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我国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2022-03-03 15:26黄静怡欧金栋
佛山陶瓷 2022年11期
关键词:景德镇知识产权陶瓷

黄静怡,欧金栋

(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333000)

1 前言

陶瓷产业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比如景德镇陶瓷就有1800年的历史,经受了时代的检验。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力度一直相对比较薄弱,陶瓷知识产权亦是如此。同时,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不断催生出新的知识产权维权问题,这些问题通常表现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维权成本比较高。正是因为这种维权困境,严重的打击了权利人的创作激情。当仿制品纷沓而至,所有的企业都热衷于模仿、伪造,不再致力于研发新的产品,那么,势必会影响整个陶瓷产业的发展。[1]景德镇作为千年瓷都,陶瓷创作者、生产者数以万计,因而这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全国人大代表于集华在专题调研中指出,目前景德镇瓷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独特性,普通法官很难理解它的独特性,需要行业内的人士去界定与评判[2]。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只有不断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促进他们的生存发展,从而激励权利人不断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因而归根究底,司法保护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到了空前未有的高度,但是目前我国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2 陶瓷知识产权侵权表现形式

陶瓷作品是集书法、绘画及雕塑于一身,正是由于陶瓷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以其涉及的知识产权也非常广泛,通常表现在:

2.1 著作权纠纷

在涉及陶瓷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占大多数,其中主要表现在模仿、复制名家名作,以提升自身名气;在仿制品上署原创者名字并进行销售,在任何产业中,仿造的成本都是非常低的,在陶瓷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一件陶瓷制品的产出需要经过作者从构思、制作加工、润色打磨等多个流程,其中的时间成本非常之高,是原创者的智力和劳动成果。例如: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德镇亿翔陶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永丰源案”),原告创作的“西湖牡丹系列花面”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陶瓷行业的经典之作,知名度享誉国内外,但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该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仿冒者发现仿制他人作品可以攫取他人利益,利润空间巨大的同时监管又不到位,侵权成本极低,那么仿制品就纷沓而至,这对整个陶瓷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2.2 专利权纠纷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权利人能够享受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随着陶瓷从业者法律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相关权利的申报登记数量也在逐渐增长,以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专利权保护。以景德镇为例,随着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的建设,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关于专利权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检索中以“陶瓷”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2021年就有151例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2.3 商标权纠纷

以景德镇为例,景德镇陶瓷通过上千年的发展早已形成了独有的地理标志产品,其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正所谓“树大招风”,因而有许多外地的陶瓷生产者盗用景德镇原产地名称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瓷器,比如“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这种“傍名牌”的方式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谋取非法利益。正因为“景德镇”标识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从而导致了“景德镇”标识的滥用,严重的影响景德镇陶瓷产业。

2.4 商业秘密纠纷

侵犯陶瓷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还有关于商业秘密的纠纷,由于陶瓷企业知识性员工流动频繁,有些员工会选择先在大型的陶瓷企业工作积累经验,而后选择自主创业,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涉嫌侵犯原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秘密,陶瓷作品有制坯、利坯、绘画、雕刻、施釉及烧成等制瓷工艺,其中涉及了非常多的商业秘密,可能涉及原生产企业的命脉,当这些商业秘密随着员工的流动而被泄露,对于原企业都是致命一击。

3 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要求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又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常常需要利益平衡。[3]在陶瓷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注重鼓励陶瓷作品的创新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陶瓷文化信息的传播。那么陶瓷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就起着关键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3.1 陶瓷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度大

在陶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也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那么就需要权利人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但是往往面临着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特征,其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形式特殊性、侵害行为高度技术性、侵害范围广泛性和侵害类型多样性等特征,[4]那么也就决定了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已经是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很难取证,对于自身所遭受的损害金额以及在侵害著作权、商标权过程中给权利人造成的声誉上的损害更是难以查明。比如:在上述的“永丰源案”中,被侵权产品西湖蓝产品系2016年G20峰会国宴用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智宇公司仅在网络上销售时间就长达三四年,但是在原告请求损失时却面临着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智宇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智宇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收益的问题。虽然永丰源公司主张依据智宇公司举证截图销售85件,拿货成本2800元,实际销售价格6780元,要求赔偿20万元,但是被告智宇公司的截图无法确认每一单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因而其所获收益无法确定,最终永丰源公司只能获得4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对于永丰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在江西省具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也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声誉因智宇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损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对于艺术瓷的真伪举证难度也比较大,有很多陶瓷生产者因为名人效应,冒充陶瓷名家的陶瓷作品,因而就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产品的真伪。对于已故陶瓷名家的陶瓷作品时,真伪的判断有极大地难度,有人主张通过陶瓷的绘画风格对作品的真伪进行判断,但是国内对于陶瓷绘画风格进行鉴定的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是非常少的。那么,对于艺术陶瓷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就主要依靠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就无法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这就凸显了陶瓷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的困境,不利于陶瓷司法保护的健康发展。

3.2 陶瓷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

为了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为创新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等一系列举措。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收效甚微,因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很难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需要法庭结合案情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但是法庭最终判定的数额往往会比较保守。比如在“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马可波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淘宝平台上的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有“马可波罗”商标的产品,多达8000余件,其中的价格在400到2600元不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原告的举证证明标准过高,从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就只能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最终的裁量权还是会因为法官的不同而不一。马可波罗公司最终获得12万元的赔偿,其中还包括了维权合理费用,这一结果难免会让公众觉得赔偿数额过于低,并不能够有效的遏制侵害陶瓷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旨在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解释发布已经一年有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陶瓷知识产权案件中引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非常少,因为需要原告证明被告具有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是这一举证责任对于原告来说未免有些强人所难,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形同虚设。

3.3 陶瓷知识产权刑事立案门槛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刑事立案门槛较高,从而导致威慑力不足。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其中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将原来的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追诉标准,但是通常又会因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司法移送方面缺乏衔接性,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对于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标准存在分歧,“导致该移送的没移送,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确移送,同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熟悉,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5],从而影响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即便有些案件能够立案,却出现了以罚代刑的情况。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检索中以“陶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总共有136份判决书,其中有99份判决书判决被告缓刑。虽然其中被判处缓刑是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但是当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绝大多数被处以缓刑,或者仅判处罚金,刑事追究不力时很难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产生威慑[6]。

4 完善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这种观念和认识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对一国的司法保护体制和司法运行效果影响深远[4]。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和政策对于指引知识产权法律正确适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保障立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陶瓷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在陶瓷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4]加强民事赔偿在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救济,贯彻落实惩罚性赔偿条款,确保权利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强化刑事打击层面的威慑作用,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不断强化刑事处罚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成本。同时,加强对陶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陶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陶瓷鉴定中的作用,解决在艺术瓷著作权方面举证难的问题。

5 结语

陶瓷制造业是中国许多地区的支柱性产业,对于景德镇地区来说是否能够充分保护陶瓷知识产权甚至决定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命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裁判权威,程序公正以及透明度高等制度优势,所以要把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面性理念贯穿在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和解决纠纷的全过程,不断贯彻落实司法保护的全面性理念。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要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利救济作用,努力实现陶瓷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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