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农业农村局 欧繁恒
2007 年,沈丘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成立“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农业局局长任副主任,县直单位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委员,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分管农经工作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沈丘县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从原县农业局业务骨干中抽调20 名干部,经业务培训后聘请为仲裁员,聘请2 名知名律师为兼职仲裁员。22 个乡镇(办事处)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558 个行政村配备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重大纠纷不出县”。
为提高全县纠纷仲裁调解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和仲裁调解水平,县仲裁委建立相应学习制度,先后3次派专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学习。为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乡镇仲裁员和调解员短期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班,参训人员达500 人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出台以来,沈丘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和过路横标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学法、守法、依法维权。
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为保障仲裁工作质量,长效做好仲裁工作,沈丘县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制定五项规章制度:一是仲裁庭开庭纪律;二是仲裁程序细则;三是仲裁员工作制度;四是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五是责任追究制度。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仲裁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仲裁委对受理案件严格把关审核,严格庭前准备,庭审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裁决。坚持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先由乡镇纠纷调解庭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由县仲裁庭接受申请仲裁。受理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为审理案件提供事实证据。开庭审理中,按照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对能在庭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签字;对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
沈丘县仲裁委始终坚持“先庭外,后庭内;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根据各类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解决。仲裁案件时,既要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又要准确把握仲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能调解的,决不裁决。对于离县城较远,交通不便的案件当事人,仲裁委采取组织流动仲裁庭,到当事人所在村开庭,既方便群众,又宣传仲裁法律法规。
2007 年以来,沈丘县共受理全县农村土地纠纷268 起,裁决68 起,调解200 起。在裁决的68 起案件中,因主张保留土地承包权产生的纠纷14 起,土地经营权侵权的48 起,争夺亡故父母承包土地继承权纠纷3 起,外嫁女要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3 起。经法院强制执行3 起,当事人自动履行65 起。无错裁案件,受到社会的好评。2011 年沈丘县仲裁委被原农业部评为“全国先进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调解,为全县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提供可靠保障,为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随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土地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且类型复杂,增加了仲裁调解难度。二是懂法律、懂业务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且岗位不固定,制约办案速度。三是农村土地调解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裁决后的执行问题,相关部门配合不积极。
沈丘县仲裁委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内容,提高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认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沈丘县仲裁委做好仲裁员和乡镇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使调解仲裁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多种方式充实仲裁工作力量,提高仲裁队伍的整体素质。
沈丘县仲裁委切实加强司法部门工作协调,为仲裁案件的主动履行和最终执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