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宁
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向实然效果转化的关键,也是该制度实践意义的集中展现,一直受到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题批次,其他众多指导性案例中也包含着丰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素。2016年《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一表述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运行确定了基本的价值导向。通过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例如指导性案例生动灵活,便于“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能有效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实践;指导性案例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可以准确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等等。(1)参见孙光宁:《案例指导制度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特优势》,载《光明日报》2020年2月11日第16版。除了从制度角度探讨之外,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例指导制度,尤其是其中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司法活动的全程中,裁判文书集中体现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从中也可以展现案例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诉讼活动的进行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表达观点及其理由的充分机会,法官也会对这些观点和理由进行评价,这些内容最终都由裁判文书进行总结概括。除了回顾以上内容,裁判文书还要为形成最终的结论提供各种理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数普通案件中,在使用明确法律规范之后,法官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更加充分的说理;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能够成为补充法律规则模糊、宏观甚至空白的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普遍地运用到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之中。借助于裁判文书的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够在具体个案中得到有效弘扬,当事人能够在明确裁判结果及其理由的同时,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并逐渐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指南和价值导向。这种个案效果的不断积累有助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基于以上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强化。对于一般裁判文书写作,《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3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这些条款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各种裁判文书说理的总体目标追求和价值导向。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规定,则集中体现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案例也能够成为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结合前述案例指导制度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独特优势可以看到,在裁判文书中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这一点在裁判文书援引刑事指导性案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制定上和适用上的权威性,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参照执行,这为司法者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提供了制度支持、具体规则、适用进路和基本经验,有利于法官转变裁判说理思维,促进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核心价值观刑事指导性案例,将公共政策纳入各级法院具体的司法实务中,体现司法对公共政策的回应,有利于实现政策教育与刑事个案的有机结合,达到向社会公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目的。(2)参见杨彩霞、张立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研究——基于2014—2019年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6期,第116-117页。结合《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判文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实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弘扬,可以从适用场景、参照的直接对象以及具体说理的方法等层面展开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更加集中突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裁判文书引述的实践意义。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有不少案件的裁判文书援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将其中部分内容作为说理论证的参考,部分案件更是突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运用。“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并在指导性案例中载明案例指导价值的方式,不仅需要通过裁判要旨来确定一些基本的规则,弥补法律的不足,而且这些指导性案例本身也传递了一定的价值。这些价值通常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不仅能指导法官遵循这些价值,而且也是向社会公众传达正确的法治观念,能够使社会公众从中直接领悟和理解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从而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3)王利明:《裁判说理论——以民事法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8页。在总结上述相关案件及其裁判文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了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主要案件类型。(4)《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条:“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这些案件类型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规则的简单适用就可以解决,需要更加重视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例如道德和政策等)才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在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中运用道德话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和意义,包括为犯罪构成要件定型,解释犯罪本质,评价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评价案件事实,等等。(5)参见刘树德:《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第169-170页。《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条使用了“应当”一词,表明了对主审法官提出了带有强制性的职责要求,也表明了对这些案件类型的强调与重视。
具体到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来说,已有遴选成功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涵盖了以上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多数案件类型,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参照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明确对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条所列举的案件类型,可以将相应的指导性案例(第1—27批)分类如表1。
表1 典型指导性案例与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案件类型的对应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案件分类与典型指导性案例之间仅仅是大致对应,并非按照绝对一致的标准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特定的指导性案例往往涉及两种类别。例如,指导性案例50号强调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所生子女与其他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属于体现了“权利平等”的案件类型。同时,该案件也是由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属于“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再如,指导性案例76号主要涉及行政协议的审判难题,这一协议既涉及行政机关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也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权利保护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归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包容性和综合性。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从这些价值出发可以延伸出很多法律原则,进而指导相应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而与法律规则适用的“全有或全无”结果不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之一就是在特定案件中可以并存,一个案件完全可以体现多个法律价值,进而也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践行。当然,这些法律原则之间还可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需要进行权衡。
就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十年以来仅仅发布了百余个指导性案例,在总体数量供给方面明显不足,但是,即使就目前有限的指导性案例而言,也存在着大量能够突显多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上述表格的列举已经比较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指导性案例能够为裁判文书的具体参照提供前提和对象。例如,指导性案例24号的裁判理由部分认为:“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前一句论述强调了以法律规定作为评判行为的标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价值,后一句则更多地体现了“文明”价值,这些价值因素使得指导性案例24号成为“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类型。根据实证数据统计,指导性案例24号是目前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次数最多的指导性案例。(6)参见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第94页。虽然该指导性案例获得较高援引是基于多种原因,但是,这种情况从总体上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和文明等价值,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随着指导性案例被司法实践认可的程度以及实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将有更多裁判文书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证理由,进而会更加有效地弘扬这些指导性案例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除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明确列举类型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件类型也能够集中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当列入“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从宏观上划分,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的案件,一种为较为稳定的常态类型,另一种则是较为灵活、能够与时俱进的动态类型。前一种以家事案件为代表,例如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和公序良俗等,后一种则更多地与特定时期的重大事件或者政策密切相关。对于后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4条也有所体现,例如“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类型。
如果结合最近一段时期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以及既有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问题,可以继续对以上“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主要案件类型”进行扩展,比较重点的案件类型可以增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案件、涉及规范互联网环境的案件等。这些案件类型在现有的指导性案例中也有所表现。例如,指导性案例23号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其裁判要点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这种姿态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知假买假者进行倾向性保护,有助于打击食品药品领域中的造假现象,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作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食品违法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确保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7)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可十倍索赔》,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2期,第4页。
再如,在互联网深入影响社会生活的背景下,如何有效规范和净化互联网环境成为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影响的普遍问题。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应对不少由互联网发展产生的新问题。一方面,就刑事案件来说,指导性案例27号针对的是使用虚拟技术实施的网络盗窃行为;而指导性案例105号和106号就是专门针对利用微信群设立网上赌场的犯罪活动。后两个案例都扩展了对赌场的范围界定,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空间扩展到互联网的虚拟空间。这种扩张解释将更多带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上行为纳入刑法处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批指导性案例(102—106号)以及145号和146号指导性案例都是涉及网络或者计算机犯罪的案件,展现了网络犯罪的多样性及其法律规制方式。另一方面,就民事案件来说,有众多指导性案例直接涉及互联网。在财产权益方面的典型代表是指导性案例29号和45号,二者都是针对网络空间内的不正当竞争,利用网络技术误导网民的流量指向和强制弹出链接窗口都遭到了司法者的否定评价;涉及人身权益的典型代表是指导性案例143号,该案件明确了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污蔑或者严重贬损他人的言论会构成名誉权侵权。以上指导性案例都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空间,网络中的各种人际交往方式虽然与传统实体物理空间相比有所不同,但是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和管控。能够为规范互联网环境提供成熟规则或者审判思路的案件,也包含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法治因素和内容,也属于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案件类型。
在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待决案件中,法官应当注意检索是否存在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并积极参照特定的指导性案例及其包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述。在确定了基本案件类型之后,参照指导性案例正文的哪些具体部分就成为后续操作的问题。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和第11条,案例指导制度现有的规定将“裁判要点”确定为可以被裁判文书明确援引的唯一对象。
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说,以上援引对象的优先范围规定难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的内容就十分丰富,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如何运用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正式文本,主要由标题(含编号)、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等部分构成。在这些部分中,裁判要点主要是对整个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高度抽象概括,直接提供了抽象的法律规则,而裁判理由部分则是结合基本案情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证。这两个部分是整个指导性案例中最重要的部分,为审理类似案件的后案法官提供了借鉴和参照的对象。指导性案例的每个裁判要点都非常简洁,一般只有一句,而裁判理由的内容则较为丰富,能够围绕着案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提供全面分析。虽然裁判要点概括了整个指导性案例的精华内容,提供了能够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的抽象规则,是指导性案例的“点睛之笔”,但是,这种概括的抽象规则在文字表述上过于凝练,无法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如果过分重视裁判要点就很容易忽视指导性案例的其他部分,那么,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没有多少区别,无法显示出自身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独有价值和优势。
与裁判要点相比,裁判理由部分在分析、论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包含着丰富道德因素的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抽象规则更需要法官的理解、掌握,才能在个案裁判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一点对于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而言同样适用。裁判理由部分可以连通基本案情和裁判要点,能够挖掘和发现基本案情中所蕴含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包括其隐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用比较充分的篇幅进行详细论述,这一点是裁判要点所无法比拟的。从普通法系中先例制度的经验来看,在没有直接明确的裁判要点背景下,很多裁判理由的论述直接被重述或者概括成为适用于后案的规则,这种类似于裁判要点或者裁判要旨的规则被称为“判决理据”。“判决理据是指鉴于案件的决定性事实,或者以案件的决定性事实为背景,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关于法律规则的认定。”(8)[英]赞德:《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45页。对于现有抽象法律规则的运用,多数法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对于如何在个案裁判过程中有效融入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没有形成非常统一的规则或者经验性做法。由此,法官迫切需要借助于生动直接的指导性案例来巩固和扩展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掌握,并参照指导性案例来运用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指导性案例的各个体例构成中,比较理想的研习和借鉴对象就是裁判理由部分。
当然,对于裁判理由部分的强调与援引裁判要点并不矛盾。重视裁判理由能够更准确地适用裁判要点,进而推动整个指导性案例发挥积极作用。“从指导性案例的表述方式看,如果以制定法来比喻的话,‘裁判要点’大致相当于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表达的规范性内容的外在表现,而这种外在表现为什么成立,则必须理解‘裁判理由’中表述出的论证内容。”(9)朱芒:《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第113页。裁判要点所提供的抽象规则,是基于主要案情并从裁判理由中概括出来的。换言之,内容和篇幅更加全面和丰富的裁判理由是对裁判要点的详细论证和展开,通过了解和分析裁判理由部分,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适用裁判要点,同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过度重视裁判要点所产生的误解。只有细致研习裁判理由部分,才能够确定得出裁判要点的正当原因。质言之,裁判要点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而通过细致分析裁判理由部分,则能够明确其与裁判要点之间的源流关系和纽带。长此以往,法官通过研习裁判理由,能够获得审判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其中当然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与弘扬。
虽然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但是,在现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中并不能将裁判理由部分作为援引的直接对象。要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更好地参照裁判理由部分,需要有更加多样的方式与技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参考裁判理由部分较为重要的表述,在借鉴之后围绕裁判要点展开论述。
由于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部分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剪,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已经比较丰富、全面和凝练,为后续类案裁判文书的参照提供了很好的对象。主审法官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将这些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转移应用到待决案件的裁判文书写作之中。相比于裁判要点的“显性援引”,以上方式是对裁判理由部分的“隐性援引”。具体来说,法官无须大段直接引用裁判理由部分的全文,而只是需要选择其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较为密切的重点论述作为借鉴对象。这种方式既能够遵守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规定,又能够充分发挥裁判理由部分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优势,值得受到更高程度的关注。
在现有的一些裁判文书中,已经出现了自发运用裁判理由部分进行论证说理的情况。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3号的正式文本中,除了裁判要点之外,裁判理由部分比较关键的论述是“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处关于消费者主观购物动机的论述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与该案的裁判要点有着内在一致之处。两相比较,裁判理由部分的“动机”在范围上要大于裁判要点中的“明知”。由于消费行为的普遍与多样,知假买假行为仍然频繁出现,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和做法,借助于指导性案例23号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统一意见的形成。例如,(2019)粤03民终6248号民事判决书就有这种表述:“国福公司上诉称韩付安属‘职业打假’且已提出多起类似诉讼,本院认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食品购买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规定……”这里使用了“主观购物动机”而非“明知”,是更关注了指导性案例23号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而非裁判要点。
再如,指导性案例15号主要针对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其裁判理由部分援引了《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之后认为“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内容并没有在指导性案例15号的裁判要点中直接体现。但是,一些援引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却有着与裁判理由部分非常相似的论述。(2021)粤07民终271号判决书认为:“锦华公司与大某公司构成实质的人格混同,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大某公司因已注销已无责任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梁成昌利益。”(2018)京0115民初17622号判决书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对四川加多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需要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而且两公司的人格混同在结果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他援引该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也有着非常相似的表述,例如(2016)鲁0306民初2017号、(2016)赣0829民初1853号、(2017)鲁10民终1023号、(2018)琼0106民初9294号和(2018)冀1102民初1645号等。
从以上裁判文书的部分论述可以看到,在确定援引相应的指导性案例之后,一些法官已经开始研习并借鉴这些指导性案例中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这种方式能够将抽象法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部分进行统合,形成更有力的论证效果,也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效果。进而言之,在将来修改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时候,建议除了肯定裁判文书应当援引裁判要点之外,还应当要求法官注意参考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不仅将裁判理由是否相似作为确定待决案件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基础理由,而且还可以从文字表述上借鉴相应的细致论述。
明确具体的参照或者参考对象为援引指导性案例提供了直接前提,要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论证待决案件裁判结论的权威性理由,同时有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与案件事实有效连接,通过在裁判文书中进行细致全面的说理才能实现。从操作性的角度来说,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已经提供了比较成熟的解释方法体系,能够有效推动前述目标的实现,而且指导性案例自身就已经大量使用了多种解释方法来形成和论证裁判结论。(10)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96页。“对于已经转换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直接适用体现该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这是最主要的方式。对于没有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实际上已经被公共政策、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等吸收的,应当在适用时对此类转化后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方法或资源,以确定法律概念、揭示立法目的或弥补法律漏洞。”(11)陈为:《法理 知理 智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30日第5版。《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专门明确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的解释方法,这是在吸收法律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正式规定,为具体适用指导性案例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细致指引。
文义解释方法在整个法律方法的适用序列中具有优先性,能够解决多数普通案件,裁判文书的多数说理都应当从法律规范的通常含义出发。当然,对于这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能够形成有效涵摄关系或者包容关系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上升说理层次而实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对文义解释方法的定位是:“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这种定位与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理解了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够为后续的挖掘和阐释提供前提条件,才能够为后续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确定合法性的范围;“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则是指向前述应当强化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案件类型。在这些案件类型所构成的“具体语境”之中,法官需要格外重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
但是,文义解释方法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该解释方法主要适用于解决普通案件,对于那些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不完全对应的案件,例如出现了法律规范的空白、模糊、过于概括或者相互矛盾,就难以有效适用,就需要其他论理解释方法发挥作用。由于案例指导的定位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应当是普通案件,而应当是带有一定疑难色彩的案件,因为多数法官的日常工作就是处理简单案件,无需过多指导,只是需要在满足合法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和教育,就能够发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定位于疑难案件的指导性案例能够为处理疑难案件提供抽象规则或者审理思路。
具体到通过适用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当处理疑难案件遇到了法律规范缺位或者相互冲突的情况,特别需要借助于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形成有效判决。《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6条和第7条就是分别针对了以上两种疑难情况。(12)《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第7条规定:“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法官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这就意味着,单独依靠强调法律规范基本含义的文义解释方法并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疑难案件,而指导性案例所提供的抽象规则或者审理思路有助于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疑难情况的处理和解决。
体系解释方法核心要义是将具体法律规范置于整个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之内,通过各种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之间对比或者参照来实现对特定法律规范的全面理解与解释。由于体系解释借助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整体,在运作方式上比较接近于文义解释,只是将视野不仅局限在个别法律规范之中而是有所扩展。《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强调:“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体系解释方法的以上定位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细致展开。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成为总揽各种法律规定的整体引导和指南。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之下,法官应当综合形成对案件中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有效处理,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规范作为形成裁判结果的法律依据。例如,针对《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7条所提及的价值冲突案件,就能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比较和权衡,从而形成优质裁判结论。由于自身具有宏观指引的特点与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无论是具体规定还是概括规定,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规范的整体。这是在裁判文书中细致说理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在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是可以被正式明确援引的对象,构成了现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都能够为司法裁判的说理提供法律依据,前者有着整体、全面和系统的特点,后者则有针对性较强的优势,二者相互配合能够取长补短,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有明显的价值和道德因素,且内容较为宏观和概括,在裁判文书中往往与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联合使用,并不合适单独作为裁判依据。正因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出现,往往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后,二者形成更为综合的说理效果。其中,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从前述对特定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的解读也可以看到这一点。可以说,以上几种法律依据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功能和特点互补的裁判依据体系,在这种体系性思维方式的整体观照之下,借助于援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不仅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互关联的法律规则,还能够阐释这些规则适用背后的价值指向,从而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树立明确的价值观念,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具有的行为指南和价值导向作用。
法律规范的背后总有相应目的的支持,这种目的往往表现为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等,也会分为若干层级。目的解释方法就是通过探究法律规范背后的目的来确定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有非常多的表现。例如,指导性案例21号的裁判理由认为:“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不应包括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里的表述实质上运用了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将违法建设行为排除到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之外。“若法官按照《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16条判决免除原告易地建设费后,将会导致自本案开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者出于利益的考虑均以地质、地形等不宜修建为由拒绝修建防空地下室,并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后果。”(13)黄锴:《“目的性限缩”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规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第48页。指导性案例37号的裁判理由认为:“《纽约公约》的目的在于便利仲裁裁决在各缔约国得到顺利执行,因此并不禁止当事人向多个公约成员国申请相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指导性案例40号的裁判理由认为:“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指导性案例46号的裁判理由认为:“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指导性案例61号的裁判理由专门将“刑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形成裁判结论的主要理由之一。指导性案例64号的裁判理由认为:“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向其释明。”指导性案例71号、72号、74号、78号、80号等也都结合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展开了相应的分析。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借助于指导性案例中广泛存在的对法律目的的强调,法官在援引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时就能够直观地看到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目的的具体分析。这种分析能够透过法律规定的文义,挖掘和阐释背后的立法目的,基于对法律目的的把握才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也能够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之间做出妥当选择,并把以上所有情况写入裁判文书之中。如果涉及相应指导性案例的援引,裁判文书就更需要将法律目的作为论证的依据之一。结合前文中对待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的援引方式,裁判文书的具体撰写完全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对法律目的的分析语句,再结合待决案件的具体事实展开全面有效的论证。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越来越普遍地成为诸多部门法法典的“立法目的”。根据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文件的统计,已经直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多数将其规定在前六条,而且规定在第1条的比例非常高,这表明了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的立法趋势。(14)参见杨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基于168部法律的实证研究》,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99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活动中得到了日益明显的肯定,这些直接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文及其在整部法律中的位置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基本法律原则,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相应地被列入到立法目的之中。例如《民法典》第1条已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基本立法目的之一。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越来越普遍地被确立为立法目的,在运用目的解释进行裁判说理时,也应当将此种情况考虑在内。
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体系中,历史解释侧重于通过对历史上各种立法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还原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进而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但是,《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对此给出了不同理解:“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这一规定与传统学理上的定位并不相同,而是同时包容历史与现实的“大历史”,而且特别侧重于强调“社会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历史解释方法的解读更接近于社会学解释方法。
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以判决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作为标准和依据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法官应当尽量选择能够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解释结论。这一定位与《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中的“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有着高度一致,都是强调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前几种解释方法主要是通过阐发既有法律规定中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因素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9条中的“历史解释方法”则是直接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的重要部分。
任何司法判决都不是在真空中存在的,都会在不同程度和范围内产生社会影响。那些应当强化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判决结论和理由也相应地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重点考虑或者预测解释结论产生的社会效果,力图使得判决结论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接受,同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践行。
具体到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而言,多数指导性案例都包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特别重视社会效果或者社会影响。例如,指导性案例7号的裁判理由认为:“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指导性案例88号的裁判理由认为:“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明显不利影响……”指导性案例99号的裁判理由认为:“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葛长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这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已经高度重视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这种重视也会提示和推动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关注相应的内容。在具体展开说理的过程中,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时,不应仅仅笼统地提及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而应当说明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影响的法律评判会具体地产生何种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并充分肯定积极的社会效果。这也需要结合在个案中具体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目前多数相关裁判文书还没有做到这一点,需要法官注意进行改进和完善,地方法院也可以制定细化规定和标准,并提供适合于本地区的优秀裁判文书样本供学习和借鉴。
“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总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并通过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实现文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类似,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解释和适用法律,也应当遵循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15)刘静坤:《通过裁判释法说理践行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17日第2版。在裁判文书适用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说理中,以上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非是孤立和割裂的,而是可以联合使用,最终实现融贯的目标效果。这些用于说理的解释方法各有特点、侧重和适合的领域或者案件类型,法官既可以选择以其中某一解释方法为主,也可以同时使用多种解释方法从不同角度解读案件,并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阐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或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的价值导向。当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都能够指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一解释结论时,这种融贯效果意味着裁判结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能够经受法律和社会的考验,也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适用场景到参照对象再到具体的说理方法,这些从宏观到微观的层次组合构成了通过适用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体系。在更为宏观的视角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诸多法治建设的具体构成部分或者制度在相互联系中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果。《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作出的各种规划就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就案例指导制度来说,要有效完成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一方面需要完善自身的规定和运行,遴选出更多突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降低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门槛,通过更新正式规定来减少法官的顾虑,集中借鉴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在整个裁判文书中展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的分析。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也需要与其他司法制度相互配合,例如类案检索、以案释法和司法责任制等,其中与司法解释的互补关系尤其值得重视。“要有效化解立法缺失、模糊与同案不同判、法官恣意间的矛盾,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由于司法解释相较指导性案例的‘立法成本’更高,故在需要紧急协调某类重要争议问题时,通过指导性案例来统一裁判亦有其现实价值。”(16)黄忠:《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第59页。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工程中,案例指导制度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优势,在裁判文书中有效援引指导性案例是其核心与关键。在目前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的参照比例仍然有待提升的背景下,应当在从宏观到微观的诸多层次中持续展开强化和改进,这不仅是实现案例指导制度预期目标的需要,更是在法治建设中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