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顺伟/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672400
马家逢/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72400
随着养殖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养殖规模逐渐扩大的同时疫病的种类也逐渐增多。养殖人员为了控制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大量的使用兽药,导致兽药的残留,不仅影响动物的健康生长,也会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为此,应该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督管理,把握监管的重点,切实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1 抗生素类药物的残留抗生素能够用于治疗动物的疾病,可以抑制细菌的繁殖和生长,效果显著。通常情况下,抗生素的残留可能不会对人体造成致命的影响,但是如果抗生素积累到一定的含量之后会导致人体出现过敏反应,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当前比较常见的抗生素包括青霉素、链霉素和土霉素。另外,长期使用抗生素会破坏人体内的肠道菌群的平衡,增加了治疗和预防疾病的难度。
1.2 磺胺类药物的残留磺胺类药物是一种广谱药物,有高效、稳定和价格低的特点,在预防动物疾病方面广泛应用。当前比较常见的磺胺类药物包括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和磺胺咪等,磺胺类药物和抗生素配合使用的效果比较好,在治疗细菌性疾病和球虫病方面效果显著,但是长期使用会造成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会污染饲料和饮水资源。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制品中的残留会造成过敏和中毒的反应,或者出现造血系统的障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症。
1.3 抗寄生虫药物的残留现阶段,对食品安全危害比较大的药物包括苯并咪唑类驱虫药,该类药物是临床上比较常见的抗寄生虫药物,主要包括阿苯达唑和甲苯咪唑等,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药物残留的危害,但是如果没有考虑药剂而盲目的用药和过度的用药会造成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会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健康安全。该类兽药残留的主要危害包括以下两种,第一,长久使用会在肝脏中残留,导致肝脏毒性。第二,造成动物的胚胎毒性,可能出现畸形或者基因突变,造成妊娠期的动物流产或者产死胎,不同种类的动物对磺胺类药物的敏感性不同。
在畜禽疫病防治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兽药,而科学的使用兽药可以有效的预防疫病的传播和扩散,提高动物的成活率。但是如果兽药的质量不合格或者使用不当会给动物带来严重的影响,为此,要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管,确保畜禽的健康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1 兽药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兽药生产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或者有一部分人员的专业知识比较匮乏,实际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有些生产单位不重视技能的培训,导致兽药生产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第二,在一些中小兽药的生产单位,规模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生产时间不固定,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第三,有些兽药生产企业和单位没有做好生产管理工作,兽药的成品和原材料摆放杂乱,未能及时的清理。第四,一些兽药企业的技术设施不完善,排风设备无法正常的运行,兽药的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3.2 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有些兽药的经营单位操作不规范,或者存在销售违禁药和过期药等行为。第二,一些兽药经营企业没有在获得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下非法的从事动物的治疗工作。第三,有些兽药经营企业和单位存在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录入兽药的出入库信息。第四,互联网销售存在销售乱象,销售模式多样,也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3.3 兽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第一,有些养殖单位没有认识到兽药使用安全重要性,缺乏兽药使用安全的知识,导致动物发病之后存在盲目用药和使用违禁兽药的行为。第二,滥用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按照说明书或者兽医的嘱托用药,导致药物的大量残留。第三,有些养殖企业不重视兽药的记录工作,或者记录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些养殖户为了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药物的休药期,没有严格的遵守关于休药期的相关规定,导致药物的残留,影响动物制品的健康和安全。
4.1 落实责任主体要完善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制度,其是提高农产品准入门槛的重要手段,该制度就是在加强对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的基础之上确保上市的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养殖户应该主动的出具养殖合格证明,确保畜牧产品的上市。通过科学的合格证制度可以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可以做好兽药残留的质检工作,为加强对有问题产品的溯源力度,强化养殖人员的主体责任,确保畜牧产品的安全质量。
4.2 加强对源头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应该加强对沿途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兽药的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执法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上下联动机制的建设加大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减少兽药违法使用行为的出现。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兽药残留手段的研究,并且不断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兽药残留检测的力度和能力。鼓励养殖户建设养殖档案,以此来科学规范的使用兽药,严格的执行兽药的休药期。在兽药使用的过程中养殖户要承担责任主体,不能让有兽药残留或者有问题的动物制品和动物进入到市场。养殖户可以向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提出检测申请,加强对兽药残留的检测力度,在检测过程中还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4.3 健全畜产品残留监测体系第一,要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养殖地区的畜产品的监测检验能力的建设,提高综合能力。相关的工作部门应该给基层提供监管技术服务和支持,适应养殖业发展的需求。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各方的责任。
4.4 加大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增加抽检的次数近些年,我国加大了对兽药残留的监控管理进度,并且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部门应该加大对兽药残留的监管力度,增加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扩大兽药残留的检测范围,适当的增加抽检的次数,提高监管控制的覆盖率。此外,重视对兽药残留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科学的制定本地区的兽药年度抽样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兽药制品要及时的查处,保证兽药制品的安全和质量,减少动物制品中的兽药残留,确保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4.5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仅要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同时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执法人员应该深入的学习各项兽药残留的管理条例,坚持严格执法。通过开展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对本地区兽药人员的系统培训,保证学法和守法。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兽药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从整体上提高养殖员的综合素质,抵制违法使用兽药的行为,确保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4.6 加大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第一,应该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让经营者守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兽药残留的危害,严厉打击违法或者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第二,重视对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进货渠道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在一些规模化养殖场中采取1 对1 的监督管理方式,相关的工作部门指导养殖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的执行休药期的规定,对兽药的购买和用药详细的记录。加大对养殖户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意识,普及兽药的使用知识,能够让养殖户正确的辨别真兽药和假兽药。做到科学合理的使药,在养殖的过程中禁止使用违禁的药物和滥用药物。
4.7 加大执法行政的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兽药的经营企业和单位,保证监督管理不留死角。第二,可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揭发违禁用药的行为,并且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对经营兽药和使用兽药的养殖户进行全程的跟踪检查,通过全方位和多角度的方式提高兽药的监管能力。第四,加大对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制定全天候的值班管理制度。第五,针对一些偏远的兽药店和诊所要集中的检查,提高执法的力度。第六,整治利用互联网违法贩卖兽药的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的规范,做好审核和监管工作,规范互联网售药的行为,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
4.8 在养殖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和治疗为辅的原则在养殖的过程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和治疗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对药物的使用,如果用药必须严格的按照说明书,并且要标注好休药期,坚持科学用药和对症用药的原则,减少药物残留和中毒现象的出现,可选择高效率和无公害无残留的中兽药。
4.9 加大对兽药的研发力度,提高兽药残留的监督管理水平为了提高兽药残留的监管水平,应该加大对新型兽药的研发力度。利用低残留和高效率的兽药取代高残留和容易出现抗药性的药物。此外,加大对兽药残留检测手段的研究,提高检测的效果。
在畜牧养殖中,为了预防和治疗疫病而大量的使用兽药,会导致兽药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不仅影响动物的生长,也会威胁人体的安全。为此,应该加强对兽药残留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我国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