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彼得·辛格的功利主义动物权利理论

2022-03-11 19:49:03□陈
关键词:功利主义辛格痛苦

□陈 晓

[内容提要]作为动物权利理论的奠基人,彼得·辛格将功利主义中的平等原则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领域扩展到了人与动物之间的道德关系领域,提出了人与动物权利平等的动物权利问题。辛格认为人与动物同样具有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因而在道德上应该将动物与人平等对待。对此,动物权利的反对者们认为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缺乏充足的论证,且具有道德任意性。支持者们则认为辛格的论证还不够彻底,并不能确保人与动物平等权利。诚然,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确实存在一些道德直觉主义问题,但是该理论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证人与动物权利平等的方式依然可以服务于当代动物保护政策,同时也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的跨物种道德问题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基础。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把人们的目光从单纯的经济建设转移到了生态环保,又进一步指向了人与其它自然生命之间的关系问题。事实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也从单纯的物质世界走向了更为丰富的精神世界。在这其中,人类与其它生命体,尤其是动物的关系也从简单的工具关系发展出了更为复杂丰富的情感关系。所以,如何正确看待摆脱了工具属性的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1975年,彼得·辛格在其代表作《动物解放》中将人类社会的平权运动延伸到动物世界之中,认为动物应该与人类一样享有道德上的平等地位。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人类中心主义者、畜牧业商人以及利益相关的政客对该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与此同时,辛格的理论也吸引和启发了大量环保主义者、平权主义者投入到动物权利问题的研究之中。时隔40多年,虽然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经历了诸多挑战和批评,但是该理论依然可以为当代动物权利问题,以及各国动物保护政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所以,分析研究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不仅可以为我国动物保护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也有助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伟大进程。

一、功利主义的动物权利

彼得·辛格成长于逃离了二战纳粹屠杀的犹太人家庭。特殊的家庭环境使得辛格对于促成不同生命个体间的平等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在其伦理学代表作《饥荒、富裕与道德》中,辛格认为:“如果我们有能力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而又不牺牲任何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事物,那么我们应该在道德上做到这一点”[1]。也就是说,富人资助穷人不应该是一种自愿的慈善行为,而应该是一种具有道德强制的义务。从上述引文中不难看出,辛格的道德理论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即对事件的价值判断来自于该事件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在对事件结果的具体评估中,辛格使用了功利主义的效用(utility)平等原则,即在计算整体效用时每一个人都应该被不加区别的计算为平等的一份。事实上,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就是将功利主义的这种效用平等原则从人类社会扩展到人与动物之间。

在辛格看来,功利主义的效用平等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道德观念,即“把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群体推及另一个群体,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用一摸一样的方式对待这两个群体,或者赋予两个群体完全相同的权利。我们是否应当这样做,取决于两个群体成员所具有的天性。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平等的或相同的待遇,而是要求平等的考虑。对不同的生命做平等的考虑,也可以导致不同的对待和不同的权利。”[2]3从引文中可以看出,辛格的平等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而是作为主体可以被平等地对待。因为,现实中的主体往往存在着无法逾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使得权利分配不可能做到事实上平等。例如,女性的生育能力就是男性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女性与男性之间的生理差异就使得两性之间在很多方面无法获取完全相同的权利。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阻碍女性在道德上获得与男性相同的被平等尊重和平等对待的权利。同样,以此类推,人种、智力、性取向的差异也不能成为被不平等对待的理由。辛格对此的总结是:“平等的权利在于平等的考量,而非在权利内容上要求一致。反对歧视也不能要求事实上的平等,不能依据于某种实际的特质或标准,而应该诉诸一种道德理念和规范。”[3]79

当将功利主义的平等原则确立为一种道德判断之后,下一步就是将功利主义的适用主体从人与人之间扩展到人与动物之间。关于这个问题,18世纪的功利主义先驱边沁认为:“可能有一天,其他动物生灵终会获得除非暴君使然就绝不可能不给它们的那些权利。法国人已经发觉,黑皮肤并不构成任何理由,使一个人应当万劫不复,听任折磨者任意处置而无出路。会不会有一天终于承认腿的数目,皮毛状况或骶骨下部的状况同样不足以将一种有感觉的存在物弃之于同样的命运?还有什么别的构成那不可逾越的界限?是理性思考的能力?或者,也许是交谈的能力?然而,完全长大了的马和狗,较之出生才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的婴儿,在理性程度和交谈能力上强得不可比拟。但假设是别种情况,那又会有什么用?问题并非它们能否作理性思考,亦非它们能否谈话,而是它们能否忍受。”[4]边沁的这段论述给了辛格极大的启发,也成为了辛格利用功利主义构建动物权利理论的基础。

辛格赞同边沁将感知痛苦的能力作为平等考虑生命个体的基础,并将其进一步修改为感知痛苦和享受快乐或幸福的能力。辛格认为:“边沁不是说,那些试图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用来确定一个生命是否应当考虑其利益的人不巧选错了特征,而是说,我们必须考虑对痛苦和快乐具有感知能力的所有生命个体的利益”[2]10。因为“感知痛苦或享受快乐的能力是享有利益的根本先决条件。”[2]10所以,凡具有感知痛苦或享受快乐能力的生物都应该拥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据此,具有感知痛苦和快乐能力的动物就进入到了辛格功利主义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辛格只要求人类与动物之间彼此平等对待、平等尊重,而并不包含任何现实意义上的权利的平等。在辛格看来,“权利一词是一种方便的政治术语”[2]11对于动物而言没有任何的意义,因为“权利本身还要根据能否感知痛苦和快乐来证明”[2]11。至此,基于都拥有对痛苦和快乐的感知能力,动物就获得了在道德上与人类并列的主体地位。

由于动物具有了与人类平等的主体地位,所以人类不平等对待动物的行为也就侵犯了动物的主体性权利,亦即辛格所定义的物种歧视(Speciesism)。辛格认为当代社会中的物种歧视集中表现在动物实验和工厂化养殖这两个与人类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中。以动物实验为例,在动物实验中,动物通常作为人类的替代品被剥夺了主体性地位。此外,在实验的过程中,动物会感受到强烈的痛苦并遭受各种结果不确定的实验而痛苦死去。辛格进一步分析认为,人类使用动物进行实验的理由是因为动物具有和人类相似的生理机能,但是缺乏人类所独有的理性和自我意识能力,所以动物的个体价值远远低于人类的价值。但是,婴儿、智力残障人士、失去意识的植物人等这些被辛格称为“边缘案例”(marginal cases)的人类与动物一样缺乏正常人类的理性和自我意识,我们为什么不能使用他们作为实验对象呢?这是因为“他们在生物学上是智人(Homo Sapiens)这个物种的一员,而黑猩猩、狗和猪都不是。”[2]25所以,“只根据物种差别赋予婴儿以生命的权利,而不给其他动物同样的权利,显然纯属一种物种歧视。”[2]25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辛格并非极端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辛格明确表述了人类利益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的优先性,即“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避免物种歧视,就必须坚守杀死一只狗与杀死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所犯的错误是相同的这个底线。只有力图完全以我们人类为界限对生命权利划界的主张,才是无可救药的物种歧视。”[2]25

二、来自人类中心主义者的挑战

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作为反对方的代表,人类中心主义者们认为无论从伦理学、政治学还是生物学的角度,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都无法有效地证明动物应该享有和人类一样平等的权利。

在诸多反对方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迈克尔·福克斯(Michael Fox)和雷蒙德·弗雷(Raymond G.Frey)。福克斯认为:“人类有义务避免虐待动物,但人类的这种义务(obligation)中并不包含权利(right)。”[5]在福克斯看来,人类之所以应该关注动物权利,只是因为动物是一种有感觉的生物。但是,拥有感觉能力并不能证明动物在权利方面可以和人类平起平坐。因为,辛格没有证明动物的感觉与人类的感觉可以被同等的计算。

功利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结果主义理论,所以,如何评估事件所产生的结果是判断事件价值的关键。但是,不同种类的动物感觉痛苦和快乐的阀值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例如,一个成年人挥舞球棒的力量可以将猫、狗等小型动物击打致死,但是对于大象、犀牛等大型动物只能造成一定的痛感。所以,针对该例子,在评估结果时,应该按照小型动物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大型动物的标准计算呢?此外,如果为了数学计算上的平衡而对不同的物种进行加权,那么,加权后的结果是否违反了功利主义要求每一个个体完全相等的平等计算原则呢?应该说,福克斯的这个批评确实指出了功利主义在动物权利问题上的一个理论难题。但是,福克斯的这个批评却与辛格的论证并不相悖,或者说福克斯的质疑与辛格的论证并非在同一领域之内。辛格并不否认不同的动物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有着天然的差异,但是,辛格所强调的是动物具有能够感受痛苦的能力。因为,感受到痛苦是一种绝对的“恶”,人类对动物主体性的剥夺和不平等对待会对动物产生痛苦的“恶”的结果,所以动物应该被人类平等地尊重和对待。显然,辛格的论证更多地归属于道德原则的层面,而福克斯的质疑再更多地归属于政策和实践的层面。

福克斯的第二个批评是:辛格为了论证动物的主体性地位,排除了理性、逻辑、语言等人类所独有的特征,仅仅保留了所有动物共有的可以感知痛苦和快乐的能力。但是,辛格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以感觉作为论证的基础。福克斯认为人类是一种具有“批判性自我意识,可以使用概念,可以使用复杂的语言,可以反思,可以计划,可以深思熟虑,可以作出选择并承担责任”[5]的物种。福克斯将人类的这种特征称之为道德自治(morality-autonomy)。因为人类具有道德自治的能力,所以“人类在道德上被允许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动物。”[5]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一个物种具有道德自治的能力就具有主体性地位,进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动物不具有道德自治的能力,所以不具有主体性地位,也不应该被平等的对待。

辛格对此回应认为福克斯在论证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如果我们说因为他们(边缘案例)是我们物种的成员,我们将把它们作为我们道德社区的荣誉会员,那么我们就必须为此提供理由(从而免除对其进行试验,使其变胖以供食用等),但对于那些狗、猪和其它动物而言,他们的行为却不尽相同,因为它们的实际特征比我们物种中的某些成员更接近道德自治的成员。”[6]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人类的特征被定义为具有道德自治的能力,那么不具有道德自治或该能力明显低于其它动物的“边缘案例”就不应该仅仅因为生物学的原因而拥有与正常人类平等相待的权利。或者说,按照福克斯的逻辑,婴儿、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因为不具有道德自治能力而不应该被视为人类,这显然在论证上存在着逻辑错误。

与福克斯对辛格动物权利理论的批评所不同的是,弗雷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弗雷认为动物感知痛苦和快乐的能力与人类并不相同,不应该被平等的对待。功利主义理论中对个体感受的评估包含了主体的主观欲望所造成的感受变化,但是动物只具有一般的生理需求而没有真正的欲望(desire)。例如,人类会为了美的享受而创作艺术作品,动物则不存在这种超出生理需要的欲望。但是,关于动物没有欲望的结论与一般的日常经验并不相符。有过饲养猫狗经验的人都知道不同的猫狗在食物、居所、玩具的选择中具有明显的“偏好”,而且这种偏好并非完全出自于动物自身的生理需要。例如,不同的猫狗对玩具的选择和饲料的口味就有着明显的个性化的区别。严格来说,一部分哺乳类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具有一定程度的与人类相似的欲望,只是它们往往不具备自主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

其次,弗雷认为边缘案例并不能证明动物应该拥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辛格使用边缘案例来证明动物在某些情况下拥有高于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因而人类不应该通过理性认知、语言表达等特征来区分人类与动物。弗雷认为边缘案例中的特殊人群与动物相比具有两个不可忽视的特殊性:第一,虽然婴儿暂时不具有理性认知能力,但是他们具有获得理性认知能力的潜能,动物则永远不可能拥有理性认知能力。第二,虽然植物人、精神病人不再拥有理性认知能力,但是他们与人类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相似性,而且这种相似性远远高于其它灵长类动物与人之间的相似性。综合上述两条批评,弗雷认为辛格的边缘案例在论证动物权利问题上并不能将人类的理性认知能力排除在外,也不能消除动物与人类之间生物性上的巨大差别。事实上,弗雷的边缘案例反驳正是辛格所定义的物种歧视行为。无论是理性认知还是生物学上的差异,弗雷的反驳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大同小异,只需要将动物换成女性、少数族裔等被歧视对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弗雷反驳中存在的歧视问题。

最后,弗雷认为动物并不具有与人类一样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与福克斯不同的是,弗雷认为人类具有超出感觉神经器官体验痛苦和欢乐的能力。例如,部分糖尿病患者就存在对疼痛反应迟缓的现象,虽然身体受到了伤害但是感觉却并不强烈。这些患者对痛苦的认知并不是来自于自己的感觉器官,而是来自于对医学知识和自己可能出现的疾病的担忧。这种通过理性认知而产生痛苦的能力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同样,除去疾病的困扰,现代人在工作、家庭、生活中也会产生许多不经过感觉器官而产生的痛苦和快乐,例如失恋、生意失败、丢失工作等。此外,弗雷认为即便将感受痛苦的能力定义为动物与人类平等的基础,也不能证明痛苦的感受必然是一种内在的“恶”。例如,我们在运动健身的时候往往会感受到身体的酸痛,但是这种酸痛并不总是“恶”的表现,反而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的意义。弗雷的这个批评指出了辛格功利主义动物权利理论的一个不足之处:对感觉痛苦和快乐的能力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弗雷的批评并没有推翻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只是指出了该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

三、来自激进动物权利保护主义者的批评

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除了受到反对者的猛烈攻击之外,也遭到了部分激进动物权利支持者的批评。这其中,汤姆·雷根(Tom Regen)对辛格动物权利理论的批评最为全面,影响力也最大。雷根曾与辛格合著过《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一书,并赞扬到:“任何对待动物议题的作品必定都会格外感谢辛格”[3]186。但是,雷根并不完全认同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雷根认为:“我一直都把辛格的立场解释为直接义务观的例子,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对动物富有一些直接义务,但否认动物享有任何权利。”[3]185

要求人类平等地对待动物,但并不承认动物拥有和人类一样相同的权利。这确实是辛格动物权利理论所表达的主要思想,也是辛格被认为在动物权利问题上不够彻底的主要原因。雷根认为不承认动物拥有和人类一样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对动物的真正保护,即“一旦动物权利从他(辛格)的修辞冗余中被删去,辛格为我们对动物富有的义务提出的辩护会成功吗?辛格的功利主义立场是不恰当的。”[3]186为此,雷根分析了辛格提出的人类为了口腹之欲而杀死动物的案例。辛格在案例中将人类的口腹之欲称为微不足道的利益,认为人类不应该为了微不足道的利益而剥夺对于动物而言更为重要的生命权。[7]雷根认为辛格并没有证明为什么口腹之欲是一种微不足道的利益。因为,“包括卓越思想者在内的很多人都不如此看待问题。许多人费心尽力来准备可口的食物,或者寻找提供这种食物的最佳餐馆。”[3]187对于这些人来说,口腹之欲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利益而是其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正如上文所说,功利主义在对某事件做价值判断时依据地是该事件所产生的后果而非该事件的目的。辛格在论证人类不应该为了美食而杀死动物时,并没有给出这样做会产生多么糟糕的后果,而仅仅是基于道德直觉认为口腹之欲的价值低于动物的生命权。这并不符合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规则,反而是以目的为核心的义务论的论证方式。但是,一般而言,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之间并不兼容,甚至相互矛盾。因为,好的目的并不意味着好的结果,而好的结果也不一定总是来自于好的目的。

雷根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严格按照辛格提出的功利主义方式来判断动物养殖业的善与恶。那么,除了素食主义者、动物保护主义者之外,肉食主义者、牧场主、餐饮业工作人员以及这些人的家人的利益得失都应该被计算在内。对于这些人而言,“动物产业给这些人带来了休戚相关的利益,这些利益非常根本、也很重要,如同获得工作、支持家庭、为孩子的教育或自己的退休而储蓄一样根本和重要。”[3]188而在现实中,这些人在数量上与素食主义者、动物保护主义者相比,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所以,“由于更愿意让这一产业存在的人远远多于反对这一产业的人,因此根本不清楚,后者的偏好如何可以压倒前者的偏好……动物产业涉及的那些人,并不只是出于微不足道的理由而是想让该产业继续并繁荣。”[3]188因此,雷根认为辛格必须对他的动物权利理论给出两个明确的回答:第一,人类社会现在对待动物的方式,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是错的;第二,给予动物与人类一样的平等对待,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为什么又是正确的。

最后,雷根认为辛格的功利主义论证方式存在着一个逻辑漏洞。雷根对其的表述为:“让素食主义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素食主义者所谴责之对象的决定”[3]191。具体而言,雷根认为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动物权利运动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从人数总量上来看依然处于绝对的劣势。此时,如果依据功利主义方式对动物权利进行辩护,由于反对者的利益总量远远高于支持者的利益总量,因此,结果只会有利于反对者,人类也因此没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动物,即反对者“需要做的不过就是吃更多的肉,以此抵消素食主义者的集体影响,因此依照辛格的观点也抵消肉食者成为素食主义者的责任。”[3]191雷根的这个批评攻击了辛格动物权利理论的核心,即功利主义是否可以被应用于动物权利问题之上。事实上,雷根对辛格的批评正是义务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只是从伦理学的学术争论进入到现实问题的争论之中。同样,对于雷根批评的回应也可以套用当代功利主义对义务论的反驳。

事实上,雷根与辛格真正的分歧来自于双方对动物权利认识的不同。辛格的目的在于改善动物的现实处境,使动物享有与人类同等的地位和尊严,即“我们一直认为动物理所当然的是我们的奴隶,随人所愿用于拉车或者成为供研究的人类疾病实验。”[2]序但是,辛格不承认动物拥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并且认为人类在极端情况下相比动物具有道德优先性。雷根则是从义务论的角度主张动物应该拥有“不作为别人(人类)的资源而存在”[3]8的权利,并且试图给动物赋予与人类同样的现实权利。整体而言,雷根的批评并非为了推翻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而是试图对其进行义务论改造,这也就与其一直将辛格的动物权利理论称为直接的义务观相呼应。

四、辛格功利主义动物权利理论的当代意义

虽然辛格的功利主义动物权利理论承受着来自动物权利反对者和支持者双方的批评,但是辛格的理论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辛格要求人类平等地对待和尊重动物,与马克思所提出的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生态观相符合,也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要求相契合。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8]因此,动物作为大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给予动物以主体性权利并平等对待,符合人类的共同价值需求,也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进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其次,辛格所使用的功利主义论证方式对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推广也有着积极的实践价值。在美国的《濒危物种法》中就指出保护濒危物种是因为,“这些鱼类,野生动植物物种对国家及其人民具有审美,生态,教育,历史,娱乐和科学价值。”[9]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功利主义叙事方式,即我们保护动物是因为这样做人类和动物双方都会获得最优化的结果。这种功利主义叙事与义务论相比更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实践性。

最后,与动物权利运动中的激进派不同,辛格承认动物与人之间本质上的不同,也明确表示人类在某些情况下与动物相比具有道德的优先权。张燕认为这正是辛格理论的一大特征,即“可以继续将动物用于人类的目的,但必须对动物的利益给予更多的考虑。”[10]这使得辛格的理论更容易被温和派的人类中心主义者和持有动物价值中立观点的人所接受,在事实上更有利于动物的保护。所以,综上所述,辛格的功利主义动物权利理论在当代依然可以服务于动物保护政策,同时也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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