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道仁
近日,河南安阳“狗伤老人”、武汉一女子疑与小区养犬业主冲突“跳楼轻生”等事件先后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据《2020 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0 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已超过1 亿只,比2019 年增长1.7%。家犬作为人类最忠实的伴侣动物,是目前很多空巢老人、独居青年的精神慰藉。由于城市居民养犬管理尚未跟上行业快速增长节奏,养犬伤人扰民、疫病传播、污染环境、虐狗弃养等社会问题不断增加。这些城市居民养犬乱象,看似“狗患”,实则“人祸”。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城市居民养犬法律与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二是犬类养殖与交易活动缺乏行业质量规范;三是对部分养犬者不文明饲养行为缺乏约束;四是狂犬病等家犬源性传染疾病风险难控。
根治“狗患”背后的“人祸”,应从完善城市居民养犬管理机制着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养犬管理法律体系。一方面,立足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以地方人大立法形式,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配套实施细则,增加适应于城市居民养犬特点的法律规范。细化部门规章,修改、制定专门技术规范等,将犬类饲养、流通、销售、服务,以及犬类保护、犬类福利等各环节纳入法律规范范畴,增强法律规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比如,全国统一居民养犬备案登记发证部门,推动居民养犬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完全集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和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狂犬病等疫病传播、犬类诊疗纠纷、犬类交易纠纷,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分清监管主责单位与协管单位关系。借鉴上海、东莞等地立法实践经验,在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上进行探索,建立城市居民养犬信用评价制度,对遛狗不牵绳、大型犬上街不戴口嚼或嘴套、虐狗弃养等不良行为进行规制,对不良养犬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推动城市居民养犬活动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理顺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卫健、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各部门的履职界限,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切实解决职责交叉重复、边界不清等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组建专门的宠物监管部门,配备专业监督执法人员,积极防范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借鉴车辆年检、交通积分扣分规则等制度,建立养犬证年检制度。引入公安、城管领域“非接触性执法”模式,利用执法记录仪、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居民养犬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将善待动物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设置宠物管理、宠物卫生监督、流浪动物收容、保护动物公益慈善、文明养宠等指标,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鼓励项、加分项。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舆论导向,提升全社会爱护动物、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意识。普及推广宠物责任险,在家养犬造成第三者伤害时由保险机构先行赔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推行城市居民养犬强制免疫与信息溯源。一方面,完善犬类日常免疫制度,将家畜家禽类疫病防控工作经验推广至城市居民养犬领域。开展犬类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当地调查结果制定免疫方案。严格规范犬类活体销售和犬类托运等经营活动,在产地检疫证明上运用电子照相技术,便于机场等单位查验。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打击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各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推广重庆、深圳等地为犬只免费植入芯片的做法,将犬类出生、健康记录、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归集,使更多犬类拥有“身份证”,防止犬类主人随意遗弃、虐待动物。推进宠物安乐保护,规范犬类殡葬活动,建立病死犬类集中处置制度,强制要求相关动物尸体在定点机构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鼓励公益领养,控制并减少流浪犬数量。一方面,建立公益性犬类收养制度。以德国为例,约90%的家庭宠物是领养的,约80%的流浪犬能够在收容后6周内找到收养家庭。可由城市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公益组织设立专门犬类收容机构,负责城市流浪狗安置和领养工作。对收容犬类实施节育,避免盲目繁殖。另一方面,建立犬类领养审查制度,规范犬类领养活动。领养前,对领养者的饲养动机、居住面积、工作时间、收入水平、是否存在虐宠遗弃行为等进行审查。倡导通过专业培训机构对领养犬类进行认知和服从等训练,避免产生扰民纠纷。同时,犬类收容机构工作人员定期上门寻访,查看犬类生活状况。建立收养犬只物权登记制度,将犬只与领养人进行绑定。因故不能继续饲养的,应交回犬只收容机构。变更饲养者必须经过登记,严禁买卖和私下转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