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程合同(NEC)在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的 应用经验及借鉴

2022-03-14 11:28向立群樊宏钦余帙芸沈岐平
工程管理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项目经理合约条款

向立群,樊宏钦,余帙芸,沈岐平

(1. 厦门大学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建筑系,福建 厦门 361005; 2. 香港理工大学 建设与环境学院建筑及房地产学系,香港 九龙 999077,E-mail:hongqin.fan@polyu.edu.hk)

1993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ICE)通过发布“一份全新的、能够促进项目管理进程,且不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工程合约”[1],即第一版NEC,试图在各方利益相关者无需做出过多妥协的情况下,规避传统ICE合约的弊端[2]。

目前,NEC已被英国政府作为标准合同,大量运用于机场、水务、环保、公路、铁路、电力等领域的土木工程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和居住保障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中[3]。此外,NEC亦得到了香港发展局、南非建筑业发展局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认可。然而,NEC在我国内地建设领域的应用十分有限,内地学者对于NEC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NEC基本特征的介绍[4~6],或将NEC作为探讨国际工程合同发展趋势的一部分[7],因研究完成的年份久远,无法与多次更新后的NEC相衔接;对于NEC应用经验的总结,受项目类型及数量的限制,集中在施工单位面临的风险方面[8]。本文重点探讨2009年以来NEC在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情况,分析顺利开展NEC项目的要素,以及阻碍其推广的因素;进而尝试提出在内地建设实践项目中应用NEC的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及项目实践提供参考。

1 NEC 的特征及组成结构

NEC提供的法律框架及项目管理程序,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建造工程项目。因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应用NEC不能确保项目按时、按预算完成——以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其不可预见性导致了大量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但NEC的应用能够促进各方合作,共同应对各类不可预见因素对工程项目产生的影响。

当前广泛应用的NEC3套组包含的12种标准合约(见表1),在此基础上,NEC4新推出了联盟合约(Alliance Contract,ALC)及设计、建造和运营合约(Design Build and Operate Contract,DBO)。ALC是集成了风险和汇报的多方合约,旨在为大型及复杂建设项目的多方交付团队提供支持;DBO则反映客户对于运营阶段合同不断增加的需求,保证客户可为建设项目购买全生命周期的解决方案。

表1 NEC3的12种标准合约

NEC模块灵活,条款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合同语言尽量避免了法律用词,套组内的每份合约均备有相应指引及流程图,以解释拟定条款的意图,其宗旨在于鼓励客户、顾问、承建商、分包商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通力合作,以促成良好的项目管理——互信互助精神被明确列入NEC核心条款(Clause 10),要求“各方当事人、项目经理及主管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秉持互信互助的精神行事”。

图1展示了工程项目中应用最广泛的工程建造合约(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组成结构,包含九部分核心条款、6项主要选项(必选其一)、3项争端解决方案(多应用于英国法例《住房补助、建设及重建法案1996》生效时,本文不做展开)、25项次要选项,以及由客户及承建商提供的两部分合约信息。

图1 NEC的形成流程

九部分核心条款分别为总则、承建商的主要职责、工期、质量管理、付款、补偿事项、所有权、债务和保险、终止。

6个主选项分别为:A选项,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约;B选项,带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约;C选项,带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约,D选项,带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约;E选项,成本补偿合约;F选项,管理合约客户需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其一,以明确定价方式及风险策略。

25个次要选项分为X、Y、Z三类,供客户根据项目的特定需求选择。NEC4的ECC包含21个X选项(见表2),3个主要在英国法律体系下适用的Y选项,以及作为附加条款(可包含保险、保密安排及版权条款等)的Z选项。

表2 次要选项(X类)

明确主、次选项后,客户和承建商需按照ECC合约信息范本,详尽提供一系列信息,以确保合约的完整性。在实际应用中,ECC尤其希望扮演项目管理工具,而非一份单纯的合约。因此,ECC包括详尽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改动,即展开讨论,以应对改 动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2 NEC与FIDIC条款的比较分析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借鉴FIDC条款形成,并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9]。NEC和FIDIC条款均为标准合同形式——NEC用于采购货品、工程或服务;FIDIC条款在国际上使用多年,主要用于采购工程或咨询服务[10]。FIDIC条款以传统方式关注负债和风险,实践中,条款第20条“索赔、争端及仲裁”,是合同中最为常用的部分[11,12]。NEC则需要合同各方采用更为主动、积极和协作的方式,来管理风险。本文主要从工期、成本、质量三方面,比较NEC和FIDIC条款的异同。

2.1 工期管理

NEC和FIDIC条款均要求雇主声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分段竣工日期(如果需要),若承建商延期完工,均可认为是对雇主造成了损害。

FIDIC条款要求承建商提交详细的初始时间计划,并在该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建商的义务不一致时进行更新。NEC则要求承建商按雇主的规定,定期提交一套详细的进度计划文件,阶段性的进展也将展示在这套文件中。进度计划文件经项目经理认可后,将成为评估项目变更、监控项目进度、协助管理早期预警(Early Warning)及补偿事项的工具。因此,接纳机制(Accepted Program)在项目全过程中的实时更新十分重要。若承建商未能提交初始进度计划,或未能持续更新进度计划,雇主均可从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当合同各方认为分段竣工的方式不适用时,NEC还规定了关键日期,要求承建商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供规定的可交付成果。若雇主选择了次要选项X6,当项目提前竣工时,承建商还可获得相应奖金。

NEC强调早期预警,项目经理和承建商需要相互通知可能影响工期、成本及质量的任何事项,召开风险管控会议,由各方协作,识别风险因素及制定管控计划[13]。由于接纳机制的存在,承建商每两个月需要向项目经理提交一次进度计划文件,以供其监察工程进度,并判断是否有补偿事项所描述的情况发生。当涉及到延长工期时,若经项目经理判断,延期并非承建商的责任,则承建商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事项的处理时长在合同中亦作出了相应规定,承建商所面临的不确定性相对更低,项目各方因此能够尽快解决合约中出现的问题(图2展示了补偿事项的告知步骤)。对比而言,在FIDIC条款中,承建商一般在风险发生后,才向雇主申请更长的工期及更多的工程款,不利于雇主管理工期。

图2 补偿事项的告知步骤

2.2 成本管理

NEC和FIDIC条款均规定工程款应基于工程量清单,并允许雇主分阶段付款给承建商。此外,NEC还提供成本补偿合约、管理合约,以及越来越普遍的目标合约等。

两类合同均对变更控制做出了规定:FIDIC条款将工期和成本的组成部分拆分,以便独立处理变化产生后的各个阶段。NEC则通过补偿事项及接纳机制,同时处理工期和成本造成的影响。NEC要求承建商在变化产生时,及时向项目经理更新进度计 划,并可请求多个报价,以处理不同时间、成本变化带来的影响;项目经理应选择最适合雇主需求的报价——这使其具备控制工期及成本平衡的权利,能够协助雇主更好地预测项目的完工日期及总成本,并在工期及成本受限时尽早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FIDIC条款对于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表述相对主观,NEC则相对客观[14,15]。以气候条件为例,FIDIC条款8.4条将其叙述为“极端不利的气候条件”NEC的60.1条则采用“十年一遇”的天气情况。

2.3 质量管理

NEC和FIDIC条款都期望通过单独的技术文件,准确规定雇主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包括材料、工艺、成果及性能。FIDIC条款为雇主设计或承建商设计提供单独的合同;NEC允许雇主设计、承建商设计或两者兼有,只需在工程信息中声明必须由承建商执行的设计工作即可。NEC在合同信息中定义了工程完成状态,NEC允许涵盖一些关键绩效指标,以作为激励承建商的方式;FIDIC条款则依赖主观判断,确定工程是否完成。

NEC和FIDIC条款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现,以及承建商在纠正缺陷方面的责任均作出了规定。NEC要求承建商和项目经理在明确质量缺陷后立即相互告知,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项目经理亦可接受承建商关于缩短工期及节约成本方面的建议;FIDIC条款中,未规定承建商或工程师有此义务。

3 NEC在香港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经验

3.1 NEC在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的实践情况

2001年,专责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造业情况的建造业检讨委员会在题为《建业图新》的报告书中指出,“业界人士大多各自运作,互相对立的文化根深蒂固……各步骤的参与者均各行其是,甚少沟通或协作”,建议业内参与者改变作业的文化和心态,共同提升业界形象并改善其运作方式[16]。报告书亦提出重新考虑业界人士的建议,务求更公平地将风险分配到立约双方,确保合约文本易于理解,能够清晰地界定风险并明确如何解决因风险而导致的工程纠纷,并方便在施工时间、成本、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该建议促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关注并尝试NEC。

虽然NEC是促成建造业从业者合作共赢的有效工具,但仅依赖合同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香港发展局于2016年、2017年先后颁布了3份技术通函,规定除非项目方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在工程项目中更适合采用“一般合同”(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GCC),否则应在工程项目中采用NEC,香港发展局同时针对ECC、PSC、TSC推出了相应的实践指南。目前,香港已有170余项采用NEC的工程项目,以及30余项采用PSC的项目,合同总值超过700亿港元[17]。

3.2 顺利开展NEC项目的要素

NEC将“合作共赢”理念贯穿合同始终,其所希望营造的互惠互利关系,亦符合中国人注重在项目进程中维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基本价值观。通过访谈香港发展局工务部门成员,以及不同类型NEC项目相关负责人推行NEC的经验,可将顺利开展NEC项目的要素总结如下:

(1)项目各方愿意改变现行做法,实现清晰的效益目标。雇主、承建商、分包商及顾问团队需不断努力,建立并维系协作文化。

(2)高级管理层愿意承担责任,工作团队接受的NEC相关培训充足。工作团队骨干人员具备优秀的人际交往技巧,乐于协作。

(3)在选择、草拟及执行NEC的每个阶段,都能够得到经验丰富的NEC从业人员支持。

(4)提早制订团队内部的管理方式及管理原则,定期检查进度,视情况向最高管理层寻求支持,作出包括更换工作团队骨干人员的改动。

3.3 阻碍NEC项目推广的因素

香港建造业十余年的NEC实践并非一帆风顺,从GCC到NEC的转变需要漫长的过程。虽然GCC存在诸多弊端,但因在香港建造业应用多年,已被业主、咨询公司、承建商熟知。从GCC转向NEC时,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信任难以快速建立,风险及收益均摊可能会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风险,且合同各方并未习惯均摊风险及收益。

以工程分包为例,香港的分包商承担了大量工程建设内容,部分专业分包商在提供专业的施工、特定的产品和安装服务外,还承担大量设计工作。承建商与分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后,能够获得专业和成本优势[18]。但NEC第26.2条规定,承建商采用的分包商,必须经过项目经理的认可,这就导致承建商无法自行指定分包商。

出于对香港建造业状况及社会文化方面的考虑,香港发展局在推广NEC时,并未直接引入NEC的全部条款,而是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例如在补偿事项方面,香港发展局参考廉政公署的 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属于香港的NEC版本。在香港版本NEC中,承建商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相对原版NEC更高。以上因素均是承建商作为合同使用者之一,不愿接受NEC的原因。即使各利益相关方愿意尝试NEC,各方对于NEC的适应亦无法一蹴而就。以补偿事项和接纳机制为例,承建商每两个月需要向项目经理提交一次工程预算表,包括建设方法、资源、安全及健康问题等。若工程预算表未被批准,则需要更多时间进行修改。最近被批准的工程预算表,可能已无法及时反映项目情况。对于项目经理而言,如何在短时间内了解承建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需求,以判断工程预算表的可行性,是一大挑战。当项目经理接纳或拒绝承建商提出的要求时,需阐明具体原因;项目经理接纳的内容会在NEC中兑现,而不会如传统合约一般因附加条件而存在反复。

此外,ICE通常要求参与NEC项目的从业人员先完成培训,获得相应认可,以便更专业地化解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NEC3为例,ICE专门为香港NEC从业人员设置了两门培训课程,每位从业人员需要花费约22,000港币参与培训。在学习NEC4相关课程之前,亦必须先完成对于特定模块NEC3付费课程的学习。对于使用合同的各利益相关者而言,培训费用均是不小的支出。缺乏足够专业的NEC从业人员,且相关从业人员对NEC条款的认知与NEC条款的更新频率未达成一致,亦阻碍了NEC项目在香港的推广。

4 在内地开展NEC项目实践的建议

4.1 接纳合作共赢理念

从零开始推广NEC会面临诸多挑战,首先需要明确NEC能从何种程度上达成项目各利益相关方的目标,保证各方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接受NEC与其他合同在文化上的差异。从香港及国际NEC项目实践经验可知,观念的转变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且不能通过培训产生。若项目的决策者和主要责任人能够认同NEC理念,并愿意推行和尝试,项目各方认同NEC的速度就会得到相应提升——香港发展局筹划、推行NEC的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

具体操作层面,可从避免出现传统合约项目的弊端开始,以承建商垫资开工而处于负债状况的情形为例,推行NEC时,应尽可能避免类似状况的产生。同时,合约各方应通力协作,设置相对合理的共同目标,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围绕主要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使项目更为目标导向。虽然合同并未明文规定共同的办公地点,但ICE建议项目各方设立一个共同办公地点,以便对项目的内容展开讨论。国际经验中另一个有效但不常用的方法是为客户和承包商设立共同的银行账户管理项目资金。

4.2 选择NEC试点项目

选择恰当的项目进行NEC试点,在NEC的推广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西贡福民路明渠改善计划作为香港试点NEC的第一个项目,在业主(渠务署)、咨询公司及承建商的通力合作下,提前6个月完工,节省费用5%,所有赔偿问题也在工程完工后的4个月内得以解决[20]。该项目所获得的成功使得持观望态度的各方增强了对NEC的信心,进而推动了NEC在香港建造业的应用。除目前在香港应用最广的ECC外,NEC还包括可用于较小规模项目的工程分判合同(ECS)、工程建造简要合同(ECSC)、工程建造简要分判合同等(ECSS),供项目方根据需求选择。因此,在试点项目和NEC合同的选择上,相关责任部门需格外慎重。

4.3 明确NEC应用语言

语言的接受程度亦是推广NEC时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国际工程项目中,NEC的应用十分普遍。一些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如荷兰、西班牙等会将NEC翻译为自己母语的版本,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造成NEC原本表意的缺失。因此,ICE建议在项目中以NEC的英文版本为准,母语译本仅用于协助各方利益相关者理解合同内容。将全部NEC内容翻译成中文的任务十分繁重,试点NEC项目的初期,能够保证项目团队成员理解合同内容即可。当试点项目取得成功并可在内地大范围推广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翻译为中文。

4.4 培训项目团队成员

推行NEC应明确需要熟知合同的人员数量,以及其目前对NEC的了解程度,以便在培训时做到因材施教。除培训外,项目各方需要不断学习、实践,以完善NEC项目的相关经验;合格的NEC项目管理者亦不可或缺,即使选用了正确的合同,如果项目管理者本身能力不足,项目各方也很难从NEC项目中获益。一般而言,在一个NEC项目中,要保证项目经理和承建商方面各有至少一位非常熟知NEC的人员,以保证合作的顺利开展。

NEC培训可以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对NEC的最基本介绍,这部分内容可供所有感兴趣的人士 了解;在此基础上,需要更多了解NEC的人士,可以参与更加深入的培训课程;而对于需要实际参与到NEC项目中的人员,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需要他们参与NEC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认可,以便更好地解决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此过程中逐渐锻炼出极为优秀的人士,不但精通NEC的相关知识,更会成为NEC项目的领导者,把握整个项目的发展方向。

另外,参与到NEC项目中的法务部门成员亦需转变观念,NEC采用的语言不但与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其他类型合同有显著的不同,其与法务部门成员所熟知的合同法亦有极大差异。因此,法务部门成员需要一定时间适应NEC简洁、明晰的语言及其倡导的“关系契约”,在此过程中,法务成员应更多地偏向于针对合同条款提出意见,供各方参考,而不是直接否决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5 结语

总结香港和其他国家、地区NEC项目的经验可知,采用NEC的主要驱动力是为使项目更好地完成,同时使合同的各利益相关方都从项目中获益。顺利开展NEC项目需要各方充分理解并接纳合作共赢的理念,团队管理层及骨干人员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维系协作文化,并定期按照接纳机制及早期预警的相关要求检查项目进度。

目前,NEC在我国内地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尚处于初期阶段,推行NEC可能面临的阻碍包括合同使用者因缺乏信任而不愿改变现行做法,从业人员培训及合同语言本土化费用高昂,团队管理层及骨干人员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补偿事项和接纳机制等。为此,各方需以合作理念的转变为基础、充分理解合同内容,选择合适规模及性质的项目试行NEC,及时总结经验、处理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最大化NEC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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