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涛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219)
“一带一路”倡议包括“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倡议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两部分。截至2022年7月,中国已经同149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1]。2020年末,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3个国家设立境外企业超过1.1万家,涉及国民经济18个行业大类,当年实现直接投资225.4亿美元,同比增长20.6%,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4.7%[2]。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指出,要统筹考虑和谋划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共建“一带一路”,聚焦新发力点,塑造新结合点。鉴于此,优化中国对“一带一路”投资的便利化平台,在广度、深度、问题聚焦方面提升各类便利化平台的辐射效应显得尤为重要。各类有利于投资便利化的官方文件、政策指引性会议、合法的机构及相关会议与论坛皆是投资便利化服务平台。
“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共举办了两届,尤以第二届成果最为丰硕,辐射带动效应更加显著。2019年的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前后促成各类双边和多边合作等共283项,涉及合作倡议、多双边合作文件、多边合作平台、投资类项目清单、具体合作项目以及投融资安排六大类,这一揽子成果为“一带一路”倡议打造了更加健全的框架和可操作、可落地的实践路径。
1.以科技创新为重点的多双边合作文件。受益于该论坛,论坛前后签署了涉及不同领域的多双边合作文件,文件签署方包括具体国家和国际性的合作组织,并以先进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合作为特色。其相关领域涉及科技创新、信息通讯、交通运输、数字经济、可再生能源、共建研究中心等,如科技领域与老挝、保加利亚等多边的科技创新合作协定,与以色列签订的双边创新合作计划,与奥地利、日本、墨西哥、以色列、希腊、新西兰等相关部门签署的科技创新合作文件等。此外,关于融资便利化、税收协定、农业标准、生产安全等各类安排也更加具体。这些以科技创新和先进产业为发力点的合作文件,构建了“一带一路”区域先进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升级、产业标准国际化的迭代升级框架,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线。
2.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合作倡议和声明。与高质量对外投资营商环境紧密相关的,是《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签署国家共49个,包括我国在“一带一路”主要投资国和科技领域较为先进的国家等,这为中国科创类企业“走出去”,建设培育研发生产基地、发掘培养研发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涉及数据共享平台方面,如与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国家共建原产地电子联网;关于促进人才交流流动的措施方面,主要包括“一带一路”人员出入境便利化安排、实施政府奖学金项目和相关计划、开展涉及创新人才、智库人才等的创新交流项目;资金融通领域主要包括联合欧洲、日本等银行发行首支“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机制绿色债券、发展“一带一路”项下丝路主题债券等。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共享、人才流动与培养和资金融通的倡议与联合声明,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创造了更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信息共享平台。
自2020年以来,即使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全球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经济全球化趋势转向,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和多边文件的节奏依然向好。其中,与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等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与古巴签署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与阿根廷、厄瓜多尔、巴基斯坦等签订了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与中亚五国的深入合作。
1.谅解备忘录和合作规划的合作内容指向更加明确。在与阿根廷签订的相关谅解备忘录中,指出双方将在“五通”和第三方市场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几内亚比绍未来会在基建、渔业、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探寻合作机会。中国与圣普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中,除了在传统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贸领域外,还指出了文化和培训领域。在中国与古巴签署的合作规划中,更具体地明确了重点合作内容和合作项目,并提出了时间表、路线图。
2.多样化的双边战略伙伴关系声明。中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签署了未来五年两国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以及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航天、科技创新与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中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包括启动中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推动以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为重点的多领域投资合作,包括电子商务、金融、通信以及农业和渔业等领域。中国和塞浦路斯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指出双方具体城市的合作,包括福州市与尼科西亚市,广州市、渭南市与利马索市,西安市与帕福斯市,宁波市与拉纳卡市。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再一次强化了将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工程的目标。
3.中国和中亚五国致力于基建和科创领域的合作。2022年6月通过的《关于深化“中国+中亚五国”互联互通合作的倡议》涉及铁路运输设施现代化升级建设等规划,包括扩大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铁路运输领域的投资合作,以及国际公路运输、航班恢复、人员往来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和机制。同期,“中国+中亚五国”外长会晤联合声明表明了对电子商务、商品流通网络、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粮食安全等的投资合作意向,重点指出了IT产业园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
2022年2月中央召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后,江西、河北、湖北、甘肃、江苏、上海等省和直辖市也分别召开相关小组会议,明确了未来各自在“一带一路”深化与推进工作中的重点方向。江西致力于支持龙头企业“走出去”,推进中医药“走出去”,支持海外中医药中心建设,深化在海外园区和海外仓领域的合作;河北指出持续深化海洋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海洋旅游、中医药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注重防范境外投资的风险,强化事前调研与预判,推进双向投资;湖北强调以RCEP为契机,推动双向投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企业,防范跨国跨境腐败风险,保障境外项目、资产和人员的安全;甘肃则以敦煌文博会为载体,在推广敦煌艺术、建筑、医学等研究基础上,重点提升教育、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江苏将继续大力推动丝路电商发展,加快完善海外仓布局,提升境外合作园区特色与精细化水平,包括中阿产能合作示范园、柬埔寨西港特区建设等,进一步规范海外企业经营行为;上海将不断提升国际化规则与标准的水平,落实好RCEP各项规则,发挥“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高标准、精细化的全方位服务,打造兼具专业与功能的平台,以发挥战略性和引领性的作用。
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各类产业、工业和经贸合作园区,并带动一批中方企业和东道国本地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涉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研发、营销、技术服务等。
1.农业畜牧业方面。已形成一批示范园区,坦桑尼亚的(江苏)新阳嘎农工贸现代产业园,作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已初步形成依托中国农科院的现代农业技术、科学的棉花种植方式、中国先进的棉纺产品生产技术的产业链条。莫桑比克的中国农业技术示范中心作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总投资逾4亿元,涉及粮食加工、种子繁育、畜牧养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研发、操作和农机维修技术的培训服务等。
2.工业园区方面。文莱的大摩拉岛境外经贸合作区以石化项目为核心,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石油化工产业园区,并涉及信息、物流、码头等行业,项目两期建设共耗资约120亿元,由中资企业和文莱财政部共同成立的主权基金承担。位于墨西哥的北美华富山工业园是浙江省级经贸合作区,历时三年的建设,于2018年开始招商,中国国内16家制造业企业已在该园区投资,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电子电器、信息技术、机械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带动中国对墨西哥直接投资超4亿美元。中白工业园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州,园区为综合类工业园区,在医药、通信、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等制造业以及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实行50年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将其打造为绿色环保的“一带一路”沿线典范园区。
3.综合类经贸合作区和经济特区(开发区)领域。肯尼亚珠江经济特区是由中方和肯尼亚方的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建设与管理,聚焦于工业制造、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商贸服务四大领域,注重产学研一体化,吸引中高端人才。特区将进行共三期的开发,投资总额约20亿美元。企业在增值税、印花税、股息预提税等享受豁免权,在利润汇回方面便利度高,未来将带动一大批各行业的中方企业投资入驻。中法夏斗湖经贸合作区是我国在发达国家投资建设的高水准综合园区,自2012年投资建设以来,以高科技为特色,重点领域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高端机械设备制造、电信运营服务业及高端教育领域(中法国际大学城),其经济效应既可以辐射欧洲,也可以延伸至非洲。此园区不仅实行税收优惠,还包括国家、省、区级别的各类补贴政策。
中国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过程中,不仅是走出国门、融入当地,联合当地企业共同研发,还联合投资东道国全面提升本土创新能力,链接提升行业生产体系,培育高素养的技术人才和员工。2019年6月,X70汽车在马来西亚本土工厂生产下线,标志着马来西亚汽车行业进入智联网时代。随之,宝腾、吉利投资的亿咖通科技和马来通信运营商ALTEL签约成立合资公司,打造马来西亚车联网服务运营商。吉利集团从最初的投资、整车出口,到打造投资马来西亚本土的合资生产基地,从产品科技研发体系、质量管理、服务运营网络等多方面协同资源,助力马来西亚汽车产业升级。目前,吉利集团已在瑞典、英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等地投资,并不断加大创新研发投资力度。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埃及积极打造移动智慧教室,融合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技术,探索数字教育创新模式。2020年3月,在中国互联网企业支持下,在线教育平台Edmodo入选埃及教育部国家K12教育体制的指定远程学习平台,推广至全国2200多万学生和100多万教师[3]。
新冠疫情的暴发是近3年来投资规模急剧下滑的直接推手,全球外资规模在2020年相较2019年下滑超过35%[4]。随着工业标准化程度的提升以及数字技术带来的外部交易成本的下降,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体系开始从股权投资转向外包和契约化安排等外部市场,由此引发了贸易对投资的替代。在新冠疫情暴发前的2005-2019年期间,全球加工制造和维护修理服务贸易额分别从634.68亿美元和326.93亿美元上升到了1258.36亿美元和1081.40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交易额也从1705.23亿美元提升到了4240.90亿美元[4]。但是,据《202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亚洲是唯一的对外直接投资正增长的地区,增幅约7%。相比之下,流向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非洲的对外直接投资分别下降约80%、40%、45%和16%[5]。
当前经济逆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发达国家曾经追求区域经济的发展合作与跨国公司生产网络效率最优的动机已日趋模糊。逆全球化正呈现出新的特征,并影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进程。以部分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经济团体基于自身的危机感,重新整合国际经济资源,通过各类区域化经济合作协议或框架重新布局其与亚洲、非洲、大洋洲等区域国家的生产和服务网络,包括各类显性、隐性的排他性合作条款和非排他性条款。“印太经济框架”于2022年5月23日启动,囊括了该区域的14个国家,包括10个亚洲国家,其中,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文莱这8个国家也是“一带一路”的成员国,且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老挝、马来西亚6国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排名前15位的国家。2020年,在中国对外并购中,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位列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购金额的前5位。“印太经济框架”内容涉及数字经济、供应链、脱碳和清洁能源、劳工和环境标准、税收与反腐等领域的经贸合作和制度安排。该框架未来将对供应链中关键材料和中间品、技术、设计半导体等产品规则领域产生影响。但就目前而言,“印太经济框架”缺乏具体的落实细则,且成员国中东南亚国家对中国在经贸领域的依赖度要远高于美国。
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币值较不稳定,也出现短期内币值波动较大的情况,如2016年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阿塞拜疆、东帝汶等,这对在当地投资的企业收益造成较大的不确定性。汇率的波动可由政治风险、战争风险、通胀风险、金融泡沫、短时间内经济不景气的积压爆发、汇率机制僵化、财政巨额赤字、经常账户巨额赤字、外资短期大规模撤离等各类因素(或叠加)造成。可见,汇率是直观结果,造成其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可以长期跟踪分析并预警的。随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存量不断增加,企业对汇率风险预警的诉求也不断提高。其中,外债比例越来越成为汇率短期波动的一个诱因。尤其在新兴市场国家,若金融制度相对开放,其外债程度高,更加容易放生资本外逃,且新兴国家外汇储备有限,其汇率抗压性较弱。对于汇率制度相对固定的地区,若国家外汇储备不足,加之外国游资的冲击,一旦货币管理当局宣布恢复浮动,将会给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进一步加剧汇率风险。此外,一些国家经常账户赤字严重,是国际贸易的需求依赖方,难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容易成为国际投资资本的狙击目标,并由此导致突发的汇率短期剧烈波动,给企业经营和利润汇回带来较大的风险。
从2013年到2020年底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对外投资发生投资风险共计80余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29起,占比36.25%,涉及金额将近8200亿美元[6]。海外投资企业信息获取不充分,是投资风险的主要诱因。对外投资信息平台的建立是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需事先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这其中,对投资东道国整体经济概况、政治局势、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裁定程序、投资涉及产业的技术水平、相关产业链的现状、主要竞争者的市场占有情况、合作方的经营概况、当地的人文概况、以往投资的失败与成功案例等都是决定投资成功与否的要素。对于经济概况、投资环境、商机项目、商会等宏观信息,可以通过投资东道国的官网、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中国商务部、“一带一路”官网等渠道获得。另一部分更加具体的信息,可从官方或非官方的智库中获得,这些智库往往以中国本土智库为主。前者获得信息过于笼统,后者信息虽然针对性增强,但也是出于资料搜索和调查研究获得的二手资料,对于企业海外投资这种微观企业行为,并不能完全满足其对投资所在地的营运风险、营运要求等具体诉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政治稳定性、法律体系、外商投资管理条例等方面参差不齐,且较多国家相应的外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法律体系接轨程度较低,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也相距甚远。近些年来,我国重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明确规定了“所有由投资引起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解决”[7]。但是框架性的内容居多,并未涉及具体的一揽子争端解决方案。ISDS仲裁模式赋予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仲裁员的权力,但该协议既不明确规定备选仲裁员的资质也不明确仲裁员回避事由[8]。中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遭遇经济纠纷案件时,涉事企业难以事前合理预计纠纷处理难度和难点,事中的可控性低,处理结果的随机性较大。这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且很多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案件解决周期较长。对于不同的国家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市场规范程度、宗教信仰、文化习俗等差异较大,制定一揽子切实可行的仲裁机制或模式,难度较大。中国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以央企为主,对服务业投资以民企为主,不同的投资主体、规模和投资所属行业面临的经济纠纷问题差异较大,使得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相应的仲裁规范面临诸多难点。
基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特点,从不同国家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特征出发,加快高质量双边和多边的经贸投资协定升级或签订步伐。
1.拓展投资空间和确保投资安全并重。对于营商环境较佳和稳定的国家和地区,且我国对其投资增长稳定、投资行业领域相对较多的情形下,尝试签订投资行业准入的“负面清单”,拓宽投资准入领域,扩大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合作空间;积极拓展在政府层面、高端科研机构层面的高科技领域投资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以形成辐射周边区域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在营商环境有一定风险但不断优化的国家和地区,在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下签订确保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利润汇回、再投资的自由性方面保障条款,确保条款的操作性强。对于营商环境较差,且往往以大型基建为主要对外投资领域的国家和地区,可以签订高规格的资产、资金等保障性条款。在企业对外投资的规范性方面,要在协定类的内容中不断强化,与国际化的反腐相挂钩。目前中国国内各省、直辖市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中,将企业海外经营规范纳入重点推进工作领域,未来要实现国内政策与国际协定联合联通,共同打造“一带一路”规范化企业营商环境,并期待可以形成更加具体的条目、条款,审核方式、审核流程,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从各国各地区法规法条角度加以落实,以便促成区域化的精细化联通与合作。
2.注重搭建高规格的产业联动平台。在投融资领域,继续提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功能和影响力,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组成相对稳固的对外投资“银团”,不断增加对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受益方,在降低中方、亚投行方的资金风险的同时,也可在合作中摸索出各类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及合作契机。在专项的产业基金层面,加大与投资东道国在产业基金领域的合作,既可针对具体的国际投资项目,也可以是针对未来可能合作方向的某一产业,如绿色低碳领域和数字经济等领域,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各类金融机构、并积极囊括有丰富国际风险投资经验的风投机构,不限于“一带一路”成员国和地区,形成开放式的合作态势。在基础研发和应用人才培育方面,不断提升高尖端教育和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平台。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签订具体的涉及跨国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协议,对标CPTPP,链接RCEP,在科技水平发展相对较高的区域内,构建知识产权合作网络,以促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高科技领域的国际投资合作。
政府应从拓展海外商会组织、汇率风险预警信息数据平台、海外园区运营网络三方面入手,积极搭建跨国投资信息网络平台。
1.政府支持和参与,并积极拓展海外商会组织。该商会组织不仅限于东道国的国别商会组织,还可联络在投资东道国各主要城市的中国投资企业(投资者)、当地华人网络,以期形成当地主要城市的商会组织,定期举办商会联络交流活动,成立商会项下的各类盈利或非盈利机构,并可在中国注册相应的实体,得到中国官方的资质认可和监管,提供海外咨询服务。除了在地域方面的拓展,还要注重精细化管理。针对不同行业,成立相应的行业商会,如果成立商会较难,则可以定期举办规格较高的企业论坛,将各类企业论坛挂靠于商会或其他单独机构项下,并在国内积极宣传,链接国内企业,并得到官方认定和监管。
2.建立会员制的汇率风险预警信息数据平台。在构建汇率风险指标方面,注重投资东道国的汇率制度、近半年的汇率波幅、近一年的外债比例、经常账户逆差状况等。组织行内专家持续跟踪评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投资国的汇率风险级别,动态更新评估数据及结果,详尽介绍评估指标,使会员投资者得到更多关联信息,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3.建立成熟的海外园区运营网络。海外大型园区、交通港口设施等大型基建项目建成后的营运问题关系到成本回收和利润,需要非常谨慎。在中国国内,往往建设和经营是分离的,建设集团的营运管理经验并不十分充足。在对外投资中,应联合当地和其他外资企业,组建国际化和本土化兼具的营运机构。从长期来看,为了促进海外园区投资带动作用,加强经济辐射效应,可与当地政府、企业、员工、居民、其他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运营社会网络,实现中外双方长期共赢的局面,并为今后的项目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从而形成良好的口碑。
相较于中东、非洲、美欧,亚洲一直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土,尤其是东南亚国家。无论是在中国对外跨国并购、绿地投资方面,亦或是投资存量、投资流量和投资增长方面,东南亚国家都是增长点。不仅是中国,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将该区域归入其新型的亚太战略中。尤其是近期,“印太经济框架”凸显出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对冲的内容,并呈现出竞争的趋势。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经验不足,在中短期内集中一批企业投资亚洲部分国家,是不现实的。相较之,中国拥有绝对的规模优势和建设经验。即使“印太经济框架”在高科技领域给予一些国家支持,引导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更多的将产业链剥离中国,转向其目标国家和地区,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成本原因和疫情影响是全球高科技产业链重新布局的主要因素。因此,坚定“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战略,积极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布局亚洲产业链,为民营企业在企业安全、税收优惠、人员往来、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与亚洲高竞争力的国家尽可能的开展战略式合作。
国际投资涉及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双边和多边经贸投资协议或框架中。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经济、文化、法律法规等地缘性因素差异较大,短期内建立总的仲裁规则并适用于绝大多数国家,并不现实,建议分三个阶段来逐步推进:一是未来在签订双边或多边经贸投资合作文件中,将纠纷解决仲裁规则内容视为重点内容之一,展开更深入的合作讨论,并商议更加具体的规则,兼顾投资方和东道国的利益;而对于已经签订的协定,尤其是较早时期的文件要回顾查看,结合企业在当地投资遇到的纠纷解决难题等,签署关于纠纷解决仲裁规则附加文件。二是举办一系列“一带一路”关于国际投资等纠纷解决仲裁机制专题研讨会,邀请各国国际投资法资深专家,参照已有的欧美国际仲裁体系,对接CPTPP、RCEP等仲裁机制,逐步摸索出适合该区域的仲裁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涉外投资纠纷案件较集中的领域和在投资东道国涉及纠纷案件时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并深入了解投资东道国具体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积极举办不同区域国家的研讨会议,搜集征集意见和建议。三是分别和东南亚、东北亚、欧洲、中东不同区域国家进行仲裁机制合作框架的搭建,在已有的各类研讨、商讨基础上,升级“一带一路”的经济价值和国家经贸规则价值。即使是在不同的区域经贸协定重合区域内,也要制定双赢的、高标准的仲裁机制细则,规范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考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诉求,形成规范化的高标准仲裁体系。
高质量投资意味着中国企业要与投资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融入当地生态圈,在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传播中国企业的正能量,使其加深对中国企业的认知。这不仅有利于中资或合资企业的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同时能够不断地发掘商机,与本土更多企业建立经济往来,拓宽生产、营销网络,延伸生产链,拓宽供应链,打造中国产品品牌,以海外市场培育中国跨国公司。基于此,“民心相通”的建设尤为重要。未来,在具体的企业、投资项目、产品等方面,打造针对性更强的宣传活动,让各国人民了解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国产品的文化根基、开发项目的溢出,吸引当地投资者、人才融入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使得“民心相通”有更多具体的载体;另一方面,“民心相通”建设为中国文化传播领域的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商机,促进文化传媒等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在影视、文化等领域成立独资和合资公司,打造跨国文化影视经典作品。此外,基于“一带一路”的总体倡议,针对新冠疫情的援助性投资仍需增加,这不仅可以帮助医疗水平较差的东道国尽快遏制疫情的大规模暴发和扩散,提升当地医疗水平,培养医疗团队,同时也可以促进扩大未来对外直接投资相关领域的潜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