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雯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7)
农业在部分法律文件中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多产业集合,本文特指狭义的农业——以种植业为对象进行分析。直至今日,农业依然是重要的产业,作为传统的产业支撑在乡村振兴下产生巨大的改变,其中农业碳汇方面也是转变生产活动的一大原因。
农业碳汇是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实现乡村振兴和生态保护的一种新兴模式。农业碳汇的应用与发展可以激励农业系统主动进行减排与增汇,两种途径:一是减少碳排放,产生“碳减排量”;二是增加碳的吸收、固定或封存,产生“碳汇的增量”。“碳减排量”与“碳汇的增量”具有质与量的统一性,都会最终增加额外的碳排放空间[1]。具体而言,农业碳汇交易是以规定的碳排放量为基准线,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温室气体(碳)吸收量与排放量相减得到正数即实现“碳汇”,由此产生的经核证的碳汇量可以进入碳汇交易市场,用来抵消控排企业超出的部分排放量,减轻买方减排压力,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双方主体的经济发展。
农业碳汇是生态系统碳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小型生态循环圈,客体众多,将以农业对象(碳源)为依据进行划分。
土地在生态系统中起着基石作用,无论是传统农业还是现代农业都无法离开土地资源进行生产活动,目前我国农业农田以土壤为主要碳库之一。它的价值表现为:一方面,自然形成与人工移培的土壤具有吸收、固定、存储温室气体的功能,可以为农业碳汇起到“固碳”,即“增汇”的作用,用于内部抵消生产活动中的碳排放量后,若还有剩余即产生可用来核验的“增量”。另一方面,土壤不仅吸收空气中的碳,其作为贮存体本身含有内碳,农田的使用类型、生产活动和其他变量都会改变土壤的固碳能力和内部循环的平衡状态。
农作物是农业的生产对象,也是农业碳汇的另一个碳库——活生物量(温室气体清单定义的碳库之一)[2]的组成。成熟或半成熟时期的农作物(地上生物量)通过脱离土壤的地上部分,通过光合作用和吸收已有的温室气体,再由根茎(地下生物量)存储在本体或运输至土壤中,进行生物固碳。但同时农业生产活动也是碳排放的源头,除各地不同的作物品种外,为防虫害、提高产出而使用的农药以及耕作方法均会影响碳排放量,其中大部分为甲烷、氧化亚氮和小部分的二氧化碳等限制排放的温室气体,但与工业硬化减排方式不同,农业可以灵活地通过改变农作物品种、改善品质和生产方式减少排放、增加碳汇。
减排不是减生产力,实现碳汇不是阻碍发展,而是推动发展。农业是支柱型产业,产出与供给是国民的根本。农业生产活动的产出,包括农作物本身与副产品孳息,还包括农业废弃物,如因自然原因掉落的作物,遗留的秸秆,化肥、农药的残留元素等。一年多熟以及可以继续生产孳息的农作物的农产品收取则对碳汇的影响较小。掉落的农作物、成熟农作物茎叶(穗)的部分(秸秆)是具有多用途的可再生的生物资源,秸秆中存有农作物光合作用的一半以上的产物,是正面的剩余产品,与之相反的是无法被农业生态系统排出,干扰土壤和作物碳汇功能的化肥、农药等投放残留的生产要素,对该片土壤今后的生产活动和碳汇措施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在农业低碳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让农业减排固碳功能最大化接近理想值,这既是农业碳汇的现存问题也是机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背景和条件不同,各区县在农业碳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同,程度也不同。本文针对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此种类型问题的完善建议与解决路径,旨在为日后不同区域出现相似问题提供一定的指导。
3.1.1 土地利用与规划不合理。土壤是农业碳汇的主要“碳库”,同时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依托。土壤在生产过程中固碳的潜力很大,但由于目前不合理的土地规划和利用极大地降低土壤的经济和生态价值。作物的品种以及需求会改变土壤的性状,种植不适宜的作物会对土壤产生损害,破坏在土壤中的有机碳和流动碳。我国人口持续增长压缩了农业用地面积,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在生产需求的推动下过度使用同一片耕地。土地规划、格局对土壤碳汇功能也有影响,农业种植区域过于密集加重耕地压力,过于稀疏呈点状分布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造成土壤质量不断下降。因此合理的土地利用与规划对农业经济和生态碳汇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1.2 农用物资使用量大。在农业的早期发展中,农用物资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但同时成为农业的碳投入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盲目追求高产,仅关注效率的提升,会导致农户滥用、错用农业化学品,对农业碳汇造成极大威胁。化肥改变土壤的固碳能力,排出二氧化碳;机械化的农业机械使用化石能源燃料,如直接使用化石燃料进行的灌溉,柴油、电力发动机的设备排出的尾气等都是碳排放量[3]。高强度的化学投入边际效益开始下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4],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遏制生产要素过度的投入使用,加快农业碳汇进程。
3.1.3 现有制度、政策落实程度影响进展。碳汇作为一个新兴命题,无论是在农业方面,还是在林业、海洋方面都需要不断学习与结合,现有法律制度与政策的理解不清是抑制农业碳汇的发展。
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清。农业涉及多方面法律制度,相关制度会影响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与效果。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度,无论是国家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都是不可交易和流通的,为解决土地的流转和使用问题[5],保障乡村振兴的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的稳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思想,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与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但农村集体成员受限于未来发展方向规划、经济成本投入等原因不能充分发挥土地价值。土地经营权对主体身份没有限制,可以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多样化的土地经营权人。目前我国农业碳汇以基于项目产生的抵销额为交易对象,项目业主的加入使农业系统的情形更加复杂,以上二者的关系与碳交易利益的分配紧密相关,理解不清晰会打击各方主体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
二是激励性政策不足。农业生产具有天然性强、可控性弱的特点,土壤和作物的培育与所处地理位置的气候条件息息相关。农业碳汇主体响应号召进行减排增汇行为,但由于农业对象的多变性,产生的碳汇效果可能未达预期,没有相应的激励性政策农户、经营者在经历过一次或多次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结果后会影响本体与其他主体的信任感和后续参与度。前中期农村发展通过农用物资的投入与使用,提高了人类对土壤、作物的可操作性,但破坏了农业生态圈的平衡、增加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在没有相关政策比如财政鼓励、科技支持下的农业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靠天吃饭”的不利情形。
3.2.1 内部改善。农业系统内部改善需要从农业生产的主体和生产要素入手,促进农业碳汇的实地运行。前期的土地准备上应当针对各生态经济区确认土地规划,扭转小农户思想,改变分散的种植结构,创立减排农业基地的模拟试验田逐渐带动周边农村形成一定的集成化的农业产业规模,统一的分配管理便于周期完成农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计算与交易。其次根据当地土壤种类选择与性质适配的作物进行耕作,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与需求控制施用化肥量和间隔期间促进有机肥的使用;减少农用化学品对碳汇的影响,引入科学的农药使用方式,推广纯天然、环保的驱虫害技术与产品,实现特色化、精细化种植。农用物资上需要启用绿色节能农机,加快淘汰老旧机械,降低农业生产化石能源消耗,重视风能、光能等清洁能源的作用。作物成熟后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秸秆和掉落的非活生物,综合利用秸秆还肥于土壤,落实增加土壤养分,维护农业生态圈的内部循环,减少种养护环节的碳排放量。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作物成熟制给予土壤充分的修养时间,治理退化耕地,提高土壤的有机质含量,增强固碳的功能。
3.2.2 外部介入。实现“双碳”背景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和政府的干预,从多方面介入打造多元化的保障体系。
一是农业碳汇产权的法律确认。目前农业碳汇主要通过基于项目产生的抵销额进行交易行为,进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之前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项目产生的碳汇量并经过权威机构核查、认证。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农户基于农业系统为项目实施并完成减排增汇而获得核证减排量之后的碳交易以及所得收益分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确权,保障各类参与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前述已介绍三权分置和引入项目的情形下各主体所有的权利在农业碳汇中进行确认是交易的重要基础。碳汇交易收益应与由经营权人(业主)根据土地的用途对整体进行农业生产投资与经营[6],是生产活动期间持续“减排”、“增汇”行为的直接决定者,由此产生的正外部性的交易收益应当归土地经营权人所有。而一个项目中若包含多个土地经营权人,笔者认为土地经营权人虽直接进行生产活动,但资金来源、运营策略和碳汇实施方案均来自项目业主并展开碳汇交易,二者类似于土地经营权人和进行劳作的个体农户的关系主要通过合同关系提前确定从事碳汇项目的工资收入与最终收益的分配额度,用法律手段维护农业低碳目标下各方参与者的合理利益诉求。
二是政府的适度干预。“双碳”目标是顶层设计,政府应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给予农业碳汇一定的干预。首先应结合各区域农业技术部门开展农业相关教育,对小农户、经营者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低碳农业科普和相关农技培训[7],提高从业者的低碳环保意识和生产管理水平。其次通过政策激励更多农业主体和社会组织加入碳汇项目中,补贴采用减排方法的个体户,保证收入水平不下降;通过税收财政政策鼓励绿色、科技、农业、工业等企业开发碳汇项目成为业主,降低投入成本,将公司有关农业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技术引入农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性。“双碳”不能仅依靠一个或几个产业的力量,而是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引领社会的思想观念是政府干预的又一个重要方向。政府涉农和工商部门为农业碳汇设计扶持政策,定制“生态低碳产品”的特色标签,对生产过程中愿意选择减排与固碳的设备、技术与方式的产品,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以在产品包装和推广中使用该标签或广告语,结合政府利用各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宣传低碳生活观念,增强社会对碳汇的关注度和产品的认可度,提高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力,同时可以保证农业碳汇主体的基础保障。政府的适当干预可以降低碳汇项目的风险,与市场双向作用于农业碳汇交易机制。
农业低碳转型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一环,与其它碳汇等共同助力“碳中和”愿景的实现。农业在生产对象和碳源上与其他碳汇有所不同,农业具有碳吸收能力,农田土壤“碳库”蕴含固碳能力,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温室气体并传输至地下根茎与土壤,作物剩余部分可以进入下一轮的农业生态圈循环,成为有机肥的组成部分。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衔接不流畅,包括土地规划和利用上的不合理将影响土地的固碳功能,生产过程中农用物资使用量大,错用滥用增加碳排放以及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到位和政策激励不足。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内部改进农业前期土地规划利用,中期降低农用物资的使用,后期综合利用秸秆等修复培育。外部介入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农业碳汇产权归属,厘清各方主体利益分配关系;政府通过各项激励政策合理搭配,鼓励扶持参与碳汇项目的个体与组织,降低投入成本,保障基础收入,凝聚农户、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力量,促进乡村振兴和低碳农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