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始,便关注于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并始终根据社会矛盾的演化和革命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土地政策,从而为取得革命胜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宁夏博物馆收藏的《土地所有权证(阎志遵章)》便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土地政策的一个生动证明。
从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为我国农民开辟现实斗争的道路,到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及公共土地”,再到1930年《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没收与分配的原则和各项政策,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指出:为要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够实现清算封建残余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需要进一步的审查现施土地政策,并给以必要的改变。《指示》中对地主采取了“没收之后,仍分给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同时对富农的政策进一步放宽“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对于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和手工业等小业主的土地“不应没收”。
为了促成国共两党合作抗日,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提出了“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五项要求,并提出愿实行“工农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特区实行彻底民主制度”等措施。
为了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建立最为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同年9月,根据国共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即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9月20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土地所有权证(阎志遵章)》便是对该条例的生动阐释。
在1938年的这份土地所有权证上,正面展示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的详细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人的基础信息,土地面积、座落朝向、土地等级以及所有权来历等:
“土地所有权证城字第壹壹捌号 执土地所有权证人胡仲(举文),37岁,性别男,成份平农,父母姓名:空,籍贯盐池县三区一乡石山沟村,现住石山沟,所有乡村房地一处计开。土地种类为乡村房地,座落石山沟东庄坐东向西,面积房三间共四方丈。四至界限:东至外墙,西至中院,南至羊圈,北至大门。土地等级下等房,所有权来历一九三六年八月化分侯生寿的。右之土地经本县政府依法令确定永为胡仲(举文)所有特给此证为凭。”落款为“陕甘宁边区盐池县县长阎志遵章,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发给”。
背面为“颁发土地所有证条例”。明确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普遍实行重新登记土地,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规定一切土地所有人必须向当地县政府领取土地所有权证,其他契约一概无效。这一政策消除了农民对地权变更的顾虑,深得民心,也激发了广大农民团结一心投入抗日战争的热情。
除租佃条例外,抗战时期边区政府还颁布了涉及土地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主要有《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土地房屋登记暂行办法》(1942年4月10日)、《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暂行办法》(1943年9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5年3月28日)等。以上条例和办法的部分内容也都在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有所保留和体现。
随着国民党撕毁《双十协定》,发动内战,中国共产党又根据斗争新形势以及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这极大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并且鼓舞农民踊跃参军,投身于解放战争中,为共产党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完整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始,中国共产党制定颁布实施的所有土地政策的核心主线就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让广大农民翻身做主的伟大创举,也指明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取得革命的最后胜利和成功建设一个新中国的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