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发布了新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要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新《办法》指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新《办法》强调,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區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