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韬
不搞一刀切的做法,很快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废止纳妾随之取得辉煌成绩。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全新的法律如同惊雷一般,对中国延绵了数千年的一夫多妻制发起了进攻,蓄妾制这一为害女性的陋习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蓄妾恶俗
早在民初,有识之士就已提出要废止一夫多妻制。梁启超、孙中山、黄兴等人,以及中共早期创始人李大钊、恽代英、李达等,都曾提出过反对纳妾。但当时社会风气之恶,远非二三贤者的倡议所能禁绝的。
民初社会失序,枪、权、钱任有一样,便可随意突破社会道德底线做出种种恶事,蓄妾行为主要在军阀、官员、商人、地主等群體中延续下来。
军阀中纳妾行径最恶劣的,当属张宗昌和杨森。张宗昌有著名的“三不知”,不知钱有多少,不知手下兵有多少,不知姨太太有多少。社会传言,有的说十几位,有的说上百位。当时有心人帮他数过,较为准确的数字是23位。
四川军阀杨森娶妻纳妾12人,数量虽不如张宗昌多,花样却新鲜得多。杨森自我吹嘘,时代在进步,纳妾也要跟着进步。他的妾有传统的小脚女人,也有开明的大脚;有目不识丁的,也有上过大学的。杨家的姨太太们虽然吃穿不愁,但毫无人格尊严。
妾的地位,自清末民初以来,始终没有质的提升。大多数妾沦为传宗接代或者是装点门面的工具。
承载了很多人性之恶的蓄妾行为,对女性的伤害是巨大的,妾被随意休弃、毒打甚至杀害的比比皆是。杨森的众多小妾中,曾氏、蔡氏两位就因出轨被杨森枪杀。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对蓄妾行为的挞伐,便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展开了。
尝试废妾的举措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第二条便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可谓一声惊雷,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将纳妾视作犯罪行为。
当然,这绝非共产党人心血来潮,强行给社会习惯行为随意搞急刹车。对纳妾行为的纠正,在中共成立早期就已有过探索和实践。
早在1928年,中共六大上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反对买卖妇女……”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向一夫多妻制宣战。虽然后来随着中央苏区反围剿失败、红军长征,这一有益尝试遗憾地中止了,但共产党人并没有放弃废止一夫多妻制的努力。
转战至陕北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39年9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
不过直到此时,中共颁布的一系列会议决议、法律条文、政府命令,都比较笼统模糊,实践性操作性不强。最突出的是,没有如何处置旧纳妾的明确规定。你的法律是现在颁布的,那颁法之前纳的妾算什么呢?
如果都不管,未免有损法令的权威性。如果管,怎么管?一律强制离婚吗?这无疑与现实状况不符合。固然大量妾受到迫害,但也有一部分人并不愿意离婚。例如一些地主、富农或城镇中官商的妾,已经多年小妾成正妻,在正妻死后接管家里的财政大权,她们并不愿意离婚;有的年纪较轻的妾则是贫苦无田产的破产农民,对丈夫有强烈的经济依附性,如果要她离婚,脱离丈夫的“魔爪”,她们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
直到1946年3月召开的解放区妇女代表大会上,才有人提出这一问题。经过讨论,大会公布了一个原则,对法律颁布之前纳的妾既往不咎,但今后不许再纳妾。这就给一些家庭留了个余地,能过得下去随其自愿。这种原则,是中共尝试废妾举措的一大进步。
不搞一刀切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原来的老解放区也适应了这样的原则,并没有太大的震动。新解放地区并不了解,对新婚姻法难免有些议论。
1950年6月16日,新婚姻法颁布一个多月,一些大城市就引发了热烈的议论,相当一部分声音是不解。香港《大公报》这一天刊载了一篇文章《婚姻法的十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对婚姻法公布前后的纳妾、重婚、童养媳应采取什么态度。
司法部长史良回答,公布后的绝对禁止,婚姻法颁布前既成事实的纳妾,法律上可以不告不理,如有诉讼,自当依法办理。所谓办理,就是使其离婚。
为了扩大宣传面,1950年6月28日《人民日报》也就这一人民广泛关注的问题,刊载了一篇《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再次着重强调了不告不理和今后不许的原则,广而告之、广泛推行。
这种不搞一刀切的做法,充满了人文关怀与政策弹性,很快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废止纳妾随之取得辉煌成绩。
据1953年2月4日《上海日报》的数据,新解放的17个县和10个大城市的离婚率,比1950年1至4月的离婚率有了大幅上升。其中,新解放的17个县,离婚率增加了98%;10个大城市,离婚率增加了75%。这些新增离婚,自然大都是蓄妾家庭发生的。
这些经过法院审理的还只是一部分,实际上还有海量的蓄妾家庭,在法律和社会风气双影响之下,自然而然地发生离婚。
比如1950年6月12日《人民日报》刊载的《运用婚姻法解决婚姻案件的实例》,就记载了一起妾自动脱离旧式婚姻关系的实例。
一位叫王淑的三十余岁的女性,原是周某所纳之妾。王淑1937年时在周某的商店里工作,稀里糊涂地就成了周某的妾。建国后王淑找到了新工作。周某比王淑大了三十多岁,当时已经七十多岁,王淑不想和周继续生活,听说政府已经有了新法律,便搬出去独自居住,寻找自己的新生活了。
这大概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蓄妾家庭解除旧式婚姻关系的常态,民气一新,损害女性的旧习俗便迅速被消灭了。
摘编自《国家人文历史》
194550118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