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唐洪,付 丽,马焕灵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广西桂林,541006)
随着我国婚育平均年龄推迟、已婚比例和已婚生育率下降使得生育水平下降,人口再生产率下降。少子化是当前及未来我国社会的一个特征,我国将会出现空巢家庭、“四二一”家庭、失独家庭等相关家庭模式的问题。[1]随着家庭模式的变化,我国家庭发展的基本矛盾也变为了幼有所育、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等民生诉求。[2]同时,我国家庭育儿焦虑和家庭教育功能弱化影响着人民对美好生活和高质量教育的追求。为使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强调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各地家庭教育立法工作逐渐展开。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至此,家庭教育法治化管理工作迅速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明确把父母定位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人。所谓“责任”,既指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也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当承担过失、追究其法律责任。[3]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在此处主要指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可推卸与子女之间不管是基于血缘还是法定的教育责任。但是,父母作为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人,有别于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父母作为家庭教育者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怎样才能使父母应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得到落实,需要进一步探析。
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在新的家庭育人环境下,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有其特定的时代需求和法定要求。其一,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是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目标,这一目标的达成要加强家庭建设,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4]其二,新时代以来颁布的儿童福利法极为注重保护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强调父母应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扩充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一章,细化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职责。
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家长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大,往往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4]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时代发展的需求。
第一,营造美满和睦的家庭环境,摒弃落后的教育观念,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是父母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一方面,我国家庭结构在社会转型期面临人口大量流动、婚姻家庭观念变化等新挑战。家庭裂变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积聚,小型化和空巢化家庭抗风险能力低,养老扶幼、疾病照料、精神慰藉等问题日益突出。[5]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96%的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最主要的离婚原因仍是夫妻感情不和。[6-7]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父母双方应该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父母应该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即使是离婚后的夫妻双方也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另一方面,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反映社会的主流思想、价值观念和准则规范。家庭文明程度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文明建设水平的体现。家庭文明建设是千万个家庭追求美好生活的着力点。家庭文明建设要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推动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提高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4]父母应当通过亲自养育等教育方法,以品德教育为主要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文明建设的责任。
第二,家教家风是精神文明的起跑线,是滋养涵育价值观的深厚土壤。[8]首先,家教家风从家庭建设出发,家庭建设应当注重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父母通过言传身教和家庭氛围熏陶对儿童进行隐性教育,受到影响的儿童会提升受教育的接受度和愉悦性。同时,父母可通过显性教育对儿童进行长期关注和针对教导。儿童的心理和行为问题通常与儿童的家教家风有密切联系。因此,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使父母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并使儿童受到积极正面的影响而不受伤害。其次,在当前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的时代潮流和多元文化冲击下,家教家风在树立正确价值观、弘扬家庭道德风尚、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时代家教家风着力塑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中培育起来,家庭、学校、少先队组织和全社会都有责任。[4]父母应当首先承担起培育儿童价值观的责任,因为儿童发育早期是人脑可塑性最好的关键时期。[9]
一方面,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前,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现象严重,父母把教育儿童的责任转移给学校或教师以逃避家庭教育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人口、部分家庭成员的迁移和流动影响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因此造成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隔代教育等问题。[10]为保障儿童权益不受侵犯,引导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我国不断健全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制度首先明确了亲属之间扶养、抚养、教育与赡养的权利与责任。监护制度基于的假设是父母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照顾的家庭伦理基础。监护制度在一段时期内为儿童接受家庭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并没有预见由于监护制度不太适应家庭结构变化而引发的问题。出于保护儿童权利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不受侵犯,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尝试把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结合起来保障儿童权利。
第二,《民法典》未对亲权作出规定,但新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作出了有益补充。[11]亲权分为父母亲权和国家亲权,国家亲权脱胎于父母亲权,且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12]父母亲权要求父母直接承担起养育、教育、保护儿童的职责,国家亲权则为父母亲权进行兜底。《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对父母亲权和国家亲权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了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家为父母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但是,当父母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基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目的,便可适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对父母的教育行为进行训诫,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提升自身家庭教育素养。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父母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父母的家庭教育素养是父母在教育和培育儿童的过程中所必备的特殊素养,包括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教育知识以及家庭教育能力。[13]父母是儿童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提升自身家庭教育素养,促进家庭教育的实施。
一方面,父母应当承认儿童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父母应当倾听儿童自我思想表达,尊重儿童的意愿,相信儿童的独立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独在。[14]处于家庭场域中的父母与儿童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存在的主体,他们所形成的家庭教育主体际性关系要求他们在家庭教育活动中进行民主平等的沟通交流,传递主体之间的经验与感受。而且,年幼儿童的言行举止都会映射出父母的教育观念和日常行为,父母能在与儿童的交互中发现自我的存在,逐渐形成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另一方面,父母在承认儿童主体地位时,应当避免放任式的教育现象发生。教育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活动展开,当父母缺位或父母让位时,儿童就会缺乏家庭教育引导。儿童正确的价值观、成才观,以及生活习惯、行为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父母的引导。因此,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应当以建立良好的家庭主体关系为基础。
父母储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应当全面。家庭是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体,父母与子女关系既受到世俗人伦制约,也受到现代法律制约。父母与子女在心理、情感、财产、健康、文化、教育等方面紧紧联系在一起。父母的家庭教育知识应当包括教育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家庭教育体系的先进性要求家庭教育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流派。[15]因此,父母的家庭教育知识储备也应该逐步实现体系化和全面化。同时,父母的家庭教育知识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与时俱进要求父母自我革新家庭教育知识,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文化,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每个儿童都是指向未来的不断发展的个体,儿童的身心特征会随着其年龄增长与社会环境变化而变化。在此情况下,父母应当根据儿童的生活实际需要和社会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地更新家庭教育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多次明确指出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把父母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任务分散于各级政府部门、妇联、家长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医疗保健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主体的具体工作职责中,通过多主体协助父母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一方面,这可以使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趋于全面化。家庭处于社会之中,父母汲取社会文化并反馈于社会,是与社会密切联系的过程,因此,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全面提升需要社会各主体的支持与协助。另一方面,家庭与工作的双向时间延长与情感投入的双重要求是城市青年父母育儿焦虑的根源。[16]由多主体协助父母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可以相对减少父母的家庭教育压力,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缓解父母的教育焦虑。
此外,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需要注意家庭教育所引发的基本问题,也要注意时代发展给家庭教育带来的新挑战。例如,父母应当承担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在数字时代,儿童的个人信息可能被置于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营业者,以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者。父母可通过限制儿童上网时间、为儿童营造安全的上网环境、排除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内容等方式保护儿童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父母应当承担避免儿童遭受网络欺凌的责任。调查显示,17%的中国父母表示他们的孩子受到过网络欺凌,其中5%的中国父母表示他们的孩子经常性受到网络欺凌。[17]网络欺凌往往是由欺凌者对受欺凌者发起的言语攻击、语言暴力、揭露隐私、侮辱或诽谤等。父母应当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加强儿童网络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信息泄露或网络性侵害事件发生。
家庭教育是父母与子女在家庭场域发生的活动,父母子与女因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形成家庭场域独特的人际关系。在家庭场域中,父母对保护儿童生命延续与发展的权利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然而,家庭教育关涉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因此,国家、社会和学校在尊重父母履行教育儿童责任的同时,应当以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对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进行支持、指导、促进与监督。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国家”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18]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支持一章,国家对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支持体现如下。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展开家庭教育工作,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出台家庭教育政策,完善家庭教育制度,协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奖励激励等。其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跟进家庭教育市场发展,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序进行,如《关于防范以“家庭教育指导师”名义开展违规校外培训的提示》遏制了校外机构以家庭教育指导为名违法违规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其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与儿童有关的家庭教育案件中,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儿童原则,对儿童的不良行为以教育感化矫正为主,以惩罚为辅,尊重儿童意识的表达,并对涉及留守儿童或单亲子女等特殊身份儿童的家庭教育案件给予特殊照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的成败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为维护公共秩序,社会主体应当履行起协助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职责。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社会协同一章,社会主体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卫生健康机构、家庭教育文化机构、新闻传媒机构等。首先,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建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基层服务站点,调解社区家庭内部矛盾,为家庭中受到暴力侵害的儿童及妇女提供临时庇护所等。其次,卫生健康机构应当协助父母承担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为父母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同时,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应当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各级政府应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等。最后,家庭教育文化机构和新闻传媒机构应当注意其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的社会影响。新闻传媒作为家庭文化传播的载体,应当把握时代脉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营造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社会氛围。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对父母进行直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主要有儿童福利机构、人民法院、妇联、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和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机构,拥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制度、育人标准和受过专业教育的教师队伍,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指导更为专业和经济实惠,还能促进家校共同育人。首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应当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工作计划。各个学校可借助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开设的“家庭教育”栏目,对父母进行系统指导,引导父母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帮助儿童确立成长目标,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其次,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如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或通过学校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促进父母家庭教育理念的更新和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最后,学校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还需要与父母双方进行有效沟通。一方面,父母应当主动与学校进行沟通,应当如实告诉学校儿童的身心状况、家庭人际关系、在家日常表现等内容。另一方面,学校应当主动与父母取得联系,及时向父母告知儿童的身体及心理状况、学业情况、违规违纪情况。另外,当儿童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也应当及时告知父母。