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城市业主维权行动于20世纪90年代逐渐兴起。绵阳A小区就住房补偿金而展开的一起集体维权活动,是该行动中的典型事件。A小区在从维权行动的酝酿、维权组织的产生,以及律师介入、法庭较量直到业主获得最终胜利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理性,从“要个说法”到“寻求公道”,再到尋求可动员的资源,将内部民主作为连接纽带,将利益驱动、组织能力、政治机会等关键因素组合运用得恰到好处。“业主”作为都市中产阶层,其权利意识与动员模式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当下的“国家—社会关系”。
关键词:业主维权;集体行动;国家—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4-0065-0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居民告别了原来传统的“分房时代”,住进了设施条件和管理模式更加现代化的小区。而随着中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更多的农村人口也选择在城镇购买住房,这导致现代化小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这些业主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小区业主维权事件层出不穷,“业主维权”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
本文通过对绵阳A小区①业主维权的案例进行探讨,分析了在都市集体行动尤其是在以老年人为主体的业主维权运动中维权行动是怎样组织起来的。
一、A小区的概况
A小区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整个小区大致可分为九栋,每栋有四个单元,住宅面积大约为39413.88平方米,住户大约有430多户。地理位置上邻近医院、小学与中学,小区住户大都为医院工作人员家庭以及高中教职工家庭居住,但由于青壮年平时大都在外上班,因此该小区的常住居民仍然是小孩和老年人。
A小区的相邻小区较多且密集,因此A小区中央的空地成为了几个小区居民的公共休闲场所,长期的交往使得邻里之间很熟悉,关系也比较和睦,这些都为集体行动的开展提供了一些前提条件。同时,由于A小区属于2008年汶川地震后最新修建的小区之一,年代比较久远,因此A小区未成立居委会和业委会。一旦遇到问题,小区业主会直接与物管、社区沟通,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这也为小区业主自发进行维权行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维权行动的酝酿
(一)维权行动产生的原因
A小区修建于2011年,在早批业主购房时,该小区还未修建完成,为了不影响售房活动的正常进行,承包商向早期业主承诺小区将在2012年12月底竣工,并且还立下书面凭证,若是不能按时完工,那么可以凭此凭证向其索取赔偿。A小区的正式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因此承包商需要向这些业主支付赔偿金,但由于当时小区未成立居委会和业委会,并且该承包商在住户心中具有一定的信誉,因此早期业主希望承包商主动履行承诺进行赔偿。由于竣工后承包商就失联了,因此业主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始了漫长的集体维权之路。
(二)维权组织的产生
2013年6月,在A小区竣工后,早期业主由于缺少相关的经验,也没有领头人员的组织和领导等,所以最终没有成立相应的维权组织,也没有把维权行动付之于实践。
2018年4月,小区住户之一的退休教师石老师终于打破了没有“牵头羊”这一僵局,自愿成为此次维权运动的领头者和组织者。他通过在小区大门口和各楼栋单元门口张贴告示、分发宣传单等方式,告知所有愿意参加并且符合追讨赔偿条件的业主于2018年4月20日在小区中央的锻炼区域集合。
集会当天石老师了解到参与维权的业主中老年人居多且部分文化水平有限,针对部分老年人知识水平不高以及没有空余时间等情况,石老师提出通过以签订委托书的方式,全权代表这部分业主参与本次维权行动。这一提议的实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最初部分业主认为提议存有私心,所以他们既不同意这一建议也不愿意就此退出本次维权行动。为了确保维权行动的顺利开展,石老师与其他核心人物决定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一对一的登门拜访进行解释和协调。
最后A小区的维权组织正式形成,最初的核心人士约5人,皆是老年人,外围有约60人参与。
三、维权行动的过程
(一)律师介入
2018年5月,张律师正式介入此次维权运动,根据业主所提供的情况,他向参与维权的业主提出,做好以法律进行本次维权活动的心理准备。
2018年6月,经过石老师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联系上了A房地产公司(修建A小区的开发商),并组成业主维权代表队出发去A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
2018年6月底,业主维权代表队到达A房地产公司并得到了一名经理的接待,经过双方交谈并且核实情况后,经理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并且联系了负责修建A小区的承包商。交流中承包商承认他的确欠有20多万的赔偿金并愿意支付这笔钱。在得到了承包商的承诺后,业主维权代表队返回小区统计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业主总人数。
(二)法庭上的较量
2018年6月底,在业主维权代表队返回小区后的一周后,石老师告知承包商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业主总人数,但该承包商却表示由于凭证上的日期已经过期,所以他不用再支付这笔赔偿金。得知这一情况后,张律师经过和对方律师的协商,向业主指出虽然赔偿金的追讨期已经过去,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承包商仍然需要支付这笔赔偿金。而由于承包商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赔偿金,所以业主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追回赔偿金。
同时,石老师也就此事向当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了咨询,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表示由于A小区的开发商并不在当地,所以即便是由A小区的开发商出面协商承包商与业主维权组织间的矛盾,也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所以为了稳妥,他们建议业主们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业主们组织了讨论会并投票通过将该承包商告上法庭,至此业主维权组织与承包商开始了法律较量。
2018年7月初,石老师在小区业主委员组织内通告追讨赔偿金一事已经正式启动了诉讼程序。并且通过相互推荐与自我举荐等方式,选出了小区业主维权组织的出庭代表。
2018年9月13日,绵阳市仲裁委通知双方代表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半准时出庭。
2018年9月14日,案件在绵阳市仲裁庭上午九点半正式开庭,A小区维权业主代表及相关房产商准时出席。
2018年9月15日,业主代表在小区业主维权组织内通知最后的审判结果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2018年11月16日,石老师接到了来自绵阳市仲裁委员会的审判结果,绵阳市仲裁委员会判决承包商向小区相关业主支付所有赔偿金。
承包商在接到这一审判结果后表示自己不会接受。张律师建议业主们继续上诉,并表示自己愿意继续担任他们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业主们经过商议于2018年12月10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关于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有关资料。
2019年1月24日,张律师通知石老师及其他维权业主,此案近期已经在绵阳市中级法院走完了相关程序,预期将在2019年2月底前结案。
2019年2月中旬,业主们收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绵阳市仲裁委员会判决结果的消息。
2019年4月,承包商终于同意向小区维权业主支付赔偿金。至此,A小区业主维权运动以维权业主获得最终胜利而宣告结束。
四、结果与讨论
在这场业主维权运动中,哪些因素影响了参与维权的业主们的行动选择?学界通常将维权行动视之为现代社会集体行动的一种,并提出了多种解释框架,诸如在梯利的“动员模型”中,利益驱动、组织能力、政治机会等都是影响和决定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业主”作为都市中产阶级,其权利意识与动员模式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当下的“国家—社会关系”。学界关心的问题是,集体行动背后体现的社会纽带是如何塑造的?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探讨了案例中业主们是如何被动员并加以组织,“怨恨”如何产生并逐渐积累;其次在动员之后,维权业主采取了何种策略;最后试图分析案例中业主维权的胜利,对研究我国中产阶层的连接纽带的意义是什么?
(一)“要个说法”与“寻求公道”
从表面上看,此次业主维权运动是起源于业主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了直接的损害。通过仔细观察和分析整个维权运动以及采访了解相关的维权业主后,若是仅仅把这场维权活动看作是因为经济受损而产生的集体行动未免有些过于草率,因为这些维权业主不仅要求得到应有的金钱赔偿,还要求得到法律上的公正对待。石老师说,“其实每家住户赔偿金的金额并不多,大家也并不是指望这些赔偿金過日子,这些业主之所以选择参与这次维权活动,大多都是咽不下心中的一口气,他们想要的是一个‘说法’、一个‘公道’”。对于这些老人而言,他们更关心的是承包商到底承不承认是他“理亏”、是他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石老师说,“最初在承包商承认了自己欠有赔偿金后,有部分维权业主就表示,若是承包商是因为自己的经济情况不好而未能履行承诺,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不要这笔钱”。由此可见,比起金钱,这些维权业主其实更关注的是自己的“公道”。而该承包商言而无信、一味逃避责任的态度,使老人们最后选择与承包商“斗争到底”。
无论是“要个说法”还是“寻求公道”,其实都是业主们内心深处道德准则的具体要求。老人们认为,诚信和公正是为人处世的第一准则。此维权运动中的承包商先是逃避履行自己的承诺,消失的无影无踪,让老人们感觉到了“背信感”,后在老人们几经波折联系上他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向这些业主道歉,而是选择以追诉期过期为由,再次拒绝承担这一责任,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让业主们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从而使这些业主下定决心以法律手段寻求公平,让承包商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寻求可动员的资源
参与业主维权组织的所有业主,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依法行事,因此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利选择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他们也表明自己不会惧怕斗争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反而会迎难而上,将维权进行到底。
从他们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行为与他们的成长经历密切相关。一些参与此次维权行动的老人曾经是教师、医生,因此,他们不仅了解维权的意义、理性分析自己的不足,还能通过制定详细的计划来弥补不足。他们坚信这场维权运动是正义的,所以一方面向其他未参加维权活动的业主宣传此次维权运动,希望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向社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求助,希望能得到帮助。
此次的维权行动也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保护自己。也就是说A小区此次维权行动的胜利也鼓励了其他合法维权活动的健康开展。
(三)内部民主作为连接纽带
在整个维权活动中,这一以老年人为主体的业主维权组织并没有刻意地回避地方政府,也没有像某些维权组织一样,利用“扯横幅”等方式将参与本组织的业主组织到当地政府门口、小区房产商公司门口及小区的售房大厅等地方“静坐示威”或“聚众闹事”,而是选择了咨询政府部门和专业律师,并且依据律师和政府部门的建议行事。并且A小区维权组织的领导者在整个维权活动中也没有出现“一言堂”,利用维权组织为个人私利服务等不利于维权行动开展的行为,而是通过诸如把维权业主组织到一起,召开讨论会、手机短信发布公告通知等方式,将维权过程中的大事小事告知所有的维权业主,与他们共同商量下一步的行动。例如,在就要不要将承包商告上法庭时,领导者们组织了讨论会,不仅用简单通俗的语言详细分析了“打官司”与“不打官司”的利弊,还通过现场投票等方式统计了所有业主的意愿,等所有维权业主投票表示同意,领导者们才开始准备“打官司”一事。也就是说,整个维权活动的每一个步骤所有维权业主都是知情并且同意的,这充分显示了维权组织内部的和谐和民主。
综上可以看出,维权业主的“怨恨”主要表现为某种道德评判,“怨恨”的性质又与业主所代表的中产阶层具有某种关联,因为这种“怨恨”并非简单的利益冲突抑或是某种“生存伦理”,而是出于违背契约精神的气愤与不满。在维权组织的领导者发挥着很大作用的同时,社会地位与精英经历成为业主维权过程最主要的资源,主动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维权是最直接的体现。最后,维权业主所形成的民主氛围与信息公开机制成为衔接业主的纽带,并构成了持续的“行动力”,这对思考我国当下业主维权、建立和谐环境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注释:
①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参考文献:
[1]张磊.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5(6).
[2]朱建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 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J].社会,2011(3).
[3]张紧跟,庄文嘉.非正式政治: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以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为例[J].社会学研究,2008(2).
[4]陈鹏.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的法权抗争——关于业主维权活动的一个分析框架[J].社会学研究,2010(1).
[5]施芸卿.机会空间的营造——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J].社会学研究,2007(2).
[6]邹树彬.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特点及其影响[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
[7]吴长青.英雄伦理与抗争行动的持续性——以鲁西农民抗争积极分子为例[J].社会,2013(5).
[8]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4(4).
[9]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站在中国的角度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5(1).
作者简介:冯文倩(1996—),女,汉族,四川遂宁人,单位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国家—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