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佳
(西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之“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国际局势变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然之举。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1]“善制”方能“善治”,制度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关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了中国国家制度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2]。这一显著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什么样的制度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不断发展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制度自信,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正向赋能。
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操作规程或办事准则,制度规范、影响和形塑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彰显了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秩序结构。制度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对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度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国家制度的根本性和全局性奠定了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方向,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保证了社会进步的规范和均衡。确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面临争取国家解放、民族独立这个历史性课题时,作出的艰苦探索和正确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历史文化土壤中萌芽生长,在党和人民长期实践探索中日益完善,在社会进步和渐进改革中不断发展,经过70多年的巩固凝练,已经成为一整套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的制度体系,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1]。衡量一种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要在理论层面站得住、立得起,更要在实践中检验和评判它的治理优势和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具有显著优势的科学制度体系,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根本和源泉。制度为根,治理为干。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我们应对国际风险挑战、赢得发展主动提供了有力保证。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的“主线”和“纲”,既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遵循。近年来,“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尤其是十九大报告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指明了从“培育”到“铸牢”研究方向的强化和转变,激发了学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价值、铸牢路径等问题的探讨、交流以及进一步的阐发和剖析,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成果日益丰硕。
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议题:一是从概念史的角度分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概念。费孝通先生提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观点,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特性的多元统一实体”[4]。李贽和金炳镐认为,“中华民族在社会形态上包含了繁衍生育于中华大地上的各种社会形态的民族成分”[5]。朱碧波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共同的历史叙事、集体记忆和渊源关联的历史命运共同体”[6]。二是从国家治理视角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价值。代洪宝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7]。商爱玲和朱涛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各民族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达成紧密团结与协作的良好状态”[8]。三是从战略前瞻视角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途径和方法。邓新星认为,“锻造和模铸命运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感的系统策略”[9]。严庆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既包括概念认知,也包括认同归属、理论解读与阐发”[10]。四是关于国家制度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关系的研究。刘宝明提出,要“运用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各民族权益”[11]。纳日碧力戈认为,“要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法制保障”[12]。
目前,学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论题从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心理学等角度开展了深入研究,展示了多学科、多层次的研究特色,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启迪。综合来看,现有研究总体上偏重于概念分析与学理探讨,对如何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略显薄弱。笔者从国家制度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关系入手,展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研究,以论证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如何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实践中,通过长期保持并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国家治理实际效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与时代相适应的科学的、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国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内在统一、相辅相成、互促共进的内在逻辑关联。一方面,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凝聚各族中华儿女共同奋斗的强大力量,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国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促进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依据。
1.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统一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生动表达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景和理想追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时代精神内涵。作为社会意识范畴,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于迈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梦的实现需要聚合各族儿女奋力拼搏的智慧和力量,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奋勇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强大生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劲动力。制度本身就凝结着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凝聚中国力量、弘扬中国精神,不仅要不断发展提升物质条件,而且要在制度层面、精神层面也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的认同感、自信度。国家认同、制度自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作为基础条件和重要支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民族复兴的本质要求,在发展中将制度优势日益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而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奋斗目标,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和必然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共同体的成员,通过社会分工和协作产生责任关联,通过血脉、文化和历史情感产生情感依赖。实践证明,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激发民众对中华民族悠久历史、辉煌成就和壮丽山河的认同,增强对中华民族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深化对祖国的情感,彰显公民承担和履行作为集体成员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动员和鼓舞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2.国家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互促共进性。作为社会意识范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辅相成、互促共进。从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来看,国家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落实提供了根本保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依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为国家制度有序实施和良性运行提供了精神源泉。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两个逻辑链条。一方面,强大的制度优势和制度自信,为坚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大限度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正向赋能。国家制度凝结着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意愿,是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也是制度不断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内在驱动力。“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13]制度优势的背后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制度自信体现了各族人民对国家制度体系的认可和拥护,对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文化底蕴的认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繁荣发展道路的向往。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也是不断彰显国家制度优势,让我们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14]共同体理念,首先是对国家制度体系的认同,对国家制度体系所决定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自信是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这种自信和认同来源于各族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增强,让各族人民切实感受到命运相连、荣辱与共的集体感,为在各族人民中进一步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并充分认可国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性认知和情感认同。
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内生动力和坚强制度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之上的共同体,也是各民族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体现了各民族共处共生、多元一体的共同性、互嵌性和共生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制度就是把共同体紧密连接在一起的榫卯和链条。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最主要方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优势的发挥在于执行。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优势,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把中国制度优势转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效能。
1.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强政治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14]纵观百年党史,中国共产党始终立志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伟业,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毛泽东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5]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强调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抗日,到1936年在陕北豫旺县建立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回民自治政府;从1947成立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机构,到1949年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政治制度载入国家纲领文件中;从20世纪90年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到不断加大差别化的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政策支持力度,让各族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完善民族政策,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执政为民等一系列制度优势,开创和引领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历史和实践都证明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的根本保障,决定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展方向和实践进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错综复杂,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领导一切”这一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工作贯彻落实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个方面。不断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责任,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和民族工作机构的建设,持续提升民族地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整合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把党的领导制度伟力转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劲动能,让各民族人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发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制度优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共有价值信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是社会形态在文化观念上的话语表达,也是文化繁荣发展的推动力。“中华民族复兴既需要强大的硬实力,也需要强大的软实力,没有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起源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炼了激昂向上的革命文化,蕴含着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内涵丰富,围绕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主题,形成了包括文化建设制度、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创作生产制度、舆论引导管理体制、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文化产业与产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具有现实指向性的自觉文化构建行动,而作为自觉的个体实践就需要价值引领与精神支撑。”[17]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承续着中华民族显著的文明特质,蕴含着中华民族共有文化的深厚底蕴,以凝聚人心、引领价值的持久力量,激发了各民族命运与共意识、血脉相通意识、休戚与共意识,不断强化各族人民对集体记忆和共有家园的认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提供行动规范和行动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8]文化自信,是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的重要源泉。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优势,不断增加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自信,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巩固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为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强大持久的精神内驱力。第一,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培育各族儿女共同的理想精神,激励中华民族共同体向前发展;第二,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唤醒各族人民共同的集体记忆,强化共同体意识的构建;第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形成人心凝聚、精神相依的精神纽带。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中国故事,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中国声音,传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中国正能量。
3.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度优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围绕民族工作和民族问题,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日臻成熟,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的中国民族法律法规有机整体。从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到“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中国特色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持政治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支持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加快发展,巩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家视角出发,中华民族作为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民族复合体,不仅是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等内涵的文化共同体,更是有着“共同的宪法价值、法律价值、政治价值以及法治目标的政治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20]。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一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利用法治思维分析涉民族因素矛盾,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实际问题,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清法律底线,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法治信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法律成为各族群众共同的行为底线。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中,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布局谋篇,以法治方式落实推进,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强大效能。四是坚持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坚持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维护各民族大团结提供长远保障。
4.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坚实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1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也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繁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从中华民族整体性视野出发,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一个民族都不掉队,确保全国人民一道共享发展成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持续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条件,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是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和整体效能得以充分彰显。由于民族地区发展起点低、发展资金不足、产业效益相对低下,经济发展落后或相对薄弱,生产总值不高,人均收入差距较大,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效果。加快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进程,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是积极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总钥匙”。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在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过程中方能更好地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沿着合乎国情、深得民心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先后实施一系列发展援助和扶持政策措施,制定专项发展计划,实施西部大开发、金融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不断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势,有效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经济生活水平。中央财政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为重要抓手,不断加大中央财政投资力度,推动政策、资金、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地区贫富差距,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扎实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民族地区实现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脱贫奔小康,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极大提振各族群众的发展信心,激发其不断向前的内生动力,为巩固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了坚实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