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明星张杰、谢娜夫妇购买上海思南公馆房子“跳单”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一名化名H的经纪人爆料称,张杰、谢娜曾于2019年6月21日和22日两次在其带领下看房,而后以不喜欢这套房子为由不再购买,但后期H发现,二人其实是私下联系房东购买了该房源,以此避开大额的中介费。
对此,2月8日,张杰、谢娜发布律师声明回应“跳单事件”,称H先生捏造事实。
此事件真相如何尚不得而知。但去年年初,深圳网红小小莎购买豪宅,被指“跳单”事件也曾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在大众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由于买方资金问题或中介服务不足导致的“跳单”情况时有发生。
然而,绕开中介直接完成購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跳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跳单”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规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货比三家”是大多数人购物的行为准则,对于金额巨大的购房来讲更不例外。从一家中介公司跳到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是否构成“跳单”?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向记者介绍,“是否构成‘跳单’,主要从两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所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第二,是否绕开了中介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他还提出,仅带看房后,买家与卖家私下达成购房交易是否属于“跳单”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属于“跳单”。但是假设带看房后并未达成合意,后来又因为其他原因最终达成了协议,就未必属于“跳单”。
(摘自《法治周末》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