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忠 刘渠景
摘 要:德法关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和鲜明中國特色的一部分。这一理论由德法结合论、以法护德论、以德撑法论、德法协力论等理论构成,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理论体系,蕴含着深刻的道理、事理与法理。习近平德法关系理论科学地阐释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关系,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法治基本原理和国家治理理论,彰显了中国法治的鲜明特点。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德法关系;德法结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20AFX002)。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2)002-0101-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2.002.008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精神、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科学理论体系,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绵延不断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治国理政智慧。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华民族传统德法关系思想在新时代的新发展①。德法关系问题是中外法学的恒久话题。对于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主要围绕以下四个基本方面展开:其一,从哲学基础、文化观念方面来看,道德与法律有哪些相同,又有哪些不同,两者是彼此分离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其二,从道德的精神价值、内在特性来看,道德、德治如何必要、有何不足,以及如何用法律、法治去守护、呵护、保护以及发展道德;其三,从法律、法治的规范价值、基本规律来看,法律、法治又有哪些优势和不足,以及如何发挥道德对法律、法治的支撑以及推动作用;其四,从优化法治实践、提升治理效能方面来看,如何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进一步结合起来,实现协同发力。系统梳理、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不仅有助于系统、深入地理解和把握道德与法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消除人们在两者关系上的认识误区,更好地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有利于推进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理解和研究。
一、德法结合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语境中,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外延以及两者关系的理解也存在重大差异。从西方历史上看,人们一般从法的本体论角度思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把法律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联系起来,认为只有应然法才是法的本体,从而产生出应然法与实然法二元对立的自然法传统。根据自然法理念,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在现代实证科学兴起之后,道德问题被视为是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能够被证实的事实问题,从而导致了主张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实证法学出现,这一引领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的学说主要源自哲学家休谟关于实然与应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分离的“分离命题”。被誉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实证法学家奥斯丁宣称:“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1]他把休谟命题运用于法理学领域,提出了法律独立于道德的“独立宣言”。
继奥斯丁之后,实证法学的后继者哈特依然坚持法律与道德或者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2]。正如有学者所言:“‘分离命题’在法实证主义的讨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从奥斯丁到哈特都一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3]分析法学对法律和道德分离命题的强调,只是从法律的概念上进行了实证化科学化的处理,但并未更多地对道德和法律事实上存在的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关系进行研究。而自然法学派虽然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并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等一套应然的、理想的、最高的、超验的、永恒的价值标准去衡量、评判实在法,这一本体论探讨,虽然显得高妙,但却不是一种治理的视角,无助于探讨在社会治理中道德和法律各自的功能作用和相辅相成关系,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缺乏指导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语境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非是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的关系,而是被视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统一体关系。《礼记》中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4]中国文化传统注重多种形式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其中法律和道德处于不可分离的统一体之中,它们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同的分工和合作关系。钱穆先生认为:“中国文化特质,可以‘一天人,合内外’六字尽之。”[5]对此,汤一介先生进一步解释说:“就‘内’为‘人’,而‘外’为‘天’,则亦可谓‘合内外’即‘一天人’,但‘合内外’亦可谓‘合身心内外’,则‘心’为‘内’,而‘身’为‘外’矣。”[6]与这一哲学观念相对应,道德被认为与内、心相关,法律被认为与外、身相关,法律与道德就像内与外、心与身一样,也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比如朱子认为,德字从心,也得之于心。“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7]403法律则只能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管不到人的内心世界。正如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8]55要实现身心一致、内外和谐的理想社会状态,就离不开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及相互补充。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道德和法律不仅是合作关系,还存在转化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9]①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不可分离,此可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性,也是其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性。
虽然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的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并不代表“现代”就完全可以与“传统”割裂开来。“在现代,人们提出了一种把传统当作社会进步发展之累赘的学说,这是一种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错误。”[10]“传统”与“现代”同处于时间与历史的链条中,并构成了“现代”的历史文化根基,是不应也不能抛弃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11]传统中国是现代中国的历史根源,传统德法关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关系理论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丰厚社会治理实践经验以及广泛吸纳中西文化中的德法关系思想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地指出了道德与法律的相同点、不同点以及结合点。
第一,德与法作用相同。天下太平、社会和谐安定向来是传统中国人的基本政治追求,由此形成了德法合治、礼法合治的社会治理传统。“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2]1729,道德以事先教化的方式引人向善,让人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以事后惩戒的方式禁人为恶,使人不得不遵守社会规范和秩序要求。道德与法律虽然着力点不同,但都起着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手段,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在现代中国,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要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于道德与法律在作用上的相同点,习近平总书记予以如下概括:“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13]165他同时还强调,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
第二,德与法属性不同。道德与法律虽然都属于社会规范,但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刚性。道德规范的落实则主要依靠人的道德良知、宣传教育、社会风气或公共舆论,具有柔性。正如马克思所言,“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4]。简而言之,法律是硬的约束力,道德是软的约束力,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规范属性。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治国理政不能没有规矩,法律就是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道德的重要作用。董仲舒认为,人道本于天道,天道有阳与阴,人道有德与刑。天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且阳多阴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12]1904虽然这些思想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但其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却值得我们重视。如果法关乎治乱兴衰,那么德则关乎人情冷暖。一个秩序混乱的社会不是好社会,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也不是好社会。法律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但不能解决人们心中的道德观念问题。社会需要法律来维护,人心则需要道德来滋润。“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以简要的语言精当地指出了道德与法律在属性、功能上的不同。
第三,德与法相互结合。德与法是相互分離还是相互结合,这是中西法律文化在德法关系认识上的根本差异。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是应然与实然的分离甚至对立关系,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是本与用的结合、互补以及一体关系。这意味着中国的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并不能等同于西方的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①。《唐律疏议》有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5]3千百年来,道德与法律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13]165。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离不开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无法获得人们的道德认同和全社会的普遍支持。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获得人们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也离不开法律。“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16]商鞅此言虽过于冷峻,却也道出了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不足。总之,道德与法律各有所长,可以补充对方的短板。“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3]165两者可以内外结合,刚柔相济,相互配合,双向互动,共同服务于国家与社会治理。
二、以法护德论
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西方法治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人性的不信任以及防范人性恶的需要。根据宗教教义,人性已经堕落,只有依靠信仰人才能得救。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既然人性不可靠,那么就需要用制度来防恶。“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7]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的以上言论如果说还不足以被认为是对人性恶的认同,那么起码也渗透着对人性深深的不信任感。有学者明确指出:“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条主线是对人性和权力的不信任。即:人的本性是恶的,权力更加恶,是恶的平方。法治就是从防恶开始的。”[18]法治的基础不是君子社会,而是小人社会,它的制度预期也不是鼓励善,而是为了防范恶。“它尽力使法律摆脱他人、集团、伦理的渗透,让法律成为它自身,让法律法律化,它崇尚以恶制恶,以利益换利益,不支持纯粹义务的善行。”[19]当然,以恶制恶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善。法治确实也可以有效防范现实生活中的恶,为社会分工合作提供制度化的平台。
承认法治具有防恶的作用,并不代表我们就要完全接受其对于人性恶的基本假设。这归根到底是一个文化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民族的根本信念、信仰问题。“人之初,性本善”,对人性善的信念已经深入中国人的骨髓和血液。“‘性本善’三字,即是中国人的最高信仰。”[20]孔子有言:“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8]96这是对人的道德性的坚定信念,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由此而挺立。“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8]221在孟子看来,人人都有天然的道德心与善良本性,仁义礼智,是为人的四个善端。“道德为理性之事,存于个人之自觉自律。宗教为信仰之事,寄于教徒之恪守教诫。中国自有孔子以来,便受其影响,走上以道德代宗教之路。这恰恰与宗教之教人舍其自信而信他,舍其自力而靠他力者相反。”[21]从“人人皆可以为尧舜”到“六亿神州尽舜尧”,对人的道德性、善良本性的信念可谓中华民族的道德文化精神传统,其与西方的宗教文化精神传统有本质的不同。正如金耀基先生所言:“没有‘没有传统的现代化’。”[22]陈来先生指出:“在西方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一直延续至今的、作为西方文化价值和道德规范载体的基督教的传统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3]崇德向善、道义为先,此可谓中国开展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文化精神资源,并可以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正如西方基督教的文化传统可以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一样。
道德萌发于人心,如同幼苗,是柔软的,也是脆弱的。在强而有力的现实利益或欲望面前,人的道德良知往往会被遮蔽、泯灭。对于现实中人性恶的一面,中国先贤也并非没有清醒的认识。朱子将人性区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认为天命之性是纯善的,气质之性则有清有浊,有善有恶。“天之生此人,无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理,亦何尝有不善?但欲生此物,必须有气,然后此物有以聚而成质;而气之为物,有清浊昏明之不同。”[24]3590这就使法律有了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如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是为了防恶,是以恶制恶,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则是为了扬善,或者说是通过抑恶、惩恶来扬善、护德。“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25]事实证明,道德底线需要法律来守护,道德良知需要法律来呵护,道德发展需要法律来护航。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通过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我们看到,以法律法规守护、呵护、保护以及发展道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法律制定层面,守护社会道德。“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6]善法之善,不仅在于形式之善,更在于内容之善,在于其内容能够体现道德理念,挺立道德主体,表达道德诉求,促进道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13]109其一,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扬善。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律可以强化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规范入法后,其权威性、威慑性以及影响力增强,更容易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自觉遵守。此外,通过将一些具有深厚群众心理基础、社会文化基础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可以提升法律的道德含量,增进法律的人文关怀[13]109。其二,以法治手段打击失德败德行为,以法惩恶。在个体的生活经验里,有时候善往往沦为美好的愿望,恶却是现实的力量。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道德底线,以法治手段惩治失德败德行为就成为必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加强相关问题的立法工作,明确惩戒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依法予以整治[13]166-167。
第二,法律实施层面,守护职业良知。在谈及司法人员职责和职业品德的时候,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这样说道:“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远超十次犯罪。因为犯罪仅仅是冒犯法律——犹如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则会败坏法律,犹如污染了水的源泉。”[27]对于培根的这一观点,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在他看来,许多案件并不复杂,单凭法律职业者心中的良知就完全可以判断出是非对错,根本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这些简单案件的是非界限之所以被弄得不清不楚,主要是因为执法者、司法者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13]46-47。政法机关是老百姓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执法者、司法者丧失职业良知,如果司法者司法不公,其导致的恶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动摇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共同信念,破坏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层面的以法护德,不但要守护一般社会道德,更要守护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首先,政法干警要信仰法治,树立法治精神。政法干警除了要坚守做人的道德底线和道德追求,还要坚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这是政法这个特定职业对政法干警的特定道德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作为主心骨,只服从事实与法律,为民执法,秉公执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无论是面对权势的压制、金钱的诱惑还是人情的干扰,政法干警要有坚守法治的定力[13]47-48;其次,要把执法司法权关到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制度是最好的防护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对政法干警也是一种保护;最后,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建立健全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党内法规层面,守护初心使命。孟子有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8]244虽然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道德本性,但现实中人的道德素质还是会有各种差异。如果无视这种差异,对每个人都作同样的道德要求,也是很不现实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觉悟要高于普通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也要远高于普通群众,这是由党的初心使命所决定的。“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28]党的初心使命也是党之所以为党的基本政治属性,是党的政治本色和政治灵魂。正如人的善良本性会受到各种外在诱惑的影响,党的初心使命也会面临着各种风险考验。一方面,由于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有的入党动机未必那么纯洁,有的甚至一开始就抱着升官发财的目的,加入党组织后大搞权钱交易,快速腐化变质,这都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也更加严峻。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各种违背初心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29]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30]正人必先正己,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从根本和长远看还是要靠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31]。要守护党的初心使命,就一定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首先,以党内法规保障作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确保党始终与人民群众心连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人民群众,就会丧失生命力。“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32]其次,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全过程,以制度之基固政治之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员对党绝对忠诚,与党同心同德。最后,健全监督机制,勇于制度创新,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和自我发展,提升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境界,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以德撑法论
道德需要法律来守护,法律也需要道德来支撑。首先,没有人的内在道德的支撑,法律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规范恐怕也是很不牢固的。“不知耻者,无所不为。”[33]道德的有效性主要基于人们自觉的道德心,法律的有效性则主要是基于人们理性的趋利避害之心。没有人们发自内心的道德认同,法律始终是异己的外在力量。如果人们仅仅是因为对利害得失的算计而遵守法律,那么一旦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法律也将不再有效。其次,坚定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可以给人无穷的精神力量,让人可以为了公理和正义与一切恶势力作英勇斗争,面对艰难困苦勇往直前而不计个人利害得失。正如贺麟先生所言,从内在方面来看,道德信仰是对人性之善的信仰,对于人的内在良知和道德本性的信仰;从外在方面来看,有道德信仰的人总会相信善有善报,善人终会战胜恶人,公理总会战胜强权,哪怕一时面临挫折也不会失去道德信仰[34]。最后,法律的发展完善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推动。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也就是说,法律总是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和问题,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法律需要人不断地予以完善。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发展完善,无不需要道德的支撑和推动。
千百年来,道德信仰陶铸着中国人的心灵世界,道德精神推动着中国历史文化的演進。“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教育的、各项事变及各种制度,以及主持此项事变与创造各种制度的各类人物,其所以到达此种境界者,完全必以此种道德精神为其最后的解释。”[35]过去是如此,现代与将来恐怕也不会例外。如果说法治对于西方来说是一种文化传统和内生秩序,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则是一项需要道德保障的开创性事业。中国法治事业不但要以传统道德作为文化基础和精神支撑,更要以具有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的现代新型政党作为领导核心和道德保证。法律说到底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工具,其不是天然就具有生命力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是滋养法治文化的源头活水,是支撑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13]110。法律要获得现实生命力,离不开个体的内在道德和整个民族的道德文化传统这一“源头活水”对其予以滋养和支撑。
第一,以道统法。“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36]一个国家的法制如果是一个人造的“肌体”,那么它的“肌体”中应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它的大脑中应该有一颗道德的灵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37]秦法不可谓不多、不细,但最终二世而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秦法中只有利害算计,没有道德义理。“理义不足以悦其心,而区区以法制之未以防之,其犹决湍水注千仞之壑,而徐翳萧苇以捍其流也,亦必不胜也。”[24]3568在朱子看来,法制能解决的已经是末端、末流问题,最根本、最本源的还是人心中的道德义理。如果人心中没有道义,仅仅靠法制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此治国之道高于治国之法。治国之道在当代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其中饱含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高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的追求。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中国法治的实质内容和价值追求,贯穿、统领法治各领域和全过程,赋予法治以道德生命力。
以道统法,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道路决定方向,方向决定命运。人不能误入歧途,法治也不能走错路。“人间正道是沧桑”,走什么路的问题是道德问题,且具有根本性,含糊不得。如果法治在根本上走错了路,那么仅就法治自身提再多的要求和举措都是南辕北辙,毫无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法治指明了一条光明大道,保证了法治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38]18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其中,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实现好、维护好以及发展好人民权益是法治的目的。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只有以“人民”支撑法治,法治才会有道德内容和现实生命力,才会从头脑中的法治、纸上的法治转化为现实的法治、活的法治。
第二,以党领法。“治人”与“治法”的关系问题可谓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中心问题。“治人”先于、重于“治法”,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的基本共识。荀子明确指出:“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39]吕坤认为:“治天下者以治人立治法,法无不善;留治法以待治人,法无不行。”[40]“治人”与“治法”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人与法、心与法、德与法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现代法治语境下,其主要表现为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41]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
法治再好,也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需要人去建设,需要党的领导。西方法治是西方主要国家在其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上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属于自然演进型。从法治发展的动力上看,社会原生力量在其中自下而上所起的推动作用较大。与之相比,中国法治则属于党政推进型。党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特别突出、关键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法治建设领导者的角色。领导者之所以能得到人们的衷心拥护和自觉追随,一方面是因为领导者高瞻远瞩,掌握着正确的前进方向,另一方面是因为领导者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42]人格与人的自然本性无关,而是人的社会性、道德性的集中体现。《道德经》有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43]如果说传统中国农业社会发展主要需要治理者的“无为”之德,那么现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更需要治理者的“有为”之德。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之魂,党领导法治,就是要以“有为”之德去绘制法治蓝图,构建法治大厦,建设法治事业。如果没有党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核心作用,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就没有灵魂,也不可能获得成功。
第三,以教辅法。孟子曾言:“徒法不能以自行。”[8]257在传统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工具,并不具有绝对权威性。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13]24首先,法律作为刚性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思想道德问题。法律虽然可以惩恶扬善,但主要还是用于惩恶,在扬善方面的作用是有限度的。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如果法律对人的道德提出过高要求,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法律自身。思想道德问题还是要靠教化、教育等柔性的力量来解决。其次,法律制度、法律机关等法治的“硬件”比较容易建立,但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等法治的“软件”却很难在短期内构建起来,需要将其纳入道德建设与教育体系,通过长期的教育对其予以滋养和培育,使其在人们的心中生根发芽。最后,中国法治学习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照搬照抄,而是与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治。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国法治的文化根基和文化支撑。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敬畏法律,崇尚法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德教、文教对法律、法治的支撑、助推作用。其一,通過德教、文教为法治事业提供精神和道德力量。法治追求的是依法治理,要将人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主要解决的是物质社会领域的问题。但对法治建设目标本身的追求却属于精神和道德领域的问题,需要超物质、超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力量支撑。“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44]158通过道德教育涵养人们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人格,提升其道德境界,可以为我国法治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其二,通过德教、文教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文化与道德都属于柔性的力量,需要长期的涵养、培育以及宣传教育。法治文化的形成,同样也非朝夕之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滋养法治文化,培养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13]166。其三,通过德教、文教筑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11]坚定“四个”自信,说到底是坚定文化自信。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这说明我们的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筑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
四、德法协力论
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如果法律与道德分离或法律中的道德含量过低,结果只能导致法律与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相背离而丧失权威。只有道德与法律协同发力,社会才能长治久安。“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也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13]178-17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既需要法律的力量,也需要道德的力量,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使之协同发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以道德为基石,以法律为准绳,使道德教化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协同发力。必须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13]165-166。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在属性、功能上并不相同的社会调整、社会治理手段。从理论上看,两者是可以并且应当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但从现实上看,两者并不是就可以自然地、自动地实现很好的结合并协同发力。实际上,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道德、价值观念并不完全相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也是参差不齐,现实中很容易出现观念与观念、观念与行为之间相抵牾、相冲突的情况,从而导致道德与法律无法拧成一股绳,德治与法治无法实现治理合力的最大化,进而影响法治与社会治理效能以及预期治理目标的实现。“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要实现德法协同发力,关键也是要靠人。道德与法律虽然都是必不可少的治理手段,但相对于法律来说,道德更具有根本性。从根本上说,道德可以兼容、统摄法律,法律却很难兼容、统摄道德①。因此,社会主体特别是社会上的关键少数、关键群体的道德、价值观念以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对于德法协力的实现至关重要。
第一,核心价值观引领。人是实践的主体,人在实践中既受制于现实物质条件,又能依靠人的内在精神力量突破现实物质条件推动社会发展。“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人是决定性因素。”[38]197人所做的一切往往都与他所追求的价值有关。区别在于,不同人的价值观念并不完全相同,由此也导致人在外在行为以及内在精神面貌、道德水平方面的诸多差异。中华民族向来是高度重视正确价值观念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念培养的民族。管子曰:“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5]1725在管子看来,“礼义廉耻”作为四大核心价值观念,就像房子的四大核心支柱,支撑、维系着国家与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引领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关乎国家前途命运,人民幸福安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说到底是人的思想建设、灵魂建设,聚焦的是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建设者。”[38]197
道德与法律能否实现协同发力,主要靠的是核心价值观的引领,靠的是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中国法治建设者、中国法治实践主体对于道德与法律、刚与柔、内与外两种力量有机结合的能力。一方面,面对新时代新要求,要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培育担当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的时代新人。“这样的时代新人,应当在有自信、尊道德、讲奉献、重实干、求进取等方面,要有新风貌、新姿态、新作为。”[38]197另一方面,要将弘扬核心价值观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实践。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公民、社会与国家三个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价值准则、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要将其贯彻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以法治的权威来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
第二,“关键少数”带动。“圣希天,贤希圣,士希贤。”[45]士君子等“关键少数”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作用。近代以来,虽然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重大历史变化,但“关键少数”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我们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在革命、建设与改革事业中所发挥的头雁效应。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46]邓小平同志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4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方面肩负重要责任,高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13]167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领导干部要立政德。我国传统文化向来重视执政者的道德素养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孔子有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8]55又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8]130中国还有句俗语叫“上梁不正下梁歪”,表达的也是同样的意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48]。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守公德,就是要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领导干部要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做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其次,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49]敬畏之心是学习和致知的前提和基础。要学习法律、知晓法律、遵守法律,首先要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习近平总书记特意在“学法守法用法”之前加上“尊法”,他认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在于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其中尊法是居于首位的。“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13]135最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集中体现在办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领导干部要做到想问题、办事情不是在法治之外或之上,而是在法治之下。
第三,德才兼备政法、法治队伍建设。“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50]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需要法,也需要人,更需要人法兼资。人法兼资,重点在人,关键在兼,要求人要德才兼备,崇法尚德,兼顾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与专业的法律业务能力于一身。“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51]有才无德,才越大,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52]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蔡元培先生此言,强调道德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同时他也指出,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政法队伍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业务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13]56。政法、法治队伍无才无德、有才无德会败坏法治事业,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法治事业。中国特色法治事业需要一支德才兼备的政法、法治队伍。
要建设德才兼备的政法、法治队伍。首先,政法队伍要坚定理想信念。“理却是心之骨,这骨子不端正,少間万事一齐都差了。”[7]2005理想信念也正如这“心之骨”,支撑着人去做一个顶天立地的人,一个大写的人,一个有大格局、大视野、大气魄的人。身体或许只属于个人自己,理想信念则往往关乎整个社会。心中的理想信念坚定,身上就会有一股浩然正气,做人做事也会堂堂正正、公道正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44]15,政法队伍更是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队伍建设第一位,切实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的引领作用。其次,政法队伍尤其要敢于担当。“大事难事看担当”[53],理想信念坚不坚定,最终还是要在事上特别是在大事难事上才能看得出来。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政法队伍往往处于正邪两股力量交锋一线,会遇到各种歪风邪气,甚至会面临重大政治考验。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政法队伍的敢于担当,就是要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正气之剑,在重大考验面前能够挺正气之身,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永不退步[13]55。最后,政法队伍必须严明政治纪律,提高业务能力,狠刹不正之风,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此外,还要教育和引导法治工作者忠于党和人民法治事业,恪守法律职业道德。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关系理论,既继承发展了中华民族自古及今绵延不断的治国理政智慧,又总结吸取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同时也学习借鉴了世界各民族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极大地深化、拓展和创新了法治基本原理和国家治理理论。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德法关系的论述“突破了认为法律和道德水火不容、法治和德治漠不相关的传统思维定式,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理念,揭示出‘融德于法’的法治之理和‘法德共治’的实践之道”[54]。习近平总书记就德法关系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地阐释了德法关系背后的道理、事理与法理,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大视野、大格局、大智慧。未来我国的国家与社会治理,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把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法治规律深度融合起来,把道德与法律、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出更多具有中国精神、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成果,为世界治理文明进步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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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in Xi Jinping's Thoughts on the Rule of Law
Guo Zhong Liu Qujing
(Administrative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d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The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Xi Jinping's thoughts on rule of law, and it is also part of the most outstanding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distinctiv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theory is composed of the theory of complementarity of morality and law, theory of protecting morality with morality, theory of supporting law with morality, theory of combination of morality and law, etc. It is a theoretical system with rich connotation and rigorous system, which contains profound principles, affair and legal principles. Xi Jinping’s theor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scientifically explained the organic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morality, which complement each other. It has greatly enriched and develop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theory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demonstrated 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ethics and law
3605500338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