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元圆 罗中枢
中国语境里的“民族”有两种表达:一种是传统民族(ethnicity),其表征是想象性血缘关系叠加地缘关系而产生的多方面共性,内核是民族成员主观上对内的情感凝聚(primordial attachment)与对外的异己感(the sense of otherness)[1]28;另一种是国家民族(nation,简称“国族”),指近代以来由国家政权凝聚和维系的国民共同体。[2]前者指的是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后者指的是中华民族。①历史上不同民族自发接触、自然融合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大杂居”,但以族别为界的“小聚居”长期存在;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各民族人口的跨区域流动持续增多,其中大多汇入先前本民族人口在异地的聚居区,由此呈现出“大杂居”之下“小聚居”向更大规模聚居发展的态势。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顺应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新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3],“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4]这本质上是要通过人居空间、关系网络、心理素质的互嵌增进各民族(ethnicity)的交往交流交融,夯实中华民族(nation)作为“实体性存在”[5]的社会基础和民间共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随着民族互嵌工作的开展,各民族在大范围内的交往交流交融已取得良好成绩,一些地区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几点误区:一是将民族互嵌等同于民族互嵌型社区,往往忽视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构建;二是将民族互嵌简化为居住空间互嵌,对实质性的族际交往和情感沟通重视不够;三是将民族互嵌作为短期措施或权宜之计,未能基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提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上述偏差盖源于对国家推动民族互嵌的根本意旨和民族互嵌的行动标准认识不足,对民族互嵌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理解不够深入。本文尝试从国家这一行动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为什么要促进民族互嵌以及如何推进民族互嵌,具体而言,即从国家的“基础权力”出发,在社会整合理论的框架内廓清国家推动民族互嵌的现实动因和行动方向,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更多理论参照。
“民族互嵌”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在审视民族布局、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新变化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新发展。自2014年中央首次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6]以来,“民族互嵌”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渐续丰厚,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族互嵌”的概念阐释。学者们对“民族互嵌”的界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状态说”,即民族互嵌是不同民族在居住空间、经济交往、社会关系、精神文化等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结构和社会形态;②一种是“过程说”,即民族互嵌是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的必经阶段,是为不同民族在生存空间、就业就学、社会交往、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联结互动、相互嵌入创造条件,以带动族际关系网络和结构位置发生变化的民族工作过程。③
第二,“民族互嵌”的现实必要。在经济发展与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空间极化与隔离问题”在民族聚群空间中呈“放大效应”,原有的民族分布格局在“社会层次驱动”和“经济利益驱动”的现代化催生下迅速转变成具有现代性的社会结构分层、居住空间分异、族际关系疏离。[7]民族互嵌就是要在承认差异、维护多样性和尊重各民族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民族交融(而非民族融合),其价值追求是从“‘利益+情感’共同体”向“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升华。[8]
第三,“民族互嵌”的有效路径。现有研究要么在解构民族互嵌特征要素的基础上,探讨政府如何为不同民族人居空间、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精神文化、心理情感的交互渗透、彼此吸纳创造条件;④要么就破除民族互嵌的当下困境(如异域融入阻滞、“我者”认同顽固、“他者”认知偏差、多重身份张力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⑤此外,还有少数学者从民族心理的角度就民族互嵌的实现机制进行了分析。⑥
第四,空间互嵌的实践限度。空间互嵌需要打破的是妨碍民族交往、对现代生活进步和发展形成障碍的“社区环境”,而不是全部的民族聚居和杂居区。空间互嵌不应当孤立进行,而应在社会分层结构和成员从业结构互嵌的基础上协同推进。⑦不少学者强调调整族际居住格局需格外审慎,以免政策效率低下的同时还引起民族成员的反感和不适。相较于人居空间的物理互嵌,相互接纳和包容的软环境建设更应被重视。
总的来说,现有研究已就什么是民族互嵌、如何推动民族互嵌、民族互嵌需注意的底线原则等进行了探究,但从学理层面阐明为什么要推动民族互嵌不多;关注焦点集中在互嵌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和民族(成员)反应上,对国家行为体本身的根本利益和能动属性阐述不够。实际上,国家本身具有自我整合、自我维持、自我建设、自我规范的需要。民族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于政治领土边界与国民身份边界的重合[9],据此,应然层面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内含国家建设和国族建设的一体两面:前者要求国家主权在领土范围内的均质化;后者要求国家公民的同质性,即通过统一的公民身份将全体国民凝聚在国族范畴之内。国家建设是国族建设的前提条件,国族建设水平影响国家建设深度,国家建设和国族建设在建立“国家-民族-领土同一性”(the identity of state-nation-territory)[10]的目标上相互交织、互为补充。在国家权力已有效贯通其领土和国民的情况下,国族建设便成为国家建设的重点,所以现代国家必须整合领土范围内的各传统民族(ethnicity),并通过国族建设推进国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权力属于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当代中国的国族建设,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要处理好“中华民族的多族聚合体属性与国民共同体属性之间的同一性关系”[11]。一方面需要通过政治整合把作为集体的各民族(ethnicity)团结在中华民族(nation)的制度架构内;另一方面,还需通过社会整合⑧将组成各民族(ethnicity)的个体成员转化、糅合为共享公民身份、共认国家民族(nation)的同质国民。只有立足于现代国家/国族建设的高位诉求,才能形成对特定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正确理解。
具体到国族建设的中国实践,宪法确认了各族人民完全一致的公民身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各族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平衡,为政治层面的族际整合打下了坚实基础。然而,囿于长期存在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差异和民族成员认知、惯习更新的滞后,社会层面的跨族交往仍不深入,再加上民族聚居和行政区划地理重叠的客观国情,依族划分的区域性社会可能成为延滞民族整合进程的潜在桎梏。也就是说,国家推进国族建设的政治整合与社会整合不完全同步,在族际政治整合相对先进的情况下,还需改变异质性区域社会之间的疏离状态,打好适宜整合的社会基础,加速推进族际社会整合,防范“中华民族被虚化”[12]。
社会的本质是个人、个人间关系、群体间关系的总和[13],由此,社会整合也应在个人、人际、群际三个层面切入。作为社会整合的一个特殊领域,国家主导的族际社会整合旨在促进有效的个人交往,将不同民族成员拢合在积极关联的人际网络内,实现个人及人际整合;通过积极关联网络的自然扩大,将依族划分的区域性社会凝聚成整体性社会,实现群际整合;在此过程中,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由法定法予发展为自觉自践,同质化的公民身份和整体化的族际关联推促国民一体实现,由此夯实国族的社会基础,使国族概念衍化为具象、可感知的社会共同体,进而提升国民的国族认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迈克尔·曼认为,国家拥有维持社会秩序、促成社会变迁的独立于社会的自主权力,该自主权源于国家的必然性、功能多样性和领土集权性。其中,“国家的必然性”是指复杂、文明化、规模庞大的社会需要国家作为权威中心来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以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兼具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止侵略、基础设施维持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功能,这些功能是平衡集团利益、合理控制社会之必需;“领土集权性”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只有国家才拥有集中在某个确定领土内的权威性权力”[14]64。“国家的自主权”有双重含义,第一种是“专制权力”,即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未经与社会中各集团的制度化协商即可自主行动;第二种是“基础权力”,即国家将自身的基本结构渗透至社会,在领土范围内实施政治决策、协调社会活动。在现代民主政治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家的专制权力趋于收缩,而基础权力随着国家能力的提升持续增扩;“基础权力渗透的提升极大地增强了领土的约束性……同样也增加了社会交往的领土性约束……将使社会关系领土化。”[14]77
一方面,基础权力赋予国家整合社会的合法性、自主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社会整合程度反作用于国家自主权的广泛性、有效性和长久性,通过行使基础权力来整合社会既是国家之“能够”,也是国家之“必须”。对区域差异较大的多民族国家而言,社会整合包含纵-横两个向度,纵向的社会整合指缩小阶层差异,旨在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横向的社会整合指促进族际/区域关联,旨在解决社会区隔的问题;相较于前者,后者除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外,还关乎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国际形象,因而更具优先级。国家是“一个具有行使权力意志的行动者”,而执政党、政府是“这个行动者的具体外化物”。[14]67作为国家基础权力的承载,从中央至基层的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是社会整合的实在主体,他们使用正式/非正式手段增进族际关联的过程,就是国家运用基础权力整合族际社会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群体可以看做不是界限明确的团体,而是有着各种各样不同的、变动的边界,限定着其生活的各个不同层面。这些界限可以是刚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15]中国各民族在千百年来彼此渗透、相互影响、裂变重组交替发生的经验证明,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是绝对的,而历史文化群体——汉族与国内各少数民族是相对的。族际社会整合正是在顺应民族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增进交往交流、消除偏见隔阂来打破不同民族间的柔性边界,培育大团结、大交融的族际关系,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还原“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本来面貌。“‘只要各个民族住在一个国家里,它们在经济上、法律上和生活习惯上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上,国家社会内的这种交流和联系不但促进着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易,而且导致着国家范围内新的社会一体性的形成。”[16]112
关于如何整合族际社会,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部分内容可提供有益借鉴。在哈贝马斯看来,“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碰到问题的时候,就会在公共领域中进行交流……在现代社会中要建立一种正当的规范、制定有效的政策,都必须通过对话来实现”[17]。有效的交流对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流内容的有效性,即话语本身应是真实、真诚、正当、可理解的;二是交流主体的“施为性态度”⑨,即对话各方应是“去自我中心化”、能够相互理解并就利益问题达成共识的。哈贝马斯强调共有的文化传统、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之于生活世界的意义,也承认个体差异、个性多元的合理性。“生活世界中交往共同体的主体绝非抽象的人类,而是具体的个体或多样的族群;由他们组成的共同体绝非铁板一块的同质社会,而是包含了多样性、差异性和特殊性的意蕴整体;这样的共同体也绝非任由我行我素的自在世界,而是有方向、有规范的社会世界。”[18]虽然哈贝马斯关于生活世界、交往理性的论述有乌托邦的一面,但也可以为族际社会整合锚定大致方向:为平等、便利、有效地跨族交往搭建渠道和平台,培养互相理解、寻求共识的族际交流习惯,在尊重差异性文化权利的同时积累各民族在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共同性,构建“全体人民共同依存与彼此关怀而生的积极关联性”[19]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构建基本完成,但国家和国族的自我建设、自我规范尚处于过程之中。中华民族是全体国民的总称,而不是国内各民族的机械加总;构成中华民族的国民不是特定民族的成员,而是享有国家赋予并保障的权利、能够自主支配个体行为的社会人口。“现代国家作为一套制度化机制,建立于社会的基础之上。社会是由人口构成的,而人口本身的存在形态、均质化和整体化状况等,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是根本性的。”[20]由此,与民族国家形态对应的国族建设内涵国民一体(国民均质化、整体化)的必要性,只有在“国家整体社会性质对国民统一族性形成的自觉规约”[16]299的基础上,国民对中华民族归属的感知才能上升至对中华民族兴衰、荣辱、安危等现实利益的关切。
另外,“现代化进程本身伴随着社会分殊化和多元化,由此可能产生社会撕裂和对立,从而使得国家政权面临‘社会撕裂’而发生‘认同撕裂’危机。”[2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识别确认了各少数民族的集体身份,赋予其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经民主改革消除了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剥削和压迫,统一各民族成员为地位平等的“人民”;经一系列倾斜性政策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尽力缩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基于这些有利条件,各民族在区域、集体、个体层面都取得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民族意识和权益诉求也随之膨胀,由此带来三个隐患:一是深化了民族成员对“我者”和“他者”的想象,致使心理层面的族际边界固化;二是不同民族的利益交叠区增多,在现有分配格局无法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加大了族际摩擦和排斥发生的机率;三是民族认同对国族认同产生“代偿”效应,即生活情境中民族身份的高频显现持续强化着个体成员对本民族的情利依附,客观上导致个体成员之于“中华民族”概念存在经验和情感上的疏离。因此,族际社会整合的目标在于利用同质的公民身份转化各民族(ethnicity)成员为中华民族(nation)成员,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体性存在具象化、可感知,实现国民一体,进而提升个体成员的国族认同。
推进国族建设、提升国族认同需将关于“中华民族”的官方话语、结构事实转化为具象、可理解的日常情境,发挥大众(而非仅政治精英或知识分子)在族际社会整合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民族互嵌是整合族际社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应有之义和可行路径,其空间互嵌、关系互嵌、心理素质互嵌可为个体成员的跨族交往、族际关系的网状延展、共识规范的持续累积、公民身份的主观辨识、国族共同体的理性认知创造条件,助推国家“基础权力”之下族际社会积极关联、国民一体程度提高、国族认同基础牢靠。
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基准的社会整合对象是国内各民族(ethnicity),即将传统民族(ethnicity)整合为均质、一体的国家民族(nation)。但是,不论传统民族还是国家民族,均由族属不同的个体国民组成,以集体为单位的族际关系蕴含个体成员的态度表达与行为选择、呈现为以个体为单位的多方面互动。“‘个人’的历史记忆与现实生活经验决定其‘中国人’认同的本质,以及决定其在此认同下的社会作为。”[1]54所以,民族互嵌正是要连通集体性族际关系与个体性族际关系的“桥梁”,为各民族成员的接触创设条件,通过个体间的“密切、微观互动及因此产生的个人情感和行动抉择”[1]21助推不同民族的交流深入和渐进交融。
根据群际接触理论的观点,群体间关系不和谐源于因区隔而产生的刻板印象、认知偏见和行为歧视,而打破区隔、适时适度地接触有助于增进彼此了解、消缓偏见和歧视,进而改善群体间关系。适当频率、内容宽泛的个体接触是不同民族交往交流的前提,然而,历史上形成的依族聚居仍对现今的族际接触施加约束效应。虽然异地务工、就业、就学、结亲、旅居的民族成员逐年增多,但相较于本民族人口基数,据守本地、世代延续的民族成员比重更大,且流入异地的民族成员往往与本民族“前辈”抱团暂居/定居,由此形成前文所述“‘大杂居’之下‘小聚居’向更大规模聚居发展”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大大减少了族际接触机会。再者,“空间”不仅是地理概念,更是产生自社会、规制社会关系、再塑社会的人文概念。民族人口的空间分布是一种社会建构,族裔性、情感性与象征性的空间环境是族际关系的促变因素。民族人口与特定区域长期“绑定”,一方面源自历史上抵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自我维护,一方面源自顺从生活习惯、维系资源支持、保持民族特色的现实考量,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自我封闭的同族聚居也会导致族际接触进一步减少,成为排他性地培植土壤和固化族际区隔、迟滞社会整合的潜在因子。因此,通过民族互嵌调整不甚合理、强化区隔的“空间-人口”分布格局,协调领土范围内的族际人地关系,为符合“最优条件”[22]的个体接触和有效交往创设便利是国家整合族际社会之必需。
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整合本质上是对社会关系的整合,旨在形成积极关联的族际关系网络,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存在。“积极关联的族际关系网络”强调共识及规范在族际关系网络中的累积性传输,可理解为“关系网络”和“积极关联”两个维度:“关系网络”指个体性族际交往横向扩大与纵向承继交织形成的社会关系网。其中,横向扩大表现为单个成员间的跨族交往因新交、故识的相对转化发展为多个成员间的跨族交往(如A初识其他民族的B,之后通过B结识B所属民族甚至第三民族的C),纵向承继表现为族际交往的时序叠加和代际示范(如前例,随着A、B交往的时间推移,双方的正面族际印象和交往对象数量持续增多,甚至影响到子代跨族交往的意愿和规模)。“积极关联”要求有效的族际交往应是平等、可沟通、致力于寻求共识的,其关键在于交往理性的萌生、锻造与保持。
积极关联网络的形成需要族际交往的时空场域,不同民族成员只有在经济交换、分工合作、私人交际、公共事务参与等具体情境中互动磨合,才有可能结成跨族交往的关系网络,进而为交往理性和积极关联的生成创造可能。在单一民族关系网络中,文化、身份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文俗背景、观念认知、行为模式大致相似是交往主体的先验默契,实际的交往活动凭靠本能和惯性进行。在跨族交往的关系网络中,一方面,文化背景、身份认同的差异增大了矛盾发生的机率;另一方面,经济、社交、公共关系的多维叠加强化着关系网络的刚性结构。由此产生多民族成员如何在同一关系网络中互适的问题,在“冲突-妥协”的循环往复中积累互惠规范成为跨族交往主体自洽、关系网络稳定的刚需。也就是说,“在那些稳定独立的群体内,文化往往是隐形的,但是当机动性和脱离背景的交往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时,教导你如何交往的文化,就变成个人认同的核心。”[23]而“一定的群体和个人随着日常活动的交往和联系而逐渐发展出解决共同问题的调解手段和方法,这些群体和个人就形成了所谓的共同体。”[24]通过经济交换关系、社交人情关系、基建共享关系、公共事务参与关系等相互嵌套,各民族成员被归束在利益紧密捆绑的关系网络内,觅求共识和规范是交往有效、关系维系之必须;与此同时,交往主体或主动或被动积累的互惠规范又成为族际关系网络新的粘合剂,长效助力关系层面的族际社会整合。
“中华民族作为一种超血缘、跨地域、超阶层地位的政治共同体,其内在是高度同质化的共同体成员身份”[5],以共同体成员身份认同为基础的心理素质的整合是国族建设的更高阶要求,目的在于建立个体成员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间直接的情利联系,提升国族认同。在族内聚居、族外区隔的社会空间里,“血缘”和“信缘”是人际交往的原初动力,“民族”(ethnicity)成为横亘在中华民族与其个体成员间的介质,“公民对国家的认同……由‘民族’进行整合、过滤、凝聚和提炼后再由民族精英表达出来”[25],对国家/国族认同产生一定的“稀释”效应;而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空间能够培育出新的链接纽带——以地缘为参照的公民权,使公民与国家、个体成员与中华民族直接联系,有助于提升国家/国族认同的程度。也就是说,“原始的血缘亲属纽带,共同血统的部落政治制度,为一种地域联系所取代,这种地域联系植根于邻里关系之中,通过普遍的公民权而制度化。”[26]20公民权“提供了一种将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文化民族)与和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国家民族)相分离的方法,一种把政治认同从亲族关系转向政治领域关系的途径。”[26]32
统一的公民身份、平等的公民权利是个体成员感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直观载体。首先,“法定公民身份带有强烈的道德和经济暗示。在划定排斥与包含的边界和确定(在就业、教育、健康保障等方面的)福利覆盖范围时,公民身份将成为首要标准,而个体的族裔起源将不会被纳入考量。”[27]公民身份赋予个体成员享受公共福利的准入条件,在个体成员和中华民族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勾连。其次,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内明确各民族成员公民身份统一和公民权利平等,保障其作为“现代人的共同存在样式与状态”[5],对外以公民共同体——国族整体为单元进行政治动员,谋求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安全与发展,个体成员对中华民族内外功能的感性认知亦丰富着二者间的情感联系。最后,个体成员关于同质性公民身份和共同体情利链接的共识“成为国族构建的高级文化和共同信仰……这样,国族认同在多重身份认同的冲突和竞争中胜出,不断塑造自我认同并获得主导权,可以抵制超地域的先验性认同,征服跨领土边界的族群认同,压制地方文化与社会认同。”[5]
推动民族互嵌落地需回应四个问题:其一,如何为个体成员的跨族交往提供便利;其二,如何创设拓殖族际关系、积淀共识规范的时空场域;其三,如何实现个体成员的身份转换,提升公民/国民身份认同之于本民族认同的优先级;其四,如何缓解因深层文化差异造成的互嵌不适,减少“逆互嵌”现象的同时增强个体成员对国族共同体的心理归属。与此对应,民族互嵌的实践路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对“民族互嵌”的理解既不能简单停留在各民族人居空间相互嵌入的层面,也不能忽略族群居住格局本身的重要性。合民情、合法理的族群居住格局有利于社会资源族际分配的相对公平,促进社会流动和一体化整合,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反之,不合理的族群居住格局在固化亚健康族际关系的同时反被固化,或成为阻滞族际整合、国民一体的分化因子。因此,在推进民族互嵌的空间维度时,既不能放弃调整族际居住隔离的可能性,也要注意政策引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须承认、正视民族差异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尊重民族接触、交往、交流、交融、交心的自然规律和各族人民自主选择居住空间、生活方式的基本权利,不借助行政手段强行推动民族交融,而是通过完善既有政策、优化现有方案,辅助性地为自然、自发、自愿的空间互嵌创造有利环境和必要条件。实际操作中,人居空间层面的民族互嵌应是增量调整而非存量调整。在业已存在的同族聚居无法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可结合环境吸引、经济补贴、人口配额等手段,从城市规划新区、易地扶贫搬迁点、政策性住房(如拆迁补偿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建设住房)、新增商品房小区处找寻推动空间互嵌的突破口。
另外,空间互嵌不完全等同于各民族成员插花散居。“交错而居”之“居”应解构为居住空间和生活空间,居住空间指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所在地,生活空间指工作、学习、娱乐、社交等生活日常的发生场所,空间互嵌既包括居住空间的互嵌,也包括生活空间的互嵌,且后者比前者更接近民族互嵌的根本内涵。只要有助于增进族际接触和实质性交往,同一小区内不同民族聚居在不同楼栋、同一社区内不同民族聚居在不同小区、同一个街道内不同民族聚居在不同社区,甚至同一片区内不同民族聚居在不同社区均属于民族互嵌的范畴。
“如果来自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们能够自由而真诚地交往,那些紧张与困难、偏见与困惑,都会消失;如果人们不能彼此交往而是相互隔离,那么偏见和冲突就会像疾病一样疯狂生长。”[28]创设日常化、可持续的族际接触渠道,增进不同民族成员间的有效交往,消除心理层面的族际偏见和区隔,整合异质性区域社会是推动民族互嵌的行动逻辑,其关键在于营造有宜跨族交往的社会氛围、搭建各民族成员“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生活场景。
社会生活内容庞杂,依所辖领域不同,可大致分为以治理参与为内核的政治生活、以劳动就业和租借易售为内核的经济生活,及其以教育教学等为内核的文化生活。因此,营造跨族交往的生活场景可重点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在政治上,坚持发展基层民主,将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不同民族公民表达诉求、协调权益、争取共识的演练场,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微政治场域中加速政治社会化和自觉的公民/国民身份转换。第二,在经济上,坚持共同富裕、融合发展。推动城乡、区域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为各民族成员异地就业、经商、定居消除政策(如户籍限制、社保结算等)障碍;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多民族职员和不同民族成员联合创业,加强对少数民族员工的技能培训,在工作场景中激发不同民族成员的互利、效率、合作意识;鼓励地方餐饮、民族服饰、文创产业等跨区域发展,藏装走进了春熙路,“四川麻辣烫‘烫’到了边疆,新疆羊肉串‘串’遍了全国,这是一种好现象。”[29]第三,在文化上,坚持求同存异。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利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创设不同民族学生充分相处、磨合互鉴的时空场域,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民族特色与国家一体的关系,养成尊重差异、发扬共性的族际交往习惯。
要充分发挥现有民族互嵌型社区在增拓接触机会、培育交往理性、促进政治社会化方面的作用,帮助部分个体先结成积极关联的族际交往关系、体悟从民族成员到现代公民的身份转变,然后以个体带动群体、以量变促进质变,助推更大范围民族互嵌的生成。
首先,民族互嵌型社区可作为族际磨合的“生活世界”:在“冲突-妥协-共识”轮替发生的交往实践中,族际偏见逐渐纠正,相互包容度提升,居民越来越能拿捏好与其他民族成员交往的分寸和技巧,以“公民参与网络”和“有效的普遍互惠规范”为载体的社会资本[30]持续累积。与此同时,民族互嵌型社区和社会资本良性互构。不同民族居民在交流、摩擦中增进了解、培养信任,源源不断地生产着社会资本,由此产生的社会资本又反过来成为民族互嵌型社区最有效的“黏合剂”。
其次,互嵌型社区的居民通过登记信息、咨询政策、投票选举、出席会议等途径行使公民权利,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社区政治生活,与国家政权建立起直接联系。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民族居民初步了解他族的政治习惯,共同接受民主政治氛围的“熏陶”,潜移默化地习得主流政治表达,据此调适自身的政治观念和参政行为,实现个人在政治层面的进一步社会化,完成从“民族成员”到“国家公民”身份的认知转换。
民族互嵌旨在为族际接触创造空间便利和具体情境,促进各民族成员的跨族交往。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时常面临观念习俗差异难以调和、个体跨族接触动力不强的困境,致使特定场域的民族互嵌“有名无实”(形式上不同民族生活空间、社会关系相互嵌入,但缺乏实质性的族际交往),严重牵制互嵌效用的发挥。究其原因,一来,不同民族信仰、禁忌、习俗等的不相容会直接转化为人居空间接近、跨族交往不畅的负面体验。二来,相对陌生的环境和群体会给散落其中的个体带来焦虑和不安。归根结底,族际文化差异的大小、异文化适应的难度及成本是影响个体成员互嵌场域融入的促变因素之一,有效推进民族互嵌还需考虑文化整合的问题。
再者,文化是关系的承载,它源自历史上人与自然、国家与社会、群际与人际关系的抽象提升,同时规约社会关系的现今结构和未来走向。因此,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共识需以共同的文化为引导,指向国族建设的族际社会整合本身蕴含国族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文化建设的关键是处理好“一体”(国族文化)与“多元”(民族文化)的关系:在组成项方面,国族文化应由公民身份的共享意识及公民权利的行使规范、中华民族共享的历史记忆及各民族文化的精华组成,国族文化与民族文化是内容相交的关系;在优先性方面,“‘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的完整与丰富,‘多’因‘一’的绝对优先而有内聚力和重心。因此,‘多’的发展方向也接受‘一’的限制和规范,特殊性要服从共同性的安排。”[11]落脚到实践层面,在“公民身份的共享意识”“公民权利的行使规范”“中华民族共享的历史记忆”大致具备的情况下,积极吸收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是国族建设的重点方向。如将少数民族建筑(如布达拉宫)、经典文学(《格萨(斯)尔》)等作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便是国族文化吸纳、整合民族文化的有益举措。
国族建设涉及族体建设和族体认同:前者指构建由均质、一体国民构成的共同体结构作为国族的实体性社会基础,后者指唤醒国民对这一实体性社会结构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认同。也就是说,国族建设不仅要塑造其作为国民共同体的组织特征,更需关注“在被界定为国家空间的社会场域中,作为地方社区、民族和族群成员的人们如何战略性地定位自己。”[31]由此推衍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两个层面:一是整合依族划分的异质性区域社会,统一各民族(ethnicity)成员为身份同质的国族(nation)成员;二是弥合民间认知滞后于官方话语的鸿沟,使个体成员在具体情境中直接感知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紧密的情利关联,明确国族的实体性存在。正是基于国家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位诉求,通过民族互嵌整合民族成员、规范族际关系、统一国族认同的必要性才愈加凸显。
民族互嵌旨在消缓族际区隔,整合族际社会,以国民一体化推动国族共同体建设。族际社会整合的对象是以群体为表征的民族,但突破口在个体,民族互嵌旨在为不同民族成员的个体性交往创造条件。社会整合的实质是理顺社会关系,应用到族际社会整合即构建积极关联的族际交往网络,使产生自交往经验的共识及规范在关系网络中传输、积累并引导族际社会关系。更深层次的族际社会整合在于心理素质的整合,具体表现为个体成员对由公民文化和民族文化精髓组成的更高层级国族文化的心理归属。归根到底,通过民族互嵌整合族际社会,实是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打牢一个“跨体系”的社会基础,“它提供基于社会团结的共同感和以此为基础的持续的社会化进程……‘跨体系社会’的基础在于日常生活世界的相互关联,但也依赖于一种不断生成中的政治文化,它将各种体系的要素综合在不断变动的有机关联中,但并不否定这些要素的独特性和能动性。”[32]
注释:
①为便于区分,下文出现的“民族”皆指ethnicity,“国族”或“中华民族”皆指nation。
②参考论文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涵义、分类与研究展望》,裴圣愚《相互嵌入:民族社区环境建设的新方向》,郝亚明《民族互嵌型社区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理论分析》,闫丽娟、孔庆龙《民族互嵌型社区建构的理论与现实基础》,曹爱军《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王世靓、王伯承《他者性视角下互嵌空间建构的阻滞因素及其消解》,陈宇《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复合互嵌格局与多元一体交融》等。
③参考论文杨荣《云南民族互嵌研究》,张然《云南藏区社会治理与多民族和谐发展研究》,刘成《民族互嵌理论新思考》等。
④参考论文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特征及定位》,裴圣愚、唐胡浩《武陵山片区民族社区互嵌式建设研究——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为例》,葛燕林《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形成逻辑与运作机制——以E市X社区为例》等。
⑤参考论文张会龙《论我国民族互嵌格局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建构》,李京桦《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建设中多重身份考量》,李俊清、卢小平《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中的公共治理》,王世靓、王伯承《他者性视角下互嵌空间建构的阻滞因素及其消解》,陶斯文《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制约因素与发展路径——对成都市的调查与思考》等。
⑥参考论文戴宁宁《构建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的民族心理基础及实践路径》,龙金菊《族性结构与民族心态秩序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建设的社会心理维度》。
⑦参考文章陈丽明《厘清概念分异,正确引导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论文王希恩《民族的融合、交融及互嵌》,郝亚明《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西方实践和中国探索》,彭庆军《族群住房配额制:各民族互嵌式社区建设的新加坡实践与启示》。
⑧本文所述“社会”并非指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处于同一位阶的“社会”,而是指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可类比“官方”与“民间”的概念关系进行理解。相应地,社会整合既包括社会关系的整合,也包括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的整合。
⑨哈贝马斯区分了“施为性态度”和“策略性态度”,前者指人们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讨论利益分配规则,并就相互的利益达成一致理解;后者指直接就利益问题进行策略性的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