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会激励企业捐赠吗?

2022-03-02 23:46霍远任晴晴陈师雯
新疆农垦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有股所有制代理

○霍远 任晴晴 陈师雯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一、引言

中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自古以来,洪水、干旱、虫灾和地震等种种灾害就不断发生,进入近代更是有增无减。在自然灾害面前中国凭借着中华儿女的团结一致以及各路人士的慷慨捐赠渡过了一次次的难关。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日渐融为一体,企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甚至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企业捐赠也自然而然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20 年,中国上市公司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斗争中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积极援助疫区。至此把企业捐赠推上了一个新的热度,引发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企业捐赠是企业的一项财务决策,受到企业产权性质及股权结构的影响[1]。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热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在国企中引入非国有股东进而优化国企的公司治理。那么,在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非国有资本的加入会不会对企业的捐赠产生影响?通过混改,国企一方面因国有股东的退出降低国企的资源效应,增加国企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而使企业捐赠水平下降;另一方面因非国有股东的加入使得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形成股权制衡来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进而增加企业捐赠水平。鉴于此,本文在国企进行大力改制的大背景下,使用2003-2019 年手工收集的国企混改数据来探究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1)国企混改过程中,股权深入度、控制权转移以及股权制衡性可以显著增加企业的捐赠水平,而股权多样性对企业捐赠的影响不显著。(2)通过融资约束以及第二类代理成本的机制检验发现,国企混改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来影响企业捐赠水平。(3)拓展性分析发现,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捐赠的提升作用比垄断性行业更强;相比于央企,地方性国企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更显著。(4)进一步地探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国企混改通过提高企业捐赠水平进而提升公司价值。

本文可能的贡献有:其一,拓宽了企业捐赠的研究视角。已有文献多从治理结构、财务绩效、行业特征、政治关联等静态结构研究企业捐赠,鲜有文献探究当企业产权性质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对企业捐赠产生何种影响,而本文则以国企混改这一产权性质和股权结构发生动态变化的事件来研究企业捐赠;其二,丰富了国企混改的相关研究。学者们对国企混改进行了大量探索,但尚未涉及国企混改是否会对企业捐赠产生影响;其三,本文可从理论层面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提供证据。关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有正负向两种说法,本文从国企混改的治理效应出发,证明国企混改可以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来增加企业捐赠水平,进而提升国企价值。上述结果一方面可以明确国企混改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可为继续推行国企混改提供理论支持。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我国国企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司空见惯。一方面,国有大股东对于国有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作用,会为国企带来更多的资源。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国企承担着一些政治任务,如促进就业等。当这些政治目标与企业盈利目标不一致时,国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会产生代理冲突。国企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远超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当国有大股东受到政府干预而执行一些决策时,即使这些决策不是为了获取私利但有时候仍然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这些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较低,因此很难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国有股“一股独大”也容易导致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掏空行为。

为了避免一股独大或股权过于集中,国企吸引一些非国有股东加入来平衡股权结构,即进行混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以及其他民间资本通过交叉持股并相互融合形成的,是实现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途径。该决定标志着我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开始。国企进行混改有利于各资本融合与优势互补,混改后国企将更具有活力及市场竞争力。2017 年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进一步推动国企改革,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尽快打造出具有强势国际竞争力的一批优秀大型国企。毫无疑问,这是对我国国企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明确方向。2018 年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召开,会上提出在新环境和新时代背景下,要把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放到战略高度对待,同时强调“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和要求真正落实,而且要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任务之一就是凸显且贯彻执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更深刻的要求,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体制,进一步加深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设工作。以上的一系列政策使得国企混改愈发重要,国企混改政策效果的研究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捐赠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微观视角,企业捐赠帮助公司提高声誉、树立品牌形象[2],进而提高公司绩效和价值[3]。基于宏观视角,企业捐赠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帮助政府承担公共支出、缓解社会矛盾。但也有一些研究发现企业捐赠对公司绩效和价值没有影响[4];甚至还有学者发现企业捐赠会对公司绩效和价值产生负面影响[5]。目前关于企业捐赠的研究趋于完善,但现有文献都是以企业产权性质和股权结构不变为前提进行的,鲜有文献探究当企业产权性质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对企业捐赠产生何种影响,而国企混改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研究背景。

近年来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改革以来,为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大批国企进行混改,引入非国有股东,使得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达到股权制衡,进而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活力。学者们也关于国企混改的经济后果进行了大量探索,但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如陈林和唐杨柳[6]发现国企混改能够降低国企政策性负担,提高国企创新能力[7],提高企业经济效益[8],对企业各要素生产率有提高作用[9]。也有一些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如马连福等[10]认为国企混改使得国企预算软约束问题更加严重、降低国企的经营绩效。总体而言,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国企混改对公司决策、运营效率以及公司业绩的影响,还未有学者研究过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

那么,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非国有资本的加入会不会影响企业的捐赠水平?本文预测国企混改将通过融资约束以及第二类代理成本影响企业捐赠水平。(1)融资约束渠道: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企的融资约束会增加进而减少企业捐赠。这是因为在进行混改之前,国企因其天然属性使得国企和政府有着亲密关系,政府为国企提供政策和资金方面的便利,使得国企相比于其他性质的企业面临较小的融资约束甚至有些国企没有融资约束。但在国企混改的过程中,随着非国有资本的加入,国有股减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其带来的资源效应[6],使得国企的融资约束增加[11],因而国企混改后国企的捐赠水平会下降。(2)第二类代理成本渠道:国企进行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会减少第二类代理冲突优化公司治理进而提高捐赠水平。这是因为国企在进行混改之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有动机要求支付更多的现金股利用于个人消费、将公司的现金用于投资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捐赠则要求公司将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给公司外部的人,这对于大股东“掏空”中小股东的行为而言是不利的[1]。因此大股东会对捐赠持反对态度[12]。而在国企混改的过程中,随着非国有股东的加入,国有股逐渐减少,非国有股逐渐增加,可以有效缓解国企“一股独大”现象,非国有股东也有了话语权,这使得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形成股权制衡[8],非国有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追求利益的动机,会有强烈的动力去监督国有股东[11],降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掏空”行为,减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优化国企的公司治理[13],进而增加企业的捐赠水平。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如下竞争性假设:

假设Ha:国企混改降低企业捐赠水平。

假设Hb:国企混改提高企业捐赠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2003 年,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企间的交叉持股现象开始普遍,更为重要的是2003年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性质等信息披露才不断完善,也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来源。因此,本文选取2003 年为起始年,以2003-2019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剔除了ST、金融保险和数据缺失的公司,国企混改的数据来源于手工收集,其他数据主要来自CSMAR。统计软件为Stata16。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的样本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

(二)模型设计

为检验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本文参考杨兴全和尹兴强[11]的研究设计,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1):

其中,Donation表示企业捐赠,mix、mixra、ZY、mixbalance是衡量国企混改的指标,为了降低内生性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都滞后一期。其中,关注系数α1~α4的符号,若其为负,则验证了假设Ha,反之,则验证了假设Hb。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捐赠(Donation)

借鉴胡珺等[14]的研究,本文以公司捐赠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再乘以1 000 来表示企业捐赠。除以营业收入是为了消除规模效应,而扩大1 000 倍是为了消除数级差。

2.解释变量

参考已有研究[11],本文通过手工收集国企混改的相关数据。数据来源主要是国企财报年报、各大金融机构官方网站以及CSMAR数据库的国有企业关于前十大股东的相关数据。并对国企股东的比例、性质等进行分析,假如股东本来就是上市公司,则要找出它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分析结果,将国有企业前十大股东分为国有股东、民营股东、自然人或家庭股东、机构投资者、外资股东和集体股东六个类别。以此为基础,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其中,用股权多样性(mix)来反映量变指标,并以此衡量前十大股东股权性质的类别。通常而言,股东股权性质越多样,相应的企业改革的程度也更大。衡量质变的指标有:(1)股权深入度(mixra),根据前十大股东性质及持股比例加总得到的非国有股持股比例总和。(2)控制权转移(ZY),参考已有研究[11]定义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改变或实际控制人性质改变。(3)股权制衡性(mixbalance),参考杨兴全等[13]等研究,股权制衡性等于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减去国有股东持股比例。

3.控制变量

参考已有的相关研究,本文还控制了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企业上市年龄(Age)、经营现金流(Cf)、净资产收益率(Roe)、现金持有(Cash)、公司成长性(Crow)、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JR)、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比例(I)、行业Industry 和年度Year 等因素的潜在影响。

(四)描述性统计

由表1 可知,企业捐赠(Donation)的均值是0.350,最小值是0,中位数是0.07,最大值是5.02,说明样本公司在捐赠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衡量国企混改程度的指标来看,股权多样性(mix)均值为3.270,说明国有企业平均拥有三种类型的非国有股东,我国国企持股股东的种类存在多样性。股权深入度(mixra)均值为17.27,最大值为76.92,最小值为0.47,说明在国家的号召之下,大部分国企都进行了混改,引进了非国有股东,但不同企业引入的非国有资本占比不同。控制权转移(ZY)的均值是0.26,表明有26%的国有企业在混改中发生了控制权转移。股权制衡性(mixbalance)均值是-17.26,说明大部分国企混改后还是国有股权占比大。上述结果表明,我国国企混改程度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表1 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回归结果及分析

表2 报告了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影响的基本回归结果。由表2 可知,代表国企混改量变的指标:股权多样性(mix)的系数虽然为负,但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国企混改中的混合股权的多样性(mix)不会对其企业捐赠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代表国企混改质变的指标:股权深入度(mixr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捐赠水平随着非国有资本持股比例的上升而升高,控制权转移(ZY)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国企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后,企业会增加捐赠支出。股权制衡性(mixbalance)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非国有资本的制衡性会提高企业捐赠水平。支持了假说Hb。

表2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捐赠

股权多样性仅能表示国企混改的量变,即是否引入了非国有股东,与其是否发生作用无关。因而股权多样性对企业捐赠的影响不显著;而表示国企混改发生质变的三个指标可以衡量非国有股东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即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进行股权制衡从而优化国企公司治理。因此,衡量国企混改发生质变的三个指标可以影响企业捐赠。进一步地说明国企混改不是简单地引入非国有股东,更重要的是设计好引入股东的类型和数量,这样才能使非国有股东发挥真正的效果,国企混改才能真正发挥成效。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证实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以下检验:(1)进行聚类处理。为解决自相关问题,在公司层面进行了聚类处理并回归。(2)替换捐赠的衡量方式。为避免变量衡量方式不同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本文参照李雪等[15]研究,以公司捐赠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再乘以1 000来表示企业捐赠。(3)变换样本。为了排除股权分置改革对国企捐赠产生的影响,本文参考杨兴全和尹兴强[11]的做法,删除了2005-2007年间的样本,重新进行回归;另外建立股权分置改革的虚拟变量。当样本处于2008-2015 年时,令虚拟变量为1,当样本处于2003-2014 年时,令虚拟变量为0,并重新进行回归。(4)删除样本。当发生地震时,企业捐赠会超出常规性支出。为了消除大地震对本文研究的干扰,删除了2008 年(汶川)、2010 年(玉树)和2013 年(雅安)的样本重新进行回归。(5)选择性误差。为避免采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性质数据来构建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标可能导致的选择性误差,删除了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小于50%的样本重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均与基本回归结果一致,也说明了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

五、机制检验与拓展性分析

(一)机制检验

在国企混改的过程中,一方面因国有股的减少降低国企的资源效应使国企面临融资约束问题而降低企业捐赠能力;另一方面因非国有资本的进入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形成股权制衡减少第二类代理冲突来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进而增加企业捐赠动机。为了验证究竟是哪一条路径影响了混改企业的捐赠,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16]提出的中介检验方法,构建模型(2)和(3)进行回归。

参照KAPLAN 和ZINGALES[17]的方法构建KZ指数来衡量融资约束。KZ 指数越大表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大。借鉴王垒等[18]的研究,用应收账款与总资产的比值来代表第二类代理成本。该值越大表示第二类代理成本越高。模型(2)表示国企混改对融资约束或者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影响,模型(3)代表的是国企混改后融资约束和第二类代理成本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模型中其余控制变量定义与前文保持一致。

参照温忠麟和叶宝娟[16]提出的中介检验方法,本文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检验:首先对模型(1)进行回归,在α1~α4显著的前提下,再对模型(2)和(3)进行检验,若β1~β4和δ5均显著,表明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确实有部分是通过融资约束或者代理成本实现的。

1.融资约束

如表3所示,第一步为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第二步为国企混改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第三步为国企混改不同衡量方式下融资约束对企业捐赠的影响。由表3可知,国企混改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在非国有股东加入后国企混改的股权多样性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当国有股与非国有股仅是简单融合时非国有股并未发挥作用,国有股仍有较大话语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企业仍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和资金方面的便利,因此,国企混改仅发生量变时并不会对企业融资约束产生影响。而国企混改质变指标对融资约束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国企混改会增加企业的融资约束,此时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相互融合、制衡,非国有资本发挥其作用,国有股减少使得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关系带来的资源效应,使得国企的融资约束增加。加入了融资约束后其对企业捐赠的影响均不显著,初步说明国企混改并未通过融资约束来影响企业捐赠水平。用sobel进行进一步检验,发现sobelZ 值不显著,表明国企混改并未通过融资约束来影响企业捐赠水平。

表3 基于融资约束的机制检验结果

2.第二类代理成本

如表4所示,第一步为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第二步为国企混改对融资约束的影响,第三步为国企混改不同衡量方式下融资约束对企业捐赠的影响。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非国有股东加入后国企混改的股权多样性对企业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影响不显著,且用sobel 进行进一步检验,发现sobel Z 值也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当国有股与非国有股仅是简单融合时非国有股并未发挥作用,国有股仍有较大话语权,非国有股东并未起到制衡作用,因此国企混改仅发生量变时并不会对企业第二类代理成本产生影响。而国企混改质变指标对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国企混改会降低企业的第二类代理成本。此时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相互融合、制衡,非国有资本发挥其作用使得国企的第二类代理成本降低。加入了第二类代理成本后第二类代理成本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降低可以优化公司治理进而增加企业捐赠水平。加入了第二类代理成本后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国企混改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来增加企业捐赠。对比第三步与第一步的系数,可以看出加入了第二类代理成本后股权深入度、股权制衡性的系数相同,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起到了完全中介的作用,而加入了第二类代理成本后控制权转移的系数比第一步小,初步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且用sobel 进行进一步检验发现,sobelZ 值显著,进一步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综上说明第二类代理成本起到了中介作用,即国企混改通过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进而增加企业捐赠水平。由此可见,国企混改引入的非国有股东有动机和能力监督国有股东,形成股权制衡,进而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增加国企的捐赠能力,最终体现为捐赠水平的上升。

表4 基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机制检验结果

(二)拓展性分析

1.行业垄断程度

目前学者们对国企混改的重点是放在垄断性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争论不休,为明晰这一问题,借鉴参照杨兴全和尹兴强[19]的研究以勒纳指数Pcm(营业总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总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竞争地位的指标,Pcm越低说明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性越激烈。通过勒纳指数将样本分为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两组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垄断性行业的样本中,控制权转移对企业捐赠在10%的水平上产生正向影响,股权制衡性对企业捐赠在1%的水平上产生了正向影响,而在竞争性行业的样本中无论是股权深入度、控制权转移还是股权制衡性均对企业捐赠在1%的水平上产生了正向影响,说明相比于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更有动力进行企业捐赠。

对此可能的解释为:垄断性行业一般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对于这类行业来说即使有非国有资本加入(股权深入度),非国有资本的话语权也比较小,即企业最终还是由国有资本当家作主,国企混改后发挥的公司治理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对于竞争性行业来说,竞争性行业间的竞争较为激烈,非国有资本加入后(股权深入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效果效应。而当非国有股东发挥制衡作用时(股权制衡性)无论是垄断性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企业均可发挥公司治理效应进而对企业捐赠产生影响。同时,在表5 中同样可以看到,无论在垄断性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股权多样性对企业捐赠的影响均不显著,说明仅在股权上进行简单的融合不会对企业捐赠水平产生显著影响,说明国企混改仅量变无法对企业捐赠产生影响,而当国企混改发生了质变尤其是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进行股权制衡后可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效果进而促使企业捐赠水平增加。也进一步说明,国企混改要注重异质股东进入国有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制衡与相互融合的有效“质变”。

表5 行业垄断程度

2.企业级别

与政府级别类似,中国的国企也有级别,本文依据企业最终控制人的行政层级将样本划分为央企与地方国企两组,观察控制人层级对国企混改与企业捐赠的影响,结果如表6所示,央企的样本中,股权深入度和股权制衡性未对企业捐赠产生显著影响,而股权多样性和控制权转移对企业捐赠产生了负向影响,而在地方性国企的样本中无论是股权深入度、控制权转移还是股权制衡性均对企业捐赠产生了正向影响,说明相比于央企地方性国企更有动力进行企业捐赠,对此可能的解释有:首先,央企直接受控于中央,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小,其难以发挥股权制衡作用。其次,企业进行捐赠的重要动机是为了在外界树立良好形象,而央企的知名度很大,不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来树立自己的形象。因此,当非国有股东的加入,仅在股权上进行简单的融合以及控制权发生转移时,此时非国有资本基于逐利动机会减少捐赠行为,因此对企业捐赠产生负向影响;而当股权深入度及股权制衡性较大时,企业发挥了公司治理效应,其与非国有资本的逐利动机相博弈对企业捐赠不产生影响;而地方性国企相对而言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较大,更容易发挥公司治理效应。进一步也说明进行国企混改要分类推进。

表6 企业级别

(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企混改通过第二类代理成本影响了企业捐赠,但在我国治理环境尚待优化、资本市场尚需完善的背景下,企业进行捐赠既可以向外界传递出更丰富的财务信息[2]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激励优秀员工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价值[3];也可能因企业的捐赠行为而导致资金损失,且企业获得的社会无形资源无法弥补捐赠所带来的资金损失[5]而降低企业价值。那么国企混改对捐赠水平的影响是否会提升公司的价值?对以上问题的探究可以从企业价值为切入点来反观国企混改的成效。本部分将利用模型(4)来检验国企混改对捐赠水平的影响是否会提升公司的价值。其中Mix 代表国企混改的各项指标,Mix*Donation 是国企混改与企业捐赠的交乘项,主要关注β3 的符号,如果β3 显著为正则说明国企混改对捐赠水平的影响会提升公司的价值,如果β3显著为正,则说明国企混改对捐赠水平的影响会降低公司的价值。

表7中用托宾Q来衡量企业价值的回归结果,用ROA来衡量企业价值的回归结果。从表中托宾Q列(2)至列(4)和ROA列(2)至列(4)可以看出,国企混改和企业捐赠的交乘项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国企混改对捐赠水平的影响会提升公司的价值。但在托宾Q列(1)和ROA列(1)的系数显著为负或者不显著则说明混改如果仅注重量变是不会提升公司价值,甚至可能会损害公司价值,只有国企混改发生了质变才能使非国有股东发挥公司治理效应提升公司价值。也进一步说明,国企混改不是简单地引入非国有股东就行,而是要设计好引入什么样的股东、引入多少资本的股东,从而使非国有股东发挥真正的效果,使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达到制衡进而优化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综上所述说明国企混改能够通过促进企业捐赠水平提升企业价值。

表7 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六、结论与启示

(一)主要结论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提高国企竞争力与内在活力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融合,帮助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效率、发展壮大,从而更好发挥其中流砥柱之经济作用。本文从缓解融资约束与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视角探讨国企混改对企业捐赠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1)国企混改股权结构的深入度、制衡性、控制权转移能切实有效发挥治理作用进而提高企业捐赠水平,而混合股权种类多样性对企业捐赠无实质性影响。(2)明晰作用路径发现国企混改主要通过降低企业第二类代理成本、缓解大股东“掏空”进而增加企业捐赠。(3)进一步分组发现与垄断性行业相比,国企混改在竞争性行业中企业捐赠提升作用更加明显;与央企相比,混改影响地方国企增加企业捐赠更具显著性。(4)国企混改通过增加企业捐赠水平进而提升企业价值。

(二)政策启示

现阶段一方面国有企业为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进行改革,同时国企改革也得到国家政府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势不可挡,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的共识。本文可能的政策启示在于:(1)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齐头并进,应逐步健全和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从实质上增加非国有资本话语权,要做到非国有资本“进得来”,并且“站得住”,真正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制度相融合,从内在治理机制提高多种资本制衡度,而非为了“混”而“混”,切实发挥非国有资本优势,增强监督、优化治理,助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提高市场竞争力。(2)国企混改有助于缓解第二类代理冲突,为完善当前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提供参考,非国有资本进入有利于其发挥监督动机,减少大股东掏空,侧面印证“一股独大”带来的隐患之处,企业治理水平优化离不开相互监督,不论是国企抑或非国企,均需在保证股权控制基础之上发展多层次股本以提高制衡度。(3)制度实施非一蹴而就,要分层推进制度改革,尤其是针对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特殊属性,应综合考虑其实际问题与现状,因地制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政策制定与实施。(4)重视国企混改对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国企混改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捐赠,也可以增加公司价值。这一重要发现对进一步深入推进国企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证据。积极践行国企混改,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实现“做大做优做强”的目标,进而实现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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