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022-02-27 21:25范林杰
文化学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个人信息

范林杰

一、引言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数据获取渠道以及信息搜索效率均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同时,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络世界中所遭受的威胁也越来越多。现阶段,很多人会接收到各种渠道、各种借口的不明信息、来电,由于信息、电话中所提到的个人信息均十分全面且真实,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由此出现大量依托于电子技术的违法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还面临着被非法篡改、倒卖等困境,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及保护工作成果被践踏。由此可见,全面针对新时代下个人信息做好民法保护工作已经迫在眉睫。鉴于此,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这一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概述

站在传播领域中分析个人信息,其主要用于反馈人类在现代社会中所传播的一切内容及行为,其中包括人类的通话信息、语音信息、文字信息等[1]。信息化技术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信息的应用范畴及权限也随之得到扩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就人格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能够反馈公民个体特征、单独摘出后的信息可以与其他信息融合发挥识别个人信息功能的相关信息,都被称之为“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人格权编》中进行个人信息的内涵诠释时,结合时代特性做出了范围外延性解读。当今的社交媒体时代下,每个掌握信息技术操作能力的人,其在技术支持下获得他人的信息的难度被大幅度降低[2]。此外,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分编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也代表着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宏观层面上,是对公民个人人格权的一种保护。

三、财产权概述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信息的传播极具发达性,将个人信息用作商业化经营这一流程的合理合法,使得个人信息也被赋予了财产属性,对其进行保护也需要涉及财产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现阶段部分网站会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操作,直接在后台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就海量信息做大数据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将网络用户划分为不同的产品推销群体,为其发送针对性的推销方案,甚至部分违法分子会直接借助网络开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售卖行为。上述对于个人信息所展开的不同形式商业化运作,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个人信息相应的商业价值[3]。例如,某短视频平台,可以利用个人信息在平台之内打造一批具有相应影响力、大流量的自媒体账号,在账号输出信息的引导下,强化平台用户对信息的认知,并对平台用户日常消费记录、购物信息等个人信息进行数据统计,计算出用户的购物喜好及消费能力,从而在后续的消息推送中,结合分析结果给出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方案[4]。上述一系列对个人信息利用的行为均涉及财产权的保护。

四、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

(一)民法保护理论相对缺失

当前的网络环境发展背景之下,法律层面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应用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空间,且还会同步受到更多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效果不理想[5]。既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条款中,并未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在网格化时代下的具体保护制度及规定,尤其是在民法保护中,财产权、人格权往往处于被轻视的法律边缘状态,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成效随之受到限制。此外,在我国现有的民法规定与个人信息保障体系相关条例规定中,并未进行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最终造成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受侵犯的概率大大增加。

(二)法律保护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现象

结合我国民法保护机制来看,很多制度的设定主旨上,比较集中在国家、集体层面的利益保障上,在此种制度管辖下,当个人的权益与集体的权益出现冲突时,个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法律层面上也会形成“重刑事、轻民事”的不良现象,限制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相关法规的完善空间[6]。同时,现有的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完善和细化重视度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制度缺失等问题自然随之产生。例如,当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时,施加犯罪者只需要接受刑事法律的惩处以及行政处罚,但却并未涉及为受害者提供财产补偿方面的惩罚。

(三)民法保护内容缺少系统性及操作性

针对现有的民事立法构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法律条款规定上已经有多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相应法律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导致法律保护效率及效果大幅下降[7]。例如,目前并未结合公民的网络信息保护方面作出更为具体且全面的规定,很容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在遭遇来自网络信息环境中的权利侵害时,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制裁,而不得不遵从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此种状况下所得出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判定结果,不仅保护力度不足,同时在制度执行方面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所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五、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

(一)明确民法保护中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民法典》是支持该项公民基本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同时更是每个中国公民都需要遵守的行为基本准则[8]。在当今的信息化发展时代下,想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强度,首要应该明确的就是围绕个人信息权制度制定目标,为此,应该充分做好以下工作:

其一,事前防御阶段的保护。法律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进行细化的基础点就是确认权利范围,在对民法内人格权范畴确认后,需要着重分析《宪法》《民法典》,总结其中与人权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细则及条款,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将规范性、合理性特征融入到个人信息权的设定工作中,促使权利的基本内容符合民法相关规定[9]。此项处理,目的在于为个人信息权提供保障,更是从法律层面为社会多阶层公民、人群提供规定、制度约束。

《民法典》中规定了比较具体的个人信息人身权相关制度,解读时可发现,其认定每一位公民,均合法享受个人信息权,排除掉公共利益以后,所有未经过公民同意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所有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且禁止利用各种规定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其二,事后救济阶段。此阶段中,个人信息权救济手段上及形式上,具有比较单一的特性,包括内容、法规的细节,均以民法相关规定为主。基于宏观视角分析可以发现,依托于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权利的主体、权利的责任划分两者之间,存在界线不明的问题,因而两者的权利义务区分难度也随之提升。此时,如何针对现有民法中的个人信息权做好主体确认、责任划分,就成为民法保护下个人信息权的细化重点。此过程中,需要先明确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划分出明确的权利人与受让人双方之间的合同权责分配,随后才能在民法制度的支持下,借助合法渠道、合法条件对个人信息加以搜集和运用,最终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支持,也可为侵权责任方后续得到合理救济起到一定促进效用。

(二)构建专门的个人信息权制度

调查发现,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的内容完善,无法单纯经过设计环节的工作量足够大、专门性足够强实现,而是应该将重点集中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深入分析视角上,才能以此促进整个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得以快速整合,促使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法律法规得以补充、完善[10]。单纯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可了解到,民法体系结构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占据了特殊的地位,不仅可以弥补《民法典》中的权益侵害类法律空白,对于后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也可起到助益。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分析也可了解到,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管辖范围及制裁广度明显更突出,所以在信息相关权益保护法律内容及条款的完善期间,需要单独就个人信息权作详细规定处理,其间需要结合信息内容、信息采集主体进行同步分析,并同步做好信息权限、信息内容的规范,才能真正确认个人信息侵犯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惩处方式。此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需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渠道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定,以此确保对专门机构的信息搜集责任加以优化。

另外,当前大部分企业在市场经营中,法律层面上其具备搜集员工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是,很多企业并未针对此类个人信息搜集行为给出明确的授权范围,导致部分企业私自将个人信息搜集起来用于谋求私利,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构成侵害。为此,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细化和完善之时,必须结合具体个人信息搜集的具体状况去展开具体分析工作,并重点就权责分配加以明确,促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得以增长的同时,符合现代社会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需求。

(三)构建完善的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

现代社会助推了信息化法律体系的快速发展,此时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想要做到位,就需要重点结合民法保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此促使网络信息化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能够更具明确性。因此,在进行完善的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时,应该重点做好下述工作:

其一,想要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度,首要应做好的工作就是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对个人信息权做更为全球化、信息化的分析,并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确认当前网络信息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民法保护之中融入相关制度,以此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现网格化发展和建设提供支持,同时也是为个人信息保护在现代网络信息化背景下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提供帮助。

其二,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想要围绕其做法律完善,就必须构建专项且针对性更强的信息保障制度。国家立法部门在此过程中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章节,用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完善,完善之时,需要先行梳理既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文、规定,才能在其基础上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内容及制度,也可就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方以及救济方的分配进行明确。此外,当构建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工作完成后,还可重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给予法律支持和补充,最终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行为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日渐复杂的背景下,想要利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就需要公民自身加强权利意识。一方面,需要针对民法中个人信息制度相关的基本内容加以明确;另一方面,需要重点围绕个人信息权利构建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快速找到权益保护重点,创建人人尊法、守法、用法的局面,从根源上打击侵占个人信息权的不法分子,营造网络时代下澄明的个人信息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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