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为顺应“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的新形势、新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脱贫地区,脱贫攻坚时期的多数帮扶政策得以延续,因此,帮扶模式的优化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十分必要。应结合和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因地制宜,对帮扶工作进行改进,在衔接工作上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市场规律,激发内外力共同驱动,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等,全面巩固拓展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为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模式;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2)01-0020-10
2020年11月23日,随着贵州省宣布紫云县、纳雍县等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正式宣告,“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但同时也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1]。当天,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改组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中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转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成为当前“三农”工作的第一要务。就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而言,在脱贫地区,设立衔接过渡期,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当前国家重大政策方向,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重点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逻辑关系、衔接问题和路径选择展开。
在逻辑关系上,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是后扶贫时期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后的历史必然,也是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学的理论必然[2]。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存在以内容共融、作用互构和主体一致为表征的互涵式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脱贫攻坚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乡村振兴是脱贫攻坚的指引和提升[3];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都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具体化和系统化,都是为了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4]。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显著的差异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虽然在总体上存在协调统一的关系,但是在战略时间、对象、范围、目标、工作重点、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性[2]。两者在衔接过程中,政策范围从特惠逐步转向普惠,扶持对象从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顶层设计从点逐渐覆盖到面[5-6]。
在衔接问题上,有研究认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中存在体制机制衔接不畅、产业发展升级困难和内生动力难以激发等问题[7];还有研究认为,政策的过渡接续谋划不够,缺乏统筹性的政策设计和支撑导致衔接工作出现困难[8]。
在衔接路径上,有研究从战略、组织、政策、工作等方面的衔接提出了建议[3];有研究则在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价值转化、治理现代化、培育内生动力、资产高效利用等方面提出要求[9]。
当前,推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仍属较新课题,学者们虽然对推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就衔接工作的难度和深度的研究仍显单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联系密切,反思以往的工作模式,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对应的优化思路,对丰富衔接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一)“5年过渡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客观要求
自新中國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没有停止过对消除贫困的探索,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初衷都是为了缓解贫困,让人民生活有足够的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但据2020年中各地的初步摸底,已脱贫人口中有近200万人存在返贫风险,边缘人口中还有300万人存在致贫风险[10]。为此,202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并逐项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推动“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11]。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的各项帮扶还要继续,帮扶政策和帮扶工作在原有的政策和工作模式基础上表现出持续性和延续性的双重特点。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时期,优化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的内在逻辑
1.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与乡村振兴的关系
万丈高楼平地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第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将贫困产生的基因和条件进行逐步的消除,使接近贫困水平的人口能够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彻底摆脱贫困。乡村振兴是农村发展环境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产业振兴的表现,是人才振兴的基础,是其他一切振兴的前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基础性的,是乡村振兴的一部分,延续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进行的工作也是实现全面乡村振兴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前期工作的重要部分。
2.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与乡村振兴的目标存在差异
习近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时指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12],其目标指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和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全面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夯实“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目标的帮扶延续性工作,其目标是脱离现行标准下的贫困,防止返贫。乡村振兴要求的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奋斗才能实现的,乡村振兴的目标也不仅仅是吃、穿、住或教育、医疗等有形目标的高水准延续,其目标是多元的,把生态、组织、文明等无形目标的高水准也囊括其中,而脱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存在局限,无法统筹兼顾乡村全面振兴目标。
3.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与乡村振兴的影响对象范围及重点存在差异
总的来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乡村振兴是指引脱贫攻坚后农业农村发展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战略目标,是脱贫攻坚完成后下个阶段的工作重心,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互为联系、互相衔接且目标相通,统一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本质要求。但是,从影响的对象及范围来看,乡村振兴的对象由脱贫攻坚的农村贫困人口扩大到全部农村人口,范围也由脱贫攻坚的农村贫困地区扩大到全部农村地区,涵盖对象更大、覆盖范围更广;从战略重点来看,乡村振兴的重点从脱贫攻坚的主要解决“三农”中农民的贫困问题转移到解决城乡融合中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生存需求上升到发展需求。
二、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发挥的重要作用
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提出了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的基本要求,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13];同年,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提出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五个一批”工程[14],全力以赴投入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时期采用的帮扶模式对农村贫困人口迅速脱离绝对贫困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产业扶贫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的根本之策。产业扶贫帮扶政策覆盖98%以上的贫困户,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群众基本都可以参与到产业扶贫项目中去。全国各地相继涌现“扶贫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基地+农户”“龙头企业+村集体+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扶贫模式。据农业农村部统计,贫困劳动力在当地乡村企业和扶贫车间务工的已经超过1300万人,约占务工总人数的一半;贫困户人均纯收入大幅增加,由2015年的3416元,增至2019年的9808元,年均增长率30.2%[15]。目前产业发展带来的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以河南省济源市为例,该市探索开设“联镇带村”产业扶贫项目,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模式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确保了贫困户都有一项或多项产业发展扶持项目,提高了带贫承载力,拓宽了贫困群众增收渠道。此外,于2018年6月设立市、镇两级产业扶贫基金,通过财政注入、企业捐助、消费扶贫公益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至2021年初基金总额达9420.8万元。归功于多项产业扶贫新项目的运作,该市产业扶贫成效显著,2020年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16203元,生产经营性收入增幅达到61.27%[16]。
(二)消费扶贫
消费扶贫可有效连接贫困地区和广阔市场,可以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品牌不强、流通不畅等问题。2020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四种消费扶贫的主要方式,即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政府采购模式、政府主导建立消費扶贫交易市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模式、各类企业销售扶贫产品的市场主体参与模式、中国社会扶贫网销售模式。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帮助贫困群众持续增收,构建社会扶贫的长效机制。
由于列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公示和考核,产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符合人们追求高品质产品的需要,因此,这种“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的消费扶贫方式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消费扶贫为生产企业拓宽了销售渠道,赢得了产品推广和宣传的机会,扶贫产品销量的打开也让贫困地区增强了造血功能,提升收入和研发能力,并进一步推动了研发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高。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数据,2019年,消费扶贫带动贫困地区实现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4163元[17]。在5年过渡期内,消费扶贫带来的收入也将持续帮助扶贫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人才扶贫
为取得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人才扶贫措施。
一是科技人才扶贫。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科技的载体,因此,摆脱贫困同样也需要科技与人才的助力。为了加快贫困地区的摘帽工作进度,我国农业农村部曾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助力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组建贫困县产业扶贫技术专家组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指导组建了4100多个扶贫专家组,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在技术服务、项目选择、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发展难题。2017年以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国500多个县实施农技服务特聘计划,从种养能手中招募4200多人的农技服务队伍[18],针对性地满足农民技术需求、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对贫困农村脱贫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是组织人才扶贫。从2013年到2020年底,全国累计选派25.5万个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开展扶贫工作[19]。这些人员在扶贫一线上,为扶贫工作竭尽所能,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甚至毫不吝惜地贡献个人资源,建设扶贫车间、协调扶贫物资、联络金融机构。
三是教育扶贫。在多年的扶贫工作中,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启动实施教育扶贫全覆盖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相继出台了支持教育扶贫的相关政策,如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编制了《贵州省三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等。教育扶贫的范围不仅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全阶段教育,还包括贫困地区教师人才队伍、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教育对象不仅涉及每位贫困家庭的孩子,还涉及贫困地区学校的每一位教师,在资金保障和教师派驻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教育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从2013年的2365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3468亿元,其中80%以上用于中西部地区[20]。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人才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依然十分重要,因此,向农村相对贫困地区继续输入和培养各类人才仍是今后“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帮扶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国家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当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同脱贫攻坚时期相比,在具体的资金投向和扶持对象上虽然进行了一定的动态调整,但是工作方式整体延续了脱贫攻坚时期的做法。不过,在实践中,脱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呈现出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一)扶贫资源分配不科学
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科技扶贫、生态扶贫等多种扶贫方式都主要由政府引导。在脱贫攻坚时期,以行政力量为主导进行资源再分配是必要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但是,这种模式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扶贫资源分配相对不科学问题。
在脱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中,政府利用政策和资金,引导项目和社会资源注入贫困群体,帮助其具备脱贫能力、摆脱贫困。扶贫项目执行和为扶贫对象分配资金等具体工作由基层扶贫干部来完成。对于基层扶贫干部来说,扶贫是一项高约束、弱激励的工作。基层扶贫干部需要面对来自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要应对政府多个部门的督查和巡查,还有省、市、区、镇等各个级次的常态化的工作核查和阶段性的考核[21]。在繁重紧张的扶贫工作中,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扶贫资源分配决策时,往往会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是政府行政人员普遍遵循任务完成的优先级高于目标达成的优先级原则。在实践中,任务完成与目标达成往往并不一致。以金融扶贫为例,金融扶贫是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和贫困群体提供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等金融服务,尤其是为其提供小额信贷,目标是解决贫困户有项目无资金的问题,满足贫困群体长期可持續发展需要。在有些地区,地方政府定期开展了贫困户小额信贷增加率的考核,贫困户小额信贷增加率就成为基层扶贫干部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因任务完成优先级高,基层扶贫干部首要关注点在于单纯的数据,其资源分配的行为目标变成了数字的增长,而非事实上信贷行为是否真正提高了贫困群体的长期发展能力这一政策目标,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大量小额信贷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现象。
二是政府行政人员对扶贫资源进行分配的决策能力面临考验。在原有扶贫模式下,扶贫队伍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人员组成,他们来自不同岗位,从事不同工作,对当地发展的方向、扶贫对象的特点和市场的规模掌握有限,其选择的扶贫项目和产业发展方向未必科学。以河南省某县为例,该地盛产茶叶,扶贫干部却选择了茶油生产作为该县的产业扶贫项目。茶油生产成本高、年产量少、投入周期长、不具备价格优势,造成市场销售困难。是继续扶持还是果断退出,成为一直困扰当地扶贫干部的主要难题。在贵州省某县,有的村庄有好的山地资源,更适合发展麻羊产业,但是却没有获得较多投资,而有的村庄因为政治资源较多则获得了更多的投资[22]。这种情况与扶贫资源分配人员的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密切相关。
(二)资金使用方式不可长期持续
抓好脱贫攻坚工作是近年来各级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首要民生工程和头等大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7100多亿元,扶贫再贷款累计发放6688亿元,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发放9.2万亿元,东部9省市共向扶贫协作地区投入财政援助和社会帮扶资金1005亿多元,东部地区企业赴扶贫协作地区累计投资1万多亿元”[1]。持续、集中、大量的资源投入使我们在2020年完成了脱贫攻坚任务,不过这种投入并不具有长期性。
一方面,资金使用方式不可持续。乡村振兴战略的覆盖面远远大于脱贫攻坚的覆盖面,在脱贫攻坚时期,资金重点投向现行标准下的贫困户,而脱贫攻坚胜利后的5年过渡期内,不仅原贫困户和临近贫困线的人口需要资金继续扶持,而且全国所有农村地区的乡村振兴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个资金量应该会超过脱贫攻坚时期的资金投入量。原来主要依赖财政投入的帮扶方式很难持续,尤其是考虑到5年过渡期满之后,政府财政投入对原贫困户的帮扶告一段落的情况下,习惯于政府帮扶的人群是否能够在市场大潮中立稳脚跟,值得重视。
另一方面,脱贫攻坚时期帮扶模式下的资金管理方式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按当前的扶贫资金管理方式,各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都十分具体,缺乏灵活性,地方很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例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省级农业开发、粮食产能规划等涉农项目资金总量不少,但较为分散、多头管理,部分项目还存在重叠建设。同样,财政投入道路、住房、环境等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此一来,有的资金并没有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上去,造成财力的浪费。
(三)后续管理问题
1.扶贫建设的基础设施后期维护管理能力不足
完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以往扶贫工作和以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从现在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来看,许多基础设施面临着后期维护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例如,有的贫困村虽然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但是自建成后就因后期维护资金压力较大,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厕所改造后,受用水费用增加、传统生活习惯及管网配套不到位等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费用增加而舍不得用、缺少配套不方便用、质量不高不如不用的情况;有的村道虽然建成,但是维修保养不及时,破损严重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有的县区虽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对村庄垃圾进行处理,但是因为资金、监管不到位,环卫设施仍然没有实现全覆盖,保洁机制也不够健全;还有一些村庄依然存在着乱搭乱建、污水乱排、垃圾乱丢、柴草乱堆、畜禽乱跑等现象,这些现象与基础设施的后期维护管理能力不足都有很大关系。
2.产业扶贫和消费扶贫成果不稳定
产业扶贫本身与市场联系最为紧密,也是可持续性最强的一种扶贫方式,但与稳定的财政投入不同,产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许多相对贫困村缺乏特色产业项目,产业发展项目选择比较单一或不对路,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且这种同质化往往都体现在产品为最初级的形态上,即种植同一种农作物、养殖同一种牲畜,导致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收益率不确定性大,脱贫户和一些边缘户存在返贫的风险。
另外,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消费扶贫收入,单靠扶贫单位的推介和社会扶贫的热情是比较困难的,优质的产品质量和较高的性价比才是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因此,对于不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的扶贫产品,在5年过渡期结束后,其生产企业将出现分化,有的将走上良性循环的增长道路,有的则将被市场所淘汰。
(四)脱贫地区发展动力不足问题
脱贫地区要真正发展起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现代化的企业和现代化的农民不可或缺。但是如果仅依靠脱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解决不了脱贫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人才不足的问题,更不用说实现其现代化了。
一方面,脱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无法解决脱贫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足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健康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脱贫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机制仍不健全,成长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尚未形成,脱贫地区现有的农业企业普遍规模小,缺乏龙头企业。脱贫地区在对口帮扶下,在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方面不断探索,但对于大多数脱贫地区而言,这些产业仍处于初级培育阶段,农村创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仍然没有完全形成,许多相关企业甚至需要依靠消费扶贫的力量才能维持,对整个乡村振兴的支撑能力和对脱贫户的带动作用还十分有限。
另一方面,脫贫攻坚时期的帮扶模式无法解决脱贫地区人才缺乏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基础薄弱与当地人才缺乏关系密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严重不足;具备承接数字化时代的旅游文化产业、新业态电商产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更少;基层农技队伍知识老化,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梯次结构不合理现象普遍,农业现代化急需的新技术应用推广人才也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虽然我国大力推进人才扶贫工作,选派了大量科技人员下乡,并对当地农业进行创业培训,但是单靠行政性力量还是难以解决农村脱贫地区人才缺乏的问题。培训内容与农民需要不相符合;派驻的技术人员虽然能解决农业生产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其利益联系程度与当地农民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教育扶贫采取的方式多为帮扶硬件,软件帮扶相对较少,有的帮扶建设的图书馆、文化广场使用率不高;市场需要的新业态从业者靠帮扶更是难以满足。一旦帮扶停止,缺乏内生发展动力的地区很可能再次落入贫困的境地。
四、优化帮扶模式,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路径
原帮扶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已经无法充分满足实际需要,在现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可做以下优化。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行政力量深度参与在时间相对较集中的脱贫攻坚时期是必要的、可行的,但乡村振兴时期的时间阶段相对较长,需要具备长期效应的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因此,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时,政府应明确自身定位。
一是将重点放在培育脱贫地区人们的市场意识上。接受市场意识是走出贫困困境的第一步,只有人们从内心愿意参与市场竞争,并愿意为赢得市场竞争而积极学习,自觉捕捉市场变化,主动掌握对接市场的手段,才可能在市场中成长并壮大起来。但是,完全依赖政府资金扶持是产生不了市场意识的,这就需要通过参与培训及劳务输出使得脱贫人口开阔眼界,在市场竞争中一边观察一边学习,从而熟悉市场机制的现象、规律,掌握了解市场信息的渠道,从畏惧市场转变为主动对接市场,勇于接受市场挑战,进而立足于市场大潮之中。
二是将重点放在培育脱贫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乡村产业振兴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更离不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充分发展。培育和发展脱贫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应当成为新时期政府的工作重点,努力为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经营成本,提供市场信息平台支持,及时进行市场风险预警;同时,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在脱贫地区逐渐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将重点放在改善农村营商环境方面。良好的农村营商环境是乡村振兴的基本条件,改善农村营商环境包含提升农村政务服务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健全农村要素市场等。在对地方进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绩考核时,政府可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重点考核范围,在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做到不缺位,在资源配置方面做到不越位。
(二)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市场规律
在脱贫攻坚时期,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方面出现“一刀切”的情况,产业扶贫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的问题,存在部分低水平同质化竞争的现象,而本地特色产品和服务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在部分低收入地区,存在“守着宝、不识宝”的情况。其实,相当多的低收入地区都有着独特之处,有的是独特的生态环境,有的是独特农产品,有的是独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独特性在市场经济中就意味着价值,关键在于要意识到自己的独特性,发挥出自己的独特性。笔者在实地调研时了解到,在河南省济源山区,土房土窑是当地的特色建筑。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当地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土房土窑进行了原汁原味的修复,充分考虑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生活习惯和乡土文化的传承保护。2017年以来,济源示范区实施土房土窑改造千余座,不少改造过的土房土窑变成乡村旅游热点,其中王屋镇迎门村土房改造后的小有洞天民宿,已成为河南民宿的标杆。
不过,在挖掘本地特色时,要结合本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如开发民宿,除了要考虑民宿本身突出地方特色,还要考虑交通条件、服务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等问题,不能盲目追求特色而忽略市场规律。
(三)内外力共同驱动
由于乡村振兴涉及的面更广、要求更高,因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需要推动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合作,包括推动农业领域的产学研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的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金融保险行业创新涉农产品,保障涉农资金,提高农业风险抵御能力等。
另外,摆脱贫困最强烈的动力还是来源于脱贫人口内部,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脱贫人口的内生动力更是必不可少。因此,脱贫地区需要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一方面,通过总结推广“头雁回归”的工作经验,吸引走出去的优秀人才补充到农村带头人队伍中来;另一方面,注重本地人才培养,通过农业人才定向委培模式,依托职业院校、远程教育站点等教育平台,加强对本地人才的培养,争取早日涌现一批对家乡有感情、熟悉本地情况又有建设家园激情的人才。
(四)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
乡村振兴的范围包括整个农村地区,各地区的特色、主要问题和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各有不同,从上到下制定政策、分配资源有利于在短期内集中力量办大事,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地方政府能动性的发挥,不利于因地制宜将资金投入到最紧迫的领域,从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应给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高一级政府做制度设计,在给予基层政府一定财权的基础上,由基层政府制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使用分配和具体措施,哪些设施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哪些项目应优先保障资金使用,由地方政府通过民主决策决定;同时,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不宜“一刀切”,不要将地方政府的考核规定得过于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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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彧]
[作者简介] 雷瑛,河南行政学院副教授(河南郑州,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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