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2022-03-07 06:04:37王海晶王亚萍
科技智囊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软法绿色金融

王海晶 王亚萍

摘  要:中国和欧洲均为全球绿色金融的引领者,双方在绿色金融领域有着坚实的合作基础,但合作共赢中也潜藏着风险与危机:既有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影响下的政治风险,也有市场经济复苏阶段的绿色服务风险,还存在中欧绿色标准差异引发的选择风险。国内绿色金融方面的制度设计较为简略,中欧之间的协议宣示性强而约束力弱,且区域性多边协议缺失,亟待制度层面的法律保障。实现中欧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深度合作,不仅需要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而且需要在中欧之间达成绿色金融合作的“硬法”和相关区域性多边协议,突出协议的强制约束力,从而形成“软硬兼具”的国际协议,提高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紧密度,保障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顺利展开。

关键词:中欧;一带一路;绿色金融;法律保障;软法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2.02.10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着中国从粗放式发展走向可持续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论激励着中国实现市场经济与生态经济的同步增长、经济增长与生态环保的协调共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鞭策着中国提高节能减排水平、注重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国际经贸合作、推动绿色金融合作、共建绿色地球村。

中国和欧洲同为全球绿色金融领域的引领者,并且已经有着长期且坚实的绿色金融合作基础,一直共同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合作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竞争,摩擦也难免存在,尤其是在疫情严峻、经济下滑的今日,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欧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存在着种种不确定性。这是中欧彼此加快发展的机遇,更是中欧合作共赢的挑战。为促进中欧友好合作、互利共赢,推动实现中欧之间的“非零和博弈”,尤其是借助中欧之间坚实的绿色金融合作基础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东风,国内外统筹法律保障,既要完善中国自身有关绿色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更要推动中欧之间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通过对话合作充分释放中欧关系的发展潜力,推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

欧盟作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一直将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其政治领域的优先板块。中国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中欧之间从开启国际投资合作到建立气候合作伙伴关系,逐渐达成绿色金融的合作意向。“一带一路”是加强交流学习、增进理解信任的合作共赢之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友好合作之路,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绿色地球村的互助开放之路,加深了中欧之间的绿色金融合作关系。随着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持续推进,中欧双方生态环境治理的动力也在持续增强。但是,世界格局的变幻莫测、国际态势的动荡不安、新冠疫情的巨大冲击等风险挑战,必然使中欧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影响,中欧绿色金融的合作存在潜在风险。

一、看今朝: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中的风险

(一)世界未有之大变局影响下的政治风险

1.“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东欧国家在近几年逐渐成为欧洲的新兴市场,但是其内部政局动荡不安。中东欧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独立之后,模仿西方的“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多党执政”等制度,建立了西方式民主政治体制,但各政党发展不成熟、政治制度没有因地制宜等问题,导致中东欧各国的政治生态仍然属于多党政治发展的初期阶段,而且各个国家政府更迭频繁,常常有议而不决和决而不行的局面出现[1],中东欧国家内部的政局不稳定必然会影响中国—中东欧的绿色金融合作,进而影响中欧绿色金融合作。

2.欧洲内部政治十分复杂,各国之间差异巨大,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党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敏感[2],尤其是中欧、东欧、西欧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发展历程不同,使得三者之间关系极其微妙复杂。在欧盟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欧洲许多国家出于自身经濟发展水平、产业布局计划等考虑,对绿色转型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态度,多数国家保持观望态度,有些国家明确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中东欧国家与西欧国家之间较大的经济落差“东中西绿色发展失衡”困境,导致它们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分歧较大,许多中东欧国家属于困难高碳转型国家,与西欧国家的绿色发展目标差异巨大。[3]

3.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存在的对华偏见影响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尤其是当前美国处于维护自身全球霸权的考虑,阻碍欧盟的战略自主与中欧合作,妄图割裂中欧合作关系,在美国的政治施压下,欧盟很有可能会选择配合美国,针对所谓南海“自由航行”等问题合力攻击中国。[4]美国无疑是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中最应当警惕的变量。随着欧洲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战略地位下降和2016年以来中美产业和科技竞争加剧,欧盟十分担忧自身在地缘政治博弈和高科技产业竞争中被边缘化,对中国充满防范和警惕。[5]

(二)中欧投资合作与绿色合作的博弈风险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召让中国愈发重视国际合作,中国整体实力的提升使中国具有重要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号召力。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量在逐年上升,2018年之后每年的货物进出口总额甚至突破了30万亿元的大关,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也蝉联全球第二,并保持至今,而中欧之间的进出口总额也一直约占中国海外货物进出口总额的1/5,2019年流向欧洲的投资为105.2亿元,同比增长59.6%。由此可见,即便在严峻的国际政治环境影响下,中欧之间的贸易协作也一直在持续推进。经济贸易合作一直是中欧合作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并且逐渐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但是中欧之间的经贸合作前景并不乐观。

1.国际投资贸易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许多国际投资贸易的推进都引发了环境问题,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美国雪佛龙公司近海石油管道泄露案等。中国的海外投资者在经济协作中遭遇了众多环境规制风险,如柬埔寨政府因环境问题收回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等。环境诉讼风险是国际投资贸易的重大风险,中国作为海外投资后进者,起步晚但发展快。2019年,中国工业制品的出口额约占出口商品总额度的95%,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制造业占比同比增长6%,占14.8%,主要流向化工燃料、金属冶炼、有机高分子等高污染行业,而对欧洲的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和采矿业属于首要产业,总体占比高达51.6%。中国海外投资的绿色化程度较低,而这对于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欧洲国家而言,无疑是其抵触中国投资、影响中欧合作的关键因素。中欧之间开展的国际投资贸易必然引发许多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是最多的。面对环境诉讼风险,相关预防措施和仲裁救济手段的缺失必然影响中欧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2.欧盟经济发展的绿色发展战略使其加大对进口产品碳含量的限制,相应会提高关税壁垒。例如,欧盟对出口至欧盟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碳边境税[4],重点推广绿色、低碳、环保并且符合欧盟环境标准的进出口产品,从而降低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对欧盟的出口优势,推动以欧盟为出口市场目标产品的绿色转型。欧盟的绿色行动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高碳产品带来冲击,倒逼中国高碳行业进行绿色转型,同时也为低碳行业带来商机,推动中国发展低碳环保行业、加快绿色创新能力、孕育绿色金融产业。对于中国而言,绿色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国内绿色金融整体尚在发展阶段,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较弱,绿色贸易进出口的国际竞争力比较弱,欧洲的绿色经济复苏策略既是中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机遇,也是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挑战。

(三)市场经济低沉阶段的绿色复苏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中欧全面协调抗疫活动和经济发展。面对疫情导致的经济低迷状态,中欧纷纷出台经济复苏政策。欧盟坚持将绿色复苏放在首要位置,认为绿色转型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未来欧盟的经济发展应当围绕绿色新政,实现绿色发展战略[6],强调所有预算支出必须以“欧盟绿色协议”为核心。福斯特发现,后疫情时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最有效的途径是绿色复苏的经济政策,在绿色投资和减少化石燃料投资的经济复苏政策引导下,2050年全球有望避免0.3℃的温升。[7]但是,绿色经济复苏政策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而且欧盟的绿色复苏计划势必会引发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中的绿色复苏风险。

1.新冠疫情无疑使得中欧经济遭遇严重冲击,新冠疫情的不确定性,疫苗接种的不平衡性,再加上欧洲许多国家目前尚未有效遏制新冠疫情,仍然处于新冠疫情的重灾区阶段,欧洲整体经济复苏呈现不稳定不平衡特点,市场经济复苏前景不容乐观,又何谈绿色复苏呢?绿色复苏要以经济复苏为根本,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尚处于经济低迷状态的欧洲各国,对绿色的关注度不足,经济财政支出中致力于发展绿色创新技术、助力绿色发展的部分占比微乎其微,尤其是对经济稍逊一筹的中东欧国家来说,实体经济、市场经济的恢复才是重中之重,这些都会导致“绿色复苏”变成流于纸面的口号。

2.欧洲的绿色产业发展长期致力于推动能源转型,绿色金融的发展重点关注能源层面,大力发展清洁、安全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即便是遭受了新冠疫情、经济低迷、国际格局变动等多方面夹击,欧盟仍然将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耗中占比发展目标设定为32%。为实现该目标,欧洲各国都制定了中长期可再生能源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欧洲各国在新能源开发之间的竞争形势严峻,出现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导致新能源竞拍中标电价不断走低,这给中国企业参与投资造成巨大压力。[8]内外交困之际,欧盟启动《欧洲绿色协议》,并表示中国“跟进行动的责任”,虽然这是欧盟通过规范性履约框架“敦促”中国落实“双碳目标”,但是并未考虑中国现实情况,是明显的“绿色干涉”行为。

(四)国际化与本土化矛盾中的绿色标准差异化风险

在2016年后,全球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大幅度增加,波兰是首个以国家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的欧洲国家,2017年法国又发行了截至2018年6月1日单笔发行最大的绿色债券,欧洲地区在绿色债券发行上一直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9]为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投行达成共识,将共同开展中欧绿色债券标准一致化的研究,以此助推绿色资本的跨境流动,加强中欧的绿色金融合作,2017、2018年的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发布的《探寻绿色金融的共同语言》白皮书详细说明了该研究的成果。中欧双方都在致力于绿色金融标准一致化的研究,但中欧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标准趋同化工作尚未完成。2021年4月,中国在原有2015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其与欧盟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进行对比发现,二者所涵盖的产业和经济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异,甚至可以说存在“互补性”差异,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欧盟标准中纳入了转型类以及扶持类项目,而中国未包含相关领域[10],能源利用等许多项目类别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目前,欧盟在官方颁布《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报告》,公布了绿色债券标准模型草案和框架模板,欲将绿色资产和绿色支出一并列入绿色项目之中,这无疑扩大了收益的允许使用范围,保持了收益使用的完整性,笔者对该草案与我国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了对比分析,见表1。

中欧之间在相关分类的宏观目标和微观配套设施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相比于欧盟的相关策略,中国的绿色金融市场配套设施尚不完善,未达成统一标准,整体配套设施属于分散设立状态,整个绿色金融市场的“自由市场”意味浓厚。中欧双方在绿色金融标准及其他绿色标准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别,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尚处于雏形阶段,许多配套的绿色标准尚未建立,这必然影响双方的绿色金融合作,再加上欧盟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始终保持警惕态度,绿色复苏计划推动下的欧盟会再度完善相关规则标准,这无疑不利于中欧绿色金融的合作。

各类绿色标准存在差异化的原因主要有4个:1.绿色化进程不同。欧洲作为致力于绿色发展的老牌地区,在绿色道德、技术和产业规则等方面的标准已抢占制高点,而中国倡导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标准的时间比较晚,各方面尚不成熟。2.政治体制、管理体制差异较大。虽然,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升,具备大国实力,但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而欧洲国家多属于发达国家,双方的管理体制不同,绿色标准的制定、落实都难以实现一一对应、有效衔接。3.标准体系不同。目前,中国与欧洲对生态环境方面的绿色标准缺乏有效沟通,相关强制性标准文件表现形式及具体实施操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而且因彼此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导致各自對相关国际标准的采纳程度不同。4.信息不对称。出于地域因素、政治因素等,中欧之间对彼此的真正生态环境现状和治理状况不甚了解,诸多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情况导致双方协商对话成本上升,进而影响绿色标准一致化的进程,甚至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

二、找问题:中欧绿色金融合作日益凸显的法律保障问题

绿色金融的发展和跨国合作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开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国国内还是中欧之间陆续出台大量的文件,既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硬法,也有起着宣示倡导作用的软法,法律全覆盖假象之下存在着大量的法律保障问题,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中的法律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一)中国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比于欧盟国家,中国的绿色金融建设起步较晚,整体发展尚不成熟,在理论、资源和实践层面存在较多问题,最为凸显的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国绿色金融政策贯彻效果不理想的关键原因是绿色金融立法滞后。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金融政策与绿色金融立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制定绿色金融政策是进行绿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政策的实施又需要法律的保障,绿色金融立法能够为市场主体指明活动方向,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行为,保障健康有序的绿色金融市场环境。[1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有关绿色金融的法律有9部,相关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28部。整体而言,中国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立法比较匮乏,即便是相关的法律也不是以绿色金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件,而仅仅是在相关条款中简略提及,并未有具体的规制管理内容。相比之下,有关绿色金融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多,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之后,国务院及各部委开始重视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加快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都陆续出台大量部门规章,逐渐显示出“绿色金融”的影子。在2015年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之后,相关法规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大多属于指导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强制力,也没有涵盖全部绿色金融产品,仅仅简略地提及“绿色金融”。笔者统计发现,目前中央层面有关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仅涉及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及绿色贸易,与绿色基金、绿色投资等其他绿色金融产品相关的政策规章尚且属于缺位状态。综上所述,中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绿色金融法律,关于绿色金融的中央层面的政策规章也缺乏普适性和强制力,未涵盖所有绿色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意味着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过程中,中国的相关活动缺乏国内法律的制度性支撑,中国公民和企业的相关活动也缺乏国内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最关键的是,绿色金融相关国内法的不完善必然会影响国内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会影响中国公民和企业参与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积极性,降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参与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主动性和活跃度,进而阻碍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国际协议宣示性明显

中欧双方关于绿色金融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事项共同发表了许多宣言、声明,中欧发表宣言或声明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友好合作的伙伴关系,表明双方绿色金融合作的共同意愿,这些宣言声明宣示性质十分明显,属于软法性规范,即“原则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会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行为规范”[12]。所以,这些宣言或声明对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与履约程序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约束,无法成为解决双方合作中出现的摩擦、争端的权威依据。同时,这些宣言、声明中仅粗略地规定了双方开展合作对话的未来蓝图规划,并未对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划分,也没有关于纠纷争端解决的明确规定,权威性硬法的缺失是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开展的巨大阻碍,也是法律保障的关键漏洞。

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初期,采取软法形式是达成共识最快捷高效的方法,因为软法的缔结程序简单,谈判难度小,可以规定原则性的合作领域,表达框架性的合作意愿,并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变动调整[13],而且由于金融规则纷繁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发展变化迅速,再加上国际金融事项的敏感性,软法在国际金融领域角色十分突出。[14]但是,软法终究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不适当提倡和广泛使用软法会消解硬法的正当性,进而阻碍法治建设进程。最关键的是,软法具有非司法中心主义的特征,软法规范下的纠纷一般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5]司法是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手段,有利于深化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关系,而司法手段的缺乏会使双方隔阂愈发严重,严重影响合作进程。硬法规则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督促缔约双方履行义务,同时通过司法解决彼此间的纠纷矛盾,能较好维持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伙伴关系。因此,硬法规则是中欧双方通过合作参与绿色治理、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保证。真正实现中欧绿色金融合作关系的“善治”,不能仅靠宣示性、倡导性的软法规范,还必须搭配具有强制力、内容详尽全面的硬法规范,以求“硬法缺时有软法,软法弱时有硬法。”[16]

(三)“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的多边协议缺失

目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已经陆续展开,经贸金融合作成果也十分丰硕,但是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相关协议中并不存在专属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区域性多边协议,而中东欧国家既是欧盟本土绿色化发展的重点关注国家,也是中欧合作中的关键国家。从长远角度看,应通过协议文件加强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规范和约束合作中的各项活动,硬性的区域性多边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能最大限度地促使各缔约国履行相应义务。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分属东西不同文明,价值观认知和社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双方之间的对话关系不对称、合作基础不坚实。[17]按照国际法律制度建立的惯例,国际合作初期最常见的是软法规范,但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中的软法性规范十分缺乏,没有前置的软法试探,直接构建硬法规范难免导致法的“畸形”,这会影响双方协商签订相关区域性多边协议的进程。目前,中欧之间缺少绿色金融合作的硬法,關于多边协议类的硬法性规则谈判、缔结、生效的审批手续烦琐。这些因素导致中东欧国家会回避区域性多边协议的协商制定,要真正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维系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友好关系,探索发展双方关系的合作机制,区域性多边协议不可或缺。

三、展未来: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国际国内统筹推进

在软法研究者看来现代法律越来越成为“混合法”,即主要由硬法与软法两类法律规范构成,这种法律构造因为接纳了软法元素,故而比传统法律更加开放、包容、贴近实践、有效。[18]软法可以对硬法的运行进行填补、解释和细化,有针对性地瞄准现实问题,进而影响国家行动,产生外化可视的实际效果,并且可以为硬法的生成提供路径和素材。软法的目标并非仅局限于影响硬法,而是要塑造认知、诱发期待,寻觅具有潜力的未来硬法,其准立法性质预示软法将进入硬法发生质变,实现“软法的硬法化”。[19]中欧绿色金融合作持续推进必须与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进行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构建经济发展与政策体系协同的整体布局。[20]内外双重保护的法律制度更有利于中国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中发挥大国优势、占据主导地位、提升国际话语权。

(一)国内层面:构建完善的国内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绿色金融产业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尚不成熟,前期中央及地方出台了大量行政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规范文件属于促进型立法,其目的在于扶持发展新型产业。虽然,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业仍不发达,但已在逐步走向成熟,促进型立法应当让位于管理型立法和设范型立法,实现设范型立法、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21]

构建完善的国内金融法律体系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绿色金融法律。目前,只有深圳特区于2020年底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地方法规。2021年9月29日,湖州市起草的《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被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地方的绿色金融法规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国家层面应尽早出台有关于绿色金融的顶层立法,且该法律应属于设范型、管理型和促進型混合的立法。该部法律的整体架构和内容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围绕制度标准、产品服务、投资评估、信息纰漏、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

1.创新制定国内的绿色金融标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应当尽量保证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充分参考欧盟及其他地区的绿色金融标准。一方面,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完善参考欧盟的绿色金融标准,有利于实现绿色金融标准对接,增加中欧绿色合作的新机遇,推动中国经济的绿色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欧绿色产业互补优势,努力推动相关绿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向重点绿色产业流动,不但要加强中欧绿色金融合作,还要推动中欧之间在其他方面的绿色合作,如绿色技术、绿色贸易等,充分夯实双方绿色合作的基础。[7]

2.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发展态势最为良好的绿色金融产品是绿色信贷产品,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20—2021年度工作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绿色信贷规模在全球位居第一,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3.92万亿元,同比增长26.5%。在绿色金融发展态势良好的大环境下,创新现有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推广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同时健全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相关投资项目实现前端评估与后端管理相衔接,防范“洗绿”风险。

3.健全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一个完整的绿色金融市场激励机制应当是正向激励与逆向激励结合、声誉激励与经济激励并存的双向激励。在碳排放市场运行中,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与适当的处罚规则形成协同效应。[22]正向激励主要是各项绿色金融优惠措施。逆向激励发力点则在绿色金融市场的扩展层面。声誉激励是采取法律手段对参加绿色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荣誉进行确认,以激发其市场参与度[23],典型的例子是基于国际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的行业资源型准则——赤道原则,目前我国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只有兴业银行。经济激励是绿色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激励手段,充分利用行为经济学理论。健全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的同时,要配套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

4.加强绿色金融监管。一方面,明确绿色金融监管的相关机构。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是各司其职,但各自监管的封闭性与目前混合型金融产品格格不入,导致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破解环境风险、绿色金融管制存在的理论难题,关键要建立合作规制关系,共同分担规制责任。[24]构建绿色金融监管机构可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配套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各项经营规则进行细化完善,保障监管手段的顺利施行。与此同时,充分利用科技监管,形成与绿色技术、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监管模式,实现绿色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科技化、自动化和智能化。[25]

5.完善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是绿色金融法律的核心内容,有利于保障绿色金融法治建设、强化绿色金融责任意识。[26]我国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以刑事责任为主,民事责任为辅,但我国的绿色金融机构大多历经股份制改革,属于市场的民事主体,故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理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补充。[11]尤其要强化民事责任,依法保障绿色金融市场中各主体的私权。同时,注意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责任,统一绿色金融市场中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内容、形式、方式等,提高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信息披露程度。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不仅能满足相关方面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还能推动市场主体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11]

(二)国际层面:构建“软硬兼具”的国际协议

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硬法与软法凭其各自优势,在功能层面具有明显的互补关系。[27]现阶段,在国际秩序中软法的地位和作用属于次优选择,是在真正的法律缺位时对现状的一种不得已的认可,只有软法与硬法互相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国际秩序。[28]为满足绿色金融产品国际化的法律制度需求,缓解法治建设中自治与他治的矛盾,保障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顺利进行,应构建硬法软法混合的相关法律体系,逐渐实现在后续法律实施阶段的软硬混合,而“软硬兼施”也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属于法律参与全球治理的主基调。

1.制定中欧之间绿色金融合作的硬法。绿色金融法治中理想的软法和硬法关系是软法是硬法的现行法,对硬法作出解释,填补硬法的空白。[29]中欧绿色金融合作之间的法律框架尚不完整,存在大量有关绿色金融合作的软法,缺乏相关的硬法规范。目前,中欧绿色金融合作要对既存的软法予以及时清理,废除非法之法、过时之法,同时健全完善相应共同体良性运作所需之法,使其运作规范化、系统化[30],及时将成熟有效的软法规范上升为硬法,并进一步促进、推动新的软法形成和发展。同时,双方应当加强协商对话,建立多层定期合作机制,加快推进中欧之间绿色金融合作硬法规则的构建。在这场合作博弈中,中国要坚持底线思维,积极赢取主动地位,充分考虑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布局规律,中欧之间绿色金融合作协议的制定进程要有利于中国自身发展,营造对中国有利的绿色金融合作环境。

2.构建“软硬兼具”的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的区域性多边协议。为了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加快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的顺利开展,签订一部区域性多边协议尤为重要。要制定一部兼具“硬法”和“软法”双重属性的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多边协议。软法是一种柔和的缓解冲突的方式,其确立成本低,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制定,并且条文内容更易于变更,具有灵活高效的优点。软发性多边协议的制定可以快速弥补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中相关国际规范缺失的短板,推动硬法的构建,之后再协商建立硬法性的多边协议,为绿色金融合作活动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制约,建立软硬法混合的中国—中东欧绿色金融合作区域协议。这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维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平稳合作,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争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硬法性多边协议的构建进程,要与中欧之间相关硬法构建的进程同步进行,既要保证具体内容的顺畅衔接,又可以加快硬法性規范的制定进程。

3.实现法律实施阶段的软硬混合。软法硬法混合的法律条款是软法发挥影响力的关键因素,而软法真正发挥影响力是在后续的法律实施阶段,即执法和司法阶段。软硬法的混合并不局限于立法阶段中有意为之的混合,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事后的混合,即发生于法律实施过程中软法与传统硬法规范的融合。[31]国际法创制的路径本就存在立法和司法两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路径,相对于立法路径,司法路径对于中国更为有利[32],更有利于推动中欧绿色金融合作进程。在法律实施阶段,执法和司法机构可以将软法与硬法结合起来,把软法嵌入硬法框架中,以软法手段实现硬法内容。[33]在司法过程中,要注重ADR机制(兼具灵活性与便捷性特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通过ADR协定构建符合“一带一路”需求的以调解为主的ADR争端解决机制[34],并融入中欧绿色金融合作纠纷解决体系中。从本质上看,相比于其他解决机制,ADR机制具备政治性,能够更好地兼顾纠纷双方的诉求和利益,也不会对司法和政治解决模式造成干扰和冲击。[35]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扩大ADR的适用范围及环节,可以将其作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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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Wang haijing  Wang Yaping

(Law school,Wenzhou University,Zhejiang Wenzhou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Zhejiang,Wenzhou,325025)

Abstract:Abstract:China and Europe are leading the global green finance,both in the field of green finance has a solid foundation of cooperation,but also hidden in win-win cooperation with risk and crisis:both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changing world in one hundred from the political risk,also have a market recovery phase of the green service risk,there are central in the green standard difference is the choice of risk.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green finance in China is relatively simple,the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Europe is strong in declarative but weak in binding force,and the regional multilateral agreement is missing,which urgently requires legal guarantee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Implementation central Europe in the green,the depth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cooperation,not only build the perfect green financial legal system,but also need to negotiate the green financial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EU “hard law” and related regional multilateral agreement,Highlight the compulsory binding force of the agreement,so as to form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with“both soft and hard”,improve the closeness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hina-EU green finance cooperation.

Key words:China and Europe;One Belt and One Road;Green finance;Legal protection;Soft law

作者简介:王海晶,女,1984年生,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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