,胡济“失誓不至”导致蜀汉在上邽大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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