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126)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诚信既是一个价值范畴,也是一个道德范畴,是一种独特、可贵的道德价值,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起着基础性道德准则作用,是维系社会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的精神命脉。一个精神生活风气淳朴、健全和优良的现代公共性社会,一定是以普遍意义上的诚信伦理信念成为社会道德主体之共识和主导性规制为标识的[1]。在“诚信底蕴”失效的当今社会,用规范和制度来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控制社会诚信危机的主要方向。诚信危机本质上是价值观危机[2]。解决诚信危机应当标本兼治,是一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和秩序层面的“外在保障”,更需要主体认知层面的“内在提升”。在以制度规范为代表的外在保障不断健全完善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以诚信价值观内化巩固为核心,以诚信行为实践自觉外化为目标的协调统一,是诚信社会建设向着内涵式方向发展的必经之路。
制度是人类生存所寓于的规范,是责任关系的规范化表达[3]。制度可以将伦理诚信转化为法律诚信,使人的诚信行为得到认可、鼓励和保护,对诚信行为约束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建设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基础,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外在保障,为诚信的内化提供了前提。在各项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社会诚信状况本应得到极大改观,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反思诚信社会建设成效时却不禁发现,在种类与数量愈加繁杂的制度规范约束下,人们对于社会诚信问题的焦虑和失望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不论是对现有制度的无视还是对制度漏洞的钻营,新的失信现象总是在不断涌现,且一次次挑战公众的良知底线。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修订完善与失信行为频发之间经常形成鲜明对照,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身上都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官员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欺上瞒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为失信行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考试作弊虽已入刑,但各种形式的考场违纪舞弊仍屡禁不绝,作弊器材和作弊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完善的税务制度依旧阻止不了部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严厉的追责制度、惩戒制度也无法根除制假贩假的利益链条。一方面,各类制度在不断地修订完善,另一方面,制度却一次次被践踏、无视或者被投机者利用,其间具有讽刺意味的强烈对比,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单纯依靠制度建设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信现象。诚然,在诚信制度强有力约束的前提下,违背了诚信制度要求的行为主体必将在利益上受到损害,从而使人对制度产生畏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诚信在道德层面作用的不足。但是,过多依靠制度的刚性约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制度所肯定、禁止、鼓励和惩罚的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并不能用制度来规范人的思想,且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不仅需要外在制度的强制约束和保障,更需要根植于人内心的思想观念和发自内心的行为自觉。
诚实是人表达内心真实意愿的心口一致,守信则是人所言与所行相符合的言行一致。诚信首先是社会对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人应当诚实和守信;其次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性规范,是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石。在诚信社会建设和诚信风尚的传扬过程中,诚信内化体现了公民的主体性作用。制度、内化与外化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支撑,不可或缺。其中,诚信内化是连接制度建设与诚信外化的核心枢纽,起着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是使个体从“经济人”转变成为“道德人”的关键。诚信内化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个体是诚信社会建设的核心。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构成的主体,社会是属人的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都是人的社会实践产物,诚信社会构建的最基本单元是处于社会中的人,多元的价值取向、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将作用于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对个体意识层面的诚信道德品质和价值观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个体的行为实践。因此,教育公民具备良好的诚信认知并能开展诚信实践是诚信社会建设的核心。
第二,人所外化的具体行为是社会空间与内化空间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拥有丰富情感、精神境界和主观判断能力的个体,对人类具体行为的解释,离不开人主观内在的心理作用机制。制度规范的不断完善是社会空间的客观要素,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但片面地过分依赖制度规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究其原因,试图通过制度来规范人行为的做法认为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按照自己的需要在统一的社会空间内来开展社会行为,但事实上,人的行为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是人复杂主观心理作用的结果。个体行为不仅依赖于外在的客观社会空间,更依赖于个体主观的心理作用,即人的内化空间[4]。
第三,内化过程是社会空间与人的内在体系连接的纽带。通过内化过程,人可以把外在社会空间中的制度规则约束等客观存在经过自我意识的加工转化成为个体的内在体系,并在这个内在体系的指导下不断地完善自我认知、丰富自我价值,提升自我同一性,从而更好地开展行为实践。诚信内化的过程就是诚信道德品质在个体内在体系的形成与建构过程,是对外部社会空间的诚信要求、制度规范、法律法规等要素的内化,从而形成个体主观内在体系的组成部分,使个体能够对外部社会空间的客观要素进行合乎诚信道德规范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情感认同。
当前社会对诚信的精神饥渴主要源于人的内心深处,突出强调诚信的功利性、契约性,忽视诚信的义务性、道德性,注重对契约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将诚信看作现代法制体系框架下的强制约束,却忽略了人内在的诚信道德和对诚信本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过分倚重制度建设、忽视公民主体层面的诚信内化,是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修身齐家、为人处世、治国理政、兴业安邦的重要精神支柱。中国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发生着深层次的变革,在思想意识层面表现的尤为剧烈,传统的诚信观被赋予浓重的现代性色彩,使社会发展对诚信内化的需求尤为迫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中国传统诚信观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强调心性修养,重点在探求生命的内向性,以尊重生命和注重德性为特点,是立足“中国形态”的传统伦理文化精神[5]。中国诚信文化中的诚信价值观有三个特点,一是层次高深、二是内涵丰富、三是范围狭窄。层次高深体现在诚信的天道观、人道观、义理观、信义观;内涵丰富体现在以诚信为根基的修身论、治国论、境界论;范围狭窄体现在中国传统的基于自然经济的诚信价值观一般重点作用于家族或基于血缘关系亲情纽带下的小范围熟人环境,这使得传统的诚信观念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很难转化为一种大范围的社会公共伦理。另一方面,西方现代性对中国当代社会的影响。受西方现代性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个体心性品德修养的诚信观与西方契约伦理中所强调的个人信用、信誉相结合,使中国当代社会的诚信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诚信的考量早已超出了个体修养层面和熟人社会的交往范围,成为一种普适性的道德规范和支撑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
在传统诚信观的局限与西方现代性的影响下,我国传统的关系型社会,风俗习惯和诚信环境等与新生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使在过去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片面过多地强调个体诚信品德的内在修养已经无法满足当今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信息时代更大范围、更具隐匿性的社交环境需要。处于传统诚信文化影响下的当代中国社会,在与西方现代性的交融嬗变中迫切需要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适应陌生人社会大范围交往的诚信制度体系内化为公民内在的道德认同,并在公民思想层面带来深层次的观念转变,才能真正树立起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诚信价值观念,进而从根本上转变传统诚信惯习并真正外化为诚实守信、遵守规则和契约精神的行为实践。
个体对规则的服从主要基于对权威的畏惧心理。外在制度规范的他律性要求,在对个体行为动机和判断产生一定强制作用的同时,也会使个体的认知发生变化。人们在长期的他律作用下,会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使外在的强制约束转化为自我内在的组成部分,实现从他律向自律的跨越。内化不足主要表现在个体并未真正将外在的他律性诚信要求内化为自身内在的诚信认知、诚信情感和诚信信念,从而无法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始终坚守诚信的价值导向。内化不足的个体诚信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在他律因素强制作用下,出于对他律的畏惧而被动做出的反应,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一旦外在强制性他律作用缺失,内化不足的影响便会立刻显现,极有可能产生失信行为。诚信内化的不充分导致诚信信念的缺失,使个体在功利、拜金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难以把诚信作为一个真正整全的人所必须坚守的价值导向。在金钱、地位、名誉等实际利益面前,一些人受利己、拜金等不良风气影响,致使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背信弃义等道德失范现象频现,履历造假、学术造假、业绩造假、政绩造假等失信现象频繁曝光,极大地动摇着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诚信基础。社会价值导向的偏差使影响人们行为的不再是公序良俗所约定的道德伦理和行为规范,给整个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经济领域的制假贩假,科研领域的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研经费,教育领域的唯指标、唯成绩、重智育、轻德育的功利化教育现状,还有一些新闻媒体唯流量、唯热度、甚至刻意掩盖真相的不负责任的宣传,都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认知。社会价值导向的扭曲正是诚信内化不足的集中表现。
内化是外化的内在前提,外化是内化的现实指向。内化不足将影响诚信外化实践的现实表现。缺失了内化环节的外化实践表现是暂时的、易变的、不牢固的。从内化到外化是从思想到行动的转化,是对内在诚信品质和外在诚信行为的知行合一。第一,内化能够使行为主体从制度他律走向内在自律。缺失了内化的外化表现是“做了合乎道德的事,而非做道德的事”,“道德之本质是现实自我之解放,现实自我之解放即道德自我之实现。”[6]缺乏内化则无法建立“道德自我”,只有“道德自我”才能引导人自觉开展道德生活。诚信社会制度建设的核心应当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发自内心的价值认同,并能使遵守制度规范的个体能够在个人发展和价值实现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制度规范如果不能被充分内化,就无法得到个体的主观认同,使制度规范只能存在于他律性的强制认同而不能转化为自觉的价值坚守。外在制度只有逐渐被行为主体真正认同和接受,并转化为自我内在组成部分,才能真正使个体从对制度的“畏惧”向对制度的“敬畏”转变,从道理认同转变为价值认同,从而在自我达到内外统一,使个体的诚信行为开展从被动强制到主动自觉,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飞跃。第二,诚信内化是诚信外化的前提,诚信外化是诚信内化的目标。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道德发展并不只是内心良知的展开,也不是行为主义认为的个体对外界刺激所作出的反应,而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心理变化,即道德品行应当是内化与外化并存的一种双向建构。这种双向的建构使主体与客体在认识活动中相统一。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是我国当代社会对公民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公民个体的诚信外化既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更需要内在的品质生成。只有外部的诚信制度规范在公民层面被真正内化后,个体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放弃“经济人”对“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并能够在外化的诚信实践中进一步自觉地巩固和加深内化,真正开始道德的生活。
诚信社会建设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体和社会对诚信道德生活的需求,满足转型时期社会对诚信的呼唤[7]。诚信的内化在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设诚信社会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片面地用道德滑坡来解释当今社会的诚信危机,而是要认识到在社会面临转型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诚信内化不足是产生社会诚信危机的重要原因。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外部机制探索方面,我国在规范约束、法律法规、信用机制、惩戒措施等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导致诚信教育困境和失信现象频现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民在意识层面对诚信道德品质的内在认可不够和持之以恒的价值坚守不足,即无法真正将外在的他律性诚信约束内化为个体内在的诚信信念,并进而将内在的诚信信念外化为自觉的诚信实践。只有抓住诚信内化的核心,才能从根本上形成崇尚诚信、坚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筑牢坚决抵制失信行为的思想防线,共同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发展。
诚信内化程度决定着行为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是否能够始终如一作出符合诚信价值观导向的选择,在诚信社会建设中起着不容忽视的核心作用。内化视角下的诚信社会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在诚信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坚持把立足于日常生活世界作为诚信内化的基础,注重诚信内化的现实性原则。第一,将诚信内化回归生活体现了内化与生活的一体性。脱离生活的诚信内化只是抽象概念的“冰冷”,只有融入生活才能使诚信具备应有的“温度”。诚信内化的过程应当源于生活并回归生活,主体认可、熟悉的生活环境能够保证诚信内化的顺利进行,更易于将对诚信的认知与现实的生活经验相结合,更好地体会和领悟到诚信的价值,提升个体对诚信的情感体验,增强个体践行诚信的意志决心,能够使个体更易于形成坚定的诚信信念。第二,将诚信内化回归生活彰显了内化的现实性。注重诚信内化的现实性需要在诚信内化的过程中密切联系生活、对照生活、融入生活。诚信内化的内容、素材、主题、形式等主要来自生活,人们感同身受的生活体验能激发自身的诚信感受和深刻思考。注重内化的现实性还体现在开展诚信教育的过程中,应在方法上贴近生活,将内化过程与个体在生活中的感知、体会和实践相结合,使个体主动地参与到内化过程,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在生活中体会,在体会中领悟,在领悟后形成坚定的诚信信念,进而促进诚信内化。第三,将诚信内化回归生活遵循了人的成长发展规律。诚信内化的过程必须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认知发展、心理发展等成长发展规律,在个体自我的不同发展阶段应当用恰当的方式来促进诚信内化,使诚信成为个体自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赫舍尔指出:“道德问题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因为社会需要它。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没有它就不能理解‘我之为人’中的‘人’是什么。”[8]人是诚信内化的主体,人的主体性在诚信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诚信内化的关键在于要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第一,人的诚信道德品质的形成在本质上是社会诚信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作为内化主体的人通过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对社会诚信道德规范的认可、理解和接受。道德是人的存在的一种体悟性的智慧生活方式和共享性社会精神[9],只有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体性,才会使诚信内化成为根植于个体内心深处的道德修养,使人回归道德生活,自觉做到内诚于心,外信于人。第二,人的行为与人不同层次需要所产生的动机密切相关。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决定人的行为动机。只有发挥人的主体性,把诚信作为个体生存发展的一种内在精神需要,才能为诚信内化提供持续动力。因此发挥公民的主体性必须关注人的现实需要,要在马斯洛提出的生存、安全、社交、受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等需求层次上认真分析,深刻理解诚信对于各层次的重要性。第三,要注重个体诚信心理发展过程中知情意行的统一。诚信内化的过程是主体从深化认知到固化信念的过程,是对诚信的认知、体验、认同和坚守的过程,更是主体自省、自发、自律、自觉的践行诚信的过程。个体诚信行为的产生,需要在已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法规知识和生活经验认知不断积累深化的基础上,作出综合的思维判断,以达到和自身诚信素养相一致的动机取向。深层次的诚信认知表现为主体自省,即能够在诚信认知基础上审视自身行为,并对失范行为进行纠正。耳濡目染的实践教育方式能够增加主体的情感体验,即使其抒发的对象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也几乎总是会使每一个中立的旁观者感到愉悦[10],可以使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保持正确的是非、善恶态度,并在践行诚信时保持积极愉悦的内心体验。坚定的意志是主体按照诚信道德规范和要求,基于深刻认知和良好情感基础上所形成的自觉坚守诚信道德品质的毅力和决心,是一种由内而生、持之以恒的精神状态。认知、情感和意志的共同作用最终形成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诚信信念代表着诚信内化的高级阶段,能够促进个体达到自省、自发、自律和自觉的深层次内化状态,是诚信道德品质开始真正融入个体心灵秩序的标志。
诚信外化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诚信表现,是检验内化成效的重要标准,良好的诚信外化反过来能够促进诚信更加有效地内化。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其价值最终体现在外化的诚信实践,即能否在坚定的诚信信念支撑下,自觉地开展诚信道德生活。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和避免诚信外化出现的偏差。诚信内化是使公民将外在强制的他律性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诚信认知,做到知信统一,由于知信层面的诚信内化仍存在于意识维度,而践行层面的诚信外化则需要主体用内在的诚信道德修养来指导现实的行为实践,但在具体的外化实践中还常会受到现实情境和个体的心理、情绪、动机等因素影响,使诚信价值观在外化为诚信实践时可能出现偏差。另一方面,要通过充分实践来增强诚信外化的实效性。增强外化的实效性就是使个体能动地参与到诚信实践当中,主动地掌握诚信规范要求,在实践中学会用诚信来立身处世,不断增强自身信用。只有基于外化实践的“真知”“真情”,才能够进一步增进诚信认同,感受践行诚信带来的情感体验,从而增强在实践中坚守诚信的意志,巩固内在坚定的诚信信念。注重主体的行为实践,以增强外化的实效性为目标,促使内化与外化相得益彰,可以使行为主体能够在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克服主观因素,不陷溺于现实,真正做到坚守诚信道德底线,自觉开展诚信道德生活。在实践中增强外化的实效性应当把个体作为诚信实践的主体,同时还应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坚持诚信实践的效果反馈、经验总结与反思,引导个体主动参与诚信实践,在实践中体悟诚信、传扬诚信。
诚信内化是诚信社会内涵式发展的核心,是连接制度规范与诚信外化的中枢。使德育回归现实的生活世界,发挥公民的主体性,注重外化的实效性能够很好地促进诚信内化,从而引导个体在生活中感受诚信,在实践中践行诚信,使诚信成为根植于每个人内心的修养,这是诚信社会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